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語】全國扶貧開發工作會議提出,2018年要聚焦深度貧困攻堅,強化對貧困老年人、殘疾人、重病患者等群體的精準幫扶。
什么是貧困老年人?哪些貧困老年人可以納入建檔立卡、哪些不能納入?怎樣納入,才能防范“扶貧變成扶老”、破壞社會規則的道德風險?怎樣精準幫扶建檔立卡貧困老年人?這一系列的問題,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
一年前,筆者曾寫過《“扶貧”不能異化為“扶老”》一文,對貧困老年人扶貧問題進行了探討。去年9月,在《精準識別的十大問題》中對貧困老年人該不該納入、該怎樣納入的問題,談了自己的觀點。
《人民日報》2018年1月29日第17版,刊登了《扶貧“死結”要變“活扣”》一文,關注了分家獨居農村貧困老年人的扶貧問題。
扶貧“死結”要變“活扣”
顧仲陽
人民日報 2018年01月29日17 版
子女非貧困戶的農村獨居老人被列為扶貧對象,卻很難幫扶脫貧。
要多把“扶老”與“扶兒”相結合,德治、自治、法治三管齊下。
最近,有基層扶貧干部向筆者反映:村里有兩戶老人,分家獨居在破舊的老房里,孩子基本不贍養,老人基本沒收入,因此被識別為貧困戶。幫扶后發現,老人很難脫貧:沒勞動能力,很難通過發展產業脫貧;法定贍養義務人非貧困戶,根據現行政策,老人又享受不到低保兜底……
這位基層干部感嘆:這種“扶老”,說白了其實是在替他們不孝的子女盡孝,滿滿負能量;但在考核問責壓力下,又不得不扶,扶吧還挺難脫貧,成了一個扶貧“死結”。
眼下,這樣的獨居老人脫貧窘境并非個案,幾乎每個貧困村都有。那么,當初為啥要把他們納為扶貧對象呢?
筆者采訪中了解到,現實情況大抵是這樣的:在農村,很多父母用辛辛苦苦賺來的錢幫子女蓋新房成了家,不少子女成家不久便與父母分家。如果子女不盡孝,老人只能依靠很少的農村基本養老保險和農業補貼。把這樣的獨居老人識別為貧困戶,符合扶貧對象識別工作標準。
但很多基層干部沒想到的是,這些老人被識別為貧困戶之后,國家會有如此大力度的扶持政策,會有如此嚴格的貧困退出政策;更讓他們始料未及的是,還會招來周圍群眾“有子女憑啥還享受扶貧政策”的不理解甚至是非議。
有子女的獨居老人到底該不該扶?這個扶貧“死結”怎么解?
筆者認為,該不該扶,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子女屬于財政供養人員、個體工商戶或私營企業主,或子女有商品房、小汽車的,這類獨居老人原則上應從扶貧信息系統中剔除。子女不屬于這幾類對象但事實上不盡贍養義務的,按照“精準扶貧不落一人”的要求不能不扶老人。
這種“扶老”具體怎么扶,得有講究。
如果老人還有部分勞動能力,可以為其量身打造勞動強度不高的產業扶貧項目。比如,四川等地推行的庭院經濟扶貧模式,在院子里種點菜,養點家禽。如果村里有光伏電站等不需要投勞的產業扶貧項目或資產收益扶貧項目,應把沒有勞動能力的獨居老人優先納入其中。
這種“扶老”還一定要與“扶兒”相結合。如果子女有能力或者愿意盡贍養義務,絕大多數獨居老人脫貧不會是什么難事。那么,如何“扶兒”?
