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人在微信后臺給我們留言了這樣一件事:
小王一家人和村里的一對老年夫婦關系特別好,這對夫婦三個孩子都在城里打工,很少回農村探望,小王一家人經常照顧這對老年夫婦,幫忙干些雜活,老人生病,小王就幫忙帶著去看病,幫忙做飯,一直很孝順兩位老人。
老兩口也非常喜歡小王,考慮到自己年齡大了,就說死后要把房子送給小王,并立了口頭遺囑,當時有村主任還有另外兩個村里德高望重的老人在現場。
三年前,兩位老人去世,然而他們的大兒子卻回來接手了房子,當時小王也沒在意。
兩年過去了,小王家中出了一些事情,急需用錢,想起當年兩位老人答應送給他的房子。便想向老人的兒子要回來,村主任也能證明當時的遺囑。然而兩位老人的大兒子不同意把房子給他。
小王起訴到人民法院,法院卻把他的請求駁回了。
那么,他能繼承這個房子嗎?
答案是不能的 。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做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囑。”
兩位老人去世后,小王兩年內都沒有提出繼承的事,早已過了法律的規定時效,所以是被視為放棄遺囑的。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按法定繼承辦理。“
按照法定繼承來看,兩位老人的兒子可以繼承房屋。
而小王過了期限,已經無權再要求按照遺贈繼承房屋了。
所以小編提醒大家:在受到贈遺的時候要趕緊考慮清楚接受不接受,想接受就別矯情,墨跡超過了時間,再要可就難了哦!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頭條號 社員網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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