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各級紀委拍“蒼蠅”力度持續加大,對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問題進行了有力懲治,維護了群眾的利益。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日前報道:5年來,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共處分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27.8萬人。我們可以看出,村干部違紀案比重依然很大,究竟是什么原因讓村干部去違紀?
筆者作為一名基層紀檢監察干部,查處過一些村干部違紀案,在辦案之余也會思考:常言道,亡羊補牢,尤未晚矣,為什么這些年來,我們對村干部的監管之“牢”往往難得補好?而在分析此類案件時,我們卻有相似的結論,除了沒把村干部當“官”管,疏于管理和監督的原因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村干部違紀成本較低,從查處的案例來看,選擇違紀應該是用最小的成本去換取最大的經濟利益,當違紀成本等于或大于違紀收益時,一般就沒有必要選擇違紀,此時違紀數量就會為零,即臨界點。
具體而言,違紀者之所以選擇違紀的原因有:一是經濟上不付出或者付出少。對于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農村干部,他們的違紀行為是“無本萬利”的交易,如在農村集體“三資”的管理上,通過采取一些操作手段從中謀取個人私利的情況較為普遍。二是追究責任輕。在問題被發現前,農村黨員干部不必承擔任何責任,而問題發生時,農村黨員干部承擔的責任相對較輕,頂多背個黨紀處分,而不會影響其“前途”。三是輿論壓力小。農村黨員干部違紀問題揭發率較低,進而使得違紀人員心存僥幸,甚至無所顧忌,農民群眾多以發展自身經濟為主,只要個人自身的利益沒有受到損害,很少主動去揭發干部。由于上一級部門領導需要“拜托”村干部推進各項工作,即使村干部違紀也不會與其撕破臉,往往有則改之無則加勉。既然鋌而走險沒有太大的代價,低成本的違紀代價放縱了村干部,個別村干部會毫不猶豫的鋌而走險謀一己之私。
新時代、新要求,我們也看到,今年在村(居)黨組織換屆選舉工作中,提出了不能進入村(居)“兩委”班子的“九種情形”,明確要求:受黨紀處分和組織處理影響期限未滿的,不能進入候選人資格。隨著從嚴治黨向基層的不斷深入和推進,相信這種違紀代價將來會在村干部隊伍中運用的越來越多,違紀有代價,必將讓村干部三思而后行。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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