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瞿國然:對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再認識

[ 作者:瞿國然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9-15 錄入:吳玲香 ]

摘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中國農村土地所有制的歷史選擇,它遵循農業農村發展規律,符合中國農業農村實際,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土地所有制。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實質,是全體而動態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它是中國農村土地所有制的歷史選擇,遵循農業農村發展規律,符合中國農業農村實際,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土地所有制。

一、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中國農村土地所有制的歷史選擇

我國農村長達兩千多年的歸地主階級所有的封建社會土地制度,曾迫使遭受地主重重剝削而饑寒交迫的廣大農民,多次揭竿而起連同其他階級去推翻當時的封建王朝。但歷次農民起義或封建王朝更替后,仍實行歸地主階級所有的封建社會土地制度。農民沒有自己的土地可耕種,耕種時需要向地主繳納高比例地租;農民也沒有自己的土地可建住宅,只能寄居在地主那兒;農民往往生活艱辛,入不敷出,舉債過日,并償還高額利息。中國封建社會土地可以自由買賣,造成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的現象,往往產生大規模的周期性土地危機。因而,在封建社會土地制度之下,始終擺脫不了農民起義——封建王朝更替——農民起義的歷史周期規律。中國封建社會土地制度嚴重束縛了農村生產力的蓬勃發展,長久阻礙了整個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直至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以土地歸農民所有為革命總綱之一而團結廣大農民,連同工人階級推翻三座大山、成立新中國。新中國成立后,又很快實行了土地公有的社會主義制度。農村土地主要以村民小組或集體經濟組織為地理邊界,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歸全體而動態的村民共同所有。歷經兩千多年的艱辛與斗爭,廣大農民終于翻了身,得到了土地,不再依附于土地。農民有了自己的土地,實行多勞多得,這不僅提高了農民生產積極性,發展了農業生產力,保障了農產品供應,也通過城鄉價格剪刀差、繳納農業稅費等方式支持了我國工業發展、城鎮建設。農民也有土地可建住宅,不再居無定所,終于實現了安居樂業。農民還因土地共有、利益相關、血親相連等而積極地依法參與村內公共事務管理,實現了村民自治,這有利于發展社會民主、促進社會和諧。本世紀初,農業稅費的減免讓農民真正實現了依法地無償地占有集體土地、使用集體土地,真正體現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實質。

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遵循農業農村發展規律

遵循自然再生產規律與經濟再生產規律的農業,其農作物的生命性與自然性、農產品的農時性與市場化、產業的基礎性與民生性,既決定了農業是產業之基、民生之本、可持續發展之源,也決定了農業生產效率不高、農業比較效益低、農業自然風險市場風險較大。加上農村人口分布不密集、土地資金勞動力等生產要素集聚度不高、農業生產經營受地理氣候科技等客觀條件限制、教育文化衛生醫療等基本公共服務人均配置成本較高。因此,倘若不加大對農業農村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并達到一定程度,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往往會落后于當地城鎮。因而,這也決定了作為農業農村根本制度之一的土地所有制,不宜私有化,不宜在農村生產生活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土地成本,甚至進入工業化中期及其以后不宜征收農業稅費。自本世紀初以來,我國就不僅減免了農業稅費、結束了兩千多年農民交地租或交皇糧的歷史,而且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政府扶持“三農”的力度也在不斷加大。展望未來,政府扶持“三農”的力度將會有增無減。這不但能提高務農者的生產積極性,保障糧食安全,鞏固農業基礎性產業地位,促進二三產業發展壯大;也有利于構建城鄉一體化發展體制機制,逐步縮小城鄉經濟社會發展差距,推進城鄉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三、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符合中國農業農村實際

我國農村人多地少、聚村而居,農業歷史悠久、農村文化深厚,在數千年里積累了精耕細作、復合耕種、用養結合、地力常新等豐富的農業生產經營經驗,積淀了利益相關、血親相連、鄰里相助、文化相聯等深厚的農村傳統文化,從而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農耕文化與鄉里文化。一個自然村落既是一個復雜的鄉土社會結構,也是一個法治之下的自治單元。特有的社會形態決定了特有的社會制度。土地以村為界、村民共同所有,讓耕者有田,建宅有地,參與村內公共活動或建設村內基礎設施可依法地無償地取得土地,以實現安居樂業、村民自治、幸福生活。這既有利于農民安心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保障糧食安全;也有利于發展基層民主,促進社會主義民主發展;還有利于繼承和發展中國特有的農耕文化與鄉里文化,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另外,在推進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進程中,常住不常住農村、從事不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落戶不落戶城鎮、在承包期內退出不退出承包土地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其家庭成員可綜合考慮自身情況、相關政策法規、對未來的預期等因素做出理性又穩妥的選擇。而農村剩余勞動力流向城鎮越多,常住農村的農民通過代耕代種、流轉土地等方式,加上購買農業社會化服務,甚至深化土地承包制度改革,就越宜實行適度規模經營,從而逐漸增加務農收入,逐步縮小城鄉差距。猶如市場自動調節一樣,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市場導向及政策導向之下,在改革戶籍制度后能進能出中,努力實現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動態平衡;即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本身允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既能遷出也能遷入,并在人口流動中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四、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土地所有制

