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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鵬進:產權秩序轉型:農村集體土地糾紛的一個宏觀解釋

[ 作者:黃鵬進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1-29 錄入:王惠敏 ]

摘要:進入新世紀以來,中國農村土地糾紛急劇增多。有關此問題的解釋,學界普遍存在著“特定糾紛類型—特定原因”的解釋傾向,而缺少關于農村土地糾紛何以大規模爆發的宏觀性、整體性理解,基于此,本文嘗試提出“土地產權秩序轉型”這一宏觀解釋框架。“土地產權秩序”意指一個社會中土地產權制度與其形塑下出現的穩態、有序的土地產權行為及其觀念;一個社會中人們對于土地的理解主要存在著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三重意義和價值維度,不同的土地產權屬性對應著不同的土地產權秩序。當前我國農村正在經歷著以政治產權屬性為基礎的土地產權秩序向以經濟產權屬性為基礎的土地產權秩序的轉型,這種轉型帶來了農村兩種土地產權屬性的并存與對壘,是當前農村土地糾紛大規模爆發的深層次原因。

關鍵詞:土地產權;土地糾紛;產權屬性;產權秩序

一、問題的提出

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中國農村一個極其重要的新現象就是,隨著農村稅費改革啟動,因農民負擔過重而引發的稅費沖突大量減少,而圍繞土地利益的糾紛與沖突卻急劇增多,成為危及農村社會穩定的主要誘因。首先,土地糾紛數量大幅增加。于建嶸曾對新世紀以來農村土地糾紛的數量進行過較全面的統計:2004年上半年央視焦點訪談欄目收到反映農村土地問題的信件共達15312件,占“三農”問題總數的68.7%;另據有關進京上訪農戶的問卷調查顯示,有73.2%的進京上訪農民的訴求涉及土地問題,這些土地上訪案件中由征地、占地引起的又各占60.1%、39.9%,具體誘因以非法強行征收土地、土地補償款過低或被侵吞和強占或私分集體預留地三項最為主要,合占78.1%。其次,土地糾紛的類型也極其復雜多樣,包括了土地所有權糾紛、土地收益分配糾紛、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土地征收糾紛、土地流轉糾紛、土地調整糾紛等多種糾紛形態。最后,從糾紛主體來看,農村土地糾紛不僅涉及同一層級的農戶與農戶的矛盾、村(組)與村(組)的矛盾,還涉及不同層級間農戶與村組的矛盾、農民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矛盾以及村(組)與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的矛盾,甚至包括農民、村(組)與商業資本之間的矛盾。總之,當前農村的土地糾紛正在呈現出一種數量眾多、類型復雜、主體多元的特征,并嚴重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也正是基于這種較為嚴峻的土地糾紛形勢,于建嶸認為“農村土地糾紛已經取代稅費爭議而成為了目前農民維權抗爭活動的焦點,是當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和發展的首要問題”;更有學者論斷,“中國土地制度再不改革,將面臨崩潰的危險”。

