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對LZ市村民選舉的調查
【摘要】農村基層選舉作為一種“嵌入型”民主制度的鄉村實踐,在不同的鄉村組織中呈現不同的實踐模式。這些差別在微觀層面表現為不同類型村莊的村民在選舉過程中不同的投票動機,以及由此產生的帶有群體屬性的不同選舉行為。村民的選舉動機和選舉行為受到鄉村組織因素的影響,由此導致現有村民選舉制度對于不同的鄉村組織的治理和振興產生不同的效果。農村基層選舉有效功能的發揮需要以鄉村組織的“公共性”的存在為條件,作為“公共性”構成要素的村民生活共同體和福利共同體的形成是鄉村穩定的基礎,也是基層選舉賴以擺脫賄選和亂選的基本條件。基層選舉不能完全脫離農村社會的實際,其制度的優化和完善需要有鄉村組織公共福利和良好鄉風的培育作為切實的保障。
【關鍵詞】基層選舉;投票動機;制度實踐;公共性
一、問題導向與案例選擇
農村基層選舉制度是農村社會的一個大的制度變革,也是鄉村治理和振興的重要手段之一。然而,這種民主制度在實踐當中產生了什么效果?這始終是一個有爭論的問題。就學術研究而言,大體上可劃分為兩大陣營:一種是“積極論”者,認為農村基層民主選舉的推動讓農民意識到了自身的政治權利,通過選舉也培養了農民參與政治的能力,能改善和影響村干部的工作態度和行為。另一種是“消極論”者,認為農民基層民主選舉是沒有實際意義的政治行為,也無法改善農村的政治和治理環境,更不用說對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意義。可以看出,消極論者并非是對基層選舉制度的徹底否定,而更多地是對選舉過程中所發生的諸如賄選、家族勢力介入、暴力參選等選舉手段的擔憂。近年來對于農村基層選舉的研究,也多涉及到這些方面。例如,有學者從資源競爭的角度分析當前一些地區的村委會選舉中發生的各種違規行為以及嚴重的暴力沖突事件。還有學者認為,村民選舉作為國家在農村中的一種制度“嵌入”,在遭遇了日益復興的農村家族之后并沒有按照制度設計者的初衷運作,而是在家族積極競逐利益的條件下演變為一場家族博弈。宗族是村莊政治生活函數中的一個重要變量。在農村社會,宗族依然扮演著農村社會自我運行中的重要角色,并顯示著其強大的影響力。
不可否認,農村基層選舉的過程是現代化的民主制度與農村社會的傳統因素的相互交融。基層選舉作為一種法律制度,需要社會環境作為介質,不同的社會文化環境會導致不同的制度實踐效果。客觀認識法律制度的實踐,需要以過程的眼光來看待“法”的意義,這就意味著強調“法”的意義并非某種可以為科學手段探知的普遍性的客觀知識,而是在社會行動當中具體地生成的。因為,制度的實踐必須以人的行動為中介,而人是具有理解力和創造性的主體。在此意義之下,個人的行動方式在于行動者對自身行動的理解以及所賦予的意義。所以,問題演變為,人們對“法”的內在邏輯的理解,將在不同的社會和文化環境中綜合演變為其行動意義的方式和方向,進而影響到法律的實踐結果。從這個意義上看,對于同樣的制度和法律規定,在不同的社會和文化環境下,必將產生不同的效果,同時也有不同的適用性。正是因為如此,有學者通過實證研究發現,那些理論上或一般被認為是最優的選舉規則并未成為所有村民的選擇。其研究結論暗示著村民選舉的法律制度并沒有在所有的村莊發揮了應有的功能。村民選舉是一個在宏觀制度規范下的農村村民微觀行動的過程,這個過程中既有個體行動,又有集體意識,進而呈現出獨特的制度實踐的特性。因此,村民選舉的效果有賴于對于這個真實過程的把握,由此也才能解讀這種普遍性的制度安排經過多元化的鄉村傳統的再造所最終呈現出來的真實意義。
