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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寧等:地權結構細分視角下中國農地產權制度變遷與改革

[ 作者:李寧?何興邦?王舒娟?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11-15 錄入:王惠敏 ]

—— 一個分析框架的構建

摘要:基于地權結構細分視角,本文對農地產權制度的變遷與改革進行了文獻述評。已有研究在農地產權內涵、地權變動與農地市場發展間的關系、地權變動影響農業生產績效的機理和農地“三權分置”改革等方面,缺乏對地權結構細分特征深入且邏輯一致的探討。為此,本文提出,可以通過構建“內容提煉-機理探究-改革啟示”的分析框架,以拓展后續的研究方向:首先,可以從權利的行為特征差異角度來界定地權結構細分,并借此劃分細分農地欣用權、農地收益權和農地處分權三項權利的實踐發展階段。然后,可以先通過和值耗散、市場演變與結構細分的理論邏輯,來探究地權變遷呈現結構細分特征的原因;再通過分析該特征所帶來的農戶排斥國家和集體等其他主體干預的程度的變化,以及這一變化通過影響農業生產要素的經濟效率進而影響農業發展的內在路徑,探究地權結構細分影響農業生產績效變化的內在機制。最后,在分析農地“三權分置”政策內容與地權結構細分關系的基礎上,回答在現代農業發展背景下如何有效實現農地“三權分置”的問題。

關鍵詞:農地產權;結構細分;分析框架;三權分置

一、問題的提出

農地產權制度變遷的核心議題是將農地的諸項權利在農戶與非農戶等不同主體之間進行配置與優化(周其仁,2004)。改革開放以來,農地產權制度變遷在以農戶為核心主體的配置過程中先表現為家庭承包責任制下農地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兩權分離”,然后才是涉及流轉等農地處分權利的“三權分離”(黃季焜等,2012),其中,農地處分方面的抵押權改革,更是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之后才在頂層設計層面得到關注(高圣平,2014)。也就是說,國家對農戶所擁有的地權的法律界定與實踐探索過程,在逐步改變原來僵化且合一的地權結構,并由此表現出了地權變動的結構細分特征(張曙光、程煉,2012;羅必良,2013)。

因為農地承包權以及農地經營權的變動都屬于地權結構配置變動的范疇,因此,對于近來以改善地權結構配置為核心的“三權分置”改革(陳錫文,2014),對農地產權制度變遷中產權結構細分特征進行深入剖析,將有助于理解與把握這一改革的政策內容,并有助于進一步探討其在實踐中如何有效實現的命題。鑒于此,本文嘗試將地權結構細分作為貫穿全文的分析視角,評述農地產權制度變遷與改革方面的現有研究,然后構建一個簡要的分析框架,以期形成從地權結構細分角度研究農地產權制度變遷與當前農地“三權分置”改革的新思路。

二、 農地產權內涵:如何界定地權結構細分?

國內對農地產權內涵及其歷史變動的分析,是隨著實踐中有關問題的出現而發生轉變的。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前,農地產權在研究中往往被當作一個單一變量(例如Lin,1992)。但是,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糧食產量出現徘徊以后,這種把農地產權作為整體并假定配置不再變動的預設,已經不完全符合農地產權的內部結構在實踐探索中繼續發生配置變動的現實情況。所以,這一領域的大部分學者開始試圖通過深入分析農地產權內部的權利束結構來適應客觀實踐和理論發展的需要。Ma(2013)指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起初的成功在于構建了以農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兩權分離為特征的新型產權結構,而后續農地產權制度變遷與改革的關鍵在于實現產權結構的有效拓展,尤其是處分權等重要權利的分化(張紅宇,2014)。可見,在農地產權制度變遷與改革的分析中,對農地產權內涵的理解需要從結構的視角展開。

進一步而言,產權經濟學認為,一個完整的地權結構只需要包括農地使用權、農地收益權和農地處分權三項(張五常,2014)。這是因為主體要獲得產權的價值,最終還是需要依靠自己使用資源,或者將使用權處分給他人,抑或與他人共同使用才能實現。也就是說,使用、收益和處分基本上已經可以統一并涵蓋利用資源的所有行為(Alchian and Demsetz,1973)。并且,無論是從農地制度改革不能觸碰土地公有制的一貫底線(張紅宇,2014)來看,還是就立法的不同技術選擇(參見李忠夏,2015)而言,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在近期都不可能有根本改變。因此,農地產權結構變動與改革實踐不會從根本上觸及農地所有權問題。更為重要的是,著重關注農地使用權、農地收益權與農地處分權的視角,也符合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堅持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不變,而只在農地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方面相繼進行改革的實踐(張曙光、程煉,2012)。

