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 鄉村發現 > 首頁 > 三農論劍

徐旭初等:對中國農民合作社特殊性的理論思考

[ 作者:徐旭初?吳彬?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7-12-29 錄入:王惠敏 ]

異化抑或創新? 

摘要:本文試圖探討三個涉及中國農民合作社發展的根本問題:①中國的農民合作社是否特殊?②如果中國農民合作社的特殊性是既定的,那么,它為什么特殊?③這些“中國特色”的合作社還是不是“合作社”?本文研究發現,基于Leavitt的組織模型,作為舶來品的合作社在目標、參與者(成員)、技術(文化)和社會結構等基本組織要素方面均呈現出鮮明的中國本土特色。從歷史因素和制度因素考察,中國的農民合作社之所以會呈現出特色形態,是因為其背后隱含著兩大關鍵機制——先賦的產業化機制與引致的合法化機制。通過回歸合作社制度硬核,并適當放寬合作社的定義域,本文認為,可以將“惠顧”劃分為“直接惠顧”和“間接惠顧”。進而,本文推斷,當前中國大多數農民合作社是具有合作制屬性、同時產業化和制度性色彩鮮明的股份合作制的改進型(且為過渡型)中間組織,這些合作社并非異化的或偽形的合作社,而是富有中國本土特色的創新形態。

關鍵詞:合作社;異化;產業化機制;合法化機制;定義域

一、引言

據國家工商總局統計,截止到2017年4月底,全國依法登記的農民專業合作社達193.3萬家,入社農戶超過1億戶,約占全國農戶總數的46.8%。十年間,在以《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為核心的政策體系指導下,中國農民合作事業取得了長足發展,合作形式不斷豐富,行業領域不斷拓展,產業鏈條不斷延伸,帶動引領作用不斷增強。然而,伴隨著農民合作社的快速發展,不少問題始終沒有得到有效解決。

一方面,相當部分的合作社存在發展欠規范或不合意現象。比如,法定治理結構流于形式,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甚至少數核心成員獨大專權,以致于普通成員只能享受價格改進而難以分享二次返利、盈余分紅等其他獨特的組織收益,嚴重制約了合作社的健康發展。不少學者據此判定國內絕大部分農民合作社是假的。譬如,何秀榮(2010)曾坦言,“政策鼓勵合作社,然后我們就冒出大堆合作社來,仔細一看大概80%以上的合作社是假的,所謂的合作社,它可能是另外的一個徒有虛名的,但沒有實質性活動的組織”。又如,鄧衡山、王文爛(2014)研究指出,“中國大部分甚至是絕大部分合作社都不具有‘所有者與惠顧者同一’的本質規定”,因此,中國并不存在真正的農民合作社。面對龐大的合作社基數和農村分工分業深化的基本背景,有學者指出,大農聯合小農組建合作社的最初目的,部分地是套取國家財政扶持資金,換言之,政府雖然樂于見到真正的合作社,但由于扶持資金有限,而大農事實上已經成長起來,扶持大農建立“假合作社”比構建普惠制的扶持機制或構建一個更嚴密的遴選機制,其行政成本要低很多(仝志輝、溫鐵軍,2009)。于是,部門權力結合下鄉資本加上與少數鄉村精英合謀就構成了合作社制度異化的鄉土邏輯(馮小,2014),“真合作社”在爭奪外部扶持資源的過程中被無情擠壓(張穎、任大鵬,2010)。在這一過程中,小農自然逐漸被排斥,能人(大戶)或企業主導的合作社成為了合作社的主流形式(苑鵬,2001;張曉山,2004;徐旭初,2005;潘勁,2011),而且這些(“假”)合作社形態又缺乏“去異化”的內在抑制機制(陳義媛,2017)。與此同時,在物質支持有限且缺乏有效監管的情況下,原本的真合作社異化成“偽合作社”,因為為了獨享政策扶持的好處,就必須異化成由少數人控制的“偽合作社”(鄧衡山等,2016)。因此,“知假扶假”現象普遍化,作為意外性后果的合作社制度出現了“名實分離”(熊萬勝,2009)。

另一方面,農民合作突破專業合作范疇,各式新型農民合作社形態不斷涌現。隨著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和農村勞動力的大量轉移,農業規模化經營快速發展,農民對聯合與合作的意愿更加強烈,對合作的內容、層次和形式的需求呈現多樣化的態勢,在農民專業合作社之外,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區股份合作社以及大量的新型農民合作社形態(例如資金互助社、農機合作社、旅游合作社、勞務合作社、物業合作社等)紛紛涌現,合作社呈現出泛化的勢頭;而且,許多新型合作社的質性令人懷疑,“相當部分被當作合作社對待的‘合作’組織均非合作社”(馬彥麗、黃勝忠,2013)。

應當承認,當前絕大部分合作社在規范化建設方面確實難以盡如人意,尤其是當興辦合作社成為一種任務(特別是作為地方政府的政績考核任務)、一種時髦(特別是在全面脫貧攻堅背景下彰顯合作社所謂益貧偏好的時髦)、一種手段(特別是作為可以比較輕松地套取政府直接財政扶持的手段以及相關主體參與尋租的手段)時,人們面對的必然是類型繁雜、良莠難辨的“合作社叢林”(徐旭初,2012)。誠然,“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合作社在實踐中必然呈現異質性和多樣性的特點,它們只有在發展中才有可能逐步規范。關鍵是合作社朝什么方向發展?”(張曉山,2009)

基于以上現實背景,也正值《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正式實施10周年之際,本文試圖探討這樣三個涉及中國農民合作社發展的根本問題:①中國的農民合作社是否特殊?②如果中國農民合作社的特殊性是既定的,那么,它為什么特殊?③這些“中國特色”的合作社還是不是合作社?

