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國兩會全部落幕。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舉行閉幕會,全國人大以贊成2636票,反對131票,棄權83票表決通過慈善法草案,草案明確規定個人不能發起公開募捐,承諾捐款不兌現或被起訴,攤派捐贈任務構成犯罪。
網民對中國式慈善的詬病甚囂塵上。其中,慈善募集資金使用不透明,以慈善名義中飽私囊等負面新聞,曾無形中讓慈善事業毀譽參半,公眾對慈善組織的信任大打折扣。慈善捐款、慈善義賣等行為隨時可能成為輿論風暴。
縱觀各種負面新聞,尤其“郭美美”事件后,中國慈善事業一度落入低谷。讓慈善在陽光下運行,在法治中規范,是扭轉時局的大勢所趨。全國人大通過慈善法草案,恰好能從法治上解決慈善事業何去何從問題,有引領方向力挽狂瀾之效。
本次通過的慈善法草案,有諸多創新。比如,規定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應當取得公開募捐資格,收緊社會團體轉慈善組織的條件,慈善組織要財務公開等規定,在規范慈善組織的審批監管,使其運作公開、財務透明方面,具有正視聽的功效。
另外,動議網上募捐歸地方管還是中央管,抓住監管誰負責的問題,可以明確今后的監管主體,避免推諉扯皮。對承諾捐而不捐的行為作出處理規定,既考慮捐贈者實際情況,又防止他人假借慈善之名博眼球,可謂結合時弊的亮點舉措。
總之,慈善法草案值得期許,但別得意忘形。在我們這個國度,從來不缺制度、規定。走進任何單位,能看到滿墻的制度規章,但問題依然很多。為什么呢?因為執行不力。慈善這種公共事業,慈善法只能作為底線保障。要喚起更多愛心,掀起公眾對慈善事業的敬重和熱愛,除了讓慈善在陽光下運作,在法治下運行外,還需要公民素質的培養,公共道德的凈化,社會風氣的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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