正是循著這樣的結構觀,部分研究通過對中國農地產權制度變遷進行階段性描述和總結,提出了涵蓋從“兩權分離”到“三權分離”等在內的地權結構細分概念(例如張曙光、程煉,2012;羅必良,2013)。但是,現有文獻并沒有將其作為一個獨立視角,缺乏對“地權結構細分”的概念界定以及對地權變動特征的內容提煉。例如,如何界定地權結構細分,才能在地權變動特征的內容提煉中充分涵蓋農地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這三項權利的變動?對“地權結構細分”的概念界定與對地權變動特征的內容提煉,又如何能涵蓋當前農地“三權分置”改革下的地權變動表現,甚至為之提供理論解讀?

三、影響農業發展的農地產權結構變遷:地權結構細分的績效機理

既有研究不乏對“農地產權結構如何影響農業生產績效”內在邏輯的探討,根據對農地產權結構的具體理解,可以將現有相關研究大致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類研究是將農地產權當成單一的整體,進而分析其對農業績效的影響。此類研究在理論研究和實證分析中的表現是僅納入農地產權制度的單一變量(例如Lin,1992),或直接采用反歷史事實的假設從側面論述農地產權對農業績效的影響(例如黃少安等,2005)。但是,農業發展本身對細分農地產權內部結構提出了實踐需要與理論分析需求(張曙光、程煉,2012),這使得上述整體觀存在無法打開農地產權結構內核或剝離農地產權制度的作用的缺陷。以采用反歷史事實的假設方法為例,這類方法只是在假定每年要素投入的實際數值不變的情況下分析假設的制度狀態下的農業產出問題,實際上僅考察了制度對生產要素使用效率的影響,而未考慮這種假設的制度狀態能否改變要素投入量的問題,故只能大致顯示農地產權制度的優劣,而難以準確度量其實際績效。因此,基于整體觀的這類研究不僅存在滯后于理論發展的嫌疑,也難以提出能滿足實踐需要的政策建議。

第二類研究則對農地產權進行了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的結構劃分(例如何一鳴,2010)。這類研究看似借用了組織經濟學中的一個可操作范式,但是,如果直接以此來定義現實情境中的農地產權,卻仍然存在諸多障礙:首先,剩余控制權本身存在定義模糊問題,該概念有時以“剩余權利”的形式出現,有時又以“全部權利”的形式出現(楊瑞龍、聶輝華,2006)。最為關鍵的是,這一契約結構的有效借用,只有在主體可自由談判的條件下才有意義(Williamson,2000)。而新中國成立以來通過社會政治運動形式實現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嚴重缺失農戶與政府之間自由締約的環節,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與農地有關的權利幾乎都是剩余的(周其仁,2004)。因此,這類研究面臨如何“契約化”農民與政府、集體之間權、責、利的問題。這可能也是國內學者大多從農地權能的具體內容出發研究中國農地產權問題的原因之一。既然如此,在研究中又如何能基于市場契約這種“剩余”式權利結構來探究農地產權結構影響農業生產績效的內在路徑問題?因此,需要一種能對農地產權結構進行更具一般性劃分的范式,而第三類研究就提供了這樣一種分析范式。

第三類研究從產權的可分割性出發,將農地產權結構劃分為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例如Yao,2000),并由此揭示農地產權結構對農業績效的內在效應機制,例如交易收益效應(Besley,1995)、社會保障效應(Dong,1996)、地權穩定效應(Yao,2000)、投資效應(Beekman and Bulte,2012)、資源稟賦效應(羅必良,2013)等。不過,由于缺乏對農地產權不同權利束影響農業生產績效內在路徑的一致性討論,已有研究對于地權影響農業發展機理的上述類型化總結,忽視了對上述三項權利影響效果的比較。例如,朱滿德、程國強(2011)便指出,農地補貼的收益權政策效果與農地流轉的處分權政策效果之間存在內在沖突。

