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單點合作到多點合作
摘要:農民專業合作社作為人合性經濟組織, 成員間的互信、互利是其存續和發展的關鍵, 而互助、互信的聯接點, 即本文所稱合作點, 體現了成員間合作的深度和廣泛度。合作社的合作點是合作社聯結成員的紐帶, 是合作社持續運行的基礎, 是合作社規范發展的核心, 是體現合作社本質特征的關鍵要素。通過對案例的剖析可以發現合作社從單點合作到多點合作, 而且具有“圈層結構”的特征, 同時合作社合作點存在虛實、密度、強度和彈性四個要素, 不同圈層結構的合作點要素組合影響合作社本質特征。合作點的“圈層結構”可以印證合作社成員異質性的必然性, 成員的異質性是合作社發展的動力源;合作社從單點合作到多點合作, 使得合作社組織發展更加穩定, 更具有持續性。
關鍵詞:合作社; 合作點; “圈層結構”;
一、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作點問題的提出
作為社會中相對弱勢的農民群體, 不僅對經濟的、政治的或者合作社組織的認知有限, 而且自身占有與可支配的資源相對較少, 無法通過單個參與市場競爭的方式來改變自己的弱勢地位。基于此,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合作方式是通過搭建組織平臺來促成農民之間的合作。無疑, 合作社不僅是一個平臺, 更應是全體成員能夠利用并且獲益的組織工具。需要揭示的是, 對于合作社的成員而言, 需要什么樣的組織工具?該組織工具提供什么樣的服務?以及單個成員如何利用該工具?或者說, 一個合作社的成員們是圍繞什么合作起來的?這是解釋合作社建立、維繼和發展, 以及空殼化和解散的基礎性問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條規定“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或者“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間合作, 組成互助性經濟組織。理論上, 合作社法界定了合作社的業務范圍, 該法定業務范圍應當是成員之間合作的點, 體現著合作社法立法的預設前提和價值目標。就“同類”而言, 制度安排初衷是為了使合作社成員之間更容易形成合作, 因為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和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具有利益趨同性。同時, 基于“同類”背景而產生的合作更容易形成規模效益, 有利于合作社在市場競爭中掌握話語權。
然而, 現實情況卻是許多合作社突破了合作社法所規定的“同類”之間的合作, 不同類農產品的生產經營者和不同類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的提供者、利用者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合作”, 如同一個合作社既有種植果樹的成員也有種植食用菌的成員, 而且合作社的效益反而有了提升。可見, 一個合作社中的合作點并不局限于, 甚至不取決于產品或者業務的“同類”, 而是合作社從單點的合作發展為多點的合作。合作社的法律制度強調同類的合作, 但是從實踐來看合作點過于單一, 導致合作社與成員間的連接很脆弱, 可能影響到合作社發展的可持續性, 而事實上在合作社發展過程中已經突破了同類的限制,即作為合作社組織來講已經圍繞著同類形成產業鏈條上下游和多元要素合作的共同體。那么, 同一個合作社內生產不同種類產品的成員們共同利益在哪里?這些合作社的合作點是如何形成并以該合作點凝聚成員的?
