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的《關于建立貧困退出機制的實施意見(試行)》(簡稱 “《實施意見》”)提出,以脫貧實效為依據,以群眾認可為標準,建立嚴格、規范、透明的貧困退出機制,促進貧困人口、貧困村、貧困縣科學有序退出。
貧困縣退出,主要按照貧困發生率和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兩項指標確定。貧困縣貧困發生率降至2%以下,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達到省委十屆十三次全會確定的目標 (按照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7年實現8000元、2020年突破10000元的要求,測算到年份作為驗收標準),可申請退出。貧困縣退出后,在攻堅期 內國家和省原有扶貧政策保持不變。省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比照縣,原則上在2017年前(含2017年)退出,提前一年獎勵1000萬元至1500萬元; 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縣,原則上在2019年前(含2019年)退出,提前一年獎勵1000萬元至1500萬元,提前兩年獎勵 1500萬元至3000萬元。
貧困村退出,主要按照貧困發生率和村級集體經濟收入兩項指標確定,統籌考慮村內基礎設施、基本公共服 務、產業發展等綜合因素,即:貧困村貧困發生率降至2%以下,當年村集體經濟收入達到4萬元以上(不包括轉移支付收入),通村道路暢通,人畜飲水安全,生 產生活用電有保障,住房安全,就學就醫方便,新農合及養老、低保、五保等政策落實到位。貧困村退出當年至2020年,仍可享受針對貧困村的后續扶持政策。
貧困人口以戶為單位確定脫貧退出。退出標準為:通過貧困人口自身努力,以及政府、社會各界的有效幫扶,貧困人口實現不愁吃、不愁穿,義務教育、基本醫療和住 房安全有保障,家庭年人均純收入穩定超過國家扶貧標準,家庭無因貧輟學學生。貧困人口退出后,在一定時期內,原有針對貧困人口的扶持政策,符合條件的,繼 續按相關政策執行,確保實現穩定脫貧。
《實施意見》明確,對穩定達到脫貧標準的要及時退出,新增貧困人口或返貧人口要及時納入扶貧 范圍。貧困人口退出必須實行民主評議,貧困村、貧困縣退出必須進行審核審查,退出結果公示公告,讓群眾參與評價,做到全程透明。強化監督檢查,開展第三方 評估,確保脫貧結果真實可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湖南日報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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