由此可見,對于結構細分后的農地產權如何影響農業發展的問題,現有文獻并沒有開展專門研究并明確給予回答,且至少存在以下兩方面的不足:其一,缺乏對地權結構細分程度的精確度量;其二,缺乏對農地產權不同權利束影響農業生產績效內在路徑的一致性分析。盡管已有研究提出了可能存在的內在路徑,但是,在分析內在路徑及綜合比較權能結構方面缺乏一致的理論邏輯框架。

四、農地產權配置變動與農地市場發展間的關系:市場演化與結構細分

盡管已有研究沒有在農地產權制度變遷機制上就政府與市場的作用邊界達成共識(姚洋,2008;張紅宇,2002),但是,進一步發揮市場在農地產權交易中的作用,無疑成為深化中國農地產權制度后續變革乃至影響農村經濟發展的關鍵一環(張紅宇,2014)。尤其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農地產權制度變革進入新一輪的深化期,更是將農地“三權分置”正式確定為農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其目的之一在于希望促進農地租賃市場和金融市場發展。為此,把握農地產權配置變動與農地市場發展間的關系,無疑將對目前的農地制度改革提供重要參考。

然而,雖然產權經濟學對產權與市場兩者間的內在關系已經給出了基礎性的理論洞見,即產權作為市場發展基礎的同時(Coase,1937),市場的拓展也將推動產權的進一步變動(Barzel,1989),由此帶來產權與市場變化的協調演進(汪丁丁,1996)。但是,考慮到現有的理論分析與經驗研究已經指出,農地產權結構的逐漸細分構成了農地產權配置變動的典型特征(張曙光、程煉,2012;羅必良,2013),那么,在探討中國農地產權配置變動與農地市場發展間的關系這一具體實例時,現有研究至少存在兩方面的不足,可構成后續進一步探究與辨析的方向:

首先,在地權內涵的結構視角下,農地產權配置變動與農地市場發展間存在何種關系,是現有文獻沒有明確涉及的疑問。既然農地產權配置變動在結構上可具體化為三項權利(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的逐漸細分,而所涉及的農地市場的發展本身也包括市場形態轉變(從農產品市場向農地要素市場變動)和每一形態市場程度加深這兩方面的內容(李寧、陳利根,2016),那么,農地產權配置變動與農地市場發展間的具體關系是怎樣的?雖然在理論上有此疑問,但是,現有文獻更多關注的是農地要素市場與包含農地流轉和抵押等在內的農地處分權之間的關系(例如郭忠興等,2014;何欣等,2016),而很少分析農地使用權、收益權與農地何種市場(例如要素市場還是產品市場)相關聯的問題,欠缺對上述疑問的解答。

其次,如何搭建地權結構配置變動與農地市場形態演化間關系的內在邏輯,也構成了后續研究方向。現有文獻在沒有解答何種農地市場(要素市場還是產品市場)與農地使用權和收益權相關聯的同時,也并沒有分析農地產權配置的變動為什么需要與農地要素市場和農產品市場的發展相關聯、如何相關聯,以及為什么這一關聯的不同導致了農地處分權與其他兩項權利在細分發生時間和細分程度上的差異等問題。為此,就很有必要打開農地產權結構的有效細分與農地不同市場發展得以關聯的內在“黑箱”,這甚至可以用于在界定并提煉出地權結構細分的內容之后,解釋地權結構細分呈現有關特征的機理。

五、農地產權制度改革:三權分置與結構細分

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構建,需要以厘清農地產權結構的配置作為前提(高圣平,2014)。在當前中國推進農業向現代農業轉型的背景下,農地制度改革進入新一輪的深化期,政府希望通過推行農地“三權分置”,使農地流轉形成新格局,進而發展現代農業。那么,如何有效實現農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的“三權分置”?

