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于自然秩序的感性秩序,貫穿于人類社會變遷過程,無論是在傳統社會還是現代社會,都是社會祛序的基本形態。對于中國傳統共同體性質的鄉土社會而言,感性特征更為明顯.感性秩序傳統型塑了轉型期中國鄉村的秩序形態。近代以來,在理性化、商品經濟以及國家政權建設的現樸訓七浪潮沖擊下,中國鄉村感性秩序趨于崩解:在社會結構層面,村落社區解構和家庭功能缺損破壞了鄉村社會的倫理秩序基礎;在社會行動層面,鄉村感性秩序賴以存在的社會資源日益減少。因此,從感性秩序理解中國鄉村社會結構和農民行動,充分發掘鄉村感性秩序資源,形成國家與農民、市場與鄉村社會以及城市與堆講寸的良性互動,是實現中國鄉村秩序重構的基本路徑。
關鍵詞:理性秩序;感性秩序;鄉村秩序;現代化
一、感性秩序及其緣起
從社會思想的多個脈絡看,大多隱含著社會行動者是理性還是感性的預設,而且往往習慣于從理性角度分析人們的社會行動(丘海雄、張應祥,1998)。然而,理性只是解釋人類社會行為的一個維度。理性和感性的博弈過程歷史悠久。從總體上看,理性長期占主導地位,延至當代,對理性的反思逐漸成為一種新的社會思想進路,理性和感性的博弈呈現出一種理性占主導、感性占主流的態勢(劉少杰、胡曉紅,2009)。
從“努斯”和“邏各斯”的主客對比,到“自知無知”、“可知的世界”和“質料因和形式因氣再到以“水”或“火”解釋萬物,以“四分法”強調信念和想象,在古希臘及其之前的社會思想中,理性和感性交織發展;從人本主義、伽利略對自然科學方法的推崇和普遍的懷疑論,到唯理論傳統的確立,在近代社會思想中,理性逐漸具有了凌駕于感性之上的超然性和絕對性;至啟蒙運動,從伏爾泰到狄德羅,均堅持感性認識是理性認識的基礎。上述三個階段正好體現了感性和理性博弈過程的正反合。
此后,這一邏輯一直體現在認識論發展過程中。法國大革命所強調的集體性、統一性和普遍性,彰顯了理性的力量,并觸發了唯理論和經驗論曠日持久的論戰。康德指出,理性是人類認識能力的最高發展階段,不過,他也同時肯定了以時空形式存在的感性所具有的主觀的、感性形式的整合功能(斯通普夫、菲澤,1966)。19世紀中葉以后,思辨哲學逐漸衰落,出現了各種直接面對社會現實的社會理論。迪爾凱姆基于孔德創立的實證主義傳統,將社會事實當作外在的、客觀的物來看待,并主張用科學的方法原則發現社會生活中客觀存在的因果聯系。此后,以帕森斯和默頓為代表的結構功能論、以米德和戈夫曼等為代表的符號互動論、以霍曼斯和科爾曼等為代表的理性選擇理論,分別從各自獨特的研究視角深化了實證主義社會學的理性傾向研究。與此同時,感性傾向也形成社會學研究的另一條進路。韋伯將工具理性視為“囚籠”,他所開創的解釋社會學,通過對習慣、習俗、慣例和傳統等行為方式或非正式制度的研究,強調感性行為或感性制度的真實性和普遍性。帕累托、格蘭諾維特、加芬克爾、布迪厄、吉登斯分別從情感、社會網絡、日常生活、慣習和實踐意識等感性因素的角度對各種社會現象和社會問題的研究沿襲了這一傳統。
至20世紀中葉,社會思想逐步呈現出了反思理性、重新認識感性的階段性特征,并最終在當代社會思想中形成了重新認識與評價人類的感性意識、感性行為、感性存在和感性秩序的新趨勢。
