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農業合作組織增強農產品競爭力
美國:農業合作組織是推進農業現代化的中堅力量
美國的農業合作組織形式多樣,有農業合作社、農工商聯合體等等,一般一個專業合作社只經營一種產品并對其進行深度開發。總體上,美國農業合作組織的運作遵循三個原則:一是加入合作組織的農戶有權享受該組織提供的各方面服務。二是不區分繳納會費和交易數量多少,所有會員在該組織的管理活動中擁有一票權利,所有成員都一樣。三是合作組織的盈利要根據會員與合作社的交易額返還給會員。
農業合作組織是避免市場風險、保護農民利益的有效方式。目前,美國已建立了4.8萬個農業合作組織,形成了全國性網絡,它們成為推進農業現代化的中堅力量。美國政府為鼓勵農業合作組織發展,出臺了一系列稅收減免政策。美國家庭農場絕大部分是農業合作組織的成員,市場上大部分農產品由農業合作組織提供。
法國:農業合作組織增強了農戶決策科學性,合理規劃農業布局
法國的農業合作組織主要分為兩種:一種是全國性農業合作組織,比如法國全國合作社協會、法國農業合作社聯盟等,另一種是基層農業合作組織,比如農業共同經營聯合體、農產品營銷合作社、農業經營合作社企業、農業互助信貸合作社等。法國農業合作組織覆蓋了農業和食品行業的上中下游各環節,在農產品生產、加工、流通,農業技術推廣,農業教育培訓等各方面都發揮著重要作用。
法國農業合作組織的特點:一是自愿加入,民主管理,對內服務,對外經營。二是為現代農業提供全方位服務,涵蓋農產品加工、儲存、運輸、科技、保險、法律咨詢等各個領域。三是為市場與農戶搭建橋梁,連接農產品生產和銷售,通過整合農戶集體的力量,增強對外議價定價的能力和市場話語權,及時避免農戶面臨的市場風險,提升農戶農產品的競爭力。四是引導農戶科學經營決策,以其專業的農業技術和經營管理人才、監測和預測農產品市場價格能力、農產品市場價格議價定價能力,來增強農戶決策的科學性,合理規劃農業布局,增強抵抗各種風險的能力。
巴西:農業合作社組織農戶聯合向國外銷售農產品
農業合作社是巴西主要的農業合作組織,其任務是向農戶提供農業生產、農產品出口的咨詢服務與技術幫助,組織農戶聯合向國外市場銷售農產品等。農業合作社實行股份制,每個成員擁有相應的股份。目前,巴西有各類合作社5500多個,涉及農牧業、消費服務、勞動、信貸、衛生、電力、通訊等10多個領域。
巴西政府非常重視合作社在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方面,政府通過立法為合作社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合作社法》對合作社的建立、權利、義務、政府的支持等做出了明確規定。另一方面,巴西政府指定政府部門進行扶持和指導。農業部對合作社的發展給予了積極扶持,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對合作社進行指導和管理。
科技提升農產品效益
美國:“三位一體”農技推廣網絡提高了農業生產力
美國農業科技貢獻率已達70%以上,以基因工程為特征的現代生物技術和以計算機、網絡系統為代表的高科技產品已被廣泛運用于農業領域,極大地提高了農業生產力。比如,通過實施基因技術培育出性能優良的動植物品種;利用衛星定位系統將士地劃塊測得的土壤綜合養分數據開發成電腦軟件,用于科學指導農業生產,大大提高了土地的產出率。同時,美國農業技術推廣體系也比較健全,形成了教育、研究、推廣“三位一體”的推廣網絡。
法國:每5年設定相關農業科技發展項目,項目研究必須以合作形式進行