其實,中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制度環境,在使農地承包權暗含集體成員資格的同時,早已賦予了承包權準農地所有權內涵(黃少安,1995)。于是,農地所有權、承包權與經營權的“三權分置”,在理論上仍然屬于農地使用權與所有權兩權細分的范疇,只不過這一次細分是在農地承包經營權與所有權已經分置的基礎上,實現對農地承包權與經營權的再次分置而已。農地承包權與農地經營權始終關聯,因而,農地經營權流轉具有典型的人身依附性,而這一點與農地要素市場要求農地產權具有財產權屬性存在明顯的內在沖突(李寧等,2015)。尤其是當前現代農業的發展要求農地具有融資功能,無疑推進了農地處分權進一步細分為流轉權和抵押權(葉興慶,2014)。

由此,如果說前文三個部分所言及的現有研究在地權結構細分視角上的不足只能算是理論探討的遺漏和歷史關注的缺失,那么,可以說,現有研究的以下不足無疑不利于推進對當前農地“三權分置”這一改革政策的理論思考和實踐探索:首先,沒有對農地產權結構細分特征進行內容提煉,這可能會影響現有研究對目前農地“三權分置”改革政策的理論解讀。作為政策術語的農地“三權分置”改革,以農地經營權分置與活化為核心內容(張紅宇,2014),而農地經營權與農地承包權的分置,在理論上仍然只屬于農地使用權細分的范疇,更何況這還沒有體現農地處分權在抵押權和流轉權上的細分內涵,而對農地經營權活化相關政策的理論解讀正可在此著筆。其次,農地承包權與農地經營權分置之后可能發生農地實際經營主體的變動,它所導致的農業生產與經營方式變化是否有效這一現實問題(倪國華、蔡昉,2015),可以從地權結構細分與農地市場演變的機制以及地權結構細分的績效機理中找到分析思路。這是因為分置的農地經營權需要在要素市場上實現經濟價值,而農業發展仍可成為判定這種價值是否實現的標準。可見,后續研究立足于農業現代化發展的客觀背景,從農地產權結構細分的視角來展開,可以為當前農地“三權分置”的政策解讀及有效實現提供地權結構配置變動方面的理論闡釋與分析思路。

六、地權結構細分視角下中國農地產權制度變遷與改革研究的分析框架構建

(一)分析框架的簡要圖示

為把上述對相對獨立議題的評述統一到一個邏輯體系內,本部分在地權結構細分視角下構建“內容提煉—機理探究—改革啟示”的分析框架(見圖1),以拓展對農地產權制度變遷與改革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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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容提煉:地權結構細分的概念界定與內容總結

1.地權結構細分的概念界定。盡管諸多學者已經在研究中使用了“農地產權結構細分”(簡稱“地權結構細分”)這個術語,但均未對其進行充分界定。本文研究借鑒微觀經濟學中“市場細分”這一成熟概念來做出界定。在經濟學中,市場細分是指根據消費者購買行為的差異性,把一個總體市場劃分成若干個子市場的過程,其中的關鍵在于找到識別特征差異的細分變量(Dickson,1982)。在農地產權變遷中,權利束暗含的行為差異本身就提供了識別產權特征變動的細分變量,且由于農地使用、收益和處分三方面的行為差異已經提供了用于識別不同權利束之間特征變動的細分變量,為此,只要再繼續找到識別單項權利束內部特征變動的細分變量,就能對“地權結構細分”形成進一步的清晰理解:

首先,農地處分權指的是主體處置農地的行為能力,而處置可以是空間層面的,也可以是時間層面的。如果說農地在空間層面的處置主要依托的是農地流轉,那么,農地抵押就是實現農地要素在時間層面處置的有效方式。如此,在研究中就可以根據時空兩個層面處置的特征差異,將農地處分權的內容劃分為農地流轉權與農地抵押權兩方面,并將這一差異作為識別該項權利內部特征變動的細分變量。

其次,農地使用權指的是主體決策農地經營的行為能力,而具有這一行為能力的初始獲得者——農戶——受集體組織成員身份的嚴格限制。因此,可以根據農地使用權是否與農地承包權(成員權)相聯這一差異,將農地使用權細分為與農地承包權相關聯的農地承包經營權和與農地承包權純粹不相關的農地經營權。

最后,農地收益權是憑借對農地的使用或處分而獲取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的獲益行為權利,因此,農戶能否獨享農地產出收益的差異可以看作識別農地收益權內部特征變動的細分變量,將其細分為獨享與非獨享的農地收益權。

