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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柱智:家庭農場的單位化

[ 作者:夏柱智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3-28 錄入:王惠敏 ]

——發達地區農業變遷的新趨勢

摘要:在政府干預條件下, 發達地區農業經營體制發生了重大變動, 突出表現為自發形成的家庭農場經歷了“單位化”過程。農業現代化背景下農業治理多元目標的體制變遷動力, 促使政府人為培育“本地農民-家庭農場”, 把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外來“農民農”排除出去。為了有效支配家庭農場的經營過程, 地方政府通過農業補貼干預農業生產的各個環節, 行政代替市場成為配置資源的主要機制。發達地區新農業經營體制的代價是農業的低效率, 不具有推廣性:本地化的勞動力需要較高收入, 土地承包者預期租金也大幅度提高, 地方政府必須不斷向經營者輸入高額補貼以維持農業再生產。

引言

城鎮化進程中, 大量農民轉移到二、三產業, 土地流轉普遍發生, 形成各類新型經營主體。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 2016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積極培育家庭農場、專業大戶、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由于不同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 農業經營體制存在區域差異性。相對來說, 發達地區農村勞動力轉移充分, 最早面臨農業經營體制改革的需求, 這是筆者關注發達地區農業變遷最新進展的原因。

已有文獻發現農村勞動力充分轉移的發達地區農業經營形勢較早轉入規模經營。規模經營有兩種主要形式:一是村辦 (集體) 農場, 在1980年代的北京順義、江蘇蘇南, 農業生產重新納入集體化管理;[1] (P303, 304) [2]二是家庭農場, 村集體把土地流轉給本地或外地經營者, 不再直接經營農業。兩種經營形式的選擇主要取決于哪一個農業經營模式效率更高, 而這又受到具體市場條件的影響。在農業勞動力尚未充分流動的上世紀八九十年代, 解決鄉村工業化地區“無人種田”的辦法是“村辦農場”。在上世紀九十年代中后期, 外地進城務工農民有少數分化為“農民農”, 他們進入發達地區或大中城市郊區農村務農, 解決了當地“無人種田”的問題。[3][4]這是典型的市場秩序, 有助于發達地區村集體從農業經營中解放出來, 改進農業經營效率。

以上是不考慮政府農業治理過程的理想分析。村集體作為制度供給主體, 應對不同的市場條件, 理性地選擇不同的農業經營體制, 形成“誘致性的制度變遷”。而實踐表明, 近年來農業現代化成為各級政府追求的政治目標后, 地方政府開始把農業重新納入治理范圍, 這就要求我們考察農業變遷的“政治過程”[5]。已經有眾多文獻在考察農業變遷時把農業治理作為內生變量。很多研究關注地方政府的農業治理在農業轉型中的主導作用, 將農業變遷或轉型概括為經典的“農業資本主義”路徑。[6]農業現代化過程中地方政府積極培育現代農業取向的家庭農場、合作社和農業資本等新型經營主體, 甚至不惜人為推動規模經營。[7]地方政府的推動使農業可以在更為短暫的時間內走完其他國家需要上百年時間才能走完的轉型道路。[8]最近有學者總結提出了“農業治理轉型”的框架用于分析政府治理與農業變遷的關系, 指出引入政府干預變量的重要性, 并強調這一解釋路徑不排除市場因素的解釋, 因加入了國家干預及其權力結構這個中介變量, 農業轉型具有多種變遷路徑和具體形態。[9]已有研究揭示出農業變遷背后的政治和治理邏輯, 大大拓展了這方面的研究。結合這一視角, 筆者關注了發達地區農業經營體制的最新變遷。從類型意義上, 發達地區農業干預的邏輯及農業經營體制變遷的后果可能和欠發達地區有很大的差異, 發達地區政府有強大的財政能力, 農村勞動力轉移充分, 農業已經實現規模經營, 政府如何干預及后果需要學界不斷地跟蹤調查和研究。這正是本文問題意識來源。

