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員工農民工沒有按照約定完成銷售任務、沒有收回應收的貨款等等,公司也必須照常發放工資?”在由于工資引發的訴訟中,一些用人單位在法庭上面對法官的釋法,往往仍難于置信。事實上,許多農民工也并知道,在諸多情況下,即使事出有因,用人單位也照樣不得克扣工資。
沒有完成銷售任務,不得扣工資
【案例】 2016年3月,李婷娟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李婷娟沒有完成規定的銷售任務,公司有權按照對應比例扣除李婷娟的工資。可李婷娟雖然通過一個月日以繼夜式的苦苦奔波,最終所達到的銷售額仍與任務相距甚遠。公司實際發給李婷娟的月工資只有300余元,甚至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四分之一。
【點評】 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迸c之對應,無論員工是否完成了勞動定額,無論勞動合同如何約定,只要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
未曾收回銷售貨款,不得扣工資
【案例】 因作為銷售員的柳枝萍經手的一筆貨款,雖然經過公司半年的一再催要,最終仍未能收回,公司于2016年4月底作出決定:自當月起,每月扣除柳枝萍50%的工資用于清償,直至款清時止。盡管柳枝萍百般辯解,公司就是我行我素。無奈之下,柳枝萍只好提起了仲裁和訴訟,好在仲裁機構和法院支持了其訴求。
【點評】 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睹穹ㄍ▌t》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奔垂緫攲αζ嫉慕洜I行為承擔風險。更何況貨款是買方向賣方支付的錢款,涉及買賣合同關系;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支付的勞動報酬,是員工付出勞動力的補償。兩者是完全不同且不能混淆和相互替代的法律關系。
未經同意辭去職務,不得扣工資
【案例】 由于在公司累受排擠,導致難于施展才華,孔如玉經過再三考慮,最終于2016年5月初向公司提交了書面辭呈,明確表明辭去技術員職務且將在30天后離職??晒捐b于孔如玉人才難得而未予準許。當孔如玉于期滿后堅持離職時,公司以給其生產經營造成了不應有的影響為由,扣除了孔如玉三分之二的工資。
【點評】 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秳趧雍贤ā返谌邨l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薄豆べY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也指出:“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痹诳兹缬褚呀浺罁ǘǖ男问健⑵谙揶o職的情況下,公司自然無權以任何理由克扣其工資。
因為不可抗力遲到,不得扣工資
【案例】 2016年6月,胡筱鳳休完五天公休假,乘晚上客車返回公司途中,因天降暴雨,導致山體滑坡,道路中斷。本來完全可以在次日趕上上班她,被迫拖延了兩天。而公司在發放該月工資時,恰恰不管三七二十一地扣除了兩天?!拔覜]有任何過錯,安全是因為被逼無奈才遲到,怎么能這樣呢?”胡筱鳳深感委屈。
【點評】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其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主要包括:自然災害,如臺風、冰雹、洪水、地震;社會異常事件,如騷亂、戰爭。正因為本案情形符合相關要件,決定了公司必須與其它遲到早退區別對待。
孕期女工前往產檢,不得扣工資
【案例】 因為懷孕在身且月份較大,邱婷婷根據醫囑,不時要前往進行產前檢查,這也不可避免地會導致耽誤上班。2016年7月5日,邱婷婷發現自己的工資比之前少了一些。經查詢方知,公司對其上個月由于產前檢查而沒有上班的時間相加,扣除了對應的日工資。公司甚至對此振振有詞:按勞付酬,不勞自然不付!
【點評】 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薄杜毠趧颖Wo特別規定》第六條第三款則更加明確的指出:“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也就是說,公司不僅應當為邱婷婷進行產前檢查提供便利,而且不能以“按勞付酬”來推卸支付工資的責任。
員工拒絕參加捐贈,不得扣工資
【案例】 因為公司的一名員工不幸遭遇車禍,需要大筆費用醫治,尤其是費用缺口較大,公司遂以“獻出一份關愛”為名,在全體員工中發起了捐贈活動。而郭玉芳基于上有老、下有小,丈夫常年患病,自己的工資尚且難于維持全家生計,一直沒有表態參與。豈料,公司卻未經其許可,強行從其工資中扣除了200元。
【點評】 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公益事業捐贈法》第四條規定:“捐贈應當是自愿和無償的,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也就是說,公司雖然可以在全體員工中發起了捐贈活動,但員工有權自行決定是否捐款、如何捐款、捐多少,其不顧實際情況,不考慮郭玉芳意愿,強行從郭玉芳工資中扣除,無疑屬于“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作者單位: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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