此外, 合作社法律制度旨在以惠顧返還的方式使成員能夠公平地分享盈余。但筆者在合作社的調研中了解到, 依法定的惠顧返還原則分配盈余的制度實施效果并不理想, 投資者的回報要遠遠高于普通的農民成員, 但這些農民并沒有通過一人一票的表決權扭轉該不公平分配方式的意愿, 也沒有因此而選擇退出合作社。成員對話語權的扭曲和剩余索取權被剝削的現象的隱忍, 并不能歸結于因為大多數農民缺乏權利維護意識,更大的可能是在這些合作社中存在著某種機制, 該機制能夠使普通農民成員追求經濟上共贏的目標仍然能夠實現。合作社成員的多點合作使得利益聯結的紐帶更加錯綜復雜,在合作社中成員的某方面利益受損, 但是其他方面的利益卻能得到補償, 單點合作時很難實現。本文將可能使成員能夠共享利益的節點稱為合作社的合作點。本文的研究目標, 就是試圖尋找基于合作點形成的合作機制的表現形態、特征及其演化邏輯。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作點問題的相關研究
從微觀上看, 農民專業合作社存續的關鍵就在于成員之間的合作, 合作社成員的特征會影響合作點的形成。當前, 在合作社的理論研究中, 學者們更多關注的是合作社成員異質性特征, 認為成員的異質性是我國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與經典合作社形成差異的重要因素, 而對本文研究來講, 合作社成員的異質性特征恰是成員之間合作點形成的基礎。大量研究指出, 合作社成員資源稟賦不同導致了成員的異質性, 成員異質性對合作社的發展產生諸多負面影響, 如黃勝忠、伏紅勇認為, 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創建和發展過程中, 資源稟賦的差異導致了成員的要素投入、參與目的、對合作社的貢獻以及所承擔的風險不同, 進而形成異質性的社員結構;王國敏、翟坤周提出, 異質性成員結構下集體行動的邏輯成為分散小農戶實現合作的困境, 異質性成員合作的實現依賴于個人收益的計算、比較以及對合作收益的判斷。而對于合作社成員的異質性, 袁久和、祈春節則提供了不同的分析路徑, 認為在一定條件下, 異質性農民專業合作社各行為主體之間存在合作的可能, 無論是中小成員之間還是中小成員與核心成員之間的合作, 都是通過合作獲得收益或合作溢出;孫亞范、余海鵬提出, 中國農民專業合作社尚未形成穩定發展和持續成長的內在機制, 成員的合作認知水平、獲得的合作收益及其滿足程度、對管理層的信任程度、合作社盈余返還分配制度和社員股金制度是否健全以及成員在合作社中的某些角色差別, 是影響成員合作意愿的主要因素。李琳琳、任大鵬認為,合作社依據不同的價值和目標在具體情境下選擇成員的維度, 形成不同的成員邊界, 進而成員邊界成為一個可伸縮的彈性范圍, 體現了合作社的利益相關群體對合作社性質認識的模糊, 在大多情況下表現為具有實用主義色彩的功能性模糊。從宏觀上看, 農民專業合作社具有區別于其他經濟組織的本質特征, 包括了“一人一票”的民主表決機制和“惠顧返還”的盈余分配機制等, 基于此, 有些學者認為目前我國合作社在發展過程中的一些具體表現所反映的恰恰是合作社的不規范, 還有有些學者認為目前我國很多合作社是“掛牌合作社”、“空殼合作社”甚至是“假合作社”;而與合作社本質特征有著密切聯系的合作社合作點并沒有出現在學者們的視野里。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以合作為基本條件的經濟組織, 體現了強烈的互助性。加入合作社尤其是農民成員的合作與互助體現的正是合作社的價值。從歐文、傅立葉的人民公社到羅虛戴爾的消費合作社, 到不斷進化的如日本的農業協會、美國加拿大的新一代合作社以及我國的“不規范合作社”與“真假”合作社, 不斷發展的合作社對合作社本質特征的規定提出了挑戰, 當今學者從諸如熟人社會、利益關聯等方面給以解釋, 但是合作社成員之所以能合作、之所以有生命力, 是因為成員間存在著某些合作點而不單單是某一合作點, 合作點的要素特征影響著合作社本質特征及其成員組成。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作點的案例解析