許多研究者從不同學科視角與研究假設出發對農村土地糾紛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如下一些解釋觀點:(1)產權混亂與農村土地糾紛。這類研究主要以經濟學的“產權”理論為切入點,認為農村土地產權是否清晰界定,對于農村土地糾紛有著極其重要的影響。如劉守英、黨國英等人認為,當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下,農民所享有的土地產權是殘缺、不完整的,這為基層政府與村級組織侵犯農民土地權益留下了制度空間。要真正解決農村土地糾紛,關鍵在于“還權賦能”,使農民真正享有使用、收益和處置三權統一的完整土地產權。(2)法律模糊與農村土地糾紛。法學研究者主要從土地制度法規的角度切入農村土地糾紛,認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之所以模糊,主要源于《土地管理法》對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描述不夠清晰,這帶來了實踐中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究竟屬于行政村,還是自然村(村民小組)之間的矛盾。此外,一些學者還注意到,農地承包、流轉等具體法規條文的相互矛盾,也是導致農村土地糾紛的重要原因。如當前農村存在著大量“二輪承包”中失地農民要求土地承包權所引發的糾紛。(3)利益爭奪與農村土地糾紛。這類研究多將農村土地糾紛視為“土地價值凸顯后的利益爭奪與博弈”。如賀雪峰認為中國存在兩種不同類型的土地糾紛:一是沿海發達地區和城郊地區,因土地極差收益分配而引發的土地征收糾紛;二是一般農業型地區圍繞土地種植收益分配而產生的土地權屬糾紛;臧得順認為“謀地型鄉村精英”群體的形成與大肆攫利對農村土地糾紛的出現有著重要影響。張靜、曹正漢等學者從“規則不確定”的角度,分析了既有支配農村土地利益分配的規則為何失靈。(4)地權觀念與農村土地糾紛。這類研究主要著眼于土地糾紛中的認知因素,認為農村社會地權觀念的紊亂是當前農村土地糾紛的重要原因。如陳鋒認為“祖業權”觀念在一些宗族性地區表現仍舊較為強烈,是引發農村土地糾紛的重要原因。張靜研究了農戶土地支配權與村社傳統支配權相矛盾所引發的土地糾紛。張佩國、陳端洪等人研究了“外嫁女”是否應享有集體土地收益權而引發的糾紛。申靜等、余練認為部分農民對土地持有一種“類所有者”的想象,這導致他們的行為經常背離現行土地制度的有關規定。

上述研究較為全面地揭示了土地產權制度、土地政策法規、宏觀社會結構、土地利益結構、土地權屬認知等多重因素對于當前農村土地糾紛的影響,也基本概括了農村土地糾紛的主要誘發原因。但我們也可以發現,這些研究存在一個重要不足,就是普遍陷入了一種“特定土地糾紛類型—特定原因”的解釋窠臼,而缺少有關當前農村土地糾紛集中爆發的總體性理解。這也提醒我們要跳出已有的解釋模式,從一個更為宏觀、整體的視角來審視問題,由此本文嘗試提出了土地產權秩序轉型這一有關當前農村土地糾紛何以大規模爆發的宏觀解釋框架。

二、何謂農村土地產權秩序?

要真正理解當前中國農村何以發生數量眾多、類型多樣的土地糾紛,首先需要將當前農村土地糾紛與社會常態下的土地糾紛區別開來。土地糾紛是每一個社會中都會出現的、最為常見的糾紛類型之一,無論是歷史上還是在當下,都會存在大量土地糾紛。如,在傳統社會,較為典型的土地糾紛包括對于公田、族田、祖墳山的爭奪,宗族內部會有大量土地繼承權糾紛、土地相鄰權糾紛,宗族之外還會有大量土地因買賣、租佃而引發的糾紛。可以說,只要土地作為一種稀缺性資源,圍繞土地而發生的糾紛就會散落于歷史上的每一個時期,每一個地點,是歷史上的一種常態分布。但反觀當下中國農村所產生的土地糾紛,可以發現這二者呈現出了明顯的差異。當前農村土地糾紛正在呈現出一種數量龐大、類型多樣、原因復雜、主體多元的特點,并且嚴重影響到農村社會的穩定,是當前中國農村社會的主要糾紛類型和不穩定根源。

