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制度,可以說是一個永恒的主題,土地是最基本的生產要素,是國民財富之源,社會發展的每個階段都有問題發生,也有必要提出研討。中國正在啟動新一輪改革,為土地制度建立法治基礎,作為深化農村改革的重要的值得討論的問題之一,提出來是必要的及時的。
80年代,中國農村改革解決了兩個問題:土地家庭承包制取代人民公社;市場經濟取代計劃經濟。盡管改革已取得令人矚目的成就,可是不論哪一項只是開了個頭,都是未完成的工程,尚留有一堆問題待解決。我國既是個經濟落后的國家,又是個以公有制為經濟主體的社會主義國家,這兩種情況決定我國體制改革有它特有的問題和難度。這是不難理解的。
二、會議討論中,幾位中國同志提出了一個令人深思的疑問:中國政府為完善與規范土地制度,曾提出過幾條很重要的政策,如穩定現行政策,承包期延長30年,“生不增田,死不減田”,禁止基層組織隨意調整土地權屬,使用權可以有償轉讓等等;盡管這是以中央名義下達的政策文件,可是農村反應遠不如開始改革推進家庭承包制那樣熱烈。已有成功的試點經驗,也未見能推廣。
這說明什么? 說明在經濟轉型時期,人們的價值觀念和經濟生活兩方面都存在不確定性,影響農民的預期,助長了群眾的短期行為,并影響著公共選擇的價值取向。
所說不確定性最強的信號,主要是以下兩個方面:
(1)對小農經濟認識的分歧。
在中國講穩定土地的使用權,不同于在別的國家,不是穩定私有制分離出來的土地使用權,而是穩定土地公有制下的家庭經營的使用權。而今天的家庭經營,還是小農經濟。傳統觀念認為它與社會主義不相容。改革以前,在中國各級領導機構一直在反對包產到戶,就是出于這種估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是進入改革時代的里程碑。但是當時在關于農業問題的決議中還寫明“不要包產到戶”。原草稿是“不許”,定稿時改為“不要”只爭得一字之差的松動。三中全會后不久,農村開始改革,在當時環境下,用包產到戶取代人民公社,乃是群眾和領導機關經過長期博弈之后相互妥協的產物。當時把包產到戶和包干到戶統稱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
等待回答的還是一個老問題,家庭經營的命運如何? 有沒有前途? 現代經濟發展史證實:小農經濟能通過擴大經濟容量變成不雇工的大農經濟,其方法是靠市場上有償讓渡,前提是在工業化過程中有大量農業人口向非農產業轉移,而不是在現狀不變的條件下實行強制性兼并。
在市場驅動下,隨著社會分工細化和生產服務社會化,農村經濟將形成一些新的產業領域,彼此相互獨立,又互相依存。此時,農民愿意組織聯合體,共同利用這些關聯產業提供服務,形成規模經營。這是自愿自由的聯合體,不同于那種“命令經濟”的聯合。它既保存了家庭經營的優點;同時,可通過生產、銷售、加工一體化,把農業導向協作化現代化。
(2)關于農業收益流失問題。
中國政府歷來是重視保護農業的,如設置保護價,增加基本建設投資,穩定政府征購數量,提高收購價格等等。但由于受到了經濟發展階段的限制,僅僅做到對過去政策扭曲的部分調整,還沒有擺脫一般發展中國家的通病,使農業走出負保護和受歧視的環境。對農業補貼等值率還是負數(1992年—18.7%)。(見百位學者進行的研究課題——關于支持與保護農業問題)。糧食收購名義價格扣除通貨膨脹因素后,實際價格從1954——1995年一直低于市場價格(見北大經濟研究中心和農大兩位教授分別做出的研究報告)。各種建設費用向農村攤派,至今缺乏有效控制;使農民負擔不斷增加,整個國家管理機構不斷擴充,造成各種公共服務的高價格;出口農產品高征費,傾向進口替代;農用投入品價格不斷上漲,高產區生產成本一直居于50%的高位。在所有這些因素作用下,農業收入繼續向非農部門轉移,流出損失尚未沖銷。
在當前條件下,大部分農村第二、三產業微弱無力,幾乎所有社會負擔都壓在耕地上,而農民生老疾病一切開支也只能靠耕地產出。
農業收入狀況是影響農民經營土地預期的一個主要因素。家庭承包經營制,本是農民自愿的選擇,土地使用權長期化,可以繼承、轉讓、抵押,使之變成實際上的長期占有權,按邏輯推理說,農民一定是樂于接受的。
