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人口需在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有效證件向居住地派出所申報登記,近日,山東省政府辦公廳發布《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對省內流動人口的居住管理、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作出具體規定。
山東針對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的辦法,要求流動人口到達居住地3個工作日內必須向居住地派出所申報登記,無論是必要性,還是可操作性都值得商榷。
首先是必要性。流動人口具有多樣性,到居住地就業或者其他需要長期居住的,可以稱這為外來常住人口,但對于前來探親訪友、就醫問診、旅游休閑等短周期停留的人口則應是正常往來性的流動。就城市的開放性而言,理應是壁壘與障礙越少越好,要求這些長不過半月20天,少則三五天一周的人口登記,既沒有必要,也是人為設置了障礙。
因為,在實名制應用越來越普遍的今天,包括旅游、住宿、乘車、就醫等都必須使用身份證登記,這也意味著只要針對身份證的查驗就可以滿足臨時管理的要求。而事實上,辦法也對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住宿、住院、入學或者救助登記的,提出了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的要求。那么,剩下的只有投親靠友居住的,不管是來玩的,還是找個落腳點尋找就業機會,這個過程都是臨時而非長久的,要么短暫居住就離開了,要么就轉入就業、租住的環節,成為常住的外來人口,不乏辦理需求,因為居住證本身能夠提供許多均等的公共服務,自然納入了城市的人口管理。
其次是可操作性。流動人口僅僅只作短暫停留,登記不是需要而是負擔,恐怕很難被執行,譬如誰的親戚來了,住上幾天,想必沒有誰拉得下面子要他們去登記。對于管理機構來說,恐怕也沒有能力和精力盯到千家萬戶,規定很有可能會淪為虛設。而來自執法機關的解釋:“之所以規定登記的時限,更多的是在具體工作中促進流動人口盡快到派出所登記,以此納入服務管理的范圍之內。”倘若如此,無疑帶有懶政的嫌疑,苛刻的登記時限限制,再加上處罰的設計,實務中更容易異化成為“以罰代管”的手段,誤傷到居民和流動人口的權利。
其實,城市對流動人口的管理應當與時俱進,少些管控思維,多些服務理念,特別是在針對人口流動管理技術手段越來越豐富、治安管理體系越來越健全的今天,對流動人口的管理應當賦予更多服務的成色。比如,針對流動人口,根本還是要提高居住證所承載權益的成色和申請辦理居住證的便利程度,吸引流動人口主動接受管理。同時,改進對人口居住登記的管理方式,如租房、就業等像酒店住宿登記一樣便利,實現網上互聯互通。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新快報2016-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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