中國社會變遷相比于西方社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中國傳統的鄉土社會中,感性特征尤為典型和普遍,鄉村秩序本質上就是一種感性秩序。所謂感性秩序,是指這樣一種自生自發的秩序,即它產生于諸多未明確意識到其所作所為會有如此結果的人的各自行動,同時其形成乃是其各種要素在應對即時性環境的過程中遵循某些規則所產生的結果,并且能為不同的個人實現其各自的目的提供有助益的條件(哈耶克,1997)。感性秩序具有無意識性、規則潛在性與較強的實用性的特點。在中國傳統鄉村,鄉村社會主要通過民間自發形成的習俗、鄉約、宗族文化等非制度性的規范來實現治理。首先,鄉村秩序的核心內容是無意識的,即其效力的產生是基于熟人社會長期發展而自然運行的,而非刻意計算或謀劃的;其次,其效力的產生又是默會的,沒有明確的意向性,應環境而生,即它作為一種行為規范抑或一種游戲規則是潛移默化的;再次,其效力或者助益性是現實可見的,即它對于鄉村傳統社會的生產生活的運行具有極強的實用性,是普通鄉民賴以生存的極重要的心理機制與行為機制。感性秩序基于自然秩序,是內生自發的,貫穿于人類社會變遷過程,無論是在傳統社會還是現代社會中都是社會秩序的基本形態。
感性秩序傳統型塑了轉型期中國鄉村的秩序形態。近代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現代化理論濫筋,一方面導致中國傳統鄉村的感性秩序解體,另一方面,雖然工具理性盛行,卻沒能形成理性秩序,導致鄉村失序。因此,在當前形勢下,重估感性秩序的價值以及重構鄉村的感性秩序,成為魚需解決的問題。
二、中國鄉村的感性秩序
以往對鄉村秩序的觀察,多集中于鄉村秩序的內生性與外生性的二分或者是著重于鄉村秩序的文化特征。吳思紅((2005)將“鄉村秩序”概括為農村社會結構要素之間平穩有序地互動,鄉村社會處在相對穩定和均衡的狀態。他認為,傳統鄉村的運作方式是:國家賦權于鄉村社會組織或鄉紳,通過行政與自治的互濟來實現國家的目的,而鄉村民間組織尤其是鄉紳則以地方共同體利益代表的身份對政府施加壓力,利用國家權力體系與基層民眾的分離和隔閡影響地方行政。段緒柱((2010)將這種國家與鄉村社會之間的復雜的雙軌互動關系歸納為干預程度較低的鄉村自我管理,即一種內生性的秩序。趙霞((2010)則將鄉村秩序的構建與發展更多地與鄉村文化所具有的獨特的秩序意義聯系起來,包括以生態智慧建設美好家園的“生活秩序”,以道德交往維系心靈家園的“精神秩序”和以約定俗成的非制度性規范促使人們形成“自覺秩序”。她認為,鄉村文化的自然、淳樸的特質,是鄉民的精神原點。
鄉村秩序的合法性來源也是一種重要的視角。王妍蕾(2013)認為,中國鄉村秩序的發展依賴于鄉村中存在的多元權威及其內在規則,他主張推進農民組織建設來實現持續發展;韓鵬云(2014)則從中國鄉村社會合法性建構的角度來分析“內生型”鄉村秩序的形成。在他看來,連通“家國”的信仰和文化網絡是鄉村內生秩序的價值支撐,不同的地方性規范是鄉村內生秩序的治理規則,“雙軌政治”下士紳和宗族治理是鄉村內生秩序存在的現實基礎,三者共同構成了鄉村社會的合法險來源。
針對轉型期中國鄉村秩序的內在運行機制,有學者提出“社會底蘊”的概念,認為村里人的生活智慧、“家本位”的文化、面子人緣等自發保存的“恒常”,不僅與新的歷史條件相結合,而且由此不斷生發出建設性和包容性的面貌(楊善華、孫飛宇,2015)。
總的來看,現有的觀察多從傳統鄉村的文化內核出發,強調其秩序的內生性特點與文化倫理特質,具有一定的概括力與解釋力。中國傳統鄉村秩序所表現出來的無意識性、彼此互動所遵循的規則的潛在性及對于普通鄉民的巨大助益性,無疑正是這樣一種感性秩序的縮影。因此,用感性秩序來概括中國傳統鄉村社會的特點,更加具有說服力與可操作性。
