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預案中明確地方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中央實行不救助原則。過去幾年,地方政府依靠土地財策收入猛增,并依托地方性融資平臺的杠桿效應大量舉債。這種“寅吃卯糧”的短視行為在經濟增速放緩時造成極大的債務風險。如今,地方性債務風險這個“鍋”,中央不背了!地方政府還在對土地財政的盛宴依依不舍,《預案》出臺撕下了地方性債務風險最后的面紗。地方政府該何去何從?為了避免“只有當潮水退去的時候,才知道是誰在裸泳”的尷尬情況出現,《預案》支招給地方政府五個錦囊計策。
一是樹立法治意識。《預案》強調,對地方政府債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擔全部償還責任。地方政府被還原為市場中的一個主體,必須和市場各方一起遵守游戲規則,既要尊重客觀經濟規律,也要依照法律解決債務風險,同時作為社會管理者,還必須充分考慮并維護好各方合法權益,承擔社會責任。
二是實施風險預控。一句話,地方政府要防患于未然。中央和省級財政部門要實施好風險監控,定期評估各地區政府性債務風險情況并作出預警。特別是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用以后年度財政資金作為承諾事項簽署融資協議也不再隨心所欲,必須納入監測范圍。
三是分類分級處置。這是《預案》最核心的內容。首先對地方性政府債務進行了分類,依據法律規定區分不同債務類型提出處置原則,實現債權人、債務人依法合理分擔債務風險。對地方政府債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擔全部償還責任。同時,將風險量化為四個等級,對一般、較大級別債務風險,主要由市縣政府立足自身化解;對重大、特大債務風險,省級政府可依據市縣政府申請予以適當救助。另外,當出現極大風險時,中央政府可適當指導。
四是地方財政重整計劃,也可稱作地方政府“最后的救贖”。當風險達到一定的等級,地方政府必須實施地方財政重整計劃,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運轉支出的條件下,通過實施一系列增收、節支、資產處置等短期和中長期措施安排,使債務規模和償債能力相一致,恢復財政收支平衡狀態。
五是嚴格責任追究。追責不到位,使得過去一些地方違規融資、隨意舉債的行為屢屢發生。預案列出了多條具體的需要追責的違法違規行為,并要求發生特大級債務風險時啟動追責機制,無論是地方政府官員還是銀行工作人員,無論是在職還是離任人員都難辭其咎,并凍結提拔重用。追究機制無疑將權力關進了籠子。
《預案》透露出對于地方性債務風險,中央沒有給地方政府任何幻想的空間。這五個錦囊,地方政府收與不收、用與不用,對存在債務風險的地方政府是一個極大的考驗,也是地方政府治理能力與治理水平的體現。地方政府必須防止風險加劇或轉化,避免推責和轉嫁風險,堅持從全局視角、整體思路,承擔應有的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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