正是基于對這二者內在差異的關注,本文嘗試提出“土地產權秩序”這樣一個較為宏觀的分析性概念,意指一個社會中土地產權制度與其形塑下而出現的穩態、有序的土地產權行為及其觀念。具體來說,在一個社會之中,產權的實踐規則與一個社會總體運行的價值規則之間具有內在的相通性,不僅產權制度所輸出的產權界定邏輯與社會自發的土地產權界定邏輯相互一致,而且產權制度背后的價值意涵與社會中充盈的意識形態邏輯也具有一致性。正因如此,產權才會讓人們形成特定的行為預期,在這種預期下人們會循著較為確定的土地產權規則來進行土地的生產、買賣、租佃以及土地剩余的分配。而且,退一步來講,即使發生土地糾紛,這種糾紛也總是零星、局部、個別的,不會對農村基層社會的穩定形成沖擊,不會侵蝕人們已經形成的關于土地產權規則的基本理解。同時,一個社會對于土地糾紛也總會有著非常明確的是非判斷標準,對土地糾紛雙方的行為能夠作出較為確切的是非評判;一個社會之中存在的“專制性權力”也會對其中存在的“越軌性行為”進行相應的懲戒,修正土地糾紛中的“越軌性行為”,從而維護一個社會已有的土地產權規則以及鄉村社會的整體穩定與有序。

但是,當下中國農村大規模發生的土地糾紛,其實表明農村已有的土地產權秩序正在遭受挑戰:首先,當前農村土地糾紛無論是數量、類型還是沖突主體都要較之前的社會更為多樣和復雜,這些土地糾紛數量極其龐大,不僅有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主要是建設用地、宅基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還有大量因土地征收補償數額以及補償分配所引發的糾紛;不僅有農戶與農戶的矛盾,還有大量農戶與村組、政府等的矛盾。其次,當下大量農村土地糾紛都涉及歷史遺留問題,在糾紛過程中的事實真相到底如何,無法明辨是非,這使得很多土地糾紛即使基層政府與村級組織高度重視,并著力予以解決,但卻囿于糾紛事實不清與解決條件的不具備,而異常棘手難以化解。再次,在當前農村,人們不再共享有一套統一的土地產權界定規則,“公有產權規則”“私有產權規則”與“家業產權規則”等充盈于各種土地糾紛之中,整個社會對于產權的界定具有較強的“不確定性”,陷入了一種“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困局之中;最后,蓋因于當前農村很多土地糾紛涉及歷史遺留,糾紛事實異常模糊,農村村級組織在面對這些土地糾紛時通常會面臨糾紛化解能力嚴重不足的困境,這不僅導致很多土地糾紛久拖不決,而且會導致農村村級組織陷入合法性危機,進一步限制村級組織的土地糾紛化解能力。

正是基于這種比較,可以說,當前中國農村土地糾紛頻繁發生的背后,所表征的恰恰是,中國農村原有的土地產權秩序正在遭遇解構,農村社會所呈現的并非一種“穩態”的而是一種“紊態”的土地產權秩序:農村土地糾紛呈現出了數量眾多、類型復雜、主體多元的特征;農村原有的土地產權規則陷入混亂;農民對于土地價值的認知陷入多元;農村基層治理主體的土地糾紛調解能力不斷弱化。這些都構成了當下農村土地糾紛的特點與原因。那么,需要追問的是,當前中國農村正在發生著一種怎樣的土地產權秩序轉型?這種改變又是如何發生的呢?

三、農村土地產權的三重秩序

在匈牙利著名經濟史學家卡爾·波蘭尼看來,在前資本主義社會中,人類各種形式的經濟行為“植根”于社會關系,受社會關系內在價值的支配。這意味著,不同的社會關系結構形態下,人們既有著不同的文化價值觀念,也有著不同的產權界定規則與產權觀念。如梁漱溟曾在《中國文化要義》一書中認為:“西洋近代社會之所以為個人本位者,即因其財產為個人私有”;反觀中國,“然則其財產不獨非個人有,非社會有,抑且非一家庭所有。而是看作凡在倫理關系中者,都可有份的了,謂之‘倫理本位的社會’”。而在費孝通看來,中西社會構造之核心差異可以表述為“差序格局”與“團體格局”,這種社會構造上的差異同樣會反映出財產觀念上的差別,“在差序格局里,公和私是相對而言的,站在任何一圈里,向內看也可以說是公的”。而在西方,其財產觀念同樣反映著其團體型的社會結構,個人財產與他人財產、公共財產之間的界限是非常明確的,正如“每一根柴也可以找到同把、同扎、同捆的柴,分扎得清楚不會亂的”。

