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的六十多年時間里,中國臺灣地區農業產業取得了很大發展成就,這種成績的取得離不開以農會為核心的農業產業組織體系的構建,農會組織等在協助政府落實農業農村政策、幫扶農家經濟發展、推動農村社區改善等方面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同根同源的中國臺灣地區農民合作組織的發展經驗,無疑能為我們農民合作社的提檔升級提供有益借鑒。
農會組織壟斷發展時期:(1949-1973年)
1949年國民黨敗逃到臺灣后,為恢復和發展當地農業農村經濟、提高糧食等重要農產品保障水平,推行了包括“耕者有其田”在內的一系列農業農村經濟改革發展政策。為配合有關政策推行,根據農復會的建議,1949年臺灣當局將合作社和農會合并重組。1952年臺灣當局又頒布《“改進臺灣省各級農會暫行辦法”》,暫行辦法確認了農會的性質是職業團體,具有經濟、政治、社會、教育等多重功能屬性;廓清了會員資格,將農會會員分為會員和贊助會員兩種;樹立了權責劃分制度,總干事對理事會負責,總干事任免并指揮所屬事務與技術人員等;導入了合作意識,使農會作為農民合作組織具有一定的自主性。暫行辦法還規定了鄉鎮農會享有對農業業務的獨占經營權,不得在設立農會的鄉鎮另設農業合作社。因此,暫行辦法的實施確立了日后中國臺灣地區農會組織的基本功能屬性與組織制度框架,在這一制度框架下,農會作為政府扶持下的農民合作組織,積極配合臺灣當局實施肥料換殼、促進農業生產技術應用推廣等政策的落實,幫助臺灣當局維護并擴散農地制度改革成效,農會也確立了在農業產業組織體系中的壟斷發展格局。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農會作為臺灣當局推進農業農村改革的得力助手,為中國臺灣地區“農業培養工業,以工業發展農業”發展戰略的順利實施做出了卓越貢獻。在此過程中,農會系統也獲得了飛速發展,成為了農業領域最為強大的產業組織力量,以及臺灣當局統治農村地區不可或缺的基層單位。與農會組織相比,這一時期中國臺灣的農業合作社數量和影響力明顯萎縮(除了青果運銷合作社曾獲得香蕉外銷之佳績),農村只剩下200余家合作社,且多數分布在林業、茶葉、花卉、蜂蜜等特色產業,這些行業與農會業務沒有直接沖突。
農會合作社并存發展時期:(1974-1991年)
中國臺灣地區農會組織在上世紀50-60年代的快速發展過程中,出現了名義宗旨與實質操作相背離傾向,一些農會總干事利用信用部凝聚資源違法放貸、非法牟利,農會還介入到地方政治當中。同時,1969年中國臺灣農業產值十余年來首次出現同比下降,臺灣農業農村經濟的外部環境在20世紀60年代末也出現明顯變化,臺灣當局從1970年開始調整農業政策。為應對新的發展環境,臺灣當局于1974年廢止《“改進臺灣省各級農會暫行辦法”》,通過新的農會方面的有關規定,農會依規定從事農業生產、農會金融及農業推廣等業務,兼具協助農業主管機關推行農政任務,農會系統作為臺灣當局統治農村代理機構的性質更加鮮明。同時,該版本規定的最大特色還在于賦予了農會辦理金融業務特殊權力。但是,幾個關鍵性變革點后來也引發諸多爭議和討論。其中廢除股金認購分紅制度,使農會在一定程度上具備的合作組織本質喪失,徹底成為無所有權人的組織;省、縣市、鄉鎮基層三級農會系統各自成為獨立法人,使原來業務人事一體化的關系遭切斷,農會變得只要能養活起個體內的成員、可以收支相抵即可長治久安;改變總干事遴選制度則實質上強化了政府對農會控制力,對后來地方派系重塑造成重大影響。因此,1974年版本的農會有關規定也種下其后農會問題的根源。
此外,隨著農業農村經濟的發展轉型,臺灣當局也愈發認識到發展農業合作社對推動農業經營規模擴大與績效提升的重要性。新版本的農會有關規定出臺后,臺灣當局允許農村地區自由設立各類農業合作社(信用與保險合作社除外),臺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自70年代伊始頒布系列輔導支持計劃,加速輔導農業合作社拓展業務。農業合作社無論是組織數量還是經營規模都呈現不斷增長的態勢。80年代以后,臺灣理論界也積極支持合作社發展,包括建立合作經濟系所,開設農業合作課程等,從側面支持了農業合作社的發展。在此種情況下,臺灣農業農村領域開始出現農業合作社與農會同臺競爭、并行發展的局面。根據臺灣當局社政部門的統計,農業生產合作社從1973年的75家增長到了1990年的190余家,其中農業生產合作社就有135家,共9.2萬成員,共有股金1.6億元(新臺幣,下同)。不過,農會系統仍是農業領域最為重要的組織,為中國臺灣地區農業調整轉型做出了重要貢獻。
