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鄉探親,遇土生老爹,把酒話桑麻,聊盡人生事。說完了土改、人民公社、家庭聯產承包制后,老人又興致勃勃地談起了土地制度。
一、土地何不歸農民所有?
“家庭承包責任制在八十年代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有人主張這種土地制度要長期堅持下去,也就是說保持土地集體所有制,集體擁有法律上的土地所有權,但是土地的使用權歸農戶,這樣的土地制度你認為不好嗎?”我知道這個問題爭議很多,正好請教一下老人。
“集體?活了八十來年,我到現在也不明白什么是‘集體’,誰是‘集體’?誰的‘集體’?我們村的農戶合在一起算是一個集體嗎?好像是。可是這個集體是我們的嗎?是我們的為什么這個‘集體’的事我們說了不算?人民公社時,我們既不能決定種什么,也不能決定種多少,更不能決定怎么種!實行承包制以后情況有了很大改善,至少我們有了生產經營自主權,可以決定種什么、種多少、怎么種了。可是所謂集體所有的土地我們仍然沒有自主權。
我一時語塞,感覺不容易回答老人的這些問題,只得繼續提問:“你覺得現行土地制度有何缺陷?”
“據說保持現行土地制度的一個重要目的是為了保證公平,使得農村可以隨著人口的變動隨時調整土地分配格局,保證每個農民大致平均地擁有土地。可要這樣的話,土地必須隨人口變動隨時調整乃至重分,這樣每個農戶就不能長期穩定擁有一塊土地的使用權。
在這種情況下,誰還會積極地對自己的土地進行長期投資呢?而且,土地轉包、租賃程序的復雜瑣碎導致經營規模難以擴大。政府雖然也注意到了這一點,規定了土地承包期要在三十年以上,甚至還提出了 ‘生不增,死不減’、嚴禁土地調整的原則,以鼓勵農民對土地的長期投資,但如此一來上面所說的公平問題也就談不上了。三十年不變,也就失去了隨著人口變動調整土地、保證農地均分的功能了。顯然,現行土地制度顧了這頭顧不了那頭。
讓我說,既然承包期已經延長到三十年甚至六十年了,何不干脆實行完全的土地農戶家庭所有制度,把土地的所有權交給農民呢?就像當年土改時那樣。其實,這樣做無非是將承包期延長到沒有期限,并給予農戶對土地的最終處置權。”
“你是說土地歸農戶個人所有?有人說中國國情特殊,不能實行這種制度。”
“國情特殊在哪里?不就是說人多地少嗎?日本、韓國、還有咱們的臺灣,人均土地都比咱們大陸少,不都實行的是土地個人所有制度嗎?人家農業不都很發達嗎?老百姓也很富,聽說人均收入是咱們的十到二十多倍呢。”
“有人說土地集體所有制基礎上的均分機制可以從根本上解決了私有制數百年來都無法解決的‘人人有飯吃’的生存保障問題。您怎么看?”
“純粹瞎掰!‘人人有飯吃’是基本生存保障,‘人人有房住’是不是基本生存保障?為了實現城里人‘人人有房住’是不是城市住房也應該均分?為了住房均分是不是城里也必須實行住房集體所有制,怎么沒聽說有人這么主張呢?忽悠農民是不是?
再說了,臺灣的人均耕地不是比大陸還少嗎?他們實行土地個人所有制能夠很好地解決‘人人有飯吃’,大陸咋就不行?
況且,咱們現在實行的是所謂土地集體所有制,可三農問題不是也日益突出嗎?城鄉收入差距不是越來越大嗎?”
二、怎樣的土地可以更好地成為農民的保障
“有人說實行農地集體所有制是為了保障社會公平、避免土地兼并、防止無地貧農戶的大量涌現。因為如果土地歸農民個人所有,農民一旦賣掉了土地就失去了最后的保障。”
“什么意思?就是說村鎮干部以“集體”的名義任意處置土地比農民自己擁有土地更有保障?怎么總把農民當傻瓜呢?誰的孩子誰心疼,個人才是個人利益的最大保護者。”
“你說得對。現在所謂的土地集體所有,并不是農民集體所有,農民沒有對土地的處置權,實際擁有處置權的是任期只有三、五年的各級政府官員。越來越多的情況是地方干部和商人發著土地轉讓的大財,農民卻被排斥在土地轉讓談判之外,面臨著任人宰割甚至流落失所的境地。”
“是啊,當年地主要想得到農民的土地,還得想方設法得到他的地契和手印。現在的干部變賣村里的土地哪還需要什么地契和手印,有時候甚至都不征詢農民的意見。你說農民的保障在哪里?”
老人越說越激動,沒等我插嘴,他接著說道:
“生活保障就應該集體所有嗎?那咱們中國人幾千年來都是靠養兒防老,按照這些人的邏輯,是不是農民的兒女也要集體所有啊?
說什么土地是農民最后的生活保障,所以不能允許農民自由買賣。那么,房子是不是城里人的生活保障,怎么就允許城里人自由買賣呢?政策還允許城里人以房子作抵押向銀行貸款呢?