為了認識和理解村民選舉制度的真實過程和后果,2017年11月我們選擇山東省的LZ市作為調查個案進行實地調查。2017年是LZ市的選舉年,調研選擇在選舉結束后2個月左右的時間段內進行。該市作為一個縣級市,轄16個鄉鎮和街道辦事處,總人口200多萬。我們在全市范圍內選擇不同類型的有代表性的村莊進行實地調查。按照以下標準:(1)傳統鄉村(一般為純農業村莊,產業比較單一);(2)農工商混合的村莊;(3)城中村。具體收集資料的方法是訪談法和文獻法。訪談對象為村莊前任的負責人、現任負責人及其他村委會工作人員、普通村民,同時收集有關基礎選舉的文件、規定和標語傳單等。通過訪談和文獻資料收集了解村莊的歷史、民風、人口、家庭等基本情況,民主選舉過程,了解他們投票的動機以及與此有關的各種影響因素,他們對基層民主選舉的態度和評價,以此作為分析問題的經驗材料。
二、選舉中的選民的投票動機與村莊影響因素
村民選舉在最微觀的層面上就是有選舉權的村民的投票行為,最終決定著選舉的結果。村民如何對待手中的選票,這是一個決定民主選舉質量的基礎性因素,這其中體現著村莊之間的差異,對于投票動機的關注是我們了解基層民主選舉實踐的立足點。
(一)候選人競爭
在現實的基層選舉過程中,并非所有參加選舉的村民都有明確的參與動機。以此標準我們可以將村民的投票行為分為兩種基本類型:一種是無動機的投票,另外一種則是有動機的投票。無動機投票行為所表現的則是村莊選舉與自己的利益或權利沒有關系,投票對自身是一件沒什么意義的事情。這些村民對自身的權利沒有明確認識,“誰當選都一樣”,認為自己的投票對于選舉結果沒有什么作用。有動機投票表示投票者有明確的選擇,有明顯的權利意識,無論是基于家族意識還是集體意識,抑或是其他利益和情感訴求,都明確地體現在投票行為中。然而,有動機和無動機并不是固定不變的,二者在特定的條件下可以相互轉換。有的村民一開始沒有投票動機,但會因為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而變得有動機。有些村民雖然一開始有動機,但受到外界因素的影響可能會改變動機。正是因為二者可以相互轉換,所以類似賄選這樣的外部因素的影響才有了可能。
W村是一個純農業村,村里沒有工商企業,集體經濟來源較少,村民大多自辦家庭企業或外出務工,對于村民來講,他們普遍認為選舉的結果對自己沒有什么大的區別。一位村民說:“村里過幾年就要搞選舉,覺得與我們的關系不大,我投票的時候覺得無所謂,就是為了去掙那200塊錢(每人100,兩口人,選舉時發放的誤工費)。”在LZ市,與W村類似的村莊有很多,這些村莊中大部分農民都有自己的職業,與村莊的聯系不太緊密,收入和福利基本不依靠村莊,因此選舉對他們來講也就缺少了實際的意義。在這樣一種選誰都無所謂的狀態下,村民對自己的選舉權并不重視。在缺少選人依據的情況下,很多村民在選舉投票的時候具有隨意性。
選舉結果主要看得票數量,正是因為有數量眾多無動機投票者存在,農村選舉中的拉票行為才比較普遍。候選人采用的方法大體有兩種,一種是“現時許利”,另一種是“未來承諾”。前者是當即兌現的拉票方式,如發煙、請吃飯、給錢;后者即承諾在選舉后給予村民某種利益。一位村民說:“我覺得只要能夠給村民辦些福利就好。選舉還是有用的。過去的班子一年給每位村民發600元錢,一袋子大米,還有一桶油。以后的如果做不到這一點,再選舉的時候群眾就不會給他投票。這次選舉的時候,這個候選人在黨員會上承諾了,今后村民收割小麥的費用一律由村里承擔,還有其他的福利不降低。”
大多數對候選人不了解或者沒有選擇意愿的,就會成為候選人爭取的對象,拉票行為會因為多個候選人的參與而愈演愈烈,詆毀對方以抬高自己也就司空見慣。正是存在多個候選人之間的競爭,并且實力又不相上下,村民的選擇又確實存在困難的情況下,爭取“中間派”才有可能。LZ市S村是一個“鎮中村”,家庭數550戶,人口1900人左右,有選舉權的1600人。由于來鎮上經商、辦廠的外地人很多,村里的土地可以出租給工商企業,獲得租金收入。同時給這些企業或者客戶提供電力供應,從中收取電費差價獲得收入,這兩項收入非常穩定和豐厚,并且由村委會支配,所以覬覦村干部職位的人很多,選舉中的競爭較為激烈。選舉前夕,爭斗的序幕就已拉開,采用多種手段拉票。參加競選的輪流請村民吃飯,并在吃飯期間承諾上任后并不把參選請客吃飯的錢撈回來。競選者相互攻擊指責,在各家各戶門縫里塞上匿名的傳單,攻擊自己的競爭對手。傳單提供的內容非常詳細,包括前任貪污村里公款的詳細數額。