中國傳統鄉村的感性秩序本質上源于自然秩序觀的道德合法性,是鄉民在長期的生產生活實踐的互動中形成的,具有極強的倫理性質,并且其賴以運行的非制度性的規范是與鄉村社會自身發展的經濟、社會狀況相契合的。在轉型中國鄉村秩序的確立過程中,必然也經歷了不同制度與不同規范之間的博弈和選擇,這種秩序的確立是經過歷史考驗的最適合鄉村社會發展的秩序。極具感性特征的鄉村秩序既符合學術思潮的感性回歸主題,又是合乎轉型期中國社會特征的自然選擇的結果。
滕尼斯(1999)說過:“人的意志在很多方面都處于相互關系之中,任何這種關系都是一種相互的作用。這些作用的情況是這樣的:肯定的作用或者否定的作用。而關系的本身即結合,或者被理解為現實的和有機的生命一這就是共同體的本質;或者被理解為思想的和機械的形態一一這就是社會的概念”。滕尼斯在這里試圖對共同體和社會做出區分:共同體建基于感性秩序,社會建基于理性秩序。“關系”即“慣習”,是人們在長期的歷史生活場域中形成的倫理、道德、風俗習慣等行為規則。滕尼斯的“共同體—社會”二分法對于分析中國鄉村社會變遷及其秩序型構具有借鑒意義。
中國的傳統鄉村社會,最突出的地方就在于它是以親情、家族、血緣和地緣為內核的社區共同體。鄉村里的人在進行決策和選擇時,與所謂的理性邏輯推理相比,自身周圍錯綜復雜的聯系往往更為關鍵。中國人以面子、關系立身,以親情、圈子立世,而正是這些普遍的社會常態構成了中國鄉村社會獨特的感性特征,它實質上是基于人與人之間有機的和現實的感性聯系的共同體性質的生存形態。因此,中國鄉村秩序本質上是一種具有行為主體互動無意識性、互動規則潛在性,并對行為主體具有助益性的感性秩序。
梁漱溟(2006)曾深入分析過中國鄉土社會人們的日常行為方式和行為選擇所具有的感性特征。他認為,與西方社會的契約關系相比,中國社會缺乏帶有契約性質的團體生活,因而家庭的地位就得到了凸顯。家庭倫理主導人倫關系乃至社會關系,久而久之形成了一種獨特的運行規則,即“視其倫理關系之親疏、厚薄為準,愈親愈要共,以次遞減”。而以情感為基礎的家庭關系推及整個群體之間就構成了人與人之間普遍的人倫關系,推及社會之后逐步則形成了人與人之間廣泛連接和錯綜復雜的社會網絡。人們在倫理本位的社會網絡中展現的以情感為依據的社會行為本質上正是一種基于感性的行為,從而使以家庭為根基、以倫理為本位的中國傳統社會的社會秩序具有濃厚的感性特征。
費孝通(1988)則提出了更加具有概括性的解釋,他以形象的“差序格局”概念來解釋中國傳統社會的人倫格局。他認為,國人以家庭關系為行動基礎,以家庭衍生的血緣和親緣關系為路徑,形成了以個體自身為中心呈水紋狀向外擴散的親疏遠近各異的差序格局。差序格局影響下的人們的行動以傳統“禮法”為準則。他認為,禮是一種對行為和目的之間的關系不用邏輯推論和計算預測的傳統準則,是對人們的行為具有示范和引導作用的符號與儀式。無需邏輯推論,只需直接作為經驗模式去效仿,這哈好是感性活動的基本特征。
甘陽(2007)指出:“春秩大一統”是指在中國這個歷史文明共同體內,人們具有共享的文化傳統和習俗。沒有這種共同的文化認同,也就不可能有任何歷史文明共同體。“春秩大一統”同時是指中國這個歷史文明共同體具有高度的歷史連續性。中國社會變遷本身既有斷裂性也有續接性,傳統文化及其表現在鄉村中的根基依然存在,并以隱蔽的形式長期發揮著作用。
中國鄉村秩序的感性特征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中國傳統鄉村共同體的延續和發展,中國鄉村感性秩序也以其血緣關系、親情關系和地緣關系的聯系塑造了鄉村共同體的社會行動和社會結構,形成了獨特的互動機制和運行機制。