作為一個互助性的經濟組織, 合作社以農產品為紐帶將成員組織起來, 對內相互幫助形成規模, 對外參與市場競爭。在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作點的問題上, 合作點的結構成為了一個很關鍵的問題, 這也是合作社的之所以能夠成立的必要條件, 并影響著合作社的發展。
1. 合作社合作點的“圈層結構”
象牙山TSGS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知道, 對于象牙山來講, 劉老根大舞臺已經將象牙山的名聲打造起來, 而且讓大家熟知這里是盛產蘑菇、榛子等山貨的地方。理事長最初在這里是買賣山貨, 由于在這里買賣山貨的農民較多, 山貨就成為了他們合作的基礎,即生產和經銷山貨的人就有了形成一個圈層合作點的基礎。因此, 在合作點問題上, 眾多經營者分散經營的同類區域性產品首先是最基礎的圈層合作點。農產品的特性決定地緣和業緣的關聯性, 在同一個地域范圍里面有相同的業緣關系, 因此合作社的理事長不會考慮在廣東也有個買賣山貨的人, 因為他們的農產品山貨差別太大, 他們之間合作幾乎不可能打造出共同的市場交易機會, 而象牙山的TKZ村存在合作的條件, 即TKZ村有若干人都在買賣山貨, 同樣的經營模式使得他們很容易形成利益共同體, 從而形成一定的規模, 形成更加有利的交易條件, 以克服單打獨斗的劣勢。合作社里這幾個買賣山貨的成員作為合作者們之前有各自的銷售渠道, 更有固定聯系的山貨生產者或者采集者農戶, 這些農戶都可能成為合作社潛在或者實際的合作社成員。
在這個合作社中, 山貨經紀人是最初的合作社發起人, 他們一手聯系著農戶, 一手聯系著市場, 組建合作社的合作點在于市場交易機會的充分利用和山貨資源的整合, 以及對投資回報的追求, 并以此獲得增值利益。這些人既是合作社的發起人, 也是合作社的投資者, 成為合作社的核心成員。為確保山貨的穩定以履行與其他市場主體簽訂的訂單, 山貨的生產者和采集者被吸收進合作社。
生產者成員加入合作社的合作點在于合作社提供的統一收購服務, 收購價格由第一圈層的成員決定。第二圈層的成員實質上不具有參與合作社管理的權利或者機會, 這些成員事實上追求的是第一圈層的成員能夠給予的價格, 并不在乎合作社的治理權歸屬, 不在乎合作社的最終利潤, 不在乎合作社是否可以持續發展, 不在乎合作社是否會破產。
隨著合作社的業務拓展, TSGS合作社獲得的市場信息越來越多, 一些客戶需求的產品并不是合作社的主營產品, 對合作社而言這些信息不能利用形成了信息資源的浪費。從另一方面看, 合作社的成員擁有的產品不僅僅限于山貨, 其它農產品也需要搭建在合作社的組織平臺上對外銷售, 在原有的以同類產品為合作點的基礎上, 不同類產品的產銷服務需求也成為了合作社的新的合作點, 一些不生產或者采集山貨但擁有合作社新增業務相關產品的農戶也因此選擇加入合作社, 第三個圈層的合作點也因此出現。如果說第一和第二圈層屬于是同業合作, 第三個圈層則是不同業合作。
第四個圈層所涵蓋的是合作社發展過程中需要非農產品類生產要素和經營要素,包括以貨幣出資追求資金回報的合作者、農戶不生產經營農產品但將其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入股的合作者、以及以“勞動力”入股或者獲取薪酬的員工合作者。
