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中國社會的轉型,城市化和市場化逐漸改變了人們的觀念。在這個過程中,人也在逐漸轉型,但是人的轉型不僅是一種意識的轉變,還對個人擁有一種新的生活方式提出了挑戰與訴求。黨的十八屆一中全會后,習近平總書記首次面對中外媒體記者指出,“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斗目標”,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換言之,在轉型社會中,個體意識的轉變,也意味著一種對自我身份認知的轉變。無論是主動追求還是被迫重塑,有限的身份認同幾乎總是建立在一種對“集體記憶”的呼喚之上的。這種呼喚也是依靠傳遞記憶而建構一種獲得感的過程。
那么,何為農民眼中的美好生活呢?與此問題相關的研究,國內外學者的關注點通常集中在農民日常生活的邏輯研究和幸福指數的測量兩個視角中。
就第一個視角而言,“過日子”這一概念被認為是概括農民日常生活特征的詞匯。陳輝(2011;2012)認為,“過日子”直接對應著農民自身的再生產、家庭再生產、社會關系和生活意義的再生產,它既是一種生活方式,也是一套生存倫理,蘊含著中國農民特有的一套生活邏輯。過日子也是一個人從生到死的生命過程,是以人、財、禮為基本要素的家庭生活過程。吳飛(2007)認為,人的命運在家庭生活中展開,過日子也就是不斷與命運博弈的過程。陳輝(2013)研究提出,農民生活哲學抽象為“過日子精神”,這種精神氣質,是中國小農在漫長農耕社會中歷練而成的生存倫理。簡小鷹、謝小芹(2015)認為以“過日子”為中心的農民生活,其價值歸屬的意義在于生活本身,而不是在生活之外,村莊生活系統是農民“過日子”的行為邏輯的疊加和延續,在這個過程中,村莊秩序和價值也就不斷地被生產和再生產出來。
針對第二個視角的研究,即學術界在對幸福感的研究進程中,通常有兩種研究取向,一種是探討影響幸福的客觀要素,主要包括生活質量和各種人口統計學變量等的影響;另一種是著手從個體的主觀內在角度加以解釋。賀青梅、李海金(2013)認為,對于當下的中國農民而言,其幸福感主要來源于期望值與滿足度之間的均衡。熊彩云、孟榮釗、史亞峰(2014)研究指出,具體而言,農民幸福感雖然仍較大程度地受物質條件的影響,但對政策環境和政府治理的依賴程度更深,加之對未來幸福生活的信心缺乏,極大地影響著當前的幸福程度。陳晶(2014)認為,外出打工的農民,在城市社會中處于高風險地位,其主觀幸福感處于中等偏低水平,就業收入風險、家庭結構風險、社會保障風險、城市社會參與及融入等潛在的風險因素對幸福感均有顯著影響。陳訊(2014)從年輕婦女“拋夫棄子外逃”現象出發,指出婚姻主體追求個體性生活體驗的欲望在逐步增強,也隱含農村年輕婦女追求美好生活的一種選擇。
現有研究文獻中,對農民工日常生活邏輯的研究,如果將視角集中在農民生活的基本形態及其背后的倫理與哲學方面,其內在沖突在于:試圖從局外人的視角審視另外一個群體的生活邏輯,附帶了從傳統人到現代人二分法的價值預設。在這個價值預設中,農民始終被看作是弱勢群體,在社會結構中“被鑲嵌”在以生存為導向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訴求中,“過日子”因此成為一種農民生活的核心邏輯。但是,“局外人”又如何真正能夠“外在于”農民群體并將“局外人”自身與農民群體割裂開來呢?而從幸福視角對農民的研究,則在主觀和客觀兩種路徑上都忽視了一個問題:農民對幸福的認知是與對未來理想生活的目標相關聯的,僅僅從“當下”考量農民的感知,容易陷入去處境化、去歷史化和經驗主義的局限中,忽視了鮮活的個體生命本身的訴求。
基于上述研究基礎,筆者關注如下問題:作為不斷個體化過程中的當代中國農民,他們眼中的美好生活是什么?
