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計劃經濟包括改革開放后相當一段時期,我國農業發展實際上是以政府為主體的。改革前是政府包攬一切,農民沒有生產經營自主權;改革初由于計劃經濟的巨大慣性和干部能力素質等多種原因,很多地方也沒將經營自主權真正交給農民,經常包辦代替。到了新世紀特別是進入經濟新常態,有的地方又過快地把農民推向市場,讓其作為生產經營主體完全承擔市場風險與自然風險,并不利于現代農業發展和農民增收。
無論是從發達國家農業現代化實現的方式,還是從我國過去農村改革的經驗教訓來看,無需置疑,政府的作用不可替代,但僅有政府的主導作用又是不夠的,必須同時發揮好農民的積極性和市場引導作用。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一個長期過程,也是牽動“三農”全局的系統工程,不僅涉及思想觀念的轉變和政策措施的創新,也涉及農業發展方式的轉變;不僅涉及生產布局、產業結構的調整,也涉及社會利益關系的調整。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關鍵處理好政府和市場關系、協調好各方面利益,最核心是政府主導與農民主體的關系。由于政府和農民在農業農村發展中所扮演角色不同,必須要調整政府與農民的關系和各自行為方式。當前政府與農民關系正在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一種不同于以往的新型關系正在形成,這種新型政府與農民關系,既肯定政府的主導地位,又強調農民的主體作用,更重視政府主導地位與農民主體作用相結合,實現互利共贏。
政府與農民的相互關系中,政府處于主導和強勢地位,調整政府與農民關系的關鍵變量就是政府自己。以政府為主導,就是對農民由直接干預管理變為通過政策市場引導和提供服務。一是政策上主導。制定土地流轉、金融信貸、農業補貼、保險保障和農民創業扶持等一系列政策,支持、引導農村經濟發展。二是組織上主導。找準適合地方經濟發展的產業,科學進行規劃,同時加強保護,維護主體競爭秩序的公正性,使農業發展有一個寬松的社會環境。三是服務上主導。強化信息服務、產品銷售、技術指導和金融保險等農業服務;建立風險保障體系,增強農民、農業適應市場和抵御風險的能力。四是投入上主導。當前要補齊農業農村發展短板,加強對交通、水利和農田基本建設的投入,同時還要鼓勵社會資本投資運營農業,實行政府主導下的投資主體多元化。
以農民為主體,就是充分尊重農民的意愿和經營自主權,調動農民積極性。農民主體作用也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建設主體,二是經營管理主體,三是利益主體,四是合作主體。尊重農民主體地位,其本質是為了保障農民利益,今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農民主體論”,明確以農民為主體,以農民福祉為一切工作的落腳點。以農民為主體,就要求政府有所為、有所不為。今后政府應在主體作用有限的地方積極介入,凡是在主體能有效發揮作用的地方,政府應盡可能地少介入或不介入;以農民為主體還要加強對農民宣傳教育和培訓,大力提高農民的綜合素質,積極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包括農村新型職業農民,也包括返鄉下鄉的農民工、大學生、科技人員和退伍軍人,還包括種養大戶、家庭農場、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為實現農業農村發展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供有效可靠的承接載體。
(作者單位:安徽省潛山縣委黨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民日報》(2017年05月13日 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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