本文的經驗資料來源于SH市郊區農村。隨著SH市工業化和城市化快速擴張, 1990年代中期之后農村勞動力已充分轉移, 而同時SH市逐步為農民建立高水平的農民社會保障體系, 農業不再承擔農民就業及社會保障的任務。相應地, 農業從1990年代末開始普遍從傳統的家庭承包經營轉為各種類型的規模經營, 以家庭為基礎的經營適度規模耕地的家庭農場是主要形式。[10]同時, 該市農業經營體制也發生了一個重要轉折, 地方政府在誰來種、種什么、如何種等農業全生產鏈深度介入, 形成本文所稱的“單位化”的經營體制。在本文中, “單位化”概念指的是家庭農場脫離了市場體系, 深深地嵌入地方農業行政體系。這里借用了“單位”這一中國經濟社會管理體制的微觀社會組織概念來描述這個經營體制的核心特征。按照相關研究, 單位體制的基本內容是個人歸屬于單位, 而單位成為國家對社會進行直接行政管理的組織手段和基本環節。[11][12]

一、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農業變遷

1980年代以來的SH市郊區農業變遷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兼業經營, 農民家庭既外出務工, 又不放棄農業, 是典型的“離土不離鄉”的兼業經營階段;第二階段是從1990年代末期開始一直持續到最近幾年的本地農民退出農業、外地農民進入農業, 農業經營快速脫離家庭承包經營, 形成外地“農民農”主導的家庭農場。這一階段農業變遷的特征是市場配置資源形成自發家庭農場。這一經營模式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全國勞動力市場形成的必然結果, 具有規模經營的現實意義。[13]下面以SH市林村為例說明這一經濟社會變遷過程。

(一) 農戶“兼業經營”

林村是SH市較偏遠的村莊, 有844戶, 3000余人口, 耕地4000余畝, 戶均約5畝土地。在整個1980年代, 林村經濟的主要方面是家庭農副業經營, 依托鄉鎮村辦企業的外出務工經濟開始起步, 農民家庭開始形成“半工半耕”的農村兼業經營新模式, 年輕勞動力外出務工, 年老勞動力留守務農。[14]林村1990年村辦企業統計資料顯示, 林村農民在村辦企業就業最多時達到310人, 加上當時到鄉鎮企業就業的勞動力, 非農就業總數達到500人以上, 超過一半的農戶有非農就業機會。

不過由于工業化程度不高, 勞動力轉移還不充分, 在整個1980年代林村農民收入結構還沒有發生根本性變動, 農民家庭依然是基本的資源配置單位, 這突出地表現在農副業經濟上。農民依托SH市作為沿海商貿城市的優勢, 充分利用庭院空間普遍發展副業經濟———長毛兔養殖。一直到1980年代末這個產業才衰退。1990年代初, SH市開始融入全球經濟體系。林村附近開發區不斷擴張, 農民普遍轉移到工商業, 在1990年代末根本改變了農民收入結構, 農民家庭普遍形成以非農收入為主導的家計結構, 農業收入成為家庭的補充性收入, 由無法外出務工的老年人從事, 獲得口糧。

(二) 自發家庭農場的興起

在1990年代末至今, 隨著本村人逐漸完全轉移到工商業及本地區高水平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 本地人幾乎完全退出農業, 自發地把土地流轉給外地農民。這些農民被稱為“農民農”, 他們不是在本村集體承包土地、也不是流入城市工商業, 而是流動在其他農村從事農業。[3]外地農民來SH市郊區從事農業生產是市場配置勞動力和土地資源的結果, 可稱之為“自發家庭農場”。相對于本地農民, 外地農民愿意從事農業獲得不低于外出務工的收入。隨著機械化水平提高, 他們的耕種規模從二三十畝逐漸擴大到100畝以上。以100畝為例, 按照種糧土地的租金一直不超過600元, 在無需政府補貼的條件下, 外地農民種植100畝土地能夠獲利5萬元以上, 收入相當可觀, 不低于在SH市的打工收入。且他們在從事農業之前一般從事艱苦的工廠或建筑工地勞動, 農業勞動相對來說較為輕松和自由, 可以逃避枯燥的流水線工作、被工廠主管束的生活。[14]

良好的外部制度環境也為外地“農民農”進入SH市郊區提供了條件。外地農民解決本地農民“無人種田”問題, 地方政府及村干部歡迎外地農民種地。外地農民種本地農民退出的土地, 避免了土地撂荒, 保障了糧食安全。另外在稅費改革前, 村集體要完成稅費任務, 當本地農民不再種地之后, 村集體就把土地收回用于出租, 完成稅費任務后的差額就是村集體收入。稅費改革后, 土地租金完全成為村集體經濟收入, 這對工商業不發達的村莊尤其重要。林村村集體掌握了1500畝機動地年均獲得90萬元收入, 非常可觀。因此相當長一段時間內, 地方政府把土地流轉權下放給村集體, 放任外地農民進入SH市郊區。村集體則為外地農民提供良好的生產生活服務, 為他們從事農業生產提供外部環境的支持。