本文對上述問題的討論所引述的材料,將來源于以下幾個部分:第一部分來自于筆者自2011~2018年在北京郊區對農民的職業調查、觀念調查和媒介使用狀況調查。第二部分來自于筆者在2011~2018年間對農民進行的就業觀念培訓中所獲取的資料,其中,面對面授課人數1萬人左右,遠程授課人數(即觀看筆者授課資料的錄像的人數)15萬人左右。第三部分來自于筆者2006~2018年所做的關于農民工群體的調查資料。第四部分來自于筆者2018年7~8月在北京郊區對農民合作社的調查資料。[1]這些資料考察的是近十年來對農民的觀察與訪談,既可以滿足經驗的需要,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持其中的歷史發展因素,部分彌補現有研究的不足。
農民的制度化脫嵌與個體化選擇
就歷史追溯而言,巴林頓·摩爾(2012)指出,20世紀上半葉的中國社會的一個結構性缺陷在于將農民與上層階級和統治政權連接起來的紐帶本身存在一系列的弱點,他們并沒有承擔對農民的生活帶來重大影響的職能。政府通過谷倉制度、保甲制度、鄉學制度來加強這種紐帶關系,但是,在缺乏農業技術的典型農業社會中,這種現代治理技術還僅僅是一種沒有結果的胚芽。而農民和上層階層之間的第四個紐帶——宗族和父系世系家族,則扮演著更為有效的角色。換言之,在當時的中國,宗族和父系世系家族已經發展成為中國中上層階級和下層階級之間唯一重要的紐帶(2012:201~211)。就中國農民而言,較少有機會需要一個鄉村的農民一起來協作完成一個任務,形成團結的習慣,“中國的鄉村更像是一眾多農民家庭聚集在一起居住的一個場所,而不是一個活躍的運轉良好的社區”(2012:213)。費孝通(1998:9)對20世紀30年代中國鄉村社會的描述則是熟人社會:“鄉土社會的生活是富余地方性的。地方性是指他們生活范圍有地域上的限制,在區域間接觸少,生活隔離,各自保持著孤立的社會圈子……每個孩子都在人家眼里看著長大的,在孩子眼里周圍的人也是從小就看慣的,這是一個熟悉的社會,沒有陌生人的社會。”[2]
20世紀50年代到70年代末期,中國的鄉村社會在不同形式的土地改革中,所依據的土地分配制度是將土地平均分配給家庭中的每個成員,而不是分配給家庭的形式,削弱或者瓦解了土地財產和親屬關系之間的關聯,農民個體(而不是家庭)開始依賴國家的基層管理單位而建構自己的日常生活。改革開放以來,農民與土地之間的關系開始發生變化,這種變化帶來的直接后果是農民以各種方式“消解著”與土地之間的“天然關系”。于是,一部分農民進城打工,另一部分農民離土不離鄉,他們以個體的職業選擇為中介,試圖擺脫改革開放之前對農民個體的幾重束縛:第一重是身體流動的束縛;第二重是務農職業的束縛;第三重是行政的規制;第四重是農民觀念的自我束縛。身體流動是農民改變自身的第一步,也是制度化脫嵌的開端。Shanin(1971:203)認為,當下中國的鄉村社會已經不再是一個典型的農民社會,典型的農民社會主要有以下兩個特征:第一,必須一半是農業人口;第二,勞動人口必須一半以上從事農業。依照這兩條標準,中國的鄉村社會在改革開放過程中,農民通過身體流動和職業選擇,自動自發地將典型的農民社會的基本特征“消除”并開始向新的社會形態轉型。無論是外出流動還是留守在鄉村,農民的職業形態都發生了變化。因為在傳統農民社會中,是沒有領取工薪的傭工或者日工出現的,而勞動力市場的發展本身則標志著農民階層的終結。艾倫·麥克法蘭(2008:32)指出:“在農民社會,合作生產者是共同所有者,也是聯合消費者,因為同一單位消費著自己生產的大部分產品。”
筆者觀察發現,首先,改革開放之后,農民的制度化脫嵌是以身體流動為突破口的。農民個體的身體不再是“被拘禁在”鄉村社會時空中的身體,而成為可以“行走的身體”,而這個“行走的身體”一旦成為個體行動的決定者,也就意味著農民個體從鄉村社會行政管理體系中“脫嵌”過程的開始。當個體“身體”成為農民行動的決策依據時,無論是作為家庭的生存規劃還是職業規劃,亦或是作為個人生活規劃,此時農民在一定程度上是作為全體社會成員之一的行動者,而不是作為農民社會的行動者。