這些論點實際表明,在早期的傳統社會,人們對于土地產權規則的理解并非是一種“私有化”“市場化”的現代經濟學意義上的產權性質,而是有著更為豐富、更具實質性的社會(文化)層面的意義與價值。也正是沿著這種“實質主義”的研究路徑,本文認為,不同社會之中,人們對于土地的認識會有著不同的意義和價值屬性,這種意義和價值屬性大致上可以區分為以下三個主要方面:以政治屬性為主的土地,以社會(文化)屬性為主的土地,以及以經濟屬性為主的土地。一個社會中,這三種屬性可能同時并存,區別只在于人們對于土地的認識和理解會因不同的情境而有所凸顯,而且一個社會通常只會以一種土地意義與價值屬性為主,這種主要的意義和價值會賦予人們對于土地內在價值的不同理解,并會形塑人們不同的土地行為與土地產權認知規則。即一個社會在不同產權維度下會表現出不同的產權秩序,同時,這一社會總體上表現出的是一種穩態的土地產權秩序。

首先,以政治為主要屬性的農村土地產權秩序。這種土地產權秩序意指政治權力是形塑產權秩序的最重要力量,國家制度、政策和權力等可以憑借政治權力制造、改變土地產權。中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尤其是二十世紀六七十年代農業集體化時期的農村土地產權秩序,可以說就是一種典型的以政治屬性為主要特征的產權秩序。具體而言:第一,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是一種基于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而建構的公有制產權形式,這種產權蘊含了排斥私有制度、消滅剝削的政治理想;第二,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是依靠國家權力而建構的一種公有制產權形式。正如周其仁所言,集體經濟“是國家控制農村經濟權利的一種形式”,是一種“國家制造的所有權”,它源于國家權力而建立,也因循著國家權力而發生“強制性制度變遷”;第三,“國家”通常被認為是土地的最終所有者,農民對于土地產權的理解會表現出強烈的國家所有權意識。對農民而言,“土地是集體的,但歸根結底是國家的”,無論是集體所有的土地還是農民使用的土地,這些土地權利都來源于“國家授予”;第四,既然土地是國家自上而下授予的,那么政府作為國家的具體化,就天然地享有控制與管理農村土地的權力,可以決定農村土地的用途、經營方式以及不同主體在農村土地權益配置中的位置與地位,農村集體土地產權也因此會天然地表現為“殘缺”特征,并呈現出“地權是一束權力關系”的配置格局。

其次,以社會(文化)為主要屬性的農村土地產權秩序。這種土地產權秩序意指一個社會的產權規則嵌入社會結構之中,是一個社會已經形成且正在發揮作用的道德規范和倫理習俗等的等價物。就中國文化傳統而言,農民對于土地背后價值內涵的認知,其實離不開他們對于“家”這一極其重要的社會性原則的理解。許多研究表明,中國傳統社會是一種以“家”為基礎的宗族化社會,農民普遍地將土地視為一項受自于祖先而歸子孫集體享用的“家財”。如弗里德曼通過對中國東南地區宗族的研究認為,邊陲社會中族田對于宗族的形成具有非常大的影響;滋賀秀三用“同居共財”的概念,從側面說明了以土地為主要家財的共享是中國傳統社會“家”的重要特征。正是因為傳統社會土地被農民視為一項受自于祖先而歸子孫集體享用的家財,那么,對農民而言,土地是屬于自己的,但首先是屬于宗族的,其在享有宗族土地的同時,也需要承擔來自宗族規定的諸多倫理義務。如,在一個“同居共財”的家庭面臨分家時,對于土地的分割通常只能采取“諸子均分”的形式;農民對于土地的買賣、典押等行為通常只能發生于以宗族為基礎的村級土地市場,“同族四鄰先買權”是農村土地交易時的一個基本原則;農戶在將土地出典后在經濟充裕時可隨時“回贖”,而無力贖回時可向地主“加找”低價。