如此,對“地權結構細分”這一概念可以做出以下理解:第一個層次是不同權利束之間的逐漸細分過程,即農地權利束之間逐漸呈現特征差異的過程,權利束的種類特征(即使用、收益與處分三者間的行為差異)就是細分變量;第二個層次是單項權利束內部的逐漸細分過程,即農地權利束內部各自逐漸呈現特征差異的過程。在第二個層次下,農地處分權內部以農地處分的時空差異為識別其特征變動的細分變量,農地使用權內部以使用權與承包權相聯程度為識別其特征變動的細分變量,農地收益權內部以農地收益是否獨享為識別其特征變動的細分變量。

2.地權結構細分的內容提煉。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農地產權結構配置的變動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首先,在權利束的不同種類上,農戶是先獲得農地使用權和農地收益權,然后再獲得農地處分權。其次,在每一種權利束內部,農戶所具有的權利內容也隨時間逐漸變化。在農地使用權內部,農戶經營的自主程度逐漸提高,先是農地承包經營權與所有權實現了分離,最近又有了農地承包權與農地經營權分置的探索。在農地收益權內部,隨著農產品流通市場化改革以及逐步降低和取消農業稅費等政策的推行,農戶對農地收益從非獨享發展到近乎完全獨享。在農地處分權內部,農戶對農地的處置先是流轉自主性逐漸增強,流轉方式越來越多樣,最近農地抵押、擔保也逐漸得到了實踐探索,即在內容上從農地流轉權逐漸向農地流轉權與農地抵押權并重轉變。

于是,可以用地權結構細分的概念,對農地產權變遷進行階段劃分,對其中的有關特征進行內容提煉,得到結果見圖2:首先,將農地權利束中不同權利的細分變動作為地權結構細分特征的第一層次內容,由此可以將農地產權變遷歷史劃分為兩個階段:1978~2012年已經完成的地權結構細分的第一階段和2013年至今正在進行的地權結構細分的第二階段。其次,將農地各項權利束內部的細分變動作為地權結構細分特征的第二層次內容,并提煉每一個階段地權結構細分的特征:地權結構細分的第一階段(1978~2012年)包括以土地承包經營權與所有權分置為特征的農地使用權的第一次細分,以農地收益可以完全獨享為特征的農地收益權細分,以及以農地流轉權分離為特征的農地處分權的第一次細分;地權結構細分的第二階段(2013年至今)主要包括以農地承包權與農地經營權分置為特征的農地使用權的第二次細分,以及以農地流轉權與農地抵押權并重為特征的農地處分權的第二次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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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實線區域對應權利束細分的重點期,虛線區域對應權利束細分的非重點期。有關時段劃分的理由是:1995年國家出臺《關于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的意見》,正式明確了農戶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內涵;2000年之后尤其是2003年施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后,農戶作為農地流轉的主體地位得到進一步明確,農戶流轉農地的自愿性和自主性得到了強調;2007年通過的《物權法》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屬性質確定為用益物權;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召開拉開了以農地“三權分置”為核心的新一輪農地制度改革的序幕。

(三)機理探究

1.地權結構細分的變遷機理:為什么對農地處分權的細分在進入21世紀之前滯后于對農地使用權與收益權的細分,之后又與之并重?在第一階段的地權結構細分過程中,農地使用權與收益權各自的細分自1978年便同時展開了,并且在21世紀之前有關細分的力度均要大于農地處分權的細分。而在進入21世紀后,除已經實現農戶獨享的農地收益權,對農地使用權和農地處分權的進一步細分卻是并重的。因此,本文進一步將這一特征呈現原因的疑問表述為“為什么對農地處分權的細分在21世紀之前滯后于對農地使用權與收益權的細分,之后又與之并重”的命題。

根據前文文獻評述對應的內容,將地權結構細分過程與農地相關市場的發展進行聯系并加以分析,需要緊接著思考兩個問題:一是農地產權界定與農地相關市場的發展間的關系以什么內在邏輯實現;二是什么樣的市場與農地使用權與收益權的細分相關聯,什么樣的市場與農地處分權的細分相關聯,為什么關聯的不同導致了農地處分權與其他兩項權利在細分發生時間和細分程度上的差異。

