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村章鄉管"不方便群眾生產生活,必須堅決糾正(2月21日新華網)
所謂“村章”,就是村委會的公章;“鄉管”就是由鄉政府代為保管。由于村級組織是一級自治組織,鄉鎮與村級組織是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鄉鎮代管村委會公章,的確違背了《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精神,且不方便群眾辦事,村委會有章用不成,豈止是一臉尷尬能形容。
在2月21日舉行的民政部一季度新聞發布會上,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司長陳越良表示必須堅決予以糾正,“給干部以信任,還百姓以方便”。經過媒體一呼吁,民政部一表態,村委會公章“回歸”這事算是塵埃落定。
常言道:“兵馬未動糧草先行”,村委會的“糧草”,就是村里的公業務經費,村委會要辦事,多少都得產生費用。
村委會集體資金,有些是上級撥付的,有些是集體資產收益、股息分紅等,村委會資金,有的多,有得少,多的百萬千萬元,少的也有成千上萬元的,總之多少都有點積蓄。
村級集體資金是村級自治組織的經費,為了方便工作,集體經濟應由村委會“親自”管理,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在村“監委會”的監督下管理使用。
以往,由于村級組織人員素質良莠不齊,體現在財務管理上是“私拉亂借”、挪用、票據不規范、用錢隨意性大、沒有計劃等,甚至因為村財管理混亂,屢有村干部違法犯罪行為見諸于報,從上世紀90年代起,很多地方都把村財管理權收歸到鄉鎮財政所管理。村上要用錢,得提前打報告,待鄉鎮長或者是分管副鄉鎮長簽字同意后,才能向鄉鎮財政所借支或支取。如果不這樣,就得由村委會相關人員現墊資,以后再報銷,的確不太方便,也會給當事人造成一定的財務壓力。
說實話,鄉鎮代管村級財務,應是出于兩個方面來考慮,一方面是鄉鎮嚴格管理好村財,就是為了讓村財“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避免浪吃浪喝、奢靡浪費和貪占等違紀違法行為發生;另外一個方面也就是說鄉鎮還對村干部不放心,對“村監委”履職不夠信任,怕一松手就出事,寧肯在自己手里攥著也不肯因為村財出事而“背黑鍋”。的確,由鄉鎮政府管著公章,也沒有出多大事,頂多也就是多費幾個“周章”而已。
村財與村章相比,村財的風險更大些,它遠比公章犯的事多,黨的十八大以來,被“拍死”的“村蠅”里面的村組干部,多是在村財上把握不住而犯了大錯。因此,在村干部整體廉政素質不夠高的情況下,目前村財暫由鄉政府代管也是個不錯的選擇。
但是,隨著執紀常態化的今天,村干部法紀意識不斷提高,村監委會作用發揮越來越突出,村級班子民主議事、集體研究村級財務以及“三重一大”越來越民主的時候,村級權力拿到陽光下運行,村集體經濟杜絕了貪污、侵吞 、挪用等情形的未來某個時段,村財自然也就不需要“鄉鎮代管”。
村級公章順利“回家”了,村級辦公經費回家“本位”的日子,也許不會太遙遠了。
(作者單位:四川北川縣委編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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