在農業投入保障方面,法國農戶按照收入上繳營業稅進入專門稅庫,資金直接用于科研、技術推廣、人才培訓等。在科技創新方面,法國農業部每5年設定相關的農業科技發展項目,同時每年還有招標項目(如生態農業、新能源生產等),項目研究必須以合作形式進行。在技術推廣方面,隸屬農業部的農商會負責地方的農業技術培訓和推廣工作以及農業企業注冊,為青年農民提供信息,參與農業科技項目的研究和協調,幫助銷售農產品,督促農民加強環境保護,反映農民訴求等,全方位的服務使得農商會成為落實法國農業政策的重要主體。
巴西:科學制定區域規劃,提高農業生產效益
早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巴西就制定了國家生物技術計劃,農業生物基因技術研究較為成熟,并得到廣泛運用。目前,巴西的農業科技創新已經形成了一套成熟完整的體系,由農業科技創新研究機構、成果與技術推廣機構和相關農業科技創新支撐措施組成。其中,作為國家最大的農業科研機構,巴西農業研究院對全國各個地區的農業生產條件,如土地、氣候、水源、市場等進行大量的考察研究,最終確定適宜在各個地區種植的農作物品種。聯邦政府據此制定出區域規劃,采取相應的鼓勵措施或制定推廣政策,引導當地農民或農場主調整生產方式,引進和采用農作物優良品種,放棄傳統農作物轉而改種經濟價值更高、更有利于保護環境的其他農作物,從而提高農業生產效益。
農業保險保障了農業經營者的收入,降低了減收風險
美國:農作物保險幾乎覆蓋了所有農作物,為農業構建了一道牢固的安全網
早在1933年,美國國會就通過了《美國聯邦農作物保險法》,授權聯邦政府建立聯邦農作物保險項目,為農作物生產提供保險。1980年以后,美國聯邦農作物保險逐漸由初期政府經營的模式轉變為目前的政府主導、市場化運作的模式,成為聯邦政府支持農業的重要政策工具,為美國農業構建了一道牢固的安全網。目前,美國農作物保險范圍幾乎覆蓋了所有的農作物,并將商業性保險與政策性保險結合起來,由商業保險公司和農業再保險公司提供較高水平的保險。美國聯邦作物保險公司規定,對于農作物生產風險責任,農戶承擔損失金額的25%,公司賠償損失金額的75%。以農民個體與保險企業分擔相結合的承保方式,既能激勵農業生產者在投保后繼續加強管理的責任意識,避免在農業投保過程中出現道德風險,也減少了政府的農業補貼支出。
法國:大宗產品實行強制性保險
法國的農業保險體系實行商業化運作,保費完全由市場決定,政府不干預保險公司的經營,保險公司可展開競爭。保險合同包括冰雹、風、霜凍、干旱、洪澇、連續陰雨等風險。農民可自愿選擇兩種合同方式之一進行投保,一是按農作物種類劃分,投保對象是農作物,農民一旦將某種農作物投保,必須將其種植的所有此種作物全部投保,否則不能享受保費補貼。二是按經營戶劃分,投保對象是經營戶,目的是在農戶間進行風險轉移。此外,法國政府制定了《農業保險法》,規定農業保險的項目由國家法律規定,保險責任、再保險、保險費率、理賠計算等事項也用法律或法規確定。對一些關系到國計民生的大宗產品如水稻、小麥、大麥等則實行強制性保險。
巴西:農業保險與農產品最低保護價相結合
巴西農業保險由中央銀行獨家經營,分備耕、種植、管理、銷售四個階段的投保和“全額保險”、“分段保險”兩個險種,保險范圍以生產成本為上限。農業生產者可依據不同年份、生產條件和農作物,選擇相應的保險項目。根據規定,農業生產者在簽訂保險合同的同時,必須與“巴西農牧業技術推廣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同,接受技術指導,以確保農業收成,減少風險。同時,為消除農業生產者對農產品銷售的后顧之憂,由巴西生產資助委員會制定農產品最低保護價格,農業生產者可根據政府對不同農產品確定的最低保護價,因地制宜地自由選擇可種植的農作物。市場價格一旦低于最低保護價,政府將按最低保護價向農民收購所有農產品,以保障農業經營者的基本收入。
作者單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產品市場周刊》2017年第14期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