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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永祥:集體林權流轉實現登記和抵押融資的途經探討

[ 作者:鄭永祥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20-03-09 錄入:王惠敏 ]

隨著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不斷深入,集體林權流轉規模不斷擴大、方式不斷創新,推動了林業規模化經營,促進了林業增效、農民增收。國家對農村土地實施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三權分置,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將林權登記統一到不動產登記。本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簡稱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下簡稱森林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浙江省林權流轉和抵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浙江省林業局印發的《浙江省林地經營權證管理辦法》,對集體林權流轉實現登記和抵押融資的途徑進行分析,作以下探討。

一、基本概念及其關系

(一)基本概念

1、林權是指林地所有權、使用權,林地經營權,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國家實施土地所有權、承包經營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林地經營權從承包經營權(即林地使用權)派生出來。

2、集體林權流轉是指在不改變林地所有權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權權利人將其擁有的集體林地經營權(包括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和林地承包經營權)、林木所有權、林木使用權依法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他人的行為,不包括依法征收致使林地經營權發生轉移的情形。

3、集體林地經營權是指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管理的林地經營權、家庭承包林地(即責任山)的林地經營權、自留山林地的林地經營權、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林地經營權、以及上述林地經營權再流轉的林地經營權。

(二)集體林權流轉中林權之間的關系

林權是指林地所有權、使用權,林地經營權,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這“五個權”是相互聯系,相互獨立存在。

1、林地所有權按法律規定只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林地所有權一般包含林地使用權、林地經營權及森林、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農村集體組織依法依規及國家政策規定(以下稱“國家規定”)將林地進行了家庭承包,集體林地的使用權轉移給了承包經營權人,承包經營權人的林地使用權一般包含了該林地經營權,林地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2、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規定將林地經營權流轉,或農村集體林地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簡稱“四荒地”)等以其他方式承包,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統管山的林地經營權流轉,或林地經營權人再次流轉林地經營權的。林地經營權人取得林地經營權一般包含了該林地林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3、林地承包經營權人或者林地經營權人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林木所有權流轉的,林權流轉受讓方的林木所有權一般包含了該林木的使用權。

4、林地承包經營人或林地經營權人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林木使用權流轉的,林權流轉受讓方只能擁有林木的使用權。這一種類型流轉比較特殊,如風景區等林權流轉,林地流轉受讓方只承包林地經營權和林木使用權,林木所有權還是歸林權流轉方所有。

二、集體林權流轉的不動產登記

集體林權流轉經過不動產統一登記,是維護林權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法律憑證。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可以實現抵押融資、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審批等事項。

(一)法律法規依據

1、《土地承包法》

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二十四規定“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三十五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章家庭承包第四十一條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四十九條規定“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經營權。……。”

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五十三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

2、《森林法》

第二章森林權屬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登記造冊,核發證書。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重點林區(以下簡稱重點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登記。”

第二章森林權屬第十七條規定“ 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以下簡稱集體林地)實行承包經營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轉讓等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章森林權屬第十八條規定“ 未實行承包經營的集體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經營。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依法流轉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

3、《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第五條規定“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一)集體土地所有權;(二)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三)森林、林木所有權;(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五)建設用地使用權;(六)宅基地使用權;(七)海域使用權;(八)地役權;(九)抵押權;(十)法律規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二)不動產登記類型

1、林地使用權

依據《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三十五條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十項規定,家庭承包中同一集體經濟成員之間,家庭承包林地(即責任山)采用互換、轉讓方式進行林權流轉的,可以依法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2、林地經營權

依據《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方式承包第四十一條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十項規定,承包經營權以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即責任山),把林地經營權進行流轉的,流轉時間5年以上的,可以依法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依據《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項、第十項規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集體林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林地經營權的,可以依法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3、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

林地經營權人按國家規定流轉取得林地經營權,獲得了林木所有權或林木使用權,或在林地上造林、栽種經濟林等,林地上的林木屬林地經營權人所有。按《森林法》第二章森林權屬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三項、第十項,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

三、集體林權流轉的其他發證

為了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維護林地流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林地規模化集約化經營。2019年12月,浙江省林業局經省政府同意,出臺了《浙江省林地經營權證管理辦法》,林地經營權流轉延伸到了所有集體林地的經營權。只要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流轉的,又不能進行不動產登記的,如集體統管山的林地經營權和自留山的林地經營權流轉,可按照《浙江省林地經營權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向縣級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林地經營權證。林地經營證是證明林地流轉關系及受讓方合法獲得林地經營權的有效憑證,是林地流轉受讓方實現抵押融資、林木采伐和其他行政審批等事項的權益證明,這是對不動產登記的補充和完善。

作者單位:鄭永祥,浙江省仙居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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