為什么農民態度消極甚至有反對者,就是由于在前述不確定情勢下,土地制度前景不明朗。此時,農民心態是既想離開土地,又要守住土地,既不愿種田,又不能不種田,受這種心態支配,自然會出現一些短期行為,有的粗放耕作,只保口糧和地稅,不愿在改良土壤方面下本錢。有的農民雖另有職業,但不能不留后路,準備歸田還農。大批農民工進城就業,但很難落下常住戶口,隨時有被遣返風險,這種事實給出的信息就是,作為農村人留下一塊土地是必要的,需要把它當作家庭保險依靠。
三、但是不能因上述情況存在,就做出以下結論:農民不愿意或不樂于接受土地使用權長期化這個制度安排。一個事實證明是“四荒”土地拍賣,規定50年—70年甚至100年使用期,激發了人們的投資熱心。短時間內,就改變了山河面貌。在陜北、晉西、湘西一帶,形成一種新的經濟增長點,由此可見,有一個法律框架,保護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繼承權、轉讓權、抵押權、收益權、處置權等權利,不受來自任何方面的干擾,就會受到農民的衷心歡迎。這樣可穩定農民預期,并能改變前述種種不確定性,對于鞏固改革成果,繁榮農村,提高農業質量,也將大有裨益。
四、我國農業已進入高成本低效益運行時期,政府保護農業,再通過提升價格和增加補貼是難以繼續的。應把重點放在支持教育、科技和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解決水資源的節約和開發問題,發展多種經濟實體,為農民創造就業崗位,完善戶籍制度等政策措施上,以促進人口轉移,擴大經營規模。誠然,這一切需要建立在經濟全面發展和寬裕的財政收入基礎上,不是一個容易和快速的過程,但不應遇難而止步。首先應糾正對農業的歧視,逐步扭轉農業收入流出趨勢。其中農產品流通體制進一步改革,時機已接近成熟,可以優先進行。
五、如何選擇土地利用方式,發展農業生產,解決下世紀30年代15億人口的吃飯問題,同時提高農民收入,做到種田者有利可圖,這是改變農民預期,激發其生產積極性的關鍵所在。前幾年美國一個學者提出一個挑戰性問題:“誰來養活中國?”,提了一個醒,使我國重視農業問題,應堅持重視農業的一貫傳統,充分認識解決糧食問題的難度,絕不可掉以輕心。我們一定會靠自己也只能靠自己解決這個難題。今天可能帶來的問題是:農民由于種糧效益不高,不愿增加投資,而政府受國際市場糧食價格限制,再不能實行價格補貼,從而影響農民生產商品糧的積極性,并造成對環境的破壞,這是影響更深遠的弊病。
可不可另有選擇? 有的! 那就是利用兩種資源、兩種市場,解決糧食供應。
一方面重視發展全國統一糧食市場,保持地區間貿易自由。缺糧區和糧食主產區,均按市場形成的價格進行交換,資源余缺互補,有無互通,雙方受益,且有助于減少生產波動幅度。
另一方面要適當而又適度地利用國際市場,解決有限量的缺口彌補問題。我國資源稟賦是土地資源稀缺而人力資源富裕,應當發揮資源比較優勢,通過國際貿易,以勞動密集和知識密集型產品換取土地密集型的谷物類產品。土地是不能移動的,購進糧食等于輸入土地和水肥資源。有利之處是:提高土地收益率和農民收入,擴充國內消費市場,并以較多的剩余反哺糧食生產,提高單位面積產量。
這里,應強調說明,決定性因素是90%以上食品要靠自己生產,必須建立切實有效的生產保障體系。
六、土地制度法律化,明晰產權,保護人民應享有財產權利,對任何一個國家都是十分必要的,它應和國家政治體制的完善與改革,首先是建立基層民主制度相輔而行地推進。
制訂土地制度法律時,效率和公平必須兼顧,而不可偏廢。施行細則中,使土地所有者——基層組織擁有某些必要的機動權利是可以的,但應設置嚴格條件和監督手段,不能違反憲法原則。為鼓勵土地流動,有利于適度規模經營,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應隨經濟發展逐步健全,進城就業農民,達到一定工齡,應給予融入城市生活的條件。保護人民財產權利的法律,是市場經濟運行的必需條件,不存在超前問題。在公元前五至四世紀的羅馬法,對歐洲經濟發展起過不可埋沒的作用。中國歷史上缺乏可以代代繼承與完善的民法、商法,實屬歷史性遺憾。有了法律,可以喚起人民依法自衛的意識和行動,利于健全市場經濟體制,繁榮交易,并規避風險。
(作者系原中央農村政策研究室和國務院農村發展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改革》1998年08期,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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