二、政府干預和家庭農場的“單位化”

上文表明本地農民流出土地、外地農民流入土地形成農業的市場體系, 地方政府介入很少, 這個農業經營體制也是高效率的。外地農戶充分利用了本地農民退出的農業資源, 高效率地生產糧食。轉折點是市政府在2013年開始支持本地農民重新進入農業建立家庭農場的政策出臺。調查表明, 新的農業政策根源于地方政府建立了多元化的農業治理目標, 在農業現代化背景下, 農業不再是單純的農業經濟問題了, 農業成為政府需要全面干預的事務。在不斷增加的農業補貼及相應考核體系下, 政府把家庭農場變成農業行政體系下轄的一個經營“單位”。

(一) 農業治理的多元目標

家庭農場“單位化”主要緣于地方政府農業治理的多元目標。在農業現代化的背景下, 發達地區的地方政府追求更多的價值目標。地方政府認為, 農業不僅體現農業生產效率的價值, 而且體現一些并非效率的價值。按照陳錫文的說法, 這體現了“農業的多功能性”, 或者說農業需滿足多種價值理念。[15][16]由于外地農民的經營以純粹效率為導向, 不符合新的價值理念, 也由于其外來人口的身份不容易實行控制, 因此地方政府試圖把外地農民排除出去, 建立“本地農民-家庭農場”的農業經營體制來實現這些多元化的治理目標。多元化的農業治理目標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糧食安全。糧食安全是政治問題。市政府在2015年定的糧食生產目標是:保持155萬畝糧食生產面積, 年生產100萬噸糧食, 這一指標又分解到各縣市區。受經濟利益刺激, 基層干部普遍反映外地農民以經濟作物蔬果種植為主, 嚴重影響糧食生產安全。

二是農業可持續發展。農業可持續發展內容很廣, 涉及到種植結構、農資使用和晾曬等諸多環節。流行說法是外地農民進行“掠奪性生產”, 不注重保護農業生態。外地農民種植果樹等長期經濟作物, 在基本農田內隨意開挖排水渠道。即使是種植糧食, 外地農民在使用種子、農藥和化肥方面具有較大的自主性, 部分違禁農藥還在使用, 造成農產品質量不過關, 農業部門難以監管。

三是農村社會穩定。在維穩背景下, 農村社會治理秉持“不出事”的邏輯, 出了事情, 無論是非, 上級政府就要自上而下地問責黨政主要領導。基層鄉村干部反映外地農民的經營方式存在諸多風險因素:第一是農田違章搭建問題。大多數外地農民尤其是菜農為了生產便利直接在田里搭建“田間窩棚”居住, 私拉電線, 很不安全。第二是農村環境污染嚴重。外來農民生活垃圾隨意傾倒, 人畜糞便隨意排放, 污染農村生活環境, 引起當地農民和外地農民之間的矛盾。第三是群體性事件。在“綜治維穩, 屬地管理, 一票否決”的體制下, 外地農民出現了意外事故引起群體性事件, 影響著SH市農村的穩定。林村書記就反映說:外地人“親戚帶親戚”到這里種田, 他們內部有組織性, 容易形成群體性事件。

從目前獲得的資料來看, 舊秩序的問題主要源于純粹市場導向的農業經營不再為新的農業生產價值體系所容納。市場經濟提倡面向市場的農業經營模式, 地方政府所列舉的外地農民經營方式的缺陷, 包括不按照規劃種植糧食、掠奪性經營、購買低成本農資、環境污染及與之相關的社會層面的問題均是市場配置資源的直接或間接的結果。就全國而言, 只要地區農業開放為全國農業的一部分, 其農業生產依據的是全國市場的標準, 就必然出現目前所看到的農業和農村治理問題。也就是說上述農業治理問題在過去20年實際上一直存在, 與外地農民的農業生產和生活方式有關。只是長期以來, 相對于外來農民帶來的收益, 這些連帶問題是次要的, 沒有成為影響全局的主要問題。在新農業治理目標及理念下, 這些農業和農村社會治理問題才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在地方政府的農業治理框架中, 外地農民開始變得不受歡迎, 地方形成了吸納本地農民回鄉、排斥外地農民的政策。[17]截至我們調查的2015年年末, SH市有家庭農場1240戶, 經營面積12.28萬畝, 占全區糧食播種面積的90%。這里的家庭農場特指“本地農民-家庭農場”。地方政府一開始就把家庭農場定義為“以同一行政村或同一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家庭為生產單位, 從事糧食、生豬養殖等生產活動的農業生產經營形式。”從規范意義上, 這就把市場演進階段形成的外地“農民農”及自發家庭農場排除在外了。