對于第一個問題,租值耗散理論提供了重要啟示。當產權沒有被有效界定時,對租值的分享過程會因為競爭準則的非市場化而出現租值耗散,即資源或資產所含經濟價值的浪費。因此,產權有效界定的關鍵在于對租值的有效劃分與使用,而這一過程的準則或者說產權規則應該是市場化的,因為只有市場才能準確反映租值是什么、有多少等信息,并且,市場也是主體通過合理手段分享租值的場所。由此,租值耗散理論就為產權與市場的協調演進搭建起了理論橋梁。具體就農地產權而言,農地作為供給不變的自然之物,其租值大小主要由需求決定,并且在屬性上可分為資源和資產兩類。而能對應和反映不同種類農地租值的市場形態,無疑就是農產品市場與農地要素市場(后文簡稱“兩類市場”)。由此,便可以從兩類市場變動的角度出發,分析地權結構視角下農地產權配置變動與市場變動的對應關系,由此也就回答了上述第二個問題。

在改革開放之前,國家嚴格管制農地產權和農地要素市場、農產品市場,由此形成的農地產權公共域導致了巨大的農地租值耗散,這促使國家不得不放松管制,由此形成了農地產權結構細分得以開始的背景。而在改革開放之初,國家、集體和農民最希望實現的是農地的資源屬性,以滿足社會再生產的需要,這就要求農地租值在農產品市場上能得到呈現與界定。由此,農產品市場的發展對農產品交易量和交易價格的雙重市場化提出了要求,這便首先催生了農地使用權和農地收益權的細分。即進入21世紀之前農地產權與農產品市場的互動演進,催生了農地使用權和農地收益權的逐漸細分,以此界定和分配農地在資源層面的租值。

而在進入21世紀之后,隨著農產品市場的逐漸完善,農產品消費(膳食)結構與農戶收入結構的變化,對通過在要素市場上流動農地以調整原生產結構和改變原收入結構提出了要求,導致農地租值開始從資源屬性向資產屬性轉變。而為了有效界定這一租值,便需要對農地流轉權及農地抵押權進行細分,由此催生了對農地處分權的細分。但是,由于農地承包權具有成員權和社會保障屬性,農地要素市場運行和農地處分權行使中的額外交易成本增加。為了推進農地要素市場的發育與完善,在細分農地處分權的同時便需要更進一步細分原有農地使用權和收益權。所以,這一時期出現了農地處分權與農地使用權、收益權并重細分的變遷特征,直至目前的農地“三權分置”改革。

如此,便可通過產權界定、市場發展與租值界定的內在邏輯,依托客觀的經驗證據,具體剖析本點中提出的疑問,并由此探究出地權結構細分特征在過程層面的變遷機理。

2.地權結構細分的績效機理:到底如何影響農業發展?伴隨地權結構細分的推進,農戶對農地產權的擁有逐步得到了強化,進而通過不斷內化自身行為的外部性,降低了農地租值耗散的程度,提高了農業績效。但是,在研究中還需要進一步把握細分的農地產權結構到底是通過什么樣的一致路徑影響農業發展的?

從實證角度而言,首先需要考慮如何測量農地產權結構細分程度問題。其實,根據產權公共域相關理論,某一主體對產權的最終行使程度取決于其他主體干預與主體自身保護行為之間的博弈均衡,即取決于主體行為的實際排他程度。基于這一邏輯,可以構建起測量地權結構細分程度的“內容實質—主體干預—排他邊界”的理論框架,即首先分析農戶在農地使用權、收益權與處分權方面的行為內容,然后分析非農戶主體在同一行為內容上對農戶的實際干預程度,進而得出農戶在行使特定權利內容時的行為排他邊界,而這一邊界的范圍大小就是細分后的農地產權的實際界定程度。

其次需要展開對細分的農地產權結構影響農業生產績效內在路徑的理論思考。根據發展經濟學的理論洞見,農業發展績效的最終結果取決于制度給定之后生產要素的利用程度(速水佑次郎、神門善久,2003),而農地產權會激勵和約束主體對農業生產要素的使用與配置,導致農業生產要素效率的變化(林毅夫,2010)。關于農地產權租值耗散的相關研究(例如何一鳴,2010)也證明了這一點。可見,細分的農地產權結構對農業生產績效的各種影響,實際上都可以通過生產要素作用于農業生產績效的效率變化得到體現。由此,便可以提出地權結構細分的績效機理假說,即地權結構細分通過作用于農業生產要素的經濟效率影響農業發展。如此,便可借助詳細的數據資料,依據上述邏輯,從生產要素效率變化的角度,回答地權結構細分到底如何影響農業發展的疑問,進而探究地權結構細分特征在結果層面的績效機理。

(四)改革啟示:地權結構細分特征之下如何有效實現農地的“三權分置”?

