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小小的國土局科員,在長達15年的時間里挪用公款多達7413萬余元,用于賭博、炒股等,一次“偶然”事件才讓她成為懷疑對象,最終案情曝光。近日,揭陽中院一審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揭陽市國土資源局原主任科員、出納員吳愛音有期徒刑11年。(2016年4月17日中國青年網)
一個小小的出納員,居然在長達15年的時間里,獨自挪用公款217筆共計7413萬余元,竟然還是因一次“偶然”才暴露,說起來真是讓人笑話。這國土局的錢真是多得記不清數額了,要不怎么會有如此大筆的錢不在了,竟然神不知鬼不覺。看來這國土局的財務管理制度和監管部門都在“打瞌睡”,有這樣虛設的制度和缺失的監管,早晚出事是必然;要是不出事,那才真的是有“鬼在叫”。
其實,每個單位都訂立了五花八門的各項規章制度,其中的財務制度應該最規范、最具體。筆者不仿舉兩個簡單的例子,讀者更加容易明白。一是支票使用管理規定。一般由出納員根據單位日常現金需求和相關轉賬憑據,開具現金支票或轉賬支票;再經主管會計加蓋與單位帳戶在銀行所預留的相同印鑒,方能有效使用。可該起案件中,出納員使用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多達200余次,她是怎么做到的?就按她的說法是“偷蓋”,這掌管印章的會計又是如何管理的;對如此重要的印鑒管理不善,難道不也是一種失職嗎?二是會計出納對帳制度。按照會計職責,會計對出納的日常現金支出有監督權,特別是出納的現金日記帳和現金庫存量應當做到帳款相符。不知道該局的會計是如何執行財務制度的,難道出納員所使用的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不需要成為會計的記賬憑證嗎?
當然,也許是國土局掌管的錢太多,而用錢的方式又需要靈活多樣,因而內部財務管理相對混亂,讓罪犯鉆了空子。那么監管部門又在干啥?尤其是負有監管職能的當地財政和審計部門。定期檢查單位的財務管理是否規范,資金使用是否合理、有無違規,專項資金做沒做到專款專用等等,不都是監管部門的職責所在嗎?從該起案件中可以看到,罪犯作案次數之多、時間跨度之長,說明監管部門在“打瞌睡”,或者說是把監管當成了例行公事而走過場。
總之,該起案件暴露出來的問題,不僅是國土局內部財務管理混亂,相關人員沒能堅持財經紀律和嚴格按照相關財務制度辦事;還有相關監管職能部門也沒能認真履行監管職能,工作馬虎、走過場。
作者住址:四川省江油市中壩鎮劇場北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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