(二) 農業補貼及行政干預的路徑

地方政府主要通過農業補貼的經濟方式深度介入單位家庭農場的生產過程, 主要包括調控土地流向的土地流轉補貼、調控農業生產過程的生產性補貼和調控家庭農場收益的額外補貼。需要注意的是, 農業補貼不僅是經濟資源的輸入, 還具有輸入行政指令的功能, 這些行政指令構成了家庭農場“單位化”的主要機制。

1. 政府調控土地流轉市場。

傳統的土地流轉并沒有政府制定的正規協議, 村集體也沒有監管農民之間的自發土地流轉的義務。從2013年政府開始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工作, 地方政府要求村集體經濟聯合社 (又稱“農業資源合作社”) 對農戶委托的流轉土地, 必須到鎮、社區、開發區農村土地流轉管理服務中心 (站) 登記備案, 數據錄入平臺公開, 實行市場化流轉的方式。規范土地流轉實質上是把土地流轉的權利上收到政府, 原來是農戶自發決定流轉給誰、如何流轉, 現在政府決定流轉給誰、如何流轉。為了激勵農戶流轉土地, 放棄自發土地流轉權利, 市政府從2013年開始對進入平臺的承包經營土地每年每畝獎補200元。農戶把承包土地委托給村委會, 村委會再統一流轉給經營者, 村委會充當土地流轉市場的組織中介, 這實際上是在堅持家庭承包制基礎上的“反租倒包”制度, 土地流轉市場從農戶分散供給型土地市場向集中供給型市場轉變, 這有利于地方政府及村集體控制土地流轉。[18]以林村為例, 2015年林村99%以上的土地均進入土地流轉平臺, 僅僅有20畝還留在農戶手中。

2. 政府調控農業生產過程。

為使農業生產過程滿足某種政府確定的標準, 政府最好能夠通過標準化的生產工序控制壓縮經營者的自主空間, 理想的方式是全程機械化的生產。如果地方政府能控制農業機械這一主要的生產資料, 那么其就能控制生產過程, 把直接經營者變成一個無差別的普通管理者。具體的辦法是地方政府通過農機補貼掌握了農機資本更新的權力, 從而從經濟上控制這些機械所有者 (經營者) 。SH市政府補貼農機具的比例很大, 多達售價的50%以上, 部分新型機械補貼比例多達售價的70%, 如新式插秧機。在糧食烘干機等大型農機具上, 政府的一個配套項目就達到上百萬元, 政府補貼成為農機所有者的主要資金來源。因此, 農機所有者無論是私人還是合作社, 均需按照政府制定的生產標準進行生產, 經營者本身的自主空間大大縮小了。

我們調查了解到, SH市的農業行政體系有能力為所有農機作業制定統一的作業標準、時間、價格及先后順序。集體與私人經營的區別僅在于農業機械化利潤分配的主導權不同, 而農機購置補貼、農機服務范圍和農機作業標準、價格等均是標準化的。

3. 政府調控直接經營者收益。

農業治理的多元目標主要是地方自上而下、自外而內向家庭承包經營者輸入的外部價值規范。如上所述, 政府掌握了土地及機械等農業生產資料的分配權, 因此確定了土地分配和農業社會化服務的基礎秩序, 這是外部的強制性秩序。但是, 作為經營主體, 他們本并不關心這些價值。他們關心的基本問題是農業的收益空間, 如何把他們的收益空間和他們服從政府制定的生產規范標準結合起來, 成為農業治理目標是否達到的關鍵。