首先是德治。尊老愛老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贍養老人更是子女的法定義務。要對子女進行孝道文化宣傳和感化教育。同時通過開展好兒女、好媳婦等評比,倡導孝親敬老。對于不贍養老人的,可以上黑榜警示,形成農村熟人社會道德輿論壓力,引導子女給予老人更多物質和精神關懷。
其次是自治。山東等地探索制度化的家庭和社會共同養老模式,政府出面設立“孝善基金”,子女每年要為父母提供一定的養老資金,地方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配套資金。村里成立養老理事會,要求子女簽訂贍養老人協議,對人均收入達不到脫貧標準的貧困老人,子女至少要為老人補齊不足部分,村黨支部監督執行。這些做法值得探索借鑒。
最后是靠法治。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子女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的,老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在查明事實后,根據當地生活標準,判決子女給付一定的贍養費用;如果子女拒絕支付,經老人申請,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對少數頑固不化、拒不履行贍養老人義務的子女,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筆者的兩篇言論:
“扶貧”不能異化為“扶老”(2016-12-29)
2016年是脫貧攻堅的首戰之年,隨著戰役向縱深推進,一些新問題不斷涌現。在扶貧實踐中,有一個“扶貧”被異化為“扶老”的新問題。
所謂“扶老”,就是有一部分建檔立卡貧困戶,有非貧困戶的子女,但他們年事已高,喪失勞動能力,生活比較“困難”。在基層和幫扶干部辛辛苦苦幫扶了一年后,才發現他們根本就脫不了貧,周圍群眾對他們“有子女還享受扶貧政策”頗有意見,基層想把他們從扶貧信息系統中予以刪除又有困難。
基層干部感嘆,“扶貧”變成了“扶老”,是在替他們的子女盡孝,群眾還有意見,感到無奈和困惑;在考核問責壓力下,不得不繼續扶下去,但又脫不了貧,不知道什么時候是個頭,陷入了精準扶貧的“悖論”困擾,成為扶貧工作的又一個“死結”。
這部分人為什么脫不了貧呢?從產業扶貧來看,他們沒有勞動能力,無法通過產業幫扶脫貧。從保障兜底來看,由于有非貧困戶的法定贍養義務人,他們享受不到城鄉低保兜底政策。從收入計算來看,他們只有微薄的農村基本養老保險金(每月100元左右)。幫扶單位和幫扶干部給的慰問金,按照最新的收入計算方法,也不能算作收入。要問他們的子女每年給了多少贍養費,絕大部分會說“沒有”。這樣算來算去,他們的收入水平始終達不到脫貧標準。
既然無法脫貧,有人不禁要問,為什么當初單把父母納入貧困戶?這個情況比較復雜。一是農村分家分戶現象非常普遍。有的農村父母,把一生辛辛苦苦賺來的錢修了新房娶了兒媳婦,一部分子女成家立業后就與父母分家。如果子女孝順,他們的晚年生活還沒問題。如果子女生活狀況不好甚至不孝順,他們還得住在原來的老房子里。單從他們的生活狀況來看,的確算得上貧困戶。二是農村傳統贍養觀念的影響。農村普遍持有“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的觀念,認為女兒不是法定贍養義務人,而農村基層組織也無法去核實外嫁女的生活狀況,只能以“留守”老人的生活狀況來確定是否納入貧困戶。三是子女是否盡到贍養義務很難界定。從去年的建檔立卡貧困戶清理來看,主要集中在把“四類對象”(財政供養人員、個體工商戶或私營企業主、有商品房、有小汽車)從貧困戶中清除出去。而一部分子女也不富裕,但又夠不上貧困戶標準的,這部分老人仍然留在了扶貧信息系統內。四是有意“扮貧”。有的子女知道扶貧政策利好,有意把父母單列出來,故意讓父母在早就廢棄不用的老房子里“單過”,讓老人故意“扮貧”。五是子女推諉贍養責任。有的老人雖然兒女多,但在贍養問題上子女間相互推諉,甚至產生家庭矛盾糾紛,老人日子過得艱難;也有的子女常年外出打工或者在外地安家,一年甚至常年也見不了幾次面,使他們成為“空巢”老人。