最后,以經濟為主要屬性的農村土地產權秩序。這種土地產權秩序強調土地產權的主體必須清晰界定,并經由市場原則進行交易,這也是主流經濟學有關產權問題的基本認識。在這一產權維度下,土地通常被視為農民個體的一項私有財產,農民的財產權利既不源于國家授予,也不源于祖先的遺贈,而是“經過自由交換契約獲得的”。這種土地產權市場契約行為的發生有兩個重要前提:一是農民所擁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與處置等諸多產權權能是清晰的、獨占的,農民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通過耕作獲取稅賦之外的可供自己自由支配的土地收益,也可以通過租佃、買賣等土地市場行為獲取一份可供自己支配的土地財富;二是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神圣不可侵犯,國家的功能在于通過立法對農民的私有產權予以保護。當代西方主流的土地產權制度,無疑是一種以經濟為主要維度的私有產權制度。而當代中國農村土地制度,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實行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及近年來推進的土地使用權有償流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等改革,雖然未從根本上改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性質,但卻孕育了農村土地產權的經濟產權屬性。對于農民而言,土地不僅是一項生產資料,而且具有了財產的價值——他們可以通過流轉土地獲取一份可供自己支配的土地財富,而且這種權利得到了國家法律的保護。

四、由政治屬性邁向經濟屬性的土地產權秩序轉型

上述三種土地產權屬性及其所構建的三種土地產權秩序,雖然更多還只是理論邏輯上的假設,是基于現實基礎上抽象出的三種理想型,但是,這樣一種有關土地產權屬性與產權秩序的區分,對于理解一個社會何以出現大規模土地糾紛即紊亂的土地產權秩序,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從土地產權屬性的角度來看,一個社會之所以會爆發大規模土地糾紛,關鍵在于兩種土地產權屬性之間出現了對壘,陷入了一種“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局面;而從更為本質的角度來看,這種土地糾紛的大規模爆發恰恰表明一個社會正在經歷著由一種土地產權屬性為基礎的土地產權秩序向以另一種產權屬性為基礎的產權秩序的過渡,也即一個社會正處于原有土地產權秩序瓦解而新的產權秩序尚未形成的中間過渡狀態。

基于這樣一種理論邏輯,我們可以發現,當前中國大規模出現的農村集體土地糾紛在本質上所反映出來的,正是一場農村土地產權秩序的深刻轉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中經濟產權屬性的不斷凸顯,從而與原有的政治產權屬性之間的沖突不斷增多。我國農業集體化時期的農村土地產權是一種較為典型的以產權政治屬性為主的土地產權秩序,政治權力是制造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并改變這種產權性質的根本力量。但是,這一時期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突出的“向上的非排他性”(主要表現為“三級所有”的土地產權結構)與“排農民性”(集體所有)特征,注定了這一土地產權制度對于農民激勵的不足以及整個制度運行的低效率。正是源于這一內在的產權制度弊端,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選擇了一個向農民不斷賦權的產權制度調整方向,并由此開啟了一個土地產權經濟屬性不斷增強的演進歷程。

從土地產權屬性的角度來看,以“共有與私用”為主要特征的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其實從一開始就孕育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經濟產權屬性,部分地實現了土地之于農民的私有財產意義。而其后的農村稅費改革,延長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及至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久不變,鼓勵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探索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上市,以及當下正在大力推進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權工作,等等,這一系列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變革,其實都在指向一個共同的方向,就是在不斷減少國家(基層政府)與集體對農民土地利益“汲取”“控制”的同時,開啟了一個不斷向農民賦權(讓農民擁有更多、更豐富的土地產權權能)的改革調整過程。沿著土地產權制度演進的這種邏輯,我們可以發現,一旦這場改革啟動,就注定了中國農村土地的產權秩序必然進入一個朝著政治屬性不斷衰落而經濟屬性不斷凸顯為主要方向的演進狀態,而兩種土地產權屬性的并存與對壘,也將注定中國農村土地產權秩序會在較長一段時間內處于紊亂的失序狀態,也必然導致新世紀以來中國農村土地糾紛的大規模爆發。當然,進入新千年以來的農村土地價值升值,是誘發這場土地糾紛大規模爆發的一個重要導火索。