調查發現, 地方政府通過大量農業補貼建立與經營者利益的直接關聯, 激發經營者遵從政府理念價值原則的積極性, 其隱秘的機制是把經營者的收益從市場條件下的農業利潤置換為農業補貼, 形成農業行政對經營者全生產鏈的“監管權”。政府向經營者支付的農業補貼有兩類:一類是生產性補貼, 針對的是農戶生產環節的農資、機械和服從政府指導性的茬口安排的現金或物化補貼。按照稻-麥種植結構, 2015年地方政府支付的生產性補貼為512元/畝, 包括綜合補貼212元、免費種子60元、化肥和農藥補貼150元和秸稈還田90元。另一類是家庭農場補貼, 這是該市富有特色的一類補貼, 反映了地方政府對家庭農場的大力扶持。地方政府希望通過家庭農場的補貼激勵本地農民回鄉務農, 為了彌補本地農民的機會成本, 補貼力度很大。2015年這一補貼上漲到500元/畝。這兩類補貼的根本差別在于政府考核方式不同, 經營者只需要進行糧食生產就可獲得生產性補貼, 而要獲得家庭農場補貼, 必須要接受和通過政府一年四次的嚴格考核。

(三) 小結:家庭農場的“單位化”

在政府干預的條件下, SH市的家庭農場經歷了“單位化”過程。盡管地方政府的農業行政體系與家庭農場經營者并沒有建立直接的行政性關系, 然而在經濟理性的作用下, 經營者不得不選擇獲得政府補貼, 因此就自然而然選擇順從地方政府農業行政的意志, 形成了類似于單位體制中上下級的關系。

最為直觀的是農業利潤來源的轉換。對家庭農場經營的成本-收益調查表明, 政府輸入的農業補貼替代了農業本身的收益, 構成經營者收入的主要來源。經營者之所以獲得體面收入, 與其說是由于其作為家庭農場主, 不如說是由于高額的農業補貼及背后經營者對農業行政體系的服從。按照家庭農場的農業生產方式, 稻麥兩季經營的毛收益為2220元, 稻麥兩季生產成本為1290元, 純收入為930元 (生產成本比外來農民農要高, 因此純收入相對較低) 。如果經營者按照向土地承包者支付規定的1050元/畝的租金, 那么家庭農場每畝平均的凈收入是負數。只有獲得1012元的 (512元+500元) 的農業補貼, 經營者才能獲得每畝平均約900元的收入。

獲利方式的根本不同決定其經濟社會地位的不同。從經營者與市場、與政府的關系來看, 本地農民-家庭農場更像是隸屬于地方農業行政體系的生產單位, 為獲得農業補貼而生產, 而不是為獲得市場利潤而生產。這類農業經營主體與葉敏等學者指出的農業組織化經營后的農業經營者“雇農化”類似。“雇農”這一概念指出農業生產者部分喪失自主性, 他們不擁有土地和機械等生產資料, 僅僅是一個簡單勞動力。[17]從其經濟社會地位來看, 本地農民-家庭農場盡管表面上看起來是自主經營的, 并不屬于“雇農”, 然而實質上由于經營者依附農業行政體系獲得收入, 仍然缺乏自主性。當然這并非意味著經營者極力脫離這個秩序, 而是相反, 經營者極力擠入這一秩序。

三、家庭農場“單位化”的后果

家庭農場的“單位化”, 表明政府對農業經營控制能力的增強, 政府通過經濟手段控制了生產資料及直接經營者的收益空間, 滿足了地方政府農業治理要求。不過這種經營體制也意味著地方政府付出極高的經濟代價, 農業經營效率降低了。這不僅僅出現在調查的SH市農村, 而且是很多發達地區政府干預背景下農業變遷的普遍結果。具體來說, 政府干預形成兩個方面的高成本。