農業產業組織多元發展時期:(1992年至今)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臺灣地區的農業產業加速轉型、農業多功能性加速凸顯,臺灣當局試圖推動農業精致化、永續發展。為此,臺灣當局進一步推動農業產業組織調整革新,促進各類農民合作組織多元發展。這其中最為典型的是1992年出臺《“農業產銷經營組織整合實施要點”》,先行選定蔬菜、花卉、果樹、毛豬、肉雞、蛋雞、水產養殖等七項產業進行農民生產班組的整合與輔導工作。1993年修正《“要點”》,將現有各種組織班隊規劃整合,統稱為“農業產銷班”,農業產銷班由此獲得快速發展,成為了中國臺灣地區農業產業基礎組織力量。到2015年6月,中國臺灣地區已有6315個產銷班,擁有班員129846人。同時,截至2014年底,共計有2127個產銷班取得吉園圃安全蔬果標章,占蔬果產銷班一半左右。這一階段,農業合作社得到了明顯發展,其業務功能不斷拓展。1991年臺灣省農會、省青果社、省農聯社所屬基層農民團體開始以直銷方式向軍隊所屬三十二個副食品供應站供應蔬果;90年代中后期開始,各級農業合作社生產產品的供應對象擴展到了超商和大集團客戶等,一些學校的營養午餐提供者中也開始出現合作社身影。到2015年底,中國臺灣地區的農業合作社總數已達到1093家,擁有社員14.9萬人,股金總額33.8億元,在某些領域影響力已經接近甚至超過農會系統。
隨著上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臺灣地區社會政治環境的變化,農會組織逐步面臨調整和轉型的壓力。一些基層農會被牽連到了政治選舉當中,充當樁腳,以至于有黑金丑聞發生。同時,上世紀90年代后期受亞洲金融風暴沖擊,中國臺灣地區農會系統一度面臨36家信用部財產讓10家銀行接管的窘境。但農會系統無論是從組織功能承擔、業務范圍分布、金融信貸發放等方面依然是不可忽視的支柱性力量。截至2014年底,中國臺灣地區共有農會組織301家、會員191.1萬人;全農會系統共同運銷的毛豬共161.7萬頭,果菜268.1萬噸,花卉689.8萬支,稻谷27.0萬噸;農會系統收入總額387.3億元,盈余59.3億元,農會系統資產總額更是達到了1.95萬億元,呈穩定增長態勢。此外,近些年農產品深加工和生物技術產業開始興起,更加適應技術與資本密集特征要求的農業公司開始涌現,這些企業的存在對于臺灣農業的轉型升級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根據臺灣當局經濟主管部門的統計,截至2013年底,農業領域共有12027家中小企業與61家大企業,這些農業企業的產值達到了402.6億元,其中農業生物技術產業的產值就有195.5億元。同時,值得關注的是,根據臺灣當局的調查統計,截至2013年6月,有88.9%的主力農家(專業化農戶)參加了產銷班、合作社或者農會等農民合作組織,共計9.46萬家。有參加各類農民合作組織的農戶每家全年農牧業收入平均達到151.1萬元,比沒有參加農民合作組織的農戶高出了30.7萬元,農民合作組織的帶動農戶增收作用成效明顯。
經驗啟示
回顧中國臺灣地區過去60多年里的農民合作組織發展歷程可以發現,臺灣當局一直重視構建以農會組織為核心的農業產業組織體系,并在上世紀五六十年代賦予了鄉鎮農會對農業業務的獨占經營權,不允許已經設立農會的鄉鎮另成立農業合作社,臺灣當局又在上世紀70年代賦予了農會辦理金融業務的特殊權力。可以說,農會系統一直享受著臺灣當局的特殊政治經濟關懷,成為臺灣當局行政指導和業務授權下的政府治理農村的核心代理機構。但進入上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臺灣地區社會經濟的逐步開放,市場化水平的不斷提升以及農業產業鏈條的延伸拓展,臺灣當局在農業農村領域開始轉向以經濟效率為導向,充分發揮市場在農業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加支持農業合作社和農業產銷班的發展,多元農業產業組織也為中國臺灣農業產業的轉型升級提供了組織保障。
當前,我們已經身處全球化、市場化、工業化、城市化、信息化之復合進程,農業農村發展環境已發生重大變化,面對經濟發展新常態,已經無法照搬中國臺灣地區的建立綜合性農會組織、并將之作為產業組織體系核心的經驗;相反,我們應該認真汲取中國臺灣地區對農民合作組織支持思路的重大轉變經驗,積極貫徹國家“十三五”規劃綱要和今年一號文件要求,以發展多種形式適度規模經營為引領,創新農業經營組織方式,構建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合作與聯合為紐帶、社會化服務為支撐的現代農業經營體系。具體而言,要健全和落實有利于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成長的政策體系,著力引導和促進農民合作社規范發展,支持合作社拓展農產品加工流通等業務,積極探索休閑旅游業合作社發展,引導農戶自愿以土地經營權等入股農民合作社和龍頭企業。培育壯大經營性服務組織,積極推廣合作式、托管式、訂單式等農業生產全程社會化服務形式。進一步完善訂單農業,支持農業龍頭企業建設穩定的原料生產基地、為農戶提供貸款擔保和保險支持;培育一批農產品精深加工領軍企業和國內外知名品牌。
作者系農業部管理干部學院副研究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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