選舉中表面上的競爭策略雖然多種多樣,但是其基本取向都是一致的,就是在自己的能力范圍內爭取更多的選票。既要考慮村莊的民風傳統,也要考慮其他候選人采取的策略。在很多村莊,有的候選人并不想,或者沒有能力用請客送禮的形式來拉票,但是由于別人這么做,自己不得已也得這樣做,有的甚至最終演變為“爭口氣”而努力拉更多的選票,體現出投票動機來源于利益和權利兩個基本的方面。
(二)村民公共意識
投票是一種由個體主導的選擇行為,投票動機的背后是選民對于候選人確定性的認知和選擇。所涉及到的因素包括自身和家庭的利益,個體的情感偏好以及權利意識等方面。村民的利益可以來自于朋友、親屬和家族網絡,也可能來自于村集體。投票動機除了受到個體因素的影響之外,主要會受到村莊組織的影響。即便是看重利益的“經濟投票”也必須考慮到村莊的差異。
已有關于村民選舉的結論大多認為家族網絡對村民的投票行為有最為直接的影響,然而,這種結論明顯是有局限性的。這個結論成立的前提是將村民利益的獲得納入到家庭或家族的網絡之中,而忽視其他因素的存在。實際上,隨著農村社會的發展,家庭或家族對個人的作用也在發生變化。費孝通在《鄉土中國》中就論及到鄉村個人關系的影響因素,用“擴展”一詞來形容親屬關系的發生過程,在他看來,“生育”事實并不能完成“撫育”作用。這種撫育作用,現在來理解也類似于村民獲取利益或保障的因素。他認為,從撫育的作用看,家庭并不能包辦個人發展的所需要的所有任務。生活內容的增加,文化水準的提高,把撫育作用推出了家庭的范圍。村民的投票動機在最基礎的層次上是與自己家庭的利益相關聯的。但是,這種關聯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在不同的村莊,這種關聯的強度和范圍有所不同。即便是在同一個村莊,家族等結構性因素發揮作用的程度隨著時間的流逝也會發生變化。村集體的整合度、集體福利的高低決定著村莊在村民心中的地位,也直接影響到村民對村領導的評價。在當下農村,家庭的利益可以從家族網絡中來,也可以從村集體中來,也可以主要依靠自己的職業得來。不同的利益獲得方式和獲得渠道,必然會影響到村民對待選舉的態度,進而決定著他們的投票動機。從這一點看,家族在影響選舉方面是具有限定條件的。
因此,村民投票的動機即便是出于私利的考慮,也不會完全局限于私人社會網絡的范疇,村莊的公共福利對人們的選擇也具有直接的影響。那些治理較好,領導班子比較穩定的村莊,一般有比較好的經濟基礎,社會風氣較好,村干部關心群眾,沒有明顯的偏袒。村民對于村組織的認同開始超過自己的家族和其他關系網絡,因此選舉中的家族因素自然也就減輕或消失了。
LZ市某城中村目前還是一個農村小區,現在正在和城市小區接軌。村莊現有的土地是集體福利的主要來源,主要依靠廠房出租和商品房開發。該村有733戶2235人,黨員82名,兩委班子7人,平均年齡45歲。村莊班子團結,具有較強的凝聚力。村里通過房產開發、三產和房屋租賃獲得主要經濟收入,村民年人均收入超過9000元。該村目前仍然依據農村基層選舉的辦法進行選舉。村負責人認為,村莊之所以沒有與城市小區接軌,是因為村里有集體的土地。如果市政府把土地全部收上去,村里什么都沒有了,就可以接軌了。該村書記和主任合作很好,多年如一日。書記管外,主任管內。村莊集體經濟發達,村民福利較高,村主任和書記對村民非常關心。過年過節,老人過生日,老人過世,年輕人結婚、生孩子,村集體都有“表示”。特別是老人過世,書記和主任、兩委成員都要到場。萬一當時不在家,過后也要去慰問。村里還給考上大學的應屆高中畢業生獎勵2000元。這些給村民很好的印象,對促進村莊和諧、提高村干部威信的發揮了重要作用。村組織在普通村民的生命歷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其形成的福利共同體惠及所有村民,人性化的服務增強了村民對村組織的認同感。這樣的村莊,家族意識比較淡化,選舉中也少了代表不同利益集團的紛爭,因此選舉過程似乎沒有懸念。選舉過程很平靜,大家對選舉結果也能夠接受。2017年該村選舉,兩委成員只調整了一個。調整的原因并不是因為其工作不好,而是因為選舉回避制度,直系親屬不能在一個村任職。原來村兩委中有姊妹兩個,妹妹辭職了,換了一個年輕人。