第五個圈層是合作社一些社會資本持有者與合作社的合作。實踐中, 一些不提供直接的產品或者資本, 但擁有某些社會關系網絡, 在某些環節或者領域能夠為合作社提供幫助的人也加入到合作社中。本案例中就是理事長的朋友Z, 作為理事長的好朋友,因為與理事長有信任關系并且經常為合作社出謀劃策而被吸收到合作社。在這一圈層,更多體現的是合作社發展過程中的環境嵌入, 體現了合作社對外部資源的利用, 社會資本持有人也并不一定選擇加入合作社中。在本案例中, 當地的旅游局局長的出謀劃策、市長幫忙聯系電臺報社, 還有開原市志愿者協會、書法家協會、開原科技志愿者協會的宣傳和支持, 都與合作社發生了關聯。盡管這些主體不是合作社的成員, 但卻對成員提供了更多的收益機會, 因而成為吸引農民加入合作社的合作點。
2. 合作社合作點的“圈層結構”延展
合作點的形成首先是要有緊密的利益關系, 緊密在其共同的利益取向, 向外擴充膨脹是因為資源的占有量不足以滿足合作社的持續和發展, 由此圈層不斷的向外擴充膨脹。第一個圈層的利益連結點在于同質, 第二個圈層的利益連結點在于規模效益, 第三個圈層的利益連接點在于資源的聚集與配置, 第四個圈層的的利益連結點在于資本, 第五個圈層以及之外的圈層的利益連結點就是平臺。前四個圈層合作點的主體都有可能成為合作社的成員, 而第五個圈層更多體現的是合作社對外部資源的利用。
合作社的合作點是在平面角度圈層理解的, 而實踐中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合作點不完全是波紋狀平面的向外擴展, 即合作社的每一個圈層的合作點并非不受上一圈的影響, 沒有先后的發展順序。從立體角度來看, 合作社的合作點可以看作是柱形環繞結構,農產品和服務作為合作社合作點軸心柱, 其他圈層合作點圍繞柱體環繞。
值得注意的是, 實踐中并非每個合作社包含所有圈層的合作點, 有些合作社包含幾個合作點, 而有的合作社則僅僅依靠兩個合作點就可以發展了。如某個畜禽養殖合作社直接與某集團公司簽訂協議, 一方提供養殖場所和人員, 另一方給予原料配送、技術標準和農產品收購, 這樣已經滿足合作社所需求的資源, 那么合作社就足以運行發展了。合作社作為一個柱形環繞結構, 合作點所有的圈層都隨著合作社的發展需求在不斷調試, 也就是作為合作社的合作點的勞動力、土地、資本、平臺等資源都要圍繞著合作社產品或服務不斷整合, 雖然并非合作社的發展訴求全部都能滿足, 但還是從某個或者某些層面上滿足合作社的發展需求。
例如, 陜西某土織布專業合作社的理事長是一個煤老板, 自幼生活在農村, 后來離開村里成立公司開采煤炭并獲得可觀收益, 其母親仍然生活在農村, 為了使她母親在村里有一個更好的人文環境, 也為了他本人回村后得到村民尊敬, 他就有了成立合作社的條件和動機。理事長起初并不知道是不是能夠盈利, 只是對于加入合作社的成員限定了條件:首先是親緣和地緣, 即親戚和鄰居;其次是村里的貧困戶, 因為政府要求合作社必須吸收貧困戶, 以便得到政府的肯定和支持;再次是民辦教師;最后才是其他可以利用合作社服務的農民。其直接目的在于為了把村民組織起來增加村民受益, 轉而希望村民能夠在生活上照顧其母親。合作社建立起來后, 理事長主導合作社在各方面積極響應政府號召, 包括吸收更多貧困農戶加入, 吸收家庭農場加入, 按照政策要求流轉土地, 按照政府部署發展主導產業, 在合作社中建立黨支部, 等等, 合作社的政策話語權也隨之提升,得到了稅收減免、政策傾斜的回報, 理事長的政治待遇也得到提高。此時, 作為煤老板的理事長在本村樹立起了“善人”的形象。
當成員關系作為一個穩定內核時, 作為合作社理事長的公司老板在自己村投資組建了合作社, 其成員首先依地緣、親緣, 其次則在于滿足政府解決貧困戶的政策要求,使得合作社的發展與政府的扶持目標相吻合。這時就會形成一個立體化的三維圖景, 合作社發展、政府愿意支持、外部投資意愿的一個耦合點, 這個藕合點就應該是效益最佳點。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合作點要素分析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合作點要素包含了合作點的虛實、合作點的密度、合作點的強度、合作點的彈性。虛實表現為合作點的資源是否在合作社中體現出相應的功能和作用, 密度表現為合作點的多少以及由此決定的合作社的可持續性;強度表現為成員間以及成員與合作社間的凝聚程度;彈性表現為合作社對每個圈層合作點主體期待利益的滿足程度。根據合作社的發展所做出的相應調試, 帶來了合作點的變化, 同時合作點的要素不同的組合方式影響著合作社的組織特性。
