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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志輝:找回村社共同體:雙過半困局與村委會選舉制度再設計

[ 作者:仝志輝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09-15 錄入:王惠敏 ]

一、村委會選舉陷入“雙過半”困局

“選舉村委會,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這是村委會選舉的“雙過半”規定,是村委會選舉制度的關鍵程序。但是,但隨著村民流動日益加劇,它越來越難以實現。事實上,如果不將委托投票計算在內,即去除那些由受委托選民代理投出的選票及這些選票中對當選人投出的贊成票,中國有將近一半的村莊的村委會選舉沒有達到“雙過半”要求。“雙過半”標準在很多時候也通過放棄第一個過半,以及在第二個過半不能達成而舉行的第二次投票時不再要求贊成票過半等方式,勉強得以維持。按照這種表面 “雙過半”選出的村干部并不能讓村民信服,其實際的治理能力也并不令村民滿意。村民自治通過“雙過半”賦予村干部權力正當性的制度預期很大程度上已經落空。“雙過半”已經陷入困局。

“雙過半”困局和村民流動直接相關。第一個過半完成難的直接原因在于村民流動,大量村民在選舉日不在村莊。如果不輔之以委托投票,參加投票人數就無法過半。第二個過半難以完成表現為無法選出足額的村委會組成人員,其致因則更加復雜,但其中重要原因之一是村民流動導致村莊缺乏人才,從而沒有足夠的精英參與競選或者精英間競選程度不足,無法調動村民參與投票。

在村民流動時代,需要認真審視自身適應性和治理效果不佳的“雙過半”。在村民流動時代,村委會選舉的根本性質和最主要目標應該是什么?選舉有效和當選有效的參與人數對于村委會選舉究竟意味著什么?只有從理論上回答這些問題,才能找到“雙過半”困局的路徑。 

二、村委會選舉的共同體優先旨向與雙重功能

村委會選舉以村莊共同體的存在為前提。在村委會選舉萌芽之前,村社共同體以人民公社體制下的生產大隊和生產隊的形式存在。人民公社時代的集體勞動和成員共同分配,以及黨在村莊中推進各類黨群組織的建設,使得村社共同體具有非常強固的共同體意識。村莊是“集經濟、生產和政治于一體的農村基層共同體”。

選舉是村社共同體在家庭承包制變革之后的一次自我再生,也是村社共同體在經濟和社會發展層面要變得強大的一個重要環節。就村委會選舉活動來說,直接選舉實現了村民的重新集結,是村社共同體重新生成和存在的一次直觀顯示。整個選舉程序都以村民的充分參與為前提,選舉大會更是人民公社解體后村民難得一遇的全體村民集會。村委會選舉以保有和強化共同體為其目標。

可見,村委會選舉和村社共同體在某種意義上是共生的,而且,經由村委會選舉,村莊治理才首先具有了確定的共同體的基礎。同時,選舉也是共同體謀求自治、良治和發展的必要手段。選舉最重要的意義在于其對于共同體的意義。因此,村委   會選舉具有共同體優先旨向。

村委會選舉作為共同體選舉,意味著選舉的舉行必須以村社共同體的存在為前提。選舉得以舉行的條件是村民本來就有比較強大的共同體認同。沒有共同體認同,就沒有選舉。而就當下的村社共同體來說,雖然其成員和邊界都基本固定,但內部成員間利益已經高度分化,且成員的生產和生活逐步分離,村民的共同體意識已然弱化。這時候的選舉如果要成為共同體選舉,就必須充分開發選舉增強共同體認同、重新整合村社共同體的功能。這種整合是共同體存續的基礎,對于共同體治理非常重要,對于國家對村莊進行現代化治理和有效治理也十分重要。