村民對公共福利的關心和依賴催生了一種公共意識,因而也激發了他們的政治參與動機。擁有良好效益的集體企業的富裕村莊提倡村民自治比較容易,農戶的成長水平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農民的組織化。相反,如果利益的獲得局限于小圈子之中,那么在選舉過程中的投票動機就會以小圈子為中心。即便是村莊有良好的經濟實力,選舉過程中也會導致紛爭。村莊是否富裕并不是決定性因素,關鍵是村民的利益獲得的方式:是通過公共領域(集體)獲得,還是通過私人領域(朋友、親屬和家庭)獲得,兩種不同的利益獲得方式將促發兩種不同的投票動機,也構建出兩種不同的鄉村秩序。那些集體經濟較好、社會秩序較為穩定的村,村民的家族意識相對較弱,選舉過程中不求變,有穩定的預期。而那些社會秩序不穩定的村,村組織相對渙散,力量弱化,村民對村組織缺乏良好的期望,因而在選舉中更多關注的是家族或圈子利益。因此,村組織不同的發展水平和組織形式對于村民的選舉存在著顯著的影響,基層選舉在實踐中反映著村莊的集體特性,其作用的發揮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鄉村集體的意識。
(三)村莊政治秩序
村莊秩序是推進民主選舉的基礎性條件,也可是說是基層選舉順利實施的前提,然而,在許多農村,霸痞勢力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客觀存在,是鄉村社會的一顆“毒瘤”。霸痞勢力依靠暴力手段控制村莊,必然導致鄉村組織的無力和渙散,對農村選舉的正當性帶來顛覆性的破壞。
如果說賄選和拉票是競選中的“經濟手段”,那么霸痞勢力的干擾則是一種“政治手段”。前者雖然也不值得提倡,但是畢竟以和平方式展開的競爭。然而,后者則是一種非和平的干預,是對村民選舉意愿的暴力干涉,后者的負面影響遠遠超過前者。在村民選舉的過程中,群眾面對霸痞勢力的干擾往往敢怒不敢言,很多村莊的村民只能選擇屈服,尤其是那些沒有明確投票動機的“中間”選民。他們本來對選舉的結果就沒有什么期待,如果不能通過選舉獲得必要的個人利益,能夠避免因此帶來的些許麻煩也是一種理性的選擇。
霸痞勢力干涉選舉在農村較為普遍,他們的策略是“踩著法制的邊緣走”,以“亡命”的方式確立其在村莊中的權力地位。對于選舉這樣的大事情,他們當然不會袖手旁觀,而是竭盡其無賴霸道之能事,自己不當選或者不選出與他們“在一條在線”的村干部誓不罷休。
LZ市F村是一個農工商混合的村莊,村里有一家翻砂廠和乙炔氣廠,有一定數量的集體經濟。該村有一個遠近聞名的痞子毛某,一個典型的亡命徒,此人因為尋釁滋事被判刑,現在還在監外執行期間。雖然他目前沒有選舉權,但是極力干涉村里選舉,一心想借選舉把和自己關系好的人房某推到村主任的位置,以實現他自己的利益。為達目的,毛某在村里大喇叭公開誣陷前任村主任貪污。還威嚇周圍群眾,投票必須給房某,如果不投票,晚上砸人家后窗玻璃,在人家門前柴禾縱火,搞得雞犬不寧。群眾一般都不愿惹事,很多只能違心地投他指定人的票。毛某甚至通過發短信的方式威脅鎮分管領導,結果分管領導也不再敢插足此事。由于沒有有效的控制手段,毛某在此次選舉中的計劃如愿以償。他在做這些卑劣之事的過程中好像還懂法律,主要靠威脅和“下黑手”的辦法干涉選舉,并沒有釀成犯罪事實。有村民反映到派出所,警察說沒有證據證明他犯法,沒辦法處理他。令人遺憾的是,在他的破壞之下,原來的老主任不堪其擾,作為另外一名候選人提出棄權,房某則在選舉中勝出。