其次,農民的制度化脫嵌過程,雖然是從身體的行動開始,但卻是從職業的隨機選擇開始的。可以說,外出打工這個概念,在改革開放40年之后,已經成為一個“常識性”的認知。老一代的農民,幾乎都離開過村莊,外出從事非農職業活動,他們一般都會去不同的城市打工,用他們的話說,就是可以體驗不同的城市生活。多數農民在55~60歲之間返回家鄉,繼續務農,或者成為留守老人照看兒童,或者在村里再度從事農業勞動,形成一種新的鄉村生活方式。
最后,農民的制度化脫嵌過程,以身體流動和非農職業的隨機選擇的形式,一方面削弱了農民與鄉村基層治理機構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又開始再度依賴鄉村基層治理機構。形成這種現象有制度上的因素,也有個體在市場中自我選擇的因素。制度的因素在于城鄉戶籍的限制、人與土地關系的限制等;個體的因素在于家庭的限制、個體職業以及能力、觀念的限制。除了這兩種因素之外,還有不可預知的風險因素,比如疾病、養老、意外事故等因素。這幾重因素混合在一起,在制度脫嵌中又加入了制度再度嵌入的過程。
黃宗智從經濟史和法律史研究的角度指出,大多數農民工家庭中,“半工半耕”的邏輯仍然適用。留守的婦女、兒童和老人一般在生活上都會部分依賴外出打工家人的補貼,而在外的打工者則會依賴老家作為一種失業或者“退休”之后的保障。換言之,在全球化的制造業和服務業所形成的大規模就業形勢之下,農村家庭仍然是作為一個經濟單位而存在。同時,研究表明,外出農民的家庭團結認同感,更多地與鄉村社會的家庭文化和社會結構之間關聯在一起,離開了鄉村社會之后的打工生活(盡管在城市中他們依然保留了血緣和地緣的很多聯系),則培育了農民工,尤其是農民工的第二代、第三代更多關于個人主義的訴求。但這種個人主義,并非是自由主義意義上的個人主義,也并非是閻云翔所說的“利己的個人主義”,而是家庭個人主義。這里的家庭個人主義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內部進行選擇時,原有的父權制模式遭遇了較大的挑戰,新一代農民工,經歷了城市中各種觀念的暈染之后,更多地依靠個體所獲得的觀念和價值體系進行選擇,而這種選擇從輟學開始,一直到尋找工作,直至最終走向新的家庭和社會關系中。在這個過程中,父權制的影子始終存在,但是新一代的選擇力量正在崛起,他們會采用自己可以接受的形式,實現與父權制之間的并存。需要說明的是,這里的并存,并非是一種此消彼長的過程,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這種動態過程的諸多因素,便成為家庭權力關系改變的過程。
筆者認為,中國式農民的個人主義意識,一定程度上是20世紀中國傳統農業社會的產物。離開了鄉村外出打工的農民,在職業選擇和身體流動中,將這種個人主義意識落在實踐之中,形成了中國特色農民式的個人主義。這種個人主義,一方面是家庭式的個人主義,另一方面則是集體主義式的個人主義。
就家庭式的個人主義而言,無論在鄉村的農民還是外出打工的農民,他們在經濟單位上都是以家庭進行經濟行為的抉擇,經濟收入按照家庭統籌安排的形式進行設計。但是外出打工的家庭成員和留守在鄉村的家庭成員,在職業選擇和居住、生活等方式的選擇上,依靠的是個人作為獨立行動者的選擇,家庭這一單位在其中的角色幾乎是隱退的。外出者和留守者相見的時間主要是春節,有時候農忙時節也是家庭成員相遇的時間。在這雙重的個人選擇和不定期的家庭相遇時間中,家庭式的個人主義便成為當代中國農民在個體主義的一種表現形式。家庭分離中的個人主義意識在農民的日常生活中比較普遍。從一定程度上可以說,農民外出打工成為培育個人主義意識的一種背景因素,而職業市場、媒介宣傳和政策導向等成為培育個人主義意識的綜合因素。
