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魚鱗圖冊的估算
我們利用趙岡(2006)所提供的原始數據,采用洛倫茲折線方法估算基尼系數,重新計算了中國歷史上不同時期和不同地區的地權分配的不平等狀況并進行了比較。研究表明,中國明清時期的土地分配不平等程度存在很大的地區差異,既有相對較平均的地區,比如秦暉(1996)所指的關中地區和劉正山(2007)所提到的幾個案例,也有地權分配非常不平等的蘇南地區,但是總體上明末清初的基尼系數偏高。其次,在清代土地分配的不平等程度總的來說是先上升、后下降的趨勢,而明代某個地區(安徽休寧縣二十七都五圖)則出現了先下降后上升的趨勢。第三,在1930s年代世界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橫向比較中,中國大陸的土地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并不算高,1960s土地改革完成之后則屬于最平等的國家和地區之一。
1、基尼系數的估計方法
第一,以洛倫茲折線的方式估算基尼系數,忽視了組內分配差距,由此使得最終估算出的基尼系數偏小。如果以曲線擬合的方式計算,如果擬合較好,則可以體現出組內差距,從而使得估算出的基尼系數更為準確。不過,這兩種方式計算出的基尼系數差異并不很大,可見下例。
表1的分組數據依據冪函數擬合的形式估算出的基尼系數為0.426,而依據洛倫茲折線方式估算的基尼系數則為0.410。由此可見,雖然以洛倫茲折線的方式估算基尼系數會造成對基尼系數的低估,但其影響程度不大;以該方式估算出的基尼系數還是較為準確的。
第二,中國歷史上地權分配的現有史料大多以戶為基本統計單位,而非以個人為單位,這就帶來了基尼系數估算結果與實際分配不平等程度的差異。由于富戶往往人口更多,因此,以戶為統計單位會導致最終計算出的基尼系數大于以個人為單位的數據,也即會高估分配的不平等程度。這一影響可能會較大,具體見下例。
依據表2以戶為單位計算出的基尼系數為0.457,而以個人為單位的基尼系數則為0.367。由此可見,這一項誤差可能較大,會造成對于地權分配的不平等程度的高估,然而由于史料的缺乏,這一問題暫時無法解決。無論是本文所要探討的各位學者所運用的數據,還是本文所利用到的數據,其中絕大多數依然是以戶為單位的分組統計數據,因而都無法避免的會帶來對不平等程度的一定的高估,但是這并不是說,這種基尼系數的估算就沒有意義了。因為一方面,盡管存在著對基尼系數的高估,但由于富戶人口較多是在我國歷史上普遍存在的現象(相當于系統誤差),因此,這一因素對于分析我國歷史上地權分配變動趨勢的影響不大。另一方面,盡管高估存在,但所估算的基尼系數仍能較大程度上反映出當時社會分配的狀況。此外,由于洛倫茲折線方法對組內不平等程度的低估效應,將會部分抵消以戶數為單位帶來的高估效應,這將使總體的計算結果與真實狀況較為接近。
2、明清時代地權分配既非差距懸殊,亦非十分平均
傳統的觀點認為,中國歷史上的地權分配極為不均勻,貧富差距十分懸殊,地主殘酷地壓迫農民。而在趙岡(2006)的研究中,計算出的中國歷史上地權分配的基尼系數大多數都在0.3-0.5之間,依據其計算數據,凡是有數據統計的中國歷史上(主要是明清及明清以后)的地權分配基尼系數的均值為0.433,其中明清為0.470,明清以后為0.389。從這個結果看來,明清的地權分配狀況雖然呈現一定的貧富差距,但不至懸殊;而明清以后的土地分配則較為合理。而在劉正山(2007)的研究中,其計算的基尼系數幾乎都不超過0.3,均值為0.202。他們的數據表明,中國歷史上土地的分配較為合理,傳統的觀點高估了土地兼并的程度。