基層的實踐表明,霸痞實力對選舉的干擾往往難以通過鄉村組織自行解決,需要一種法律或行政的強制力量的規范。然而,在廣大的農村,村民的法制意識并不很強,況且法律在處理具體事務的時候注重結果和證據,也具有滯后性。所以,村民在選舉過程中遇到的暴力干涉往往不會訴諸法律,或者即便是訴諸法律也會導致無效的結果。在農村社會的管理層級上,鄉鎮是村組織之上的管理機構,在農村選舉過程中發揮著指導和監管的作用。村民的利益和權利大多是通過家庭和村組織這個框架結構實現的,但是這些機構在現實中不能完全保障村民的權利。村民選舉制度的實施如果缺少基層黨委和政府的監管,在一些地方有可能被當地的惡勢力所控制。
三、村民選舉制度的差異化實踐效果
(一)三年選舉周期的不同影響
選舉的根本目的在于選出好的帶頭人,帶領群眾致富,促進村莊和諧繁榮。但是,選舉也是有成本的。幾乎所有的村莊在組織選舉時都有大小不等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的投入。選舉的成本主要來自于選舉的組織過程,差別在于不同村莊選舉的不同操作難度。對于那些村民缺少明確的投票動機的村莊,要組織選舉往往面臨著很大的困難。尤其是那些在農村改革以后鄉村組織渙散、鄉村社會結構松散的村莊,組織村民參與投票的熱情不高,不愿意或者沒有意識參加選舉。但選舉法和選舉程序都要求參加選舉的人數達到特定的比例。投票人低于特定比例的,選舉無效。因為在村莊選舉中,程序是最重要的,要保證程序合法,投票人數符合要求又是最重要的方面。在許多村莊,村組織對農民投票并沒有強硬的控制手段,只能采用物質激勵的辦法。大多采用發放誤工費、誤餐費的辦法。如果沒有經濟方面的激勵,有些村莊就難以保證足夠的人數參加選舉。
因為在選舉制度中并沒有發放福利的規定,所以村莊根據自己的經濟能力自行決定選舉中的福利支出。對那些富裕村莊,即便是村民有明確的投票動機,但是在每次選舉中花費也不菲,甚至比那些落后的村莊投入更大。因為村民參加選舉就要放棄自己的工作,每個村莊都要發放一些福利以作為彌補,福利標準的確定往往根據村莊的經濟實力。一位當選的村主任說:“我村里選舉一次的花費就是40萬。我們村是好村,在一些窮村,40萬要好幾年的收入。老百姓都為了錢,不給錢他就不來選舉,達不到法定人數,選舉就沒法進行。”在一些比較窮的村,參加選舉也要村里象征性地支付20元左右的誤工費,用這個辦法將村民召集起來。對很多村莊來說,選舉中的支出是一項比較大的花費,每隔三年就要投入一次,對村莊來說形成比較大的經濟壓力。雖然選舉法中沒有規定必須給村民發放誤工費等福利,但是村莊之間的比較或者攀比會在基層形成一種慣例。
然而,三年選舉周期的影響還不僅如此,同時也關乎到鄉村的社會治理。對于那些村莊發展比較穩定,村干部有較高的威望,選舉中干部更換較少的村莊,因為村干部可以連續任職,村民選舉不會帶來大的變化。在這些村莊,選舉主要是一種“過場”抑或“儀式”。然而,對于那些村干部更迭較為頻繁的村莊,三年的選舉周期卻暴露出一種弊端。其主要原因在于,“剛當選的村干部,第一年熟悉工作,穩下神,第二年干點事,第三年又開始張羅選舉了”。基本上沒有很大的精力參與村莊的主要工作。部分村干部認為:“有些村經濟不發達,家族勢力紛爭。有些村經濟發達,也不穩定。總有一天弄出事情來,村里就不好干了。”調查中發現LZ市的許多村莊曾經“紅火”過,村里有比較充足的集體積累,有的甚至被市里命名為“紅旗村”。在實行選舉以后,有的“紅旗村”不再太平,因爭奪村兩委領導展開爭斗。而爭斗的結果必然是兩敗俱傷,村干部沒有心思創造集體福利,帶領群眾致富。因為村莊精英不再安心干事創業,而是為人際關系的明爭暗斗所累,所以勢必導致村莊事業的衰落。特別是那些街道辦事處管理范圍內的“城中村”和“城邊村”,原來有較好的發展基礎,后來因為利益之爭破壞了村莊的秩序,在經濟方面從先進變為落后。