當前的農地“三權分置”改革政策的核心內容與目標是:實現農地經營權與農地承包權的分置,并在此基礎上活化農地經營權。對于前者,因為農地使用權和農地經營權具有相同的理論與實踐內涵,故而農地經營權與承包權的分置也就是農地使用權的分置,只不過是在農地承包經營權與所有權已經實現分置的基礎上進一步的分置而已。因此,農地“三權分置”這一改革政策具有農地使用權第二次細分的特征內涵(以農地經營權與農地承包權分置為內容)。對于后者,因為農地經營權的活化在現代農業發展的背景下需要實現農地要素的流轉與抵押,故而,在農民對農地流轉權和抵押權具有內在需求的情況下,農地“三權分置”改革政策具有農地處分權第二次細分的特征內涵(以農地流轉權和抵押權并重為內容)。所以,研究中便可以在地權結構細分特征的視角下,探討農地的“三權分置”:

首先,循著地權結構細分的績效機理可知,地權結構配置的變動促進農業發展的關鍵在于保證農業生產要素效率。而在要素使用過程中,農業作為經濟再生產與自然再生產交織重疊的物質生產過程,受勞動對象(即有生命的動植物)和自然條件的制約明顯,這一特性使農業在生產環節不可能實現大規模的雇工勞動,或者說農業的生產環節更需要農戶這樣特殊且適合的生產組織,否則對要素的使用將面臨巨大的交易費用。但是,在農地經營權分置之后,為了提升要素的配置效率,農地經營權人便未必能保證仍是農戶。由此,結合考慮地權結構細分特征在結果層面的績效機理,可以看出,農地經營權的分置在結果層面上具有兩難,即分置可以提升要素的配置效率,卻可能降低要素的生產效率。因此,在農地經營權分置的過程中,要注意保障家庭經營的主導地位。

其次,循著地權結構細分的變遷機理可知,目前,對農地處分權進行細分的目的是促進農地要素市場發展,進而實現農地要素在資產層面的租值。這與農地經營權活化必須借助農地要素市場中的流轉與抵押這一內在要求相一致,因為農地經營權在分置后,其經濟價值的實現必須通過實際處置農地經營權才有意義。但農地經營權在農地要素流轉市場上的部分活化方式(例如債權方式),雖然可以促進農地流轉權的細分,卻并不利于農地經營權在農地要素抵押市場上的活化和農地抵押權的細分。所以,在活化分置后的農地經營權時,需要注重協調農地經營權在不同要素市場上的活化方式,尤其要考慮農地要素流轉市場中債權與物權方式對農地要素抵押市場的不同影響。

最后,考慮到無論是農地承包權與農地經營權的分置,還有分置后農地經營權的活化,在本質上都屬于權利交易的范疇,而任何一項權利的交易過程都需要有相應的組織治理結構來保證交易的有效性(Willamson,2000),因此,可進一步將農地產權結構細分約束下如何有效實現農地“三權分置”問題,轉變為選擇何種經濟組織有效治理農地“三權分置”問題。考慮到土地股份合作社這一組織由于引入股權,既可以在流動農地要素的基礎上保證家庭決策的主體地位,又可以實現農地在流轉中債權的物權化,同時,這一組織形式還便于在農業生產中引入農業社會化服務,進而拓展農業產業鏈,改變家庭經營面對現代市場環境時的不利局面,所以,可以適時優先考慮通過土地股份合作社這一組織形式,在經濟意義上實現農地“三權分置”。

參考文獻和注釋:略

作者:李寧,南京財經大學糧食安全與戰略研究中心教授;何興邦,西南財經大學中國西部經濟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王舒娟,南京財經大學糧食經濟研究院副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觀察》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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