(一)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一種特殊的公有制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與資本主義社會、封建社會、奴隸社會的土地私有制存在根本性區別。即使是資本主義社會,土地的私有也讓其鼓吹的自由民主平等這座輝煌建筑只是建在柔軟的沙灘上而已。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讓農民依法地無償地占有土地、使用土地,成為了土地的主人,鏟除了滋生地主階級的土壤,為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實現人類的自我解放奠定了堅實基礎。它既是人類社會進步的一項根本性制度,也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之一。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不僅有別于私有制,也有別于一般的生產資料公有制。進入工業化中期而取消農業稅費的我國農村土地,并不屬于全民所有,也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而只是屬于全體而動態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也有別于平分農村土地歸具體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有的產權制度。后者在二十世紀五十年代之所以被否定,其根本原因在于,平分后的農村土地將在事實上成為當時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其繼承人所有,成為變相的土地私有制。這與全體而動態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這一集體所有制實質相矛盾。因此,集體所有不宜作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解釋,宜作全體而動態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所有解釋。

(二)實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由農業發展規律、我國農村實際決定了的

農業需要遵循自然再生產規律,而且農業勞動監管成本往往過高,加上人多地少尤其是人均耕地更少的基本國情,決定了農業需要精心耕種、細心照料、及時收儲,不宜延誤農時、不宜雇工經營。我國農村土地遼闊、地理氣候差異較大、區域發展差距不小,行政村比自然村人口多、地域廣、管理幅度就大、土地非共有、共同利益就難協調。加上農業的自然再生產性等,決定了各級政府乃至任一行政村都不宜干涉農民的生產經營,不宜對農業進行統一經營,而宜充分尊重農民生產經營自主權、村民依法自治權,并鼓勵發展各種適宜的合作經濟,但需謹慎發展行政村集體經濟。倘若不實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既會違背農業發展規律,也與中國農村實際不相符,還會阻礙農業農村發展進程。這已被我國上世紀近二十年“人民公社化”運動所反證,也被我國兩千多年封建社會土地制度所反證。

五、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以更好體現集體所有制實質

(一)農村土地基本制度的制定與改革屬于中央事權

農村土地所有權、土地承包權、宅基地取得權,既關乎生產力發展、生產關系調適、社會制度建構、公民合法權益,也關乎糧食安全、農村發展、城鄉差距、社會穩定。因此,土地所有制、土地承包制度、宅基地取得制度等農村土地基本制度的制定與改革,屬于中央事權而不屬于地方事權,宜由國家法律政策統一規范或由國家有計劃地推進改革,而不宜由集體經濟組織、行政村甚至任一地方政府自主規定或擅自推動。

(二)現行農村土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偏離了集體所有制

現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要限于第一輪土地發包時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承包的并在第二輪延續承包關系的家庭,且擬在第三輪及以后土地發包中保持現有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而隨著我國新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的不斷發展,有近三億農民工在城鎮務工甚至落戶,有相當部分不再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F行家庭承包土地方式容易增加人地不均、人地分離、人地不適、人去地在、有勞無地等人地矛盾,甚至容易產生粗放利用、土地撂荒、地力退化等用地問題。現行土地承包政策容易讓承包土地在事實上成為第二輪甚至第一輪土地發包時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有。這既與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實質相背離,也與耕者有田、田用于農的土地承包政策初衷相背離。在農村人口流動甚多的當今,有相當部分宅基地也被閑置起來,而且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還可因依法繼承住宅而連帶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住宅所有權及其繼承權往往“綁架”了宅基地使用權而使宅基地難以退回。這既與“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這一基本國策要求不相符合,也與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相背離,還與建宅有地、宅用于住的政策初衷相背離。

(三)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以更好體現集體所有制實質

1.深化土地承包制度改革。改革現行家庭承包土地為農民承包土地,即土地主要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發包。

2.探索宅基地有償退出制度改革。有償退出閑置宅基地,其退地條件、補償標準、資金來源等,可參照近年來重慶市的地票制度改革。

3.主體界定:逐步將“三農”政策尤其是耕地承包制度中的農民界定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享有或曾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主要基準。

4.深化農村戶籍制度改革。在農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并具有合法固定住宅的城鎮戶籍人口,可申請落戶本集體經濟組織。

5.深化農村基本公共服務制度改革

(1)提供農村基本公共服務、出臺支農惠農政策時,應主要面向落戶農村且常住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村常住人口。

(2)將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與農村低保標準逐步銜接起來,之后隨農村低保標準同步調整。

(3)農村戶籍人口通常以戶籍地享受社會救助政策,以常住地享受教育、就業政策。

(4)將常住本村社無承包耕地或承包耕地較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納入社會救助范圍,并建立長效幫扶機制。

(作者單位:重慶市綦江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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