(二)基層選舉制度的差異化激勵作用
村民選舉的理想效果是選出德才兼備的帶頭人,而這在現實中往往也是一種理想的狀態,在“德”和“才”之間,總要有所側重,而這種側重在不同的村莊有不同的表現。當前,村民對于村干部的認同更加側重于其能夠給村民帶來的直接實惠,這與改革以前對于村干部的期待是完全不同的。“有德無才”的村干部代表以往選舉之前的村干部的形象,由于不能擔負起發展經濟創造福利的作用,所以很難得到村民的認可。因此也說明傳統的村干部在當下的農村社會難以得到普遍的認同。在農村社會,發展經濟、改善村民生活是第一位的。
已有的實地研究曾經得出諸多農村地區存在“有才無德”村干部的問題,其存在的背景是農村社會的稅費收繳中,認為“鄉村干部常常難以用合法手段對‘釘子戶’進行有效治理,‘有才無德’村干部可以依靠鄉村混混以暴力收繳稅費和提供村莊公共品,則有其‘比較優勢’”。然而,隨著農村各種稅費的取消,這種用以履行收繳稅費職能的村干部也在發生著變化。在現有選舉法的制度框架下,能夠得到更多的選票是當選的必要條件,能得到更多的選票,要求候選人有一定的能力,并且特別重要的是人緣要好。在“干得好”與“少得罪人”之間,往往具有同等的地位,甚至后者更為重要。一些村干部表示,農村社會家族網絡錯綜復雜,得罪了一個人往往涉及到一個網絡,蔓延到多人。在一些“城邊村”或經濟資源較為豐富的村莊,家族關系滲透著利益關系,家族在選舉中仍然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在這樣的村莊,家族的作用在于他以家族中每個人為起始點,家族血緣關系與利益關系相互交融,并且向外擴散。家族和血緣關系網絡一般是有限的,邊界也是清晰的,但是利益關系的網絡往往是富有彈性的,處在不斷擴張、滲透和變換的過程中。因此,在當下農村,家族的影響力正在發生變化。家族網絡和利益關系交錯構成一個復雜的網絡,觸動網絡中的一點,就會對網絡其他成員產生影響。正是因為如此,村干部在日常工作中對于社會網絡的關注度較高。調查中的個別村莊,村干部因為顧及集體利益而拒絕部分人的要求,因此得罪了這些人。此后,這些人所在的家族,乃至于與其家族勾連在一起的利益關系網上的人都開始與村干部作對。在以后的選舉中,該村干部的選票肯定會受到影響。然而,村干部在日常工作中,既要考慮集體的發展,同時也要避免得罪人,這往往是個兩難的選擇。大多當選的基層干部表示:“農民不僅在乎村干部能否創造集體福利,而且也關注是否有德行,能協調好各方面關系,令村民信服。”
不同的村莊由于具有不同的歷史傳統和發展基礎,對于“德”和“才”的要求會出現差異。對于那些經濟比較發達,村莊比較富裕,且比較穩定的村莊,村民對于公共福利的需求緊迫性相對較低,而對于村干部的德性則提出較高的要求,因此,在這樣的村莊,干部要想得到群眾的認同,必須以德為先。“德”是第一位的,“才”是第二位的。許多村干部在當選以后也認識到這一點,因此在平時的工作中盡量避免得罪人。但是,此舉也存在一些弊端,在涉及到公共利益和部分私人利益相沖突的時候,村干部的立場往往會發生動搖。在促進村莊經濟發展和協調各種關系之間,往往更傾向于后者,因此導致發展的效率受到制約。
相反,在那些經濟比較落后,村民亟需有人來改變村莊落后面貌的村莊,村民對于村干部的“才”的期待則放在首位,因此在選舉過程中具有這個優勢的候選人比較容易勝出。然而,即便這樣的候選人能夠當選,如果在村莊治理的過程中不能做到公平公正,不能無私地為村民謀福利,也會在以后的選舉中丟失相當數量的選票。因此,即便是“有才無德”的候選人在這樣的村莊能夠當選,他們也難以在村干部的位置上坐穩坐久。提高村委會選舉公正程度可以顯著改善村干部行為,而村干部行為的改善對農村的干群關系有顯著的正向作用。村干部要真正得到村民的認同,最終必須要做到“德才兼備”才行。只有在那些被霸痞勢力控制的村莊,“無德”的村干部才有可能長期生存下來。正因為如此,村民選舉制度作用的有效發揮需要有一個和平與穩定的社會環境,而這個環境的塑造則需要有效的政治和法律手段的保障。