從轉型期中國鄉村社會來看,其社會結構已非“禮俗社會”、“鄉土中國”,其社會行動也非基于“共同體”的“差序格局”。近代以來,商品經濟和國家政權建設造成傳統鄉村社區(共同體)結構解體,導致感性秩序失去社會結構基礎。與此同時,中國的社會轉型并沒有形成西方社會變遷過程中的現代性“社會”。迫于后發展歷史情境,國家政權建設成為社會轉型的重中之重,通過國家政權建設建構了一個迥異于“社會”的“國家共同體”。“禮俗社會”和“鄉土中國”恰恰成了“國家共同體”現代化(“理性計劃”)“改造”的對象。中國鄉村感性秩序陷入全面崩解的境地。
三、二元敘事結構下中國鄉村感性秩序的崩解
近代以來,在理性化、商品經濟以及國家政權建設的現代化浪潮的沖擊下,中國鄉村發生了劇烈的社會變遷。傳統的鄉村感性秩序大多被扭曲或被異化。
理性化和個體化是現代社會區別于傳統社會的兩個最重要的標志,現代國家的行政化和經濟生活中的市場化兩股力量所塑造的是完全不同于傳統鄉土社會的新社會(李遠行,2013)。無論是國家行政職能的延展還是市場資本的擴張,都體現了滕尼斯所說的“社會”形態的關系。個體化社會以法治為基礎建立了一套理性秩序,以確保行政效力和提高經濟效率。但是,這種理性秩序的外生性(吉登斯謂之“抽離化”)同時也帶來了不確定性,從而使個體處于風險之中。而在傳統社會中,感性秩序所塑造的是有著鮮明界限和區隔的共同體(現實的和有機的),共同體成員擁有明確的責任與身份安排。理性化和個體化主導下的現代社會的運行邏輯無法保證這種確定性。理性化導致事實上的單一的個體,傳統社會的原則、習慣和人與人之間的種種聯系被隔絕和淡化了。所以,在現代性之后,人們將目光再次聚焦于感性秩序,以對沖過度理性化帶來的后果,20世紀30年代在先發國家興起的社區復興就是具體的應對措施之一。
在中國,由于對國外思想引進和吸收過程中存在的盲目性,形成了獨具中國色彩的“傳統一現代”二元敘事。所謂現代化(又稱社會轉型),就是從自然經濟走向市場經濟,從農業社會走向工業社會,從倫理社會走向法理社會,從農村社會走向城市社會,從感性社會走向理性社會……,本質上就是西化論(李遠行,2013)。現代性與現代化不是同一個概念。現代性基于西方社會變遷的歷史過程;現代化則是理論建構,是發達國家為發展中國家定制的意識形態,即西方社會及其變遷是所有國家的模板。這種二元敘事由于無視不同國家的歷史文化傳統和國情,破壞了社會變遷的連續性,導致中國傳統鄉土社會感性秩序所具有的良性互動機制和運行機制被懸置甚至被徹底否定了。
首先,傳統鄉村感性秩序支撐下的共同體對個體的庇護關系趨于解體或分化,鄉村逐漸失去了原來的約束力和向心力。在當下鄉村,只剩下家庭是還能維持感性秩序意義上的載體,但家庭也處于一種不穩定狀態中,個體只能獨自地面對一切,這種狀況的結果就是行為主體的失范和鄉村社會的失序。
其次,傳統鄉村感性秩序能夠確認的身份認同出現隱身化。身份認同對于共同體成員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由這種身份認同帶來的約束力和成員之間的聯系感對于維持鄉村感性秩序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在現代化浪潮席卷鄉村的情境中,行為主體缺乏歸屬感和位置感,其社會行動隨波逐流,人與人的關系因理性算計產生陌生化、疏離化以及信任缺失,導致社會互動成本急劇升高。