就集體式的個人主義而言,在制度身份中,他們始終是農民,按照人均擁有土地的使用權、租賃權,無論土地是流轉、轉租還是自己耕種,可退可守,成為當代中國農民的必然選擇。離開農村、返回農村,始終都是在沒有與土地完全“隔絕”的情形下實現的。嚴格來說,職業的變化、身體的流動、觀念的變化,都預示著農民這個階層在改革開放過程中,其階層再生產過程發生了遷移或者變遷,他們對個人生活的設計與傳統農民的生活已經迥然不同。本文的集體式個人主義是指農民個體在進行決策時,以原有的集體財產的隱形存在為邊界來設計當下個體的生活以及未來。因為改革之前的集體財產制度并沒有發生較大的變化,而集體財產依然是以原有的人口邊界為基礎的,這就限制了農民作為個體進行生活設計和行為選擇的界限。集體資產的固有福利和市場中的個人選擇混雜在一起,形成了一種獨特的集體式個人主義。換言之,留守或者返回鄉村的農民,經歷了鄉村社會的土地改革、治理形式緩慢變革和新媒體技術不斷擴散,集體制度的因素并沒有完全退場,原有的集體資產在農轉居的過程中,扮演著若隱若現的角色。其對農民的個體化進行產生了歷史性和制度性的影響。
個體農民對美好生活的設計
在學術界對農民的研究中,基本都把農民當作一個弱勢的階層或群體,認為農民的社會經濟地位、生活境遇在現代化過程中處于劣勢,農民一旦發生了職業或地位的流動,那么不管流動以什么方式進行,絕大多數都是向上的流動。李強(1999)研究指出,農民工的初次職業流動實現了職業地位的較大上升,而農民工的再次職業流動卻基本上是水平流動,沒有地位上升。農民工再次職業流動地位未能上升的主要原因在于,他們缺少地位積累、地位繼承和社會資源,經濟上的成功是他們獲得向上流動的主要工具。劉精明(2001)指出,農民向其他社會階層的流動,一方面服從社會分層機制的安排,另一方面起作用的分層機制更多地受制于強烈的國家主導型的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筆者認為,在家庭式個人主義和集體式個人主義中,個體農民在設計美好生活時,其主體性意識一方面在逐漸復蘇,另一方面也在行動中獲得了主導性地位。
那么,什么是個體農民的美好生活呢?首先,美好生活,是一個很難界定的概念,因此本文通過對農民的生活設計來進行描述性定義。其次,本文的個體農民是與以家庭為單位的農戶概念相區別的。具體而言,經過筆者的調研觀察,正在變遷中的個體農民的美好生活是以職業為基礎來進行“規劃”的,因此,本文從職業理想的美好規劃出發進行論述。
就職業的美好規劃而言,在對農民就業觀念培育的培訓中發現,個體農民通常面臨三種常見的矛盾:
第一,自身所具備的能力、知識與外部就業條件之間的矛盾。比如,筆者在2012年調研中發現,很多村民都有駕照,家中也購買了車輛,但是沒有合法的外出載客的許可,加入了網約車平臺之后,又覺得開車束縛太多,行動自由受到了限制。
第二,政府部門以及相關機構所提供的就業機會信息或者就業培訓內容與農民就業訴求之間的矛盾。一方面,就業機會和就業信息并不能滿足40歲以上男性就業的需求;另一方面,很多農民寄希望于政府來幫助他們解決就業問題。
第三,農民的思維和即將變成市民身份之間的矛盾。比如從某小區收物業費的故事可以看出這一沖突。由于該小區是當地政府興建的小區,物業一直由政府派人管理,且拆遷前一大半房子空置,但由于拆遷,很多村民到該小區內租房或者買房,小區開始收停車費,每月1600元,農民認為,即使交了停車費,物業也不負責車輛的安全,為什么還要交?農民之前也沒有交物業費和買車位的習慣,因此,很多農民意見很大。這是一個小區居民與物業之間博弈的過程,有的農民認為政府是物業的管理人,就不該收費,也有農民認為政府惦記著百姓手里的征地補償款,所以讓他們交物業費。
