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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經營主體:融資特點與破題路徑

[ 作者:第一農經內參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3-19 錄入:王惠敏 ]

  十九大報告明確指出,要深入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全面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作為現代農業的重要實踐者,必將在鄉村振興中發揮重要作用,全力培育其健康發展符合農業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金融作為現代經濟發展的血液,可發揮出幫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助推現代農業和助力鄉村全面振興的積極作用。

  新主體產生新需求

  與傳統小農經濟融資需求不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既全面繼承傳統農業的“弱質基因”,又不斷向現代化農業產業經營體演進,生產經營顯示新模式,融資需求亦呈現新特征。

  融資渠道正規化。傳統普通農戶在缺少資金時,更偏向于內部籌資和民間融資等非正規渠道。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法人思想普遍先進,接受新事物能力較強,資金流轉意愿更高。另外,為更好擴大農業生產,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不斷提高生產規模,需要更多的資金擴充產能,提高規模收益,因而傾向選擇通過正規銀行機構貸款。總體來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具有豐富行業經驗和較高專業技術水平,采用的設施和裝備較為先進,且具有一定規模效應,生產效率和效益更高,選擇銀行貸款意愿更強。

  融資規模大額化。相對于傳統農戶,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具有經營規模大、勞動生產率和商品化程度高等特征,其通過土地流轉,生產經營的土地通常在幾百畝甚至上千畝,采用機械化生產模式已成發展必然,大型農用機械的購置等大額投入貫穿生產經營過程中,對資金依賴程度更強,所需資金投入更大。調研顯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戶均經營面積超過80公頃、融資需求超過40萬元,單戶融資需求超過10萬元的占七成以上,而開展設施農業的新型經營主體對信貸資金需求額度更大。

  融資期限長期化。傳統農戶的融資需求以短期為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營品種各異,資金周轉和回報周期不同,貸款需求期限不一。但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集約化、機械化程度普遍較高,對大型農機具購置、農資及產品倉儲以及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投入增多,資金占用時間增長,需要金融部門提供更多中長期融資。此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多數在經營初期靠自有資本一次性投入,后續資金缺口較大。調研顯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資金回報周期普遍在2-3年間,部分從事果樹養殖的主體融資周期更長。

  融資種類多樣化。與傳統農戶相對單一的融資需求不同,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需求不斷擴大和升級,貫穿于農業生產經營周期的各個領域和環節,對融資產品種類需求必然復雜化和多元化,且呈現完整的鏈條式特征。在資金用途上,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普遍具有一定規模,其資金不僅用于擴大再生產,同時也分布于農業消費的各個環節。另外,由于符合金融機構貸款條件的抵押物較少,租賃土地、家禽活畜、非標準化訂單均不能作為抵押物,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需要更加多樣化的金融產品來滿足其生產經營需求。

  新需求帶來新問題

  資格定位需明確。目前,在家庭農場、種糧大戶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認定方面,國家還未制定統一認定標準和注冊登記辦法,雖然《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賦予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資格,但具有公益社團和企業雙重屬性,融資資格定位模糊,資質審查界定困難。在貸款審批上,金融機構依然將家庭農場、種糧大戶等農業經營主體作為個人認定,貸款額度和期限沒有明顯改善。在資格考察上,由于歷史因素和經營環境等原因,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普遍管理規范程度差,內控制度不健全,金融機構辨析難度增加。

  扶持政策要跟進。雖然政府部門陸續出臺《金融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共同行動計劃》等重要文件,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打破融資困境奠定堅實基礎,但文件普遍缺少具體操作方法,無法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調查顯示,多數地區并未出臺金融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細化政策,導致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擔保環節,以政府財政作為支農擔保等具體政策措施較難落實到位。而農村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雖處在試點探索階段,但仍面臨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缺失的窘境。

  聯結機制應完善。農業的天然弱質性制約金融機構支持農業經營主體的主觀積極性,而社會化中介服務不健全,使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財產評估、登記交易以及處置變現環節受到雙重約束,嚴重阻礙金融資源的客觀投入。融資擔保平臺尚未構筑完成,擔保中介機構數量少、規模小、運作不規范,導致整體風險抵御能力偏低。農村征信體系不健全,信息處于零散、分割狀態,信用評級缺乏公平性和公開性。農村產權交易和退出機制欠缺,抵押物進行再流通和交易困難,嚴重影響金融機構信貸投放積極性。

  信貸產品待更新。金融機構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信貸需求仍沿襲傳統農戶貸款思維,現實產品設計針對性不強,在貸款額度、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方面與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需求特點不相適應,無法滿足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信貸需求。調查顯示,銀行機構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放貸款金額在5萬元以下的超過一半,短期貸款超過85%。而兩權抵押貸款仍處于試點階段,尚未全面鋪開。在業務流程上,針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業務運作流程仍不成熟,客戶分類、信用評級、利率定價等權限分散在不同部門,業務辦理效率偏低。

  新問題需要新對策

  明確資格定位。相關部門應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法規和標準條例,積極完善新型經營主體的準入制度,明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身份資格,給予其在金融市場融資的合理市場定位。不斷增強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經營管理能力,努力提高規范化程度和管理水平,持續改善管理方式,健全和完善符合自身發展要求的制度章程;并在此基礎上,提高管理經營的透明度,穩步推進品牌經營的產業化和規模化,增強自身綜合實力,進一步提高金融機構的認可度。

  完善扶持政策。政府應通過財政資源介入加大對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金融支持,調動涉農金融機構主動、理性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的積極性;要創新財政支持方式特別是農業補貼政策,對農業綜合開發、新農村建設以及農業產業化發展等財政支農資金加以整合;也可以完善信貸補償機制,通過定向貼息、降低準備金等方式,分擔金融產品成本。政府部門還應對金融機構適當放權,在政策制度上鼓勵其創新,整合信貸流程,建立科學的風險定價機制。

  健全對接機制。采用普通法人、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及抵質押等多種擔保方式,籌措資金。建立完善的農村產權交易市場,提高資產流通能力。試點地區率先開展并向其他地區逐步推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等綜合性農村產權交易,為農村產權交易和產權融資搭建平臺,推動農村資源資產化、資產資本化以及資本股份化進程,將農村集體及個人房屋等產權納入有形市場進行公開交易,有序流動。建立健全農村產權信息交易平臺,為處置農村抵押資產提供便捷渠道。

  創新產品服務。積極引導金融機構開展權屬清晰、風險可控的貸款業務,對資信狀況良好且符合相應條件的主體以信用方式發放貸款。金融機構應根據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需求及生產特點,進行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尤其需要在包括生產加工、儲存運輸以及市場營銷等融資鏈方面創新,并提供多樣化融資解決方案。適度放寬貸款期限和額度,合理降低農業貸款利率,緩解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融資難題。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第一農經內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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