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合作社(后文簡稱“合作社”)在世界范圍內的成功使得中國對合作社也充滿了期待。伴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后文簡稱“合作社法”)的頒布和實施以及各類合作社發展支持政策的出臺,合作社如雨后春筍般涌現。
但是,就在合作社數量突飛猛進的同時,合作社“名實不符”“有名無實”“假合作社”“翻牌合作社”“精英俘獲”“大農吃小農”“農戶被參與”等現象也層出不窮,引發了人們對合作社發展質量的諸多質疑和發展前景的廣泛爭議。有學者憂慮于中國的合作社發展,提出“合作社原則,最后還能堅守什么?”還有學者甚至因為真正意義的合作社鳳毛麟角而質疑:中國到底有沒有真正的合作社?
為此,課題組20位調查員在2014年9-11月歷時2個月,對江蘇、吉林、四川3省9縣18個鄉鎮331個村500家合作社進行深度訪談。結果顯示,在被調查的18個鄉鎮的500家合作社中,符合“所有者與惠顧者同一”本質規定、可以稱為真正意義上的合作社的,連一家都沒有。
當然,此次調查畢竟是抽樣調查,調查區域有限,合作社樣本也只有500家,并不能排除現實中可能存在少數真正意義上的合作社。但是,本文研究調查數據所反映的情況還是能夠很有力地表明,真正意義的合作社在中國合作社中所占比例很低。那么,既然真正意義的合作社在國際范圍內普遍存在,為何在中國卻如此難尋?中國到底有沒有適宜合作社產生和發展的條件?
美國和日本的合作社如何可能?
2013年,美國有合作社2186個,社員200萬個,部分農民參加了一個以上合作社,因此,社員總數超過了美國農民總數。在所有合作社中,主營農產品銷售的合作社占51.8%,這些合作社占美國農產品銷售市場的31%;主營生產資料的合作社占36.4%,這些合作社提供的生產資料占全國的29%;此外,還有11.8%的合作社從事人工播種、農產品的倉儲和烘干等業務。
合作社在美國之所以大行其道,與美國具備適宜合作社產生和發展的條件密不可分。
首先,美國農場規模較大,2007年,農場平均規模為179.6公頃。相比于小農戶,這降低了合作社的組織成本。同時,在合作社產生和發展過程中,美國有民間力量給與合作社以外部代理人支持,這進一步降低了合作社的組織成本。
其次,美國農產品加工程度較高,80%以上的農產品都經過加工后上市;同時,美國食品監管力度大,食品質量標準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惻。這些都使得合作社降低市場交易成本的優勢能最大程度地得到發揮。
日本合作社又稱“農協”,是一個帶有準政府機構色彩的組織,每個村僅有一個。因農協的“包村式”特征,日本大部分農戶都加入了農協。
從合作社產生和發展的適宜條件來看,日本在農戶規模這方面是不利的,日本農場平均規模僅有2公頃。而在“資產專用性程度與相關交易的不確定性大小”這方面是十分有利的。
日本農產品加工業很發達,人們日常消費的農產品80%經過加工,只有20%是生鮮食品。
此外,日本食品市場監管力度極大,其標準甚至可以說是全球最嚴。然而也應看到,由于日本農協是在政府強行干預下組建的,因此,較難評估如果政府不強行干預,合作社在日本的發展前景。
中國缺乏合作社發展的土壤
合作社在中國的適應性之所以會遠不如美國、日本等其他國家,是因為相比于其他國家,中國各方面的條件都不太利于合作社發展。
首先,由于農戶經營規模小等原因,合作社組織成本高昂的劣勢更加突出。
中國農戶經營規模非常小,戶均耕地僅0.5公頃。與農戶經營規模小相伴隨的則是農戶弱小的投資能力。同時,當前中國正處于城市化、工業化過程中,農戶也因此分化成專業戶和兼業戶,這使得農戶異質性大大增強。
這些因素的匯集使得合作社組織成本高昂的劣勢成倍凸顯。而政府也沒有采取適宜的方式支持合作社發展。雖然中國出臺了《合作社法》,各級政府也給與了財政等方面的支持,但合作社更需要的是旨在降低組織成本的制度建構,而不是物質支持,因為物質支持在缺乏有效監管的情況下,難以降低合作社的組織成本,相反,會催生大量“空合作社”“偽合作社”,甚至還會使原本的真合作社異化成“偽合作社”。
其次,由于食品質量監管不完善等原因,合作社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的優勢難以發揮。
中國農產品更多地以初級產品的形式出售,加工率只有45%。同時,中國食品質量監管的力度也遠不如日本、歐洲、美國等國家和地區。中國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主要措施是出臺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但是,這方面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備,同時監管體制也很不完善。
綜上所述,相對于美國和日本,無論是在農戶規模、異質性、資產專用性與交易不確定性方面,還是在外部資源支持方面,中國的現實條件都更不利于合作社的產生和發展。當最適宜發揮合作社優勢的環境不復存在,而其劣勢卻加倍凸顯時,合作社不適應于當前的中國,也就不足為奇了。
因此,需要審慎認識合作社在當前農業生產經營中的作用;如果政策的目標是促進真正的合作社產生和發展,那么,政策的重大調整就是必須的—應由物質支持轉向制度建構,畢竟無論是資金、項目支持還是指標考核,都只會促使“空合作社”、“偽合作社”產生。
政府更多需要做的是在充分考慮合作社發展適宜條件的基礎上,完善制約合作社發展的外部市場環境,將政策支持資源更多地用于農戶的組織化能力建設上,提升農戶對合作社的認知水平,培育農戶管理和運營合作社的能力,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地促進合作社發展。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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