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低保名額評定過程中,即便村民代表大會投票通過,但是村民代表(包括村干部)并不一定真正了解村民的家庭狀況,村民代表也會受到家族關系等其他因素的掣肘而無法保證完全公平公正。
記者 周東旭
甘肅康樂縣景古鎮阿姑村的一家六口死亡悲劇,無情地揭開了社會的脆弱一面。8月26日,一位28歲的女子楊某在自家房屋西側的山溝里殺死自己的4個孩子后,服毒自殺。入贅的丈夫李某在料理完后事,9月4日服毒自殺身亡。據康樂縣政府新聞辦公室發布的通報顯示,楊改蘭家中共有8人,除了楊某夫妻,還有53歲的楊某父親、73歲的楊某奶奶,大女兒六歲,5歲的雙胞胎姐弟,以及3歲的三女兒。
為何楊某會殺死自己的孩子,一家人為何會選擇以這樣的方式結束生命,至今仍是個謎。不少人質疑,楊某一家六口之死系貧困所致。對此,9月9日,康樂縣政府新聞辦公室發通報稱,2014年之前,楊某一家被納入農村三類低保。但2013年12月份,在農村低保動態管理中,楊家沒有通過群眾評議。入戶調查顯示,楊家的家庭總收入為36585.76元,人均純收入為5226.5元,高于當年農村低保標準,因此沒有被評定為貧困戶。
雖然暫不能將楊某一家的悲劇歸結為貧困,但貧困卻成為該案引發關注的重要背景之一。如果相關政策到位,是否就一定能避免楊某家庭悲劇,恐怕也不會有答案。
【意見領袖觀點】
北京工業大學人文社會科學學院副教授陳鋒表示,根據現有公開披露的信息,除了家庭貧困,還能看到他們的家庭矛盾、楊某較少與村民交往等等,純粹認為是貧困導致的楊某家庭悲劇,邏輯上還是過于簡單,個體上的自殺通常成因復雜,何況一個親手殺死自己4個孩子的母親,釀造這樣的慘劇,其復雜性著實難以簡單推測。
不過,對于公眾關注的扶貧政策在基層實踐效果如何,在貧困地區如何發揮更有效的作用,卻是一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
陳鋒說,近年來隨著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加大扶貧力度,投入的資金越來越大,低保指標也越來越多,農村貧困人口局面出現一定改觀,但是,若要更有效發揮扶貧等政策的作用,還面臨政策與鄉村社會基礎順利對接的問題。
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調查團隊連續三年在全國270個村4000多個農戶跟蹤農村低保問題。調查表明: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呈現補貼標準提高,經濟效益不高;投入力度加大,社會效益不強;覆蓋范圍擴大,政治效益有限的現狀,并存在政策制定不完善、政策落實不到位、政策效果不明顯等問題。
在各地紛紛提高低保額度的時候,資金流向農村貧困人口,基層能否用到最需要或者最適合的群體上,就顯得尤為關鍵。有無救助資金是一回事,如何使用則是另一碼事。
陳鋒在調研中發現,現在農村低保指標逐漸增多,一方面,完全處于低保線的家庭很容易識別,但更多的情況可能是,在貧困地區許多家庭經濟條件差不多,“低保指標無論給了誰,都很容易引起村民的心理失衡,怨氣很大。而且,給予低保指標容易,退出會很難,等靠要思想較為普遍,甚至一些發達地區農村,一些并不困難的農戶都仍然存在爭低保的現象。”
近年來,國務院頒發《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民政部制定《關于進一步規范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農村低保的識別、審核程序等愈加規范。
“自上而下,民政部門的把關越來越嚴,程序越來越規范,但是,再怎么嚴格規范,都會面臨困境,因為家庭收入很難計算。”另外,陳鋒指出,由于低保指標除了直接的補助外,還可能關涉教育、醫療等救助資格的現實利益,近年來農戶也更愿意積極爭取,所以,“在評定過程中,即便村民代表大會投票通過,但是村民代表(包括村干部)并不一定就真正了解村民的家庭狀況,村民代表本身也會受到家族關系等其他因素的掣肘而無法保證完全公平公正。”
根據政策,鄉鎮一級民政部門應該在低保管理中發揮更多的主動權,但是,由于相關人員配備力量的不足,民政人員并無能力核實低保戶的真實情況,村干部往往擁有更多的話語權。根據有的學者對部分區域的調研統計,在如何確定低保的方式中,通過村集體討論、村民代表大會、村干部決定來確定的比重分別為 20.78%、57.25%、18.04%,也就是說,近百分之二十還是由村干部決定。
不過,陳鋒在調研中還發現了另外一個現象,由于低保名額分配難度大,引起村莊較大的爭議,還經常引發矛盾糾紛,有的村干部甚至不愿爭取低保名額。要完全解決低保政策落地的問題,不僅僅是制度上、程序上的規范問題,而且需要村民代表、村干部真正存有公正心和責任心。當前的鄉村治理技術化趨勢明顯,但是有“術”無“道”的鄉村治理仍然陷入重重困境。
精準扶貧的根基還在于基層,從鄉村治理的深層次結構看,陳鋒認為核心問題還在于重建鄉村干部與村民之間相互關聯又相互制衡的制度紐帶和信任關系。“稅費改革以后,鄉村干群關系弱化趨勢很明顯,當前村干部的重心都是向上爭取項目,向下與村民打交道的機會越來越少,由于缺乏必要的連接紐帶,村干部也缺乏深入群眾的動力。”
陳鋒認為,制度或利益紐帶不能僅僅停留在選舉層面,何況選舉還受到家族結構、經濟分層等因素的影響,靠三年一次的選舉來維持村民與村干部之間的制衡是較難實現的。當前,自上而下爭取的鄉村建設項目,稍微大一點的項目都是通過縣級層面進行招投標,往往也變得與村民沒有什么關系,村民自治得不到激活,事實上,除了一些需要專門技術的工程,一些小的工程是可以由村民與村集體來共同完成,通過讓村民參與到資源的分配中來,恰恰能夠激發和培育村民的民主意識。
陳鋒說,除了兜底生存等輸血式救助外,農村扶貧還是應該更側重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的投入,比如教育、醫療等,“教育等往往更具根本性的意義,因為對于農村貧困家庭來說,如果不能接受足夠的教育,很難跨越已有階層的桎梏,其他途徑的作用還是相對有限。”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財新網 201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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