再次,傳統鄉村感性秩序的精神基礎崩塌。傳統鄉村社會的感性秩序是一個完整的社會文化體系,包括風俗、習慣和禮儀等,它們共同形成了感性秩序持久、有效的精神基礎。在《共同體與社會》中,滕尼斯(1999)指出,精神共同體在與血緣共同體、地緣共同體相結合的過程中,形成了真正的人和最高形式的共同體。它是心靈生活的相互關系,最終的成果是共同體的道德。而現代化理論浸染下的鄉村文化無疑是缺乏這種道德或倫理元素的,更難企及精神共同體了,在村民身上的具體表現就是生活意義的缺失和日常行為的失范。
實際上,即使是在西方的個體化過程中,共同體所賴以存在的感性秩序也并沒有消亡,而是作為傳統資源積淀在“社會”之中。從共同體走向社會是一個連續統過程,是連續性與斷裂性的統一。感性秩序(慣習)與理性秩序(法治)相輔相成構成現代社會的精神基礎,這是20世紀30年代在西方何以發生社區復興的根本原因。傳統社會結構的基本構成是共同體(社區),現代社會結構的基本構成是組織。前者的社會行動遵循慣習,后者的社會行動遵循法治。組織有利于利益獲取,社區(共同體)有利于意義實現。
1840年鴉片戰爭至新中國建國前,隨著商品經濟的滲透,基于自然經濟的農耕文明遭到了破壞。自然經濟是中國鄉村社會結構的經濟基礎,農民家庭以社區為依托通過社區內部協作和互濟應對諸多生產、生活風險。商品經濟則是通過整合地方性社會甚或全球性社會的生產要素來追求效益最大化,所以要求社區開放邊界以實現市場配置資源,由此導致村落社區解體。社區解體的后果是傳統中國官僚體制對鄉村的低成本統治失去效力,導致鄉村失序。所以,最緊要的任務就是國家政權建設,即試圖將國家官僚機器的末梢插入社會底層以重構秩序。這種秩序凸顯了“理性計劃”,無疑是一種區別于傳統感性秩序的理性秩序。
清末的“戊戌變法”,維新派試圖在政治上建立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是建立現代國家的嘗試。民國時期的鄉鎮體制改變了“皇權不下縣”傳統,國家權力通過鄉鎮公所和保甲向鄉村全面滲透。20世紀30年代的“鄉村建設運動”則是通過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結合的原則,實現對鄉村社會的改造,以期重構鄉村秩序。但是,由于建立這樣的統治成本過高,而當時生產力水平低下,加之軍閥割據和日本發動侵華戰爭等內憂外患,其結果是,一方面,鄉村感性秩序趨于崩解,另一方面,國家理性秩序也沒能有效建立起來。
新中國成立初期至人民公社時期,由經濟活動形式的合作化運動到“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體制的建立,國家行政力量逐漸滲透至基層鄉村,形成了國家行政力量全面控制鄉村社會,實行計劃經濟的國家共同體。國家確立的新的鄉村社會權威,本質上是在外部力量的作用下得以建構和取得合法性的。生產隊、大隊班子成員必須由貧下中農成份的人擔任,迥異于之前的鄉村權威生成方式。鄉村秩序就是國家秩序。雖然鄉村秩序得以重建,但是,鄉村經濟、社會生活也因此而缺乏積極性和主動性。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行初期,國家放松了對農民生產活動的限制,激發了農民家庭的生產積極性。所謂“交足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剩下都是自己的”所產生的刺激作用只是表現在農業生產。領域,而且是在農產品非商品化的條件下發揮作用的。此種制度設計有助于激發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能動性,卻無助于提升鄉村社會生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并且生產單位退縮至家庭,導致鄉村原子化的后果:國家和村落社區的權威同時離場,既無“政”,也無“社”,只有“家庭”。