然而,如上文所述,以上兩位作者在基尼系數的計算中存在著普遍低估的現象,本文作者使用原作者提供的史料對上述數據進行了重新計算,計算結果發現,以洛倫茲折線方式計算出的中國歷史上地權分配的基尼系數均值為0.581(顯著高于趙岡0.428的估計),其中明清為0.613(顯著高于趙岡0.472的估計),而明清以后為0.523(顯著高于趙岡0.330的估計)。對劉正山(2007)研究中所引用的分組數據的計算結果表明,所有分組數據的基尼系數幾乎都大于0.4,均值為0.482,遠遠高于劉正山0.202的估計。
綜上所述,雖然傳統的看法高估了中國歷史上的地權分配不平等程度,但近年來的研究者在對我國歷史上地權分配基尼系數的計算中又存在著對其的顯著低估,更為準確的看法是,中國歷史上的地權分配貧富差距較大,但既不同于傳統看法中的差距極其懸殊,也不像近年來部分學者所主張的那樣分配非常平均。
3、地權配置后代比前代更分散,朝代內呈周期性變化
傳統的觀點認為,中國歷史上的地權分配在一個朝代的內部呈現不斷集中的趨勢,通常,在一個朝代興起的初期,地權較為分散,而后則不斷集中,至朝代末期則達到高度集中;而在各朝代之間則往往呈現出后代集中程度高于前代的趨勢。然而,近年來,多位學者對此提出了質疑。其中,趙岡(2002;2006)指出,中國歷史上的地權配置在長期中呈現出不斷分散而非不斷集中的趨勢。而秦暉(2006)也指出,中國歷史上土地分配后代比前代更集中的趨勢未必成立;一個朝代內土地分配往往呈現不斷分散的趨勢。本文作者通過對史料中地權分配分組數據基尼系數的計算,對中國歷史上地權分配的變動趨勢進行了估計。
在現有的北宋地權分配數據表明無地客戶占總戶數的比例在總體上呈現下降的趨勢,其中在客戶所占比例最低(30.4%)的熙寧五年(1072年),依據地權分配分組數據所計算出的基尼系數為0.677,可見,其他年份的地權分配基尼系數很可能大于該值。據趙岡(2002;2006)估計,北宋客戶占主戶比例最高(43.1%)的天圣七年(1029年)基尼系數為0.750,如果該數據較為準確的話,那么北宋地權分配基尼系數將在0.677至0.750之間波動,地權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很高。
在現有的明代的地權分配統計數據(主要是安徽休寧縣萬歷年間的數據)中,經計算發現萬歷年間的土地分配基尼系數較高,均值為0.680,說明地權分配差距懸殊。其中,安徽休寧縣二十七都五圖在明萬歷十年、二十年、三十年、四十年均有地權分配的統計數據,其構成了一個完整的時間序列,該地區在明萬歷十年(1582年)的地權分配基尼系數為0.763,萬歷二十年(1592年)為0.727,萬歷三十年(1602年)為0.697,萬歷四十年(1612年)為0.704,在此三十年間地權分配基本呈現不斷分散的趨勢。
在現有的清代的地權分配統計數據(主要是清代前期的數據)表明清代前期的土地分配基尼系數較高,均值為0.600。安徽休寧縣在清前期的地權分配基尼系數均值為0.475,不平等程度遠低于明萬歷年間。在清前期有幾個較為長期的完整的時間序列數據。
安徽休寧縣二十七都五圖三甲自順治八年(1651年)至康熙四十年(1701年)間的地權分配總體上趨于集中;而安徽休寧縣自康熙四十五(1706年)至五十五年(1711年)則趨于分散。河北獲鹿縣自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至乾隆三十六年(1721年)則先集中后分散,總體上后期較前期更為集中。河北獲鹿縣三社四甲在乾隆元年(1736年)的地權分配也比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更為集中。