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農民將維系自己生存的土地讓渡國家,用于公共事業的發展,理應獲得合理的補償。與此同時,農民在參與征收過程中應有的各項程序保障,要從紙面的法律政策條文變成農民實實在在享有的權利。
農民的知情權應完整。在集體土地征收的過程中,作為一方利益當事人,農民雖不享有決策權,但享有完整的知情權。但在當下,農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征收土地的案例依舊屢見不鮮。我國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征收方案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農民。告知,是公示告知還是送達告知,是“貼一貼”還是“登門溝通”,哪種做法更尊重農民的知情權,哪種做法更符合依法行政的理念,答案是不得而知的。
同時,農民的知情范圍是廣泛的。被征土地用途、補償標準以及安置途徑都在行政機關告知義務的范圍之中。征收方案不僅是土地即將被征收的事實的載體,也是農民未來權益有保障的憑證。不僅如此,農民還享有對被征收土地調查結果的確認權,如果行政機關沒有履行調查結果確認程序,就屬于違法行政行為。如此制度設置的本意莫不在于讓農民盡可能地參與到征收過程中,去認同征收行為的正當性,同時避免自身合法利益受損。
農民的“自治”權應真實。由于土地歸農村集體所有,法律同時也賦予了集體組織內部決定土地賠償款分配的權利,即村民自治。只要有三分之二的村民同意,土地賠償費,即該留給集體的那一部分,可以大家的共同意愿進行分配。村民自治,是村民集體行使所有權的一種好的初衷,但是同時不能忽略村民治理的能力局限。
集體利益與被征收成員利益之間應該如何均衡?補償分配的過程如何監督救濟?目前都沒有詳細的規定加以明確。實踐中,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分配工作往往由村干部直接負責執行。一些村干部侵吞、挪用補償款,以其他不法手段操控村民自決的事情時常發生。在這方面,更加細化的制度供給迫在眉睫。在行使表決權時,村規民約不能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少數人的利益,尤其是國家法律所賦予他們的權益也應切實得到保障等等,這些原則必須得到堅守。
隨著城鎮化建設的進一步推進,集體土地征收將會是一個常提常新的話題。希望法律賦予農民的基本的程序權益能夠在現實中得到的尊重。也希望農民能更多的參與到這個過程中,畢竟是自己親手耕耘了一輩子的土地,這塊土地的未來是不是也讓農民多談談看法。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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