當今村委會選舉所面對的村社共同體,相比于選舉誕生時刻以及《村組法》立法初期,更加復雜化,內部充滿著分化。村委會選舉寄身在這樣的村社共同體之中,逐步具有了雙重功能。其第一重功能是,對村社共同體存續加以重新確認。選舉活動激發村民即共同體成員的共同體意識,使村民成員重新確認共同體的存在對每個成員的價值,使共同體的共同意志重新聚集和再次公開呈現,以消除村民在日益分化的共同體中產生的離心意識。這一功能對于當下成員流動性增強、異質性不斷增加的村社共同體來說至為重要。村委會選舉的第二重功能是,選出共同體的管理組織,由這一管理組織調動盡可能多的村民參與來執行共同體的共同意志。執行共同體的共同意志可以加強共同體,提高共同體的凝聚力,也可以動員成員資源、組織公共物品供給。這些活動將增強共同體的行動能力,促使共同體的整合更加有力。 

三、根據村社共同體變化修改選舉規則

村莊首先是以一定地域為界,成員間富含血緣和地緣關系的社區生活共同體;其次是由集體成員組成的土地集體所有制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最后還是國家權力下延至農村基層的一個準行政管理單位。在村莊選舉的共同體優先旨向之下,村社共同體的多重性質會相應地對選舉規則提出要求,只有滿足這些要求的選舉規則,才是合理的共同體選舉規則,才會和共同體治理相互加強,成為共同體治理的必要組成部分。

“雙過半”雖然表面上保持著“多數決”的正當性,但選舉實踐卻在追求分母上“減少全體”以及最終結果上“剛剛過半”甚至取消過半,從而在不完善的選民參與基礎上產生畸形的選舉競爭。選舉組織者、候選人和村民都參與了這一選舉退化的過程。選舉實踐悄悄拋棄“雙過半”標準,使得實踐和法律上對“雙過半”標準的背離程度越來越大。法律條文及其背后的立法理念不僅沒有因時因勢而變,反而不經意間成為這種選舉退化的支點。雙過半的困局實質是村民流動時代的村社共同體保有和治理難題。

要適應流動時代村社共同體性質的三重化和選舉功能的雙重性,就必須對選舉規則進行重構。重構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選舉程序要同時滿足三重性質并因村莊情況不同而有所側重。 第二,選舉規則必須兼顧原則統一性和程序多樣性,全國不能只有一種選舉規則。 第三,選舉程序必須對候選人資格做出限定。

四、重構“雙過半”的建議

首先,統一兩個過半的基數。把第一個過半的基數和第二個過半的基數( 即分母 )確定為同一個指標,增強村民對于共同體的認定和認同可以把目前的“ 雙過半” 適用不同基數改為適用同一基數,即全體登記選民。

其次,參加投票選民過半的程度可以由村莊自行選定。在保有和強化共同體功能方面,第一個過半的分子應越接近全體成員越好,但是,不同村莊的要求強度并不需要一樣。

第三,投贊成票選民占全體登記選民的比例不必過半,可第二個過半中的分子即贊成票數越接近參加投票的選民總數越好,但是否必須過半,要放棄統一要求,結合村情來確定。

第四,設立匹配新規則的其它重要規則。需要限定候選人資格,在選舉前允許候選人向選民充分介紹自己,候選人就村治措施進行公開辯論或接受選民詢問。這些規則應該設立,并且允許村莊根據這些規則制定更加具體的制定。

村社共同體在20世紀50年代農業合作化運動以后表現為“集體村社”。集體村社用共產黨黨員和基層組織的力量,推行土地村社成員集體所有,使得村民擁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并且通過集體對農地的整理和對農地以及非農產業的統一經營形成集體資產,實現村社成員對集體資產收益的共享和均享。之所以說今天集體村社制度仍然存在,其重要的事實依據是農村集體經濟尤其是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仍然存在,村民的集體成員觀念仍很強烈,村集體資產“人人有份”的意識很強,也不放棄任何機會要求得到來自集體的可能的福利。但這并不意味著有土地集體所有制和集體經濟就有強固的共同體。

村委會選舉制度改革需要進行自我調整,主動融入重構村社共同體、重現村社共同利益的一系列制度創新之中。當前農村改革正在一定程度上展現出構造新型集體村社的可能制度前景,也繼續存在著瓦解集體村社的努力。村委會選舉制度的重新設計也需要從集體村社重構的視野加以理解,秉持共同體優先旨向,對有關的集體經濟制度的改革給予協同,共同推進新型農村治理制度的形成。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觀察》2017 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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