在筆者的調研資料中可以發現農民對職業的美好規劃有三個特點:一是不用坐班,可以中午回家休息;二是不用加班;三是工資每月在5000元左右,節假日有補助等。這種理想化的美好規劃與農業生活方式之間有一定關聯。但主要在于農民對城市就業市場認知不足,依靠政府的想法比較嚴重。
對外出打工的農民而言,職業選擇的第一要素是個人可以在城市獲得更好的發展,但是青年一代農民與其父輩不同之處在于:青年一代有了明確的職業選擇導向,而且這種職業選擇導向與個體對未來生活的規劃聯系在一起。因此,90后外出打工的農民,通常會選擇在社會中可以獲得繼續學習機會的職業,如咖啡師、美容美發師、按摩師等,這些職業與其教育程度關聯不大(他們大多為初中畢業或者肄業),他們的職業選擇是以職業本位主義為特征的,他們的父輩則主要是以生存主義為導向進行職業選擇。生存本位視角下的農民的職業選擇,因為是建立在家庭經濟考量的基礎上,在改革開放初期,第一代農民的流動就其實質而言,是一種家庭自救行為。這種自救行為在家庭流動中的表現形態為以家庭計算為單位的一種經濟利益和家庭資源的整合。新一代外出農民的職業選擇,更多的是基于個體自我選擇的決策。但這種個體決策,是建立在父輩解決生存本位之后的一種決策導向。筆者以職業本位角度出發對他們的選擇來進行定位,主要采用的是與生存本位主義相對的一個發展性概念以及選擇行為。而在家庭現實中,二者是一個過程的兩個不同的階段或者層面,生存本位主義包含了一定的職業本位因素,而職業本位主義則附帶了生存本位主義的影子。隨著農民家庭收入的穩定,子女的職業選擇中個人職業因素的選擇所占比重不斷增大,但也只是一種趨勢,依然有部分農民家庭的第二代在父母的依托下,尋找工作,共同生活。
對于不再就業的農民而言,其生活的規劃則與家庭生活的美好設計聯系在一起。比如,一位40歲左右的女性,已經成為了姥姥,在家里不從事任何職業,只是照顧外孫女。家里有兩個女兒,大女兒已經有了孩子,孩子由她照看,小女兒已參軍。他們家所有人住在一個屋檐下。她一天的日程是早上起床、做早飯、送外孫女兒去上學,路程差不多有40分鐘,回來后就可以自己安排時間,買菜、做飯,加上遛彎、聊天,午飯前再去學校接外孫女兒放學。
簡言之,美好生活這一理想的理念設計,對農民而言,是以職業規劃為基礎的,對于外出者和留守者而言,集體式的個人主義和家庭式的個人主義扮演著較為突出的角色。因此作為農民個體,在對美好生活的設想中,更多地是以家庭依托和以政府為依賴的設計,對于個人生活與社會生活之間的關系認知不足,導致他們對超出職業之外的未來生活訴求,還缺乏主體性思考。筆者在研究中發現,當代中國社會的鄉村文化再生產出現了行政性、自組織性和重新秩序化的特征,盡管鄉村文化的表現形式是以農民為主要呈現者,但文化的引導者并不是農民自身。
信息傳播與農民個體美好生活的實現路徑
薩爾茲曼指出,雖然世界可能永遠不會完全變成馬歇爾·麥克盧漢所描述的“地球村”,但每個村莊——不管在鄉下的或都市的,前工業的或后工業的——正在變得越來越全球化,從電子化角度來看,世界正在進入每個村莊和街道、每個部落和居留地、每個社區和郊區。柯克·約翰遜認為,媒介在鄉村生活現代化進程中所扮演的角色越來越重要,其四種進程:民主化、消費主義、城市建模和語言霸權是普遍存在的。21世紀以來,移動傳播媒介在中國鄉村社會幾乎成為主導媒介。新媒體在農民生活中成為傳播信息、表達日常生活情緒的日常工具。筆者于2012、2014、2016、2017和2018年分別就農民與新媒體之間的關系做了問卷調查。
