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18大以來,跟著國度、省、市新村落培養稅費厘革和強農惠農政策的推動,村級機關的各項前提獲得了極大改良。但隨之正在“3資”經管、民生惠民、土地征收等范圍激發的“雁過撥毛”式糜爛成便也持續絡續,由村干部糜爛成便所惹起的公共上訪越來越頻繁,被查處的村干部違紀違法案件金額也越來越大。(來源于:人民網)
其實,在我國,“村官”本不是官,但往往權力很大。個別地方的“村官”甚至被稱為“上管天,下管地,中間管空氣”,擁有很大的“能量”。之所以出現這一現象,根源就在于現行的法紀、制度未能對“村官”形成有效監督。
“村官”中的“蒼蠅”或鉆制度的空子,侵吞土地征用補償費、惠農資金;或明目張膽,搞起“黑社會”,當起“保護傘”,肆意謀取私利。等等行為損害了村民利益,影響了農村和諧穩定,必須堅決予以鏟除,其中完善監督是題中之意。
當然,“村官”雖不是官,但絕大多數是必須遵規守矩的黨員,是必須遵守法規的公民。為此,加強法紀監督,是制約“村官”權力的必然要求。遵守國法,人人必須為之,嚴守黨紀,黨員必須為之。不管“村官”有多“霸道”,只要敢觸碰法律“紅線”,就必須受到法律制裁,不管“村官”有多“牛逼”,只要敢踐踏黨紀“底線”,就必須給予黨紀處罰。只有將法紀監督立起來、嚴起來,才能倒逼“村官”樹起敬畏之心和守法守紀前行。
“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對“村官”手中的權力也不例外。只有為權力輔以制度監督,權力才能真正合法合規運行。要充分利用基層黨組織“三會一課”機制,開展黨員廉政教育,提升“村官”廉潔意識和法紀意識;要不斷完善財務制度,強化財務監督,推行離任審計,管住管嚴“村官”的財權;要深入推進村務公開制度,切實保障農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將村級事務的決策、運行置于陽光之下。只有將現有制度落實到位,權力運行才能有據可依、有規可循,也才能合法合規、健康高效。
不難發現,一些村官嚴重腐敗的案例,直接地揭示了合力監督缺失的嚴重后果。因此,強化合理監督,是制約“村官”權力的有力且必要舉措。要強化上級政府的指導和監督責任,指導村級組織選配作風優良、能力突出的好干部,監督村級事務依法依規開展,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要積極培養村民的主人翁意識和法紀意識,引導村民主動參與村級事務監督,鼓勵村民敢于舉報揭露不法行為,及時有效回應村民檢舉的問題,并保護村民免遭報復。只有政府切實履職,村民主動盡責,監督才能發揮最大功效。
總之,村級組織要想良性運行,必須對“村官”權力有所制衡,監管決不能失之于寬。只有不斷強化法紀監督、制度監督和合理監督,發揮出監督功效,村級組織才能健康有效運行,村民合法利益也才能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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