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農民專業合作社起源于19世紀中葉,距今已有160多年的悠久歷史。目前,盡管澳大利亞農民專業合作社數量呈遞減趨勢,但在城鄉還普遍存在。澳大利亞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經歷了一個半多世紀的發展過程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特別是在金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方面取得了豐碩成果,值得借鑒。
一、澳大利亞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支持經驗
(一)完善的農村金融立法體系
澳大利亞農村金融立法體制上主要來源于州或領地立法和聯邦政府立法。根據農業經濟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特點,來自州或領地政府立法主要有:塔斯馬尼亞州設立的《1995年農村調整法案》,維多利亞州設立的《1988年農村金融法》,南澳大利亞州設立的《1963年農村貸款擔保法》,昆士蘭州的《1996年信貸(農村金融)法》,新南威爾士州的《1989年農村援助法》等。來自聯邦政府的立法主要有:《1998年所得稅(農場管理存款)條例》,該條例旨在通過特殊銀行的存貸業務來調整盈虧年份之間的稅前利潤,進而避免農民專業合作社因季節性波動而產生的不利影響;《1992年農戶援助法案》,該法案對農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農業生產經營設定了援助與退出的機制,有力地促進農業經濟的快速發展;《1992年農村調整法》旨在促進農場事物改進計劃,在寬松的金融環境下保持盈利,實現可持續性發展。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澳大利亞農村金融立法無論是來自于州政府還是聯邦政府在立法內容上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一是規范政府與金融業通過援助、救濟等手段在金融領域內來幫助農戶或農民專業合作社;二是規范政府以金融鼓勵、金融優惠等來促進農業可持續性、環保性發展,提升農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二)豐富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
澳大利亞金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主要來自于政府、銀行和保險公司所形成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政府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中處于政策引導的輔助地位,而銀行和保險通過市場化的方式在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中占有主導地位,也是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主力。
1.政府方面
澳大利亞聯邦政府的農村金融服務主要由農林水產部來制定和實施相應的政策方案,以保持、提升澳大利亞的漁業、林業、稻谷、小麥等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盈利能力、可持續發展能力以及國際競爭能力。具體的服務項目主要為農村金融咨詢、農業金融論壇、“異常情況”救助。州或領地政府根據自身的特點和需要可以自行制定并執行相應的農村金融服務政策,同時,通過立法授權農村金融公司、部門、機構等代表州或領地政府實施各項靈活的農村金融服務項目,具體包括生態資源保護項目、自然災害救助項目、農業發展和啟動貸款。
2.銀行方面
在澳大利亞的銀行業中占主導地位的4大銀行分別為:西太平洋銀行、澳大利亞國民銀行、澳大利亞聯邦銀行、澳大利亞新西蘭銀行。這4大銀行均設有獨立的農業企業金融業務部門,其信貸份額占農民專業合作社整體信貸金額的70%左右。此外,還存在外資銀行和區域性的銀行提供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服務。貸款服務是澳大利亞銀行業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的主要業務,同時也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一些有針對性的特殊服務,如澳新銀行的谷農種植貸款、西太平洋銀行的谷物生產貸款等;農場管理存款計劃是幫助農民專業合作社應對因市場和氣候變化而造成的收入上的不平衡的一種重要的風險管理工具;除此之外,澳大利亞的銀行業還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理財服務、繼承規劃服務等。
3.保險方面
澳大利亞保險公司主要有9家,提供林業、農業、水產業和畜牧業等專業合作社的保險服務。從保險的產品來看,澳大利亞的保險公司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了豐富的產品,比如昆士蘭聯保公司提供的小農場保險、農場業務一攬子保險、農場人身一攬子保險等農業保險業務,內容包括農業生產資料、人身意外和疾病、家庭財產等各個方面。從保險的險種來看,澳大利亞所有的保險公司都提供包括風暴地震、暴雨、閃電、火災、冰雹等方面的保險業務,但一般會將山體滑坡、海洋運動、地陷風、暴潮等排除在外。
二、啟示:我國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支持的路徑選擇
(一)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運營
一是要整合資源做大做強農民專業合作社。澳大利亞的經驗啟示我們要把弱小的合作社聯合起來組成較大農民專業合作社。只有農民專業合作社規模強大起來,才能提高其抗風險的能力,才能贏得金融機構的信任。二是要完善治理機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治理機構,包括健全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大會制度,對合作社的注冊登記要進行年檢,在金融領域樹立良好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經濟法人形象。三是要規范財會制度。規范農民專業合作社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堅決杜絕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管理松散、賬目不透明、財務制度不健全問題的出現,努力提高金融機構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信任度。
(二)完善農村金融體系建設
一是要把規范合作金融引入到農村金融體系中。按照入股自愿、退股自由、互惠互利、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原則,為成員提供存貸服務、堅持二次返利利益分享機制和“一人一票”民主管理制度,確保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把合作金融內置于農民專業合作社中。二是發揮好農業發展銀行政策性銀行的作用,在大型基礎設施投入和技術推廣方面要擴大范圍,增加鄉鎮營業網點,與當地的農村信用社或農業銀行建立業務合作關系;發揮好商業性的農業銀行自身支農的社會責任,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相適應的產品和服務;發揮好農村信用社在支農服務上的主體地位,更好地為農民合作社提供金融支持。三是逐步完善農業保險機制、信用評價機制,提高農村金融產品創新能力、抵押物和擔保物的靈活性。
(三)健全農村金融相關立法體系
澳大利亞的經驗表明,農民專業合作社金融支持取得很大的成績,完善的立法體系是其根本保障。一是增加新的立法。當前我國《商業銀行法》并沒有對農村商業銀行進行界定,其他正式法律中也沒有提到,因此可以制定相應的《農村商業銀行法》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法》,各個地方政府也可以根據地方農村經濟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體系中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條例,避免政策的隨意性,滿足“三農”發展對金融需求的目標。一般應遵循服務“三農”市場定位和明確扶持政策為基本原則。二是在原有的立法中修訂或增加相應的條款。加快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修訂,確定股份制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中的法律地位;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措施、驗資年鑒、稅收優惠、抵押物、擔保物、農業保險、以及貸款貼息等條款可以寫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中,進一步豐富農村金融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律體系,促進農民專業合作社健康發展。
(作者單位:長江師范學院管理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民日報》(2017年03月25日 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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