合作點的虛實是合作社能否發展的關鍵, 只有實的合作點才有可能帶動合作社發展。而合作社的第一個圈層是合作的主導因素, 第二個圈層和第三個圈層是合作社開展業務的基礎。如果前三個圈層缺失, 基本可以斷定是“空殼合作社”。合作點的密度關系著合作社的規模, 包含著合作社對產品、貨幣資本以及土地等要素的配置能力。在一定區域內合作社合作點的密度越高, 成員間利益訴求的差異性越大, 內部利益的公平分配越難實現, 合作社的治理成本也就越大。因此, 合作社合作點的密度多少影響合作社的組織性和成員的凝聚力, 需要合作社有更具適應性的利益機制。合作點強度的大小取決于它的治理機制, 其中最主要的是決策機制。法律規定合作社一人一票的民主表決機制, 重大決策的事宜都需要召開成員大會進行決議, 這就意味著少數服從多數, 使得涉及每個合作點的決議都會有一部分人是被迫服從, 從而導致合作社合作點的強度減小,合作社對部分成員的凝聚力下降。合作社決議的核心是成員的現實的和潛在的利益關系, 不論法律對盈余分配設立的規則如何, 合作社成員基于不同的合作圈層或者合作點表達其主張, 會形成與法律規定不同的盈余分配決議, 對交易量、貨幣出資、土地要素、技術貢獻等分別賦予不同的貢獻權重。由于農村社區的特殊環境, 資本要素作為稀缺資源必然會得到更高權重, 處在資本合作圈層的成員積極性提高的同時, 抑制了處于勞動要素和土地要素的圈層成員對合作社的組織歸屬感, 合作點的強度也由此減小。所以, 合作社的治理結構是否穩定與合作點的強度變化密切相關。
合作社合作點的彈性影響到成員的期待利益實現的程度, 并進而影響到成員的行為選擇。如果合作點的彈性小, 盡管會有章程或者合同的約定, 成員依然會選擇將農產品在市場上出售以便獲得更高收益, 合約對成員失去了約束, 合作社治理的道德成本加大。一些合作社寧可選擇保底分紅、保護價收購等豁免小規模成員風險責任的形式彌補合作點缺少彈性可能增加的道德成本。
合作社合作點的“圈層結構”說明現階段合作社成員的異質性特征具有必然性, 并成為合作社發展的動力。成員異質性雖然在某種程度上對合作社的民主治理機制和盈余分配制度產生負面的影響, 但圈層結構展示出合作社成員在每一個圈層的的功能和作用, 成員之間的差異性正好滿足了合作社發展的不同需求。而合作點的主體在每一個圈層中都通過向合作社讓渡一定的權利, 使合作社能夠形成新的產權安排, 以實現合作社成員對合作社抱有的一個或者多個期待利益。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制度安排時要求同類之間的合作, 強調合作社必須至少要有一個合作點, 并通過此合作點將成員組織和匯聚起來, 但是合作社為了成員之間形成更穩定、更可持續的合作關系, 需要通過圈層結構的方式逐漸的積累和增加更多的合作點,連接成員甚至是連接成員之間的利益的紐帶, 因為單點合作是不足以支持和連接合作社的成員關系以及成員規模的發展要求, 只有多點合作才促使合作社作為組織體更加壯大。同時, 合作點越多、合作點的強度和彈性越明顯, 越有利于合作社的持續穩定發展。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村經濟》2017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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