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已經頒布實施6年,調解仲裁體系建設取得顯著成效,為什么還要出臺加強基層調解體系建設的意見?
張紅宇:近年來,隨著“四化”同步發展,農村改革不斷深化,各地普遍存在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日益凸顯,影響農村社會穩定、人心安定,成為制約深化農村改革發展的因素之一,直接關系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成敗。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農村穩定是廣大農民切實利益,新形勢下深化農村改革,主線仍然是處理好農民和土地的關系。中央高度重視土地承包糾紛化解工作,2010年頒布實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要求建立農村土地承包調解仲裁體系。2015年中辦國辦印發《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中辦發〔2015〕60號)的意見,要求“農業部門要加強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體系建設,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制度,建立健全鄉鎮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實行村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負責制,及時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中引發的矛盾糾紛”。
目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體系建設已取得顯著成效,全國共設立仲裁委員會2476個,為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農村土地承包調解體系建設還很薄弱,初步統計,僅有38.67%的鄉鎮成立了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大量的土地承包糾紛發生在基層、發生在村組內,農民群眾要求就近就地化解。當前基層農村土地承包糾紛調解體系不健全、制度不完善、調解員隊伍弱小,無法滿足農民群眾對及時有效化解糾紛矛盾需求。為貫徹落實中央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體系,我們制定了本《意見》。
記者:鄉村調解的優勢是什么?加強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體系建設有什么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
張紅宇:鄉村調解扎根農村、貼近農民,程序簡易、形式靈活、方便快捷,是及時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重要途徑。加強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體系建設,要貼合農村特點,充分發揮鄉村調解糾紛化解優勢,總體要求是通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在安徽小崗村的重要講話精神,認真實施調解仲裁法,加強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體系建設,完善制度,建立調解員隊伍,加強能力建設,形成“鄉村調解、縣市仲裁、司法保障”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化解機制。
對加強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體系建設,《意見》提出了四項原則:
一是堅持便民高效、符合實際。把方便群眾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鄉村調解組織、調解程序和調解方式要符合當地實際、快捷高效。二是堅持依法規范,健全制度。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要求,不斷完善鄉村調解制度,規范調解程序,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糾紛。三是堅持尊重實踐,創新方式。充分尊重實踐基礎上,積極創新,探索多種模式完善基層調解體系。四是堅持多元化解,形成合力。土地承包調解要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銜接,加強部門配合與協作,形成多元化解矛盾糾紛合力。
記者:加強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體系建設需要從哪幾個方面入手?
張紅宇:開展鄉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工作,組織機構是前提,人員隊伍是基礎,能力建設是保障。因此,加強基層調解體系建設,要重點做好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強調解組織建設。在鄉鎮設立或明確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制定調解委員會章程、議事規則,明確人員和職責。在村組,實行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負責制。二是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鄉村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員應當熟悉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了解當地情況。要加強對調解員的培訓,爭取用3到5年時間將基層調解人員輪訓一遍,建立一支群眾信得過的調解員隊伍。三是加強調解能力建設。整合利用鄉村現有資源,改善調解工作條件,保障工作經費,打造鄉鎮糾紛化解、法律宣傳、咨詢服務三位一體的綜合平臺,為農民群眾化解糾紛提供良好的基礎保障。四是規范開展調解工作。規范性是調解仲裁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獲得群眾信賴、樹立群眾威望的重要條件。各地要從調解范圍、調解程序、調解制度等方面,對調解工作進行規范。
記者:各地應如何規范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工作?
張紅宇:《意見》從三個方面對規范開展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工作做出了具體規定:一是明確調解范圍。《意見》明確,調解范圍基本與調解仲裁法律規定保持一致。即主要包括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流轉糾紛、收回調整承包地糾紛、確權糾紛,侵權糾紛等。調解屬于民間糾紛化解方式,對調解范圍不像仲裁、訴訟那樣要求嚴格,因此,為方便群眾糾紛化解,對農民請求調解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也可以受理。二是規范調解程序。根據糾紛調解一般進展規律,《意見》規定了調解程序供各地參考,具體包括啟動調解,聽取當事人陳述、講解法律政策、引導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協議書,將調解情況和資料整理歸檔等四個步驟。其中,調解協議書的制作是重要一步,《意見》明確協議書需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經調解人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才能生效。三是健全調解工作制度。鄉鎮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委員會應當制定章程,建立糾紛受理、調解、履行、回訪等工作制度。建立矛盾糾紛定期通報、研判和調解工作定期考評制度。要加強風險防控,建立信息反饋制度,及時向有關部門提供糾紛信息。建立告知引導制度,引導當事人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記者:為保證基層調解體系順利建設,《意見》對此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
張紅宇:為盡快加強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體系建設,滿足群眾糾紛化解需要,《意見》對領導保障、經費保障等提出了以下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將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工作納入基層黨委政府提升社會治理能力、深入推進平安建設、法制建設的總體部署,加強領導。各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要按照中央要求,指導鄉村調解工作,配合綜治組織,開展農村土地承包調解工作考核。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支持農村土地承包調解組織依法開展工作。各地要將鄉村調解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適當安排調解員工作補貼經費。
各地要積極落實《意見》要求,加強指導部署,加快完善基層農村土地承包調解體系,推動建立健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村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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