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農村朋友經常找到農地圈,說我們村干部如何貪污腐敗,以權謀私,你們平臺很大,能不能幫我們報道一下。這種情況下,農地圈通常都會問一個問題,村干部的問題,你是否有足夠的證據?大部分農民朋友往往拿不出證據。
一、為什么主流媒體報道農村貪污案件不多?
這種情況,基本沒有媒體愿意跟進和報道。
一方面這種報道并不受主流歡迎,大部分媒體不愿意去捅這個馬蜂窩(你懂的)。
另一方面,如果你僅僅靠猜測就想讓大平臺幫你報道,基本不太可能。為啥?媒體要想幫你報道,必須先幫你搜集證據(耗費大量人力物力,但這往往應該是收費律師應該干的事),如果沒有足夠證據就貿然報道,那媒體要承擔后果,不是關號就是處置或者失業(代價太大)。
二、政府與村干部的關系?離不開和靠不住
農地圈認為,村居干部作為我國最基層的干部群體,既是落實黨各項方針政策“末端鏈條”的“螺絲釘”,又是構架和諧干群、黨群關系的“橋梁”“紐帶”。
從身份而言,“村官”作為農村基層組織“從事公務”的干部,并非嚴格行政意義上“國家工作人員”,再加之部分村組干部“非黨員”的身份,這種對其身份“模棱兩可”的尷尬界定,直接導致黨紀國法對基層“蒼蠅”監管存缺位、問責難尋源。村干部雖不是政府人員,但其工作卻是承擔了大部分政府最末端的執行工作(干的卻是政府人員該干的事兒,類似于城市里的居委會)。所以,中國最末一級政府鄉鎮的工作開展,必然要依賴于村干部的上傳下達。即所謂鄉鎮政府離不開村干部。
另一方面,雖然村干部也領相對比較微薄的薪水(這部分薪水往往來源于三方面上級財政轉移支付、鄉鎮補助、村級集體經營等其他收入),但鄉鎮政府對村干部的約束力往往很弱。村干部不是由鄉里直接任命,而是由村里選舉(至少也是名義上選舉)。由于鄉政府既不能保障村干部收入也不能保障村干部的身份和職務,所以,鄉鎮政府對村一級干部,約束力不夠。從心態來看,兩者更多的是相互約束。鄉鎮政府并不認為村干部很“靠的住”。
三、村干部犯案的特點:窩案串案頻發
1、犯案類型集中化:多以貪污、腐敗、挪用公款為主。
2、作案手段簡單化:農村涉案干部大多情節簡單,手段比較直接,以貪污和挪用公款為例,多采取續保冒領、偽造憑證、公款私分、截留挪用這四種方式。
3、窩案串案頻發:共同犯罪呈明顯上升趨勢,支書、主任、會計、文書相互勾結的情況多發,形成“利益共同體”
四、為何農村干部案件頻發?
1、少數干部素質不高,法律意識差。
經費不足,“上級”教育不到位,導致一些干部守不住清貧,抵不住誘惑。
2、權力失控,監管空白。
近些年國家對三農惠農和補貼資金支持力度很大,鑒于農地圈上面提到的村干部的特殊樞紐地位,這同時也擴大了村干部的“權力空間”。而在監管方面,又存在“上級無力監管、同級不愿監管、下級不敢監管、群眾不能監管”,使得監管淪為一紙空文。
3、公開不到位,群眾無力監督助長干部“賊膽”
一些農村村務“偽公開”嚴重,對于一些惠農資金用途、對象、金額,對農民群眾“秘而不宣”,使得群眾根本無力監管。加上“利益共同體”存在,使得群眾取證難。對于未到屆就被換下來的村干部而言,大部分是“犯了眾怒”,被群眾強行“轟下”.
4、地方法院打擊力度不足,再次助長惡風盛行。
雖然每年公檢法機關都會受理到大量的涉農案件,但存在“線索多、查處難、立案少、處罰寬松”的特點,大大降低了群眾的舉報熱情,客觀上縱然了類似案件的發生。
五、如何破解村干部頻發?
1、落實村務公開制度,杜絕“偽公開”現象。
2、農民群眾多了解政策,切實起到監督作用
3、其他也沒什么實用性的辦法。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頭條號 農地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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