此外,由于各縣內部地權分配基尼系數差距不大,因此,以縣為單位進行綜合的統計對于探究朝代內部地權分配的變動趨勢也能夠起到一定的作用,據本文作者計算,安徽休寧縣各圖清順治年間地權分配基尼系數均值為0.400,康熙年間為0.484,乾隆年間為0.597;河北獲鹿縣康熙年間地權分配基尼系數均值為0.644,雍正年間為0.691,乾隆年間為0.691。由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在清代前期,地區分配的不平等程度基本是呈現上升趨勢的。然而對于清代后期的情況由于缺乏足夠的數據,尚無法確定。1932年國民政府內政部的調查統計數據顯示,安徽省地權分配基尼系數為0.610,河北省為0.520。
至此我們已經分析了從北宋至明萬歷年間,到清代前期,再到民國時期的地權分配狀況。從長期來看,我國歷史上地權的分配(至少是從北宋以來)并非如傳統的觀點那樣呈現不斷集中、后代比前代更為集中的趨勢,而是呈現后代比前代更趨于分散的態勢。而在一個朝代內部,既沒有明顯呈現出像傳統的觀點所認為的那樣不斷集中,也沒有明顯呈現出像近年來的部分學者所主張的那樣不斷分散的態勢,而是既有呈現集中趨勢的時間序列(如清代前期),也有呈現分散趨勢的時間序列(如北宋及明萬歷年間),呈現一定的周期性變化。
4、地權分配南北差異并不明顯,但南北方內部差異較大
傳統的觀點認為中國歷史上南方土地較為集中而北方則較為分散。趙岡(2006)指出,地權分配南北差異的觀點在很大程度上是定義與統計分類不當所造成的。本文作者通過對分組數據基尼系數的計算對中國歷史上地權分配區域差異問題進行了再次檢驗。
首先,根據清代康熙年間的統計數據,安徽休寧縣的地權分配基尼系數均值為0.473,江蘇長洲縣為0.786,平均為0.629;而河北獲鹿縣的地權分配基尼系數均值為0.644,并沒有顯著的南北差異。然而,三個縣之間卻有著較大的差異,且同為南方地區的安徽休寧縣與江蘇長洲縣的差異也較大。
其次,根據1932年國民政府內政部調查統計的數據,南方地區地權分配基尼系數均值為0.552,北方地區為0.543,并不存在顯著的差距。但是,各省區間則存在明顯差別,基尼系數最小的為山西省0.456,而最大的為青海省0.686,這兩個省區雖然同為北方地區,但差距十分顯著。
綜上所述,我國歷史上的地權分配南北差距并不十分明顯,但無論南方還是北方,各地區(省區)間的差別卻較大。
5、小結
本文通過對史料中中國歷史上的地權分配基尼系數的計算得到以下幾點主要結論:首先,傳統的看法高估了中國歷史上地權分配的不平等程度,而近年來的部分研究者又對此存在著顯著的低估。實際上,中國歷史上(主要是明清及其之后)的地權分配貧富差距較大,但既不同于傳統看法中的差距極其懸殊,也不像近年來部分學者所主張的那樣分配合理。
其次,從長期來看,我國歷史上地權的分配(至少是從北宋以來)并非如傳統的觀點那樣呈現不斷集中、后代比前代更為集中的趨勢,而是呈現后代比前代更趨于分散的態勢。而在一個朝代內部,既沒有明顯呈現出像傳統的觀點所認為的那樣不斷集中,也沒有明顯呈現出像近年來的部分學者所主張的那樣不斷分散的態勢,而是既有呈現集中趨勢的時間序列(如清代前期),也有呈現分散趨勢的時間序列(如北宋及明萬歷年間),呈現一定的周期性變化。
第三,地權分配的南北差距并不十分明顯,但無論南方還是北方,各地區(省區)間的差別卻較大。最后,在與世界其他國家的橫向比較中發現,雖然我國的地權分配算不上十分平均,但與其他國家相比較,我國的不平等程度處于較低的水平。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研究 2013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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