一是支付給土地經營者的成本升高, 包括直接的經營者及圍繞農業經營的農業社會化服務人員。在原來的市場經濟條件下, 外地農民農作為土地經營者, 通過經營獲得略高于務工經商的收入, 滿足了收入預期。而在政府干預條件下, 本地農民回鄉, 他們要求獲得遠高于外地農民農的經營收入。政府為了吸引本地農民回鄉, 就需要首先滿足家庭農場主的體面收入要求, 其途徑是要么提高經營規模, 要么提高每畝平均凈收入。由于回鄉農民過多, 經營規模短期內難以提高。可行的辦法是提高每畝平均收入, 而通過市場條件提高收入是有限的。由于采取了全程機械化及雇工的生產方式, 農業生產成本也提高了。因此唯有政府輸入高額補貼增加每畝平均收入, 才能維持本地化的農業勞動力的再生產。在SH市按照每畝平均補貼1000多元的標準, 平均一個百畝左右的家庭農場平均補貼9萬多元, 最終農業補貼替代了農業經營成為經營者主要的收入來源。這種農業補貼力度是前所未有的, 只有發達地區財政才能承擔, 不具有可復制性。

二是支付給土地承包者的土地成本升高。原來市場條件下, 糧食經營者只需支付600元/畝地租, 在政府干預下, 為了能順利控制土地流轉, 把租金標準定在1050元, 這個地租水平甚至超過每畝平均純收入。政府越是要求統一土地流轉, 農戶的地租要價能力就越是得到增強。其意外結果是, 政府為維持經營者體面收入, 向經營者輸入的大量補貼可能大部分轉移給土地承包者, 經營者利益難以根本提升。有學者觀察到這類現象, 認為在未來農地制度改革中, 需要抑制地租的高漲影響農業經營者的利益。[19]其例證是在2013年土地上鄉鎮平臺統一流轉時, 村民要求把租金定在1000元以上。當經營者支出1000元租金后, 經營收入所剩無幾, 那么地方政府就不得不專門增加對經營者的補貼。兩年后, 有村莊決定把地租提高到1450元/畝, 比政府規定的標準高出400元, 地租的提高大大擠壓了本屬于經營者的收入。

這種高成本和低效率的農業經營體制是土地經營者和承包者樂意維持下去的, 因為他們兩者從中獲利頗多, 尤其是土地承包者獲得了遠遠超過市場均衡條件下的地租。經營者越是獲得政府補貼形成的體面收入, 土地承包者就越是要通過提高租金的方式獲得政府農業補貼的收入, 他們之間相互作用共同提高了政府補貼的力度。土地承包者一般能獲得政府許諾的最低租金, 同時土地承包者對政府試圖控制最高租金的決策是極為反對的, 這種反對是以集體的方式呈現的。村集體不斷提高租金的理由是維護土地流轉秩序。農業經營并沒有多少技術含量, 是不應得到體面收入的職業, 如果收入過高, 那么就會引起過多的農戶競爭家庭農場主。更難以監管的是土地轉包———不從事經營或不善于經營的農民返鄉建立了家庭農場, 他們隨后可能把土地轉包, 僅獲得補貼收益, 引起村內的不公平感。從惠及絕大多數承包者的利益的角度, 村集體與其讓少數農民流入土地獲利, 不如提高租金, 讓全部承包農戶獲利, 這樣更為公平。可以預見的是, 隨著土地承包者越來越高的租金預期, 地方政府不得不增加對經營者的農業補貼, 土地經營者和土地承包者提高收入的同時, 政府干預背景下形成的農業經營體制的效率將進一步降低。

結語

中國的農業經營體制具有巨大的差異性, 這不僅是經濟發達程度、勞動力轉移等市場條件決定的, 而且是由地方政府的農業治理決定的。不發達地區至今土地流轉比例不高, 農業經營體制還保持家庭承包經營這一基本形式;發達地區則從1980年代開始就不斷創新農業經營體制, 形成地方政府深度干預下的農業變遷。

本文以發達地區SH市農村為例, 調查分析得出, 在農業治理目標多元化和強有力的農業補貼政策介入下, 發達地區的農業經營體制經歷了“單位化”的轉型。農業經營效率本身并不是目的, 完成糧食生產的政治任務、農業生態可持續發展和農村的社會穩定才是農業經營的主要目的。因此地方政府不計成本地投入, 主動脫離了農業經營的市場體系, 轉入另一套高度行政化的體系。轉型的結果是, 一個市場條件下的高效率體制轉變為一個低效率的體制。或許這種低效率體制是發達地區能夠用巨額的財政補貼維持下去的。然而從普遍角度來講, 這是不可復制的。在目前的發展階段, 中國農業的主要模式是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的小規模農業, 市場還是配置資源的主要手段, 這是過去30多年來農業成功的關鍵, 也是未來幾十年農業成功的關鍵。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長白學刊2018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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