四、結論與討論
鄉村社會在長期的變遷中形成了特定的習俗、傳統和社會網絡,《村民委員會選舉法》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推出的《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在自上而下的推進過程中,必然經過鄉村社會的解讀和過濾,進而內化為自身獨特邏輯的實踐內容。制度的規定更多的是理想化和文本化的,基層的實踐則是生動的、多元化的。其中,村民的投票動機以及投票行為的選擇是民主選舉的微觀層面的表現,同時也是一種最真實和最基礎的表現。這種投票的動機和行為受到村組織這種結構因素的影響,因而導致不同的村莊村民具有不同的投票動機,也產生不同的投票行為。村民的權利意識成長普遍經歷著從家庭、家族和親友圈到村莊公共領域的變遷過程。這種變化的程度和范圍影響著他們參與選舉的態度和行為。村民的個體理性、家庭利益、家族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在不同村莊的不同村民那里占有不同的比重,因而也對于選舉結果產生不同的影響。這種影響的結果最終體現在制度的統一性規定與地方的差異化實踐之間的張力。村莊選舉作為一種新興制度,它的軌跡并不是按照人們理性設計,或西方民主制度的版本那樣如期展現的,而是在中國社會多重的、互為獨立過程的交互作用下,在歷史條件和已有制度環境的制約下發展演變的。為了讓選舉制度真正能夠促進村莊的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從村民選舉過程中個體的行為動機的諸多影響因素著手,探究制度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統一。
村民選舉要規避來自家族網絡的影響,就要加強“公共性”的建構。公共性作為人類社會生活中永遠不可或缺的要素,在我國農村社會的不同發展階段有不同的表現。在改革初期,公共性只能從屬于經濟發展。然而,這并不表明公共性不重要,當農村社會在發展的過程中呈現出一系列由于公共性衰落而導致的危機的時候,農村社會的公共性也就有了更為重要的作用。集體福利和優良鄉風是塑造鄉村公共性的基礎的因素,村民生活共同體和福利共同體的形成是鄉村穩定的基礎。具有良好的“公共性”的村莊,村民選舉才能夠得以比較理想地執行。“公共性”的重建有利于農村社區歸屬感的增強、公共精神的培養和公民參與的激勵,對于農村社區社會凝聚力的維護、農民自組織的萌芽和農村社區治理具有促進作用。當下,中國農村尚缺乏全面理想化的民主選舉的社會文化環境,其根源在于農村社會的公共性沒有得以普遍地重建和優化。在此背景下,基層民主選舉貢獻于鄉村治理與鄉村振興的實際效果也必然各不相同。作為一種“嵌入型”的民主制度,其理想作用的發揮需要經由普遍性的制度規定與鄉村社會差異化的傳統和社會結構的諸多方面的交融,并取得合理的運作方式后才能真正實現。這必然需要針對農村基層選舉制度的有效創新,最近的相關研究發現,在當下中國農村,鄉村民主已經從村民選舉擴展至鄉村協商機制,一些明智的村干部已經越來越多地利用這種機制來減少社會沖突。說明村民選舉制度在鄉村組織的實踐中暴露出其內在的不同層面和不同程度的局限性,要推動基層選舉制度貢獻于鄉村振興,就需要在堅持其民主理念的前提下賦予其更大的操作有效性與制度靈活性,將鄉村公共治理與優化基層選舉制度密切聯系起來。
作者系山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社會科學》2018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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