鄉村原子化不同于個體化,個體化是“社會”的產物,在西方社會變遷過程中,無論是被逐出領地的依附農還是圈起地養羊的領主,都成為了市場的主體-一要么轉變為產業工人,要么轉身為農場主或企業家。原子化則是基于下述情境:一方面,國家政權撤離鄉村社區,鄉村秩序的外部力量失能,同時造成由國家政權扶植的原有村落社區權威失去合法性;另一方面,家庭成為基本的結構單位,村落社區解體,失去形成感性秩序的結構基礎,導致村落社區叢林化,弱肉強食,自生自滅。所以,20世紀80年代中期之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帶來的經濟紅利即觸及天花板,止于溫飽,缺乏發展,并且鄉村失序問題開始凸顯。
村民自治制度就是在上述背景下推行的。中國第一個村民自治組織產生于廣西宜州一個偏遠的山村即原合寨生產大隊的一個生產隊—果作屯。果作屯搞村民自治的最初意圖非常簡單,就是治安聯防。隨著分田到戶,原生產隊的約束力逐漸減弱,賭博、偷盜、亂砍濫伐集體山林等行為日益嚴重,所以,屯里成立了村委會,領導成員通過村民選舉的辦法產生,制訂了“封山公約”和“村規民約”,取得了不錯的效果,其他村莊開始仿效,不久便在整個合寨行政村乃至更大的地域推開。可以看出,村民自治制度的設置源于人民公社體制解體后,村民為應對村莊公共事務缺位而自發成立的自組織形式,是對國家行政權力收縮之后權力真空導致鄉村失序以及集體行動匾乏的自救行為(李遠行,2013)。這種鄉村社會秩序主要來自于鄉村社會的內部權威,鄉村作為行動主體參與了社會秩序的建構,并重新進入了鄉村基層社會的互動結構。由此,鄉村社會的感性秩序得以重新建立,大體上實現了鄉村社會的穩定。鄉村內部權威的復蘇,在非市場化的條件下,與國家在鄉村基層(鄉、鎮、行政村)的權威發生沖突是必然的,所以,國家很快將其體制化,賦予其濃厚的行政管理色彩,導致鄉村社會秩序的再國家化。這種再國家化是以實現所謂鄉村民主為價值偏好,結果卻是不僅沒有實現民主的價值,而且進一步消解了鄉村尚在復蘇中的感性秩序資源,導致鄉村進.步原子化。
20世紀90年代后,市場經濟浪潮和城市化浪潮對鄉村內生的感性秩序產生了更加劇烈的沖擊。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經濟理性思維占據了主導地位,農民的社會行動更趨于理性化。由于冷戰結束后的經濟全球化,中國鄉村大量的剩余且廉價的勞動力使中國工業化呈現“后發優勢”,同時也形成了資本對勞動力的全面牽制。市場經濟改變了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同時也改變了中國鄉村的社會結構和社會行動,最終改變了鄉村秩序。
從社會結構的層面看,農業實現商品化生產后,受規模化和集約化條件的制約,農戶家庭農業收入微薄,大量青壯年農民選擇外出務工,鄉村出現人口過疏化。留守老人、留守婦女、留守兒童成為村莊里的主力軍,家庭功能被拆解。青壯年勞動力流失造成家庭生產功能失能,父母外出造成家庭教育功能缺失以及老人農業等。家庭被視為社會結構最后的堡壘,家庭功能殘缺不全不僅降低了農民的生活質量,而且破壞了鄉村社會的倫理秩序基礎。
