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監管是農民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健康發展的保障。信用合作雖然規模小,但其實質是資金運作,專業性很強。而農民合作社管理人員多屬于農業生產經營能手,對金融業務缺乏知識和經驗,在自發探索中必然存在很多不規范的地方,給自身發展帶來潛在的風險。政府相關部門應強化對合作社信用合作業務的指導和監督,督促其規范運作,建立風險管控體系,確保其健康發展。
同時,還要看到農民合作社信用合作有異化風險。當前,受農村資金借貸需求和理財需求旺盛、農村金融市場抑制矛盾制約,農村非法借貸屢禁不止。一些個人或團體假借合作社的名義,以高額返利為誘餌吸納社會資金,搞高息攬儲,變相開展非法存貸業務,不但擾亂了農村金融市場,也損害了合作社的名譽。此外,部分合作社負責人也可能在利益的誘惑下,利用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開展非法集資活動。這就要求在試點中要探索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的監督管理方式,構建科學有效的監管制度,保障其健康發展。
要建立以地方政府為主導的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監管機制。合作社信用合作的監管不僅是指導合作社依法開展內部信用合作,同時更涉及對非法集資的打擊。而打擊非法集資需要金融和公檢法各個部門參與,單靠一個部門是遠遠不夠的。因此應在地方政府的組織下,發揮相關部門的合力,形成以地方政府為主導的監管機制。
一是強化指導和服務。指導試點合作社嚴格按照成員內部性、產業性、吸股不吸儲分紅不付息、風險可掌控的原則開展信用合作。
二是要建立監控平臺。要求合作社開展信用合作指定托管銀行,并由銀行和監管部門進行實時監控,及時發現合作社信用合作中異常行為,防止發生大規模的集資和放貸。
三是加大對非法集資活動的打擊力度。要按照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符合非法集資4個條件(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打著合作社信用合作旗號開展非法集資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為合作社信用合作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作者: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民日報 20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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