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農業部印發了《關于開展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 (農質發[2016]11號),要求在河北、黑龍江、浙江、山東、湖南、陜西等部分省先行開展主要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試點探索。
據悉,為深入貫徹《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進一步強化生產經營主體責任,規范生產經營行為,有效對接市場準入制度,農業部門積極探索推進《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管理辦法(試行)》。該辦法制定的基本思路是:把食用農產品合格證作為市場準入的必要條件,倒逼生產經營者采取一系列質量控制措施,自行開具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確保其銷售農產品的質量安全,同時把市場準入的壓力傳遞給生產者,形成有效的倒逼機制。農業部門將負責對生產經營者開具合格證的規范性進行檢查,食藥部門負責抽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驗證合格證開具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對于違規亂開或虛假開具合格證的生產經營主體,在依法查處的基礎上,將納入社會信用平臺管理,實施多部門聯合懲戒。通過這一制度安排,逐步構建生產經營者自律、行政監管、社會監督多元治理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制,不斷提升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效能。
該《辦法》重點明確了四個要點:一是生產經營者是開具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的主體,對其生產經營的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負責。即生產者、收購者、銷售者等主體都可以自行開具。二是生產經營者要采取自檢、委托檢測、內部質量控制、自我承諾等方式之一作為開具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的依據,目的是對合格證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三是食用農產品合格證應至少包括產品名稱和重量、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信息(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確保合格的方式、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者蓋章或簽名和開具日期等內容,目的是實現主體責任追溯。四是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合格證的推動、指導和服務工作,對于虛假開具合格證的,納入生產經營主體信用記錄。
據農業部農產品質量標準研究中心政策與信息室副主任陳松介紹,長期以來由于我國農產品生產經營主體數量龐大,主體責任意識淡薄,基層監管力量薄弱,食用農產品生產經營不規范等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也一直處于試點探索階段,大多數農產品基本屬于默認合格入市,輔以風險監測和監督抽查進行合格驗證。但隨著2013年我國食品安全管理體制發生了重大調整,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具體負責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監管職責,2016年3月1日又正式實施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至此我國才真正從制度層面建立了市場準入機制,而實踐層面依然有很長的路要走。鑒于食用農產品風險因素多,生產經營主體實力弱,基層監管能力不足,以及檢測把關成本高等監管特點,嚴格意義上的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必然要經歷默認合格、標識合格、驗證合格到多指標檢測合格等四個階段。結合當前的現實基礎,從降低交易成本,增加農民收入,符合監管需要,滿足消費者訴求的角度出發,實事求是,只能采取以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的形式實現標識合格,再通過有限的檢測資源進行合格驗證,重點發現并懲治違法違規行為,逐步將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推向新的高度。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新華網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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