這兩種土地產權屬性之間的沖突,可以從諸多農村土地糾紛中反映出來。如當前農村最為典型的土地征收補償糾紛,諸多研究已經表明這類糾紛的焦點在于土地征收補償的數額是否合適,而從本文的觀點來看,這類土地糾紛中政府選擇的補償標準之所以與農戶的訴求標準存在巨大差距,根本原因在于,政府的補償標準其實是依據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政治屬性作出的,而農民的訴求標準則是依據農村集體土地產權的經濟屬性而作出的。正是農村土地這兩種產權屬性導致的補償數額的差距成為了農村土地征收糾紛博弈的焦點。同樣,當前農村土地確權糾紛中一些較為常見的因土地占有不均,所引發的是否需要調整農村土地的矛盾,本質上所反映的也同樣是這兩種土地產權屬性之間的對壘。支持定期調整土地者依據的是集體土地由農民平均占有的政治產權屬性,而反對定期調整土地者則顯然持有的是一種以農村土地經濟產權屬性為主的主張。不僅如此,當下還有很多的土地糾紛如四荒地的權屬糾紛、農戶之間因私下買賣宅基地導致的糾紛,這些糾紛實際上所反映出的都是農民對于土地經濟產權屬性認知的不斷膨脹,從而不斷沖擊了諸多依據土地產權政治屬性而確立的土地法律制度規范。

當然,當前農村土地糾紛中還夾雜著許多土地的政治產權屬性與社會(文化)產權屬性之間的沖突,較為典型的如一些農戶以“祖業權”為由伸張土地利益而引發的糾紛,一些戶籍在村的“外嫁女”是否享有集體土地收益分配所引發的土地糾紛,等等。但是,仔細分析可以發現,這些土地糾紛的背后其實或多或少都有著土地經濟產權屬性與政治產權屬性沖突的影子。如筆者曾在江西贛南安遠縣農村的村莊調查中就曾發現,當地雖然近年來出現了一些“祖業權”引發的土地糾紛,但實際上這些土地糾紛的背后都與當地臍橙產業興起,農民日益重視農村土地利益有關,“祖業權”很大程度上其實只是當地農民伸張自身土地利益時的一個憑借。這也正如郭亮所認為的,這些傳統產權規則的“復歸”,最多只是給農民伸張土地經濟利益披上了一層合法性外衣,并不意味著農民對這些產權規則的真正信念。因此總體來看,貫穿于當前農村大量土地糾紛的一根主線,仍舊是農村土地產權政治屬性衰落而經濟屬性凸顯所引發的兩種土地產權屬性的并存與對壘。

五、結論與討論

基于對農村土地的三種產權屬性,以及建立在此基礎上農村三重土地產權秩序的區分,本文提出了土地產權秩序轉型這一分析框架,嘗試對當前中國農村何以爆發大規模土地糾紛進行宏觀解釋。在本文看來,當前中國農村正在經歷著由政治產權屬性邁向經濟產權屬性的土地產權秩序轉型,這一轉型既是兩種產權屬性此消彼長的過程,也是一個并存與對壘的過程,這會使得整個社會同時存在著兩套關于土地產權價值意涵的理解,存在著兩套有關土地產權的界定規則,從而使當下農村的土地產權秩序陷入紊亂狀態,而這也正是當前中國農村土地糾紛大規模爆發的深層次根源。