基層組織可能出于同情老人的現實生活狀況,在建檔立卡時把這部分老人納入了貧困戶,想通過扶貧讓他們享受一些政策,得到一些幫助,改善生活狀況。沒曾想,會有如此嚴格的貧困退出政策,會有如此力度的扶貧政策,更讓基層干部想不到的是,還會招來周圍群眾“他們有子女還享受扶貧政策”的非議,這讓基層干部始料未及,甚至“后悔不已”。因此,不能簡單地說基層當初做錯了,更不能簡單扣上“精準識別不準”的帽子。
尊老愛老,自古以來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贍養老人更是子女義不容辭的義務。為了享受扶貧政策,把父母從子女戶口中單列出來,達到納入建檔立卡貧困戶的目的,實際上是子女將老人的贍養義務由家庭推給了社會,為一部分有贍養能力的法定贍養義務人不履行贍養老人義務找到了借口,放大了不贍養老人的社會“負能量”,給農村鄉風文明建設帶來了“惡果”。
有的地方意識到了這個新問題及其帶來的“后果”,想糾正這種把贍養老人責任推向社會的現象,想把這些貧困戶從扶貧信息系統中予以刪除。但從目前來看,要想刪除還遇到很多政策和工作障礙,使得這部分老人還留在了扶貧信息系統中。留在系統中,按照“精準扶貧,不落一人”的要求,就意味著必須享受扶貧政策、必須派干部進行幫扶。究竟是扶,還是不扶?成了令基層頭痛的一個新問題。
筆者認為,“扶貧”變成“扶老”的問題,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一是無子女的農村貧困老人,除已經享受到五保政策的除外,理應納入扶貧對象。二是子女家庭也是貧困戶的農村貧困老人,盡管有法定贍養義務人,但因為沒有贍養能力,也應納入扶貧對象。三是子女家庭不是貧困戶的農村老人,按照“不能將贍養老人的責任推給社會”的理念,原則上應該從扶貧信息系統中予以刪除,特別是子女是“四類對象”的,必須堅決刪除;暫時不能刪除的,也不能不扶,而是要開展“贍養扶貧”,將“扶貧”與“扶德”結合起來,對年人均收入達不到國家扶貧標準的貧困老人,要求其子女為老人至少補齊不足部分,并簽訂贍養老人協議,由村黨支部監督執行。對因為子女不贍養老人或者因為子女互相推委扯皮而造成老人生活“困難”的,要充分發揮村黨支部和養老敬老理事會的作用,對子女進行孝道文化宣傳和感化教育,必要時運用法律的力量,強制子女盡到贍養老人義務,形成敬老養老的良好社會風尚。
精準識別的十大問題(節選)(2017年9月16日)
2014年建檔立卡時就規定要“整戶識別”。一般的操作就是以戶籍為準。基層在落實中,出現了“拆戶”“分戶”現象,特別是有法定贍養人并且有贍養能力的子女將父母單列或分戶作為貧困戶的現象,實質是把贍養老人的義務推向了社會、推給了政府,“扶貧”被異化為“扶老”,有違中華民族尊老愛幼、贍養老人的傳統美德,在社會上形成了錯誤導向,引起群眾強烈不滿。
對與法定贍養人家庭在一個戶口本,并且共同生活的老年人,要與子女共同識別。對于與多個法定贍養人分別立戶的,優先選擇與其共同生活的一個法定贍養人家庭,單獨生活的,必須選擇一個法定贍養人家庭,共同識別。有的地方還規定,特殊情況,經民主評議,的確需要納入的分戶老人,納入時必須與法定贍養人簽訂贍養合同,由村支兩委或村養老理事會監督執行,保證納入老人的人均收入高于扶貧標準;拒絕簽訂贍養合同或不執行贍養合同的,將分戶老人予以清除。
尊重農村習俗,考慮特殊情況。對于女兒外嫁、兒子入贅外地,父母單獨在本地生活,并且的確困難的,有的地方規定,尊重農村習俗,綜合考慮子女的“四類人員”情況,可以進行單獨識別。對于子女長期不贍養老人,老人的確生活困難的,并且周圍群眾也認可的特殊情況,經村民主評議通過后,可以單獨識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扶貧研究 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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