2月29日,記者從省林業廳獲悉,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積極穩妥推進林地流轉進一步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近日,省林業廳印發了《江西省集體林權流轉管理辦法(試行)》,并自3月1日起實施。
鼓勵向新型林業經營主體流轉
集體林權流轉,是指在不改變林地所有權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權權利人將林地承包經營權以及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全部或部分有償轉移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行為,不包括法定家庭承包和征收征用致使林權發生轉移的情形。
“依法取得的集體林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集體林權流轉。”省林業部門相關人士表示,“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林權流轉后森林防火、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動植物保護等義務同時轉移。
相比以前的林權改革,《辦法》中一大亮點是,鼓勵林權采取林地股份合作社、家庭林場、企業+合作社+農戶(家庭林場)、村(組)代理、承租倒包及林業專業合作社、托管、互換并地等多種形式,向專業大戶、家庭林場、農民合作社、林業企業流轉,發展林業適度規模經營。
建立林權流轉失信黑名單
在《辦法》中,哪些集體林權可以流轉,哪些不能流轉呢?
林權權屬明晰,并依法取得產權證書或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的,可以依法流轉。下列林權不得流轉:權屬不清或者有爭議的;屬一級國家公益林范圍內的;已依法抵押且抵押權人未書面同意流轉的;法律、法規禁止或者其他不宜流轉的。
關于林權流轉期限問題,《辦法》明確規定:集體統一經營、自留山林權的流轉最長不得超過70年;家庭承包經營林權的流轉,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林權再次流轉的,流轉期限不得超過上一次流轉合同約定的剩余期限。
對流轉期限超過5年的,鼓勵、引導采取收益比例分成或“實物計價,貨幣結算”方式,由流轉雙方協商約定調整時限和幅度,分時段確定流轉價格。
針對流轉山林拋荒3年以上的,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可督促流入方開展經營活動;督促無效的應納入林權流轉失信黑名單,停止享受林業優惠政策等。
引導農戶流轉承包林地并促其轉移就業
在流轉服務方面,《辦法》規定林權流轉合同鑒證、備案服務及合同示范文本,由林權管理服務機構無償提供。
此次政策的一大利民好處是,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導農戶流轉承包林地并促進其轉移就業,促進流轉后林業經營主體發展規模化、產業化經營。
“集體統一經營林權的流轉,必須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采用拍賣、招標、競價方式公開進行。”省林業部門相關人士介紹說。
縣級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為林權流轉服務提供場所設施、業務咨詢、信息發布、組織交易、林權流轉交易合同鑒證、合同備案、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發證等服務。
《辦法》對流轉交易受理、審核、公示、合同簽訂、鑒證、備案、林地經營權流轉證發放、存檔等全過程予以規定,明確林權管理服務機構鑒證時,應組織合同當事人采用國家統一合同范本面簽,并對簽訂合同情況攝像或拍照存檔。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江西網-江西手機報 201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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