當然,上述宏觀解釋更多地還只是一種理論假設,每一種產權屬性及其與之對應的產權秩序之間的內在邏輯關系仍需要大量的邏輯論證,產權秩序與土地糾紛之間的邏輯關系、動力機制、行為邏輯等仍需大量的實踐證明;而且,這樣一種區分也只是理想型意義上的,現實當中的產權屬性與產權秩序也更為復雜,產權秩序轉型的動力機制也值得專門論述。但是,這樣一種宏觀論證卻有助于提醒我們關注農村土地產權秩序演進的一般性問題。實際上,在卡爾·波蘭尼有關實質論的觀點看來,人類早期的經濟行為嵌入社會關系之中,會受到社會信任、規范乃至政治等非經濟因素的約束。在這個意義上,人們對于土地產權的理解也同樣如此,會呈現出明顯的社會(文化)方面的屬性,整個社會的產權規則通常是一個社會已經形成且正在發揮作用的道德規范和倫理習俗等的等價物。而隨著近代資本主義社會的到來,歐洲社會逐漸從前工業世界向工業化時代過渡,整個西方社會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都發生了前所未有的“大轉型”,人們對于產權的理解也隨著市場經濟及其意識形態的轉變而越來越凸顯了其經濟層面的價值意涵,越來越強調只有建立了現代意義的私有產權制度,才能最終促進產權交易,提高經濟效率,實現經濟增長。正是在此意義上,從這種產權秩序演進的“大歷史”角度上來看,由社會(文化)產權屬性邁向經濟產權屬性的土地產權秩序轉型是近代以來農村土地產權秩序轉型演進的一條重要規律。

這樣一條演進規律與演進進程也曾發生于近代中國。研究十八世紀中國農村的土地產權問題可以發現,這一時期是中國近現代歷史上土地糾紛異常劇烈的一個時期。如據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刑科題本方面的一手資料,有關土地和債務糾紛命案題本僅在乾隆年間就多達56000多件。而從“土地產權秩序轉型”這一視角來看,我們可以發現,十八世紀以前的中國農村社會,實際是一個以產權社會(文化)屬性為主導的土地產權秩序,盛行的是一種傳統的“家業產權”性質的產權規則(制度)。但是在十八世紀,面對人口壓力與商品經濟的雙重沖擊,傳統社會土地產權的社會(文化)屬性逐漸遭到了削弱,取而代之,農村土地產權的經濟屬性逐漸凸顯,整個農村社會出現了基于傳統的以倫理為基礎的產權規則與基于“市場經濟理性”的私有產權規則的對壘與沖突,這也導致了此一時期中國農村土地產權秩序的紊亂,成為引發當時農村大量土地財產權糾紛命案的深層原因。

正是把握了這一點,可以說,當前中國農村大力推進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變革以及因之而誘發的大規模土地糾紛有其內在的發生邏輯上的必然性,它實際上是整個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所啟動的中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邏輯的一種延續。這一改革總體上符合近代以來農村土地產權經濟屬性不斷凸顯的產權演進趨勢,也必然帶來這兩種產權屬性的并存與沖突,導致農村土地糾紛的大規模爆發。而面對當前農村土地糾紛的大規模產生,當政者需要的是一種正視問題、妥善解決問題的態度,而不應該懷疑改革、否定改革。同樣,從未來中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方向與趨勢來看,不斷賦予農民更多土地產權權能,不斷推進與農村土地產權制度變革相適應的農業、農村治理制度變革,不斷塑造國家、集體與農民三者間相對平衡的權利義務關系,并最終建立起一個與農村土地經濟產權屬性為基礎的土地產權秩序,應該是這場改革必須堅持的基本方向。當然,還需要強調的是,改革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需要穩步推進,因為劇烈的產權制度改革,必然引發更為混亂的土地產權規則與更為激烈的土地利益爭奪,從而危及社會穩定。因此,“改革的力度取決于社會的可承受度”,這一較為官方化的話語其實也是本文有關當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基本建議。

作者系中共杭州市委黨校副研究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學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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