從社會行動的層面看,在商品經濟條件下,農民外出務工或兼業是理性選擇。外出務工帶來的文化沖突以及市場導向下的利益追逐,使得鄉村社會趨于陌生、疏離,人際關系的紐帶漸漸松動,鄉村人心渙散、文化乏味、集體感缺失、凝聚力弱化,鄉村社會原有的“熟人社會”、“溫情生活”支離破碎。行政一體化力量通過公共權力的運作,使私人利益交換替代了親情關照,進而使農民個體行動在公權力被私有化的過程中喪失了有效性,導致鄉土社會中的權威逐漸喪失。鄉村精英對于維護鄉村秩序的作用開始減弱,老年人的地位日趨下降,年輕人則將關注點置于村落之外,鄉村感性秩序賴以存在的社會資源日益減少。
城市化浪潮也加重了鄉村失序程度。眾所周知,中國的城市化是建立在城鄉二元結構基礎上的,是城市中心主義的城市化。農民外出一般是到城市打工,作為產業大軍,其身份依然是農民,難以分享城市發展的成果。農民進城只是出賣勞動力,這就意味著他們喪失勞動力后還是要回到戶籍之所,由此造成中國大多數村莊衰而不亡。除掉在城市擴張過程中被吞并的村莊,絕大多數村莊依然存留下來,只是大多數陷入“空心”狀態。一個陷入持久衰落中的鄉村如何形成秩序?
四、結論與討論
如前所述,在當前鄉村社會秩序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秩序建構方式和運行邏輯。一種是基于現代化理論的理性化建構,其主導性力量是國家和市場,其秩序基礎是法治,其運行機制多是宏觀的、外導性的、自上而下的頂層設計,它本質上是理性主義指導下的產物;另一種則是對應于“共同體”的感性秩序的重構,通過對傳統鄉村感性秩序的倫理道德、風俗習慣、宗教信仰、家族宗族等文化資源的挖掘,來重塑鄉村共同體休戚與共的精神價值和現實集體意義。兩種建構方式和運行邏輯并非相互對立,而是相互補充。理性小農和道義經濟并非相互排斥的行動邏輯,斯科特一波普金論題在轉型期中國的鄉村社會都有體現。理性小農適應不斷加深的市場經濟和理性秩序,道義經濟有利于規避現代社會風險和感性秩序建構。農村合作社就是一個例證。當前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考慮的是經濟功能,其社會效果沒有得到凸顯。實際上,在鄉村社區普遍發生解構的情況下,合作社還具有社會功能—互助、守望、凝聚以及形成慣習。社區解構不同于社區解體。社區解體是指社區邊界開放導致社區功能漸失的過程,社區解構則是指村落社區形式上還存在,其功能卻全失的狀態。合作社的經濟功能能夠滿足市場化條件下農民理性利益訴求,它搭建了一個個體小農與市場對接的平臺;合作社的社會功能則彌補了由社區解構帶來的安全、團結、意義和秩序的缺失。鄉村感性秩序形成的標志是集體意識和慣習,而集體意識和慣習只有在一個系統的平臺上才能形成。因此,農民合作社的社會功能的拓展是當前合作社建設中的應有之義。
綜上,在城市化浪潮下,中國仍然存在數量龐大的村落和鄉村人口以及農民工群體,似門是鄉土文明和倫理本位的感性秩序的根基和載體。中國鄉村獨特的集體活動空間、文化儀式以及村民間的信任關系等具有感性特征的社會行為傳統在某種程度上依然存在著。這些傳統并非意味著某個過去,也并非意味著落后,它參與建構“當下”,并可以成為積極有意義的將來的組成部分。因此,無論是頂層設計還是鄉民自身的行為規范,從感性秩序理解中國鄉村社會結構和農民行動,充分發掘鄉村感性秩序資源,形成國家與鄉村社會、城市與鄉村的良性互動,從傳統中尋找資源,結合新的元素和新的時代特征進行創造性的融合,對于重構中國鄉村新秩序是不可或缺的。
參考文獻: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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