我聽說在銀行貸款中,個人貸款還款率最高,個人貸款者信譽最好。其實這很容易理解,無非是一個最基本的理兒:沒有人像自己對待自己的財產那樣高度謹慎的了。不管城里人還是農村人,都是這個理兒。我敢肯定,如果實行土地家庭所有制,允許農民用農地做抵押獲得貸款。大部分農民需要資金時必定不會選擇賣掉土地,而是選擇抵押貸款。”
“你說的很對,如果土地歸農民自己所有,農民還能不珍惜自己的土地?不過,你覺得土地可以作為農民的保障嗎?”
“對于保障問題,首先,農民進城務工不一定要把地賣掉,他可以將土地出租,不但有固定租金收入,一旦打工失敗,還可以回家種田。毫無疑問,個人擁有所有權的土地租金肯定高于沒有所有權的承包地使用權轉讓金。其次,農民可以用賣地的資金買一份商業保險來保障年老之后的生活。只有當土地屬于農民個人所有、可以自由轉讓,這樣其市場價值才能最大化。”
“不過,有人擔心一旦土地歸個人所有,可以自由轉讓就會出現土地兼并從而引起社會動亂,比如歷史上很多朝代的農民戰爭就是由于地方豪強兼并土地引起的。”
“怎么這都拿出來嚇唬人了?只聽過‘官逼民反’,還沒聽說過‘地主逼民反’的,陳勝、吳廣、李自成、洪秀全,哪個是地主逼反的?”
“這倒也是,許多資料表明,‘土地私有—土地買賣—土地兼并—兩極分化—農民戰爭’的說法根本不符合中國的史實。中國歷史上出現的土地兼并與土地個人所有制并沒有多大關系,倒恰恰與土地所有權沒有法律保障有關,土地兼并不是通過自由的土地買賣,而是利用特權強行霸占。
縱觀中國幾千年歷史,大一統的帝國專制體制肆意盤剝和掠奪民眾利益才是中國民眾每隔一段時期民不聊生、不得不反的根本原因。中國大多數專制王朝存在著這樣一個循環:王朝到了繁榮巔峰時政府規模急劇膨脹,‘十羊九牧’的格局出現了,政府開始橫征暴斂,苛捐雜稅越來越重,民眾日益不堪重負,最終走投無路,揭竿而起。所謂‘黃宗羲定律’指的就是這種循環。這種循環和土地個人所有制沒有必然關系,也根本不是地主階級逼得老百姓活不下去,逼得老百姓沒有活路的是專制政府而非地主階級,所謂“官逼民反”正是這一現象的準確寫照。直到今天,我們所看到的暴力拆遷、侵奪耕地等現象,真正的實施者也并非商人,而是政府。”
“所以在今天的中國,絕不是保持現有的土地制度就能夠保障農民利益。我覺得,解決中國三農問題,需要逐步實現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實現土地農戶個人所有;二是逐步在實現村民直選的基礎上真正實現村民自治;三是大力減少政府規模,減少老百姓供養的官員數量。”
三、什么樣的合作社?
“有人認為合作社是農村發展、農民走向共同富裕的一個不錯的選擇,你怎么看?”
“這要看是真正的合作社還是掛羊頭賣狗肉的合作社了。真正的農民合作社,應該是農民自愿組織、自主建立的,入社自愿、退社自由。你想一想,如果五八年我們有退社的權利,有不吃大食堂的權利,還會出現之后的三年大饑荒嗎?
“你覺得這種合作社是不是比農民單干要好?”
“如果土地集體經營真的可以帶來更高的收入,農民自然會放棄單干,積極加入合作社。不過,依我的經驗判斷,能夠成功的恐怕也只能是農產品收購和銷售類型的合作社,因為每個農戶的產量容易計算和監督,所以合作起來比較容易,另外也可以使農戶在農產品市場上建立價格優勢。
而在農業生產領域的合作社則很難成功,因為農業生產中的勞動投入很難計量和監督,很容易出現偷奸耍滑、出工不出力這種現象,所以成功的農業生產模式只能是以家庭為土地的所有者和獨立的生產經營單位的模式。”
“你說得有道理。聽說英國的農戶合作社和我們臺灣地區的農會相當成功,他們就是農產品流通領域的農戶合作社。一方面合作社的成立對農產品價格有一定的影響能力,另一方面還提高了農民的政治地位。”
“但根本的還是應該讓農民真正擁有自我組織、自我管理的權利,只有農民對自己的事務擁有真正的發言權、選擇權時,農民的共同富裕和三農問題的根本解決才有可能。”
“有人認為規模經營是農業發展的歸宿?為了盡快地、低成本地實現規模經營,不能實行土地農戶個人所有制。”
“農地的規模經營?要規模經營,是不是應該把農地集中在種地能手手中?可是除了土地個人所有制可以自由轉讓土地,又還有哪種辦法能夠有效地將耕地集中在有經營才能的人手中?很明顯,在土地可以自由轉讓的條件下,只有土地個人所有制下才能做到這一點,誰種地的收益最大誰出的買地或者租地價格才會最高,打算賣地或者出租土地的農民自然會把地賣給或者租給出價最高的人,當然也只有那些賣地或者出租土地的收益高于自己種地收益的農民才會賣地或者出租土地,這樣土地不就集中到種地能手手中了嗎?而賣地或出租耕地的農民也得到了一個好價錢,不管是經商還是進城務工,不也就有了更好的保障了嗎?而且這樣一來,留在農村的都是一些種地能手和懂農業經營人,這樣的人留在農村,怎么不會建設不好新農村?”
作者系中國社科院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經濟學家茶座》第2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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