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征地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范圍,減少非公益性用地劃撥。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边@闡述了下一步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我們應沿著這個方向不斷進行探索。重點是把握好三個方面:規劃和用途管制是前提,同地同權是核心,市場化和法制化是手段。具體來講,要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關于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問題。同價的前提是同權,同權的重要表現是可以同等入市。要探索對集體土地還權賦能,從而實現同等入市。一是要賦予農村集體和農民直接支配土地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有效保障農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者可以將集體建設用地投入經營活動。當然,這樣做的前提是做好土地確權工作。二是要取消對集體土地交易主體的限制,允許各類主體進入農村集體土地交易市場,參與集體土地使用權交易。三是對國有建設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施以同樣的規劃和用途管制,對所有建設用地的管制只因規劃和用途不同而不同,不因其所有權人不同而不同。至少要做到以上三點,才有可能實現“同權”,從而實現同等入市和同價。
關于征地范圍問題。目前,政府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是城鎮化建設獲取土地資源的唯一合法途徑,征地目的也遠遠超出公益性范圍。因此,首先要縮小征地范圍。征地目的要與憲法要求相一致,也就是將征地范圍限定為公益性目的。可以采取正面清單或者負面清單的做法,對何為“公益性”作出具體界定。至于非公益性用地,則不再通過征收方式解決,可以探索購買、出讓、出租、合作等多種方式。其次,要推進征地補償市場化,廢除按照土地原用途給予補償的規定,修改為按照市場價值進行補償。這樣做會提高征地成本,但有利于抑制征地沖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總之,從長遠來看,就是要讓市場成為農村土地資源配置的主要手段,逐步廢除通過行政手段配置土地資源的體制。
關于土地財政問題。土地財政包括與土地有關的稅收和非稅收入,其中,土地出讓金是地方政府最重要的一塊非稅收入,占有很大比重。土地財政問題有其客觀原因,但已不可持續。但是,在當前的制度設計下,地方政府沒有積極性去減少征地,也需要這些土地出讓金來履行職責。為實現縮小征地范圍的目標,并保證地方政府有相應的財力來履職,就必須有新的制度設計。土地財政的改革應逐步由土地出讓收入為主,轉向土地出讓收入和土地稅收收入并重、土地流通環節征稅和保有環節征稅并重。要按照這個思路完善土地稅收體系,尤其是面向包括土地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土地增值稅。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北京日報 2017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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