筆者在2017年的調查結果顯示,42.8%的北京大興區農民接觸網絡時間在5年以上,接觸網絡時間3~5年的占23.2%、1~3年的占26.1%,調查對象每天使用手機2小時以上的占比達66.9%,使用電腦2小時以上的占比達56.2%。他們大多使用智能手機,月用流量普遍在100M以上;使用的手機品牌以國產華為、小米、聯想、中興為主,合計占比達50%,高端產品蘋果手機的使用比率達19.2%。而瀏覽新聞時事、三農信息、生活服務、娛樂信息和就業信息的人數占比分別達到73%、26%、39%、29%、18%。主流媒體鳳凰、搜狐、網易、新浪、騰訊、百度、QQ空間、淘寶等新聞和購物網站以及今日頭條的使用率分別為7.9%、13.6%、6.1%、15.8%、47.9%、57.9%、18.8%、20.6%、32.7%。在應用方面,被調查對象主要使用微信的語音對講、文字聊天和朋友圈等功能,使用率均達到64%以上;微博主要用于關注朋友和社會時事;網購多集中于服飾、其他生活用品、書籍和食品等。農民網絡依賴性與其年齡、學歷存在顯著的關聯,與其性別、職業(是否為傳統的農業生產者、亦或是農村干部和文化組員等)沒有關聯。換言之,信息傳播在農民日常生活中的影響力日漸增加,信息成為農民設計未來美好生活的一個重要的中介。本文通過一個案例來解讀鄉村信息傳播與農民眼中美好生活之間的關系。
李某是土生土長的農民,北京郊區某合作社的社長,也是該區的政協委員。上學期間開始銷售家里的豆莢。1987年,他初中畢業后去北京城里打工,“一天也不愿意在村里多呆”。在北京城里做了兩年建筑工人,覺得城里的信息流通速度很快,但是天天打工的生活很乏味。1989年,他回到村里,在村里一家釀造廠當了兩年業務員。他覺得看不到前途,1992年,自己開了一年煤廠,把蜂窩煤從北京運到河北去賣,用他的話說便是:“當時還處于計劃經濟時代,我走了一個計劃之外的小市場。”賺了第一筆錢后,1993年,李某在北京城里開了一個小飯館,叫“大肚漢食堂”。在開飯館過程中,為了留住客戶,他經常把村里的山貨帶過來送給他們。時間長了,有客戶就想購買山貨,盡管當時的飯館不大,但客人很多,李某看到了商機,便將重心放在銷售山貨上。1998年,李某與他人合作租賃一個攤位,批發核桃。一個月攤位2000元,他交500元,一麻袋核桃可以賺5元錢,一天能賺1000元。李某感覺賣核桃很賺錢,成本又很低。于是,2002年,李某注冊了公司,主營核桃批發,市場無法開拓,他就到北京郊區的山溝里搞核桃基地,同時也在自己的村里搞山貨基地。當時,郊區的農委希望他在村里成立合作社,帶領當地的農民致富。2007年,合作社法實施的第一年,李某成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本村里的村民都加入了,加上之前的成員,一直合作經營到今天。
案例中的李某,因為對農村生活的厭倦,到城市里打工,在城市里發現自己的資源還是在農村,又返回農村,在農村呆了幾年,又無法找到實現理想生活目標的路徑,只好又返回城市,再度返回城市之后,最終還是依靠鄉村資源來發展客戶,成立公司后,轉而回到農村,以合作社的形式來實現自己對理想生活的追求。在李某的個人發展過程中,村落內外的信息傳播給他帶來了更多的機會,他最終將美好生活的希望放在帶領村民致富的路徑上,村民們生活美好了,他的美好生活也才有可能實現。換言之,美好生活從來都是一種理想與希冀,這種理想與希冀依靠信息的充分流動所凸顯出來的機會得以實現,鄉村內外的信息傳播,是農民實現美好生活的主要路徑之一。
從鄉村到城市、從城市到鄉村之間的多重時空的身體流動,賦予了農民多元化的訴求。這些訴求在傳統與現代之間相互混雜,形成了一種獨特的生活藍圖,其中鄉村內外的信息傳播成為重要的中介力量之一。
結論與討論
結論。從本文的三個層面的論述可以看出,農民對美好生活的訴求,是隨著歷史的發展和社會的變遷逐漸清晰起來的。
首先,改革開放以來,當農民開始從原有的鄉村社會秩序中走出來的時候,流動中的個體與家庭的關系成為他們選擇職業和設計未來生活目標的主要動力,生存本位和職業本位的選擇一定程度上是他們在設計美好生活時當下生活變動的一種經驗性敘述。
其次,無論是留守鄉村還是流動于城鄉之間,鄉村本身的變遷都是農民設計美好生活的理想預設或者理想前提。在這種理想預設中,鄉村生活無論是作為現實還是作為記憶,都是他們進行未來美好生活的一種背景,這種背景對于老一代農民而言是一種經驗記憶和情感牽絆,對新一代農民而言是一種鄉愁記憶和文化情懷,他們對于美好生活的設計,在鄉村和城市都帶著農業社會的節奏感知和空間預設,以及一種對未來不可知的風險意識,而這種風險意識是以回歸鄉村為最終歸宿的。
最后,信息傳播在個體農民的美好生活設計中,扮演著核心的角色。無論是流動還是留守,信息經驗成為他們與生活世界之間對接的方式,信息的本地經驗化和外來信息經驗化之間的沖突與交融,凸顯在他們對美好生活的設計過程中。這種沖突與交融,在未來鄉村社會的變遷中,始終存在。正如H.孟德拉斯(2010:303)所說:“鄉村在生活方式上完全城市化了,但鄉村和城市之間的差別仍然如此之大,以至于城市人一有可能就從城市溜走,以便到鄉村和小城市里去重新找回城市的樂趣,仿佛只有這一點才賦予生活一種意義。”
討論。基于本文的上述論述,筆者提出一個需要進一步探討的問題:農民的美好生活與其他階層之間的美好生活的設計之間是什么關系?
羅伯特·芮德菲爾德(Robert Redfield,2013)根據他在墨西哥農村小社區的研究,提出鄉民(Folk)和市民(Urban)處于對立的兩極的社會模式。鄉民可以看作文明地區的“部落單元”,他們居住在半封閉的社區里,在文化上處于小傳統,而與都市文明的大傳統相對立:“小傳統——小規模、單一性、神圣化。大傳統——大規模、多元性,世俗化。”此外,有學者在研究中指出,當代中國農民“對自己作為個人期望非常明確,它包括對自己及其家人創造有意義的生活這一夢想、希望和抱負。他們十分強調個人選擇的作用,甚至常常將其理想化,同時對于自己無法獲得成功,也更傾向于責備自己,而不是去責備自己所處的政府、學校或家庭”(轉引自閻云翔,2011:67)。
在信息時代,農民對個體生活的規劃,雖然是在制度規訓、集體化的歷史背景和家庭影響等因素的制約下進行的,但是作為個體的農民,其主體性有了一定的復蘇,而自我主體性成為他們在制度規訓中以個人主義意識應對制度規訓的方式,這種應對中呈現出來的張力,與大小傳統的解釋模式,以及國家與社會的相互賦權的觀念之間,都有一定的距離。中國農民對美好生活的設計,超越了市民、鄉民之間的顯著性分割,形成了新型的社會現實,這種新型的社會現實則需要進一步觀察和探尋。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鄉村振興視角下新媒體與鄉村治理關系研究”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資助項目“新媒體視野下農民家庭傳播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分別為:18BXW077、2019TC073;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副教授李玉梅對本文亦有貢獻)
注釋
[1]需要說明的是,筆者在這里所說的農民,是從戶籍身份來劃分的,而不是以職業來劃分的。其次,本文采用的方法是歸納的方法,從筆者所調研的資料中進行歸納,而不是從理論出發進行演繹。
[2]那么,這種熟悉的社會是否是一個運轉良好的社區呢?這一點還需要進一步探究。筆者在本文關注的是20世紀50年代至今鄉村社會中農民的變化,而非農民之間的社會關系。
中國鄉村發現網自:《學術前沿》2019年05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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