二、回歸組織:農民合作社的構成要素

正如Simon所言,“為了建立理論,特別是為了建立那些使我們能據之推理的理論,我們必須對現實進行簡化。我們不是試圖捕捉真實世界里的每一個復雜因素,而僅僅是抓住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并且注意防止使我們從理論中得出的那些推理超越理論本身對現實的近似界限”。因此,為了更好地解析作為組織的農民合作社,必須回到關于組織的預假設。著名的Leavitt組織模型指出,任何組織都包括社會結構、參與者、目標、技術、環境五個重要組成部分。而關于農民合作社,本文認為,這五大要素也缺一不可。

(一)社會結構

社會結構是指組織參與者關系的模式化和規范化,包括應然的“規范結構”和實然的“行為結構”兩部分。其中,“規范結構”包括了價值觀、規章制度和角色期待(斯科特,2002)。對于合作社而言,其一,關于合作社的基本價值觀,國際合作社聯盟1995年在《關于合作社界定的聲明》的背景文件中曾指出,“因為合作社的領導者和參與者已經深受傳統的合作社信念體系的影響,因此,任何關于合作社價值的討論都必須深刻關切適當的道德行為問題,以期達成一個關于合作社價值的雖然復雜但很有意義的全球性共識”,并據此提出了合作社六大價值理念,即自助、自擔責任、民主、平等、公平、團結。其二,合作社最重要的規章制度無疑是章程。合作社章程是在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框架內,由全體成員根據各自合作社的特點和發展目標制定的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合作社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其三,一般認為,合作社成員的主要角色分別是惠顧者、所有者和控制者,而理想的合作社,其成員角色期待必定是此三大角色的高度一致。

然而,考察現實不難發現,在合作社實然的“行為結構”方面,合作社價值理念式微、合作社章程虛置、成員角色不統一等現象較為普遍。譬如,隨著市場競爭的加劇,合作社對經濟價值的追求日益凸顯,經濟價值超越了倫理價值,成為合作社發展的源泉(張艷芳,2011)。為了體現合作社“民辦、民管、民受益”的性質,《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賦予合作社章程以較大的自由度,但現實中絕大部分合作社都是照抄照搬國家出臺的合作社示范章程,出現了不理想的“章程虛置”現象(徐旭初,2012)。此外,當前大量不規范發展的合作社已經形成了包括內核成員、外核成員、股東成員、惠顧成員和帶動成員等的多層異質性成員結構(邵科、朱守銀,2014)。

(二)參與者

組織的參與者是指那些出于各種原因而為該組織做出貢獻的個體(Barnard,1938;Simon,1945)。應該強調,組織的參與者首先是社會行動者,因為正是他們的努力、遵從或不順從,構建和決定了組織的結構。換言之,社會結構規范著參與者,而參與者的行動同時也建構了組織的社會結構。

成員自我服務和成員民主控制是合作社區別于投資者導向企業(IOFs)等其他商事組織的最本質特征,合作社成員對合作社的權利均來自其成員資格。因此,探討合作社層面的問題首先必須回到合作社成員層面。正如徐建群(2016)所言,合作社只是一種生產經營的組織形式,本身的積累與建設并不是目的,其存在的唯一目的是服務于成員的發展,成員的發展是合作社發展的根本動力之所在,也是最終目標之所在。在理想狀態下,合作社成員同質,包括個人資源稟賦、經營規模以及出資占比等都大體相同。然而,現實中,由于農民分化的先決結構背景,合作社成員中呈現出了普通成員與核心成員的區隔現象。其中,本文認為尤其需要提及的是扮演驅動者角色的合作社核心成員。在家庭經營的基礎上,處于“天然”弱勢地位的農民為了有效應對自然和市場風險并改善自身狀況,產生了內在的合作需求。而R?pke認為,“建立合作社的可能性不會自發地轉變為現實性,沒有合作社企業家就不會有合作社”。誠然,作為驅動者的“合作社企業家”是關鍵要素(如經濟資本、人力資本、社會資本等)的擁有者,他們承擔了主要的合作風險和合作成本,并與其他成員共享合作利潤,他們更多地遵循旨在尋租(指經濟租)的合作策略(行為),而普通成員則選擇了策略性依附或追從于核心成員。當然,普通成員的邊緣性地位并不是因為他們缺乏合作意識,或者法制的缺失,而是由其在合作社中的結構性位置所決定的(陳義媛,2017)。

(三)目標

簡言之,組織目標是指參與者力圖通過其行為活動而達成的目的(斯科特,2002)。許多組織理論學者(例如Simon,1964;Barnard,1938;Clark and Wilson,1961)都認為,不論對組織的參與者還是對外部公眾來說,目標都作為附屬物的基礎而存在,是參與者認同和行為動機的來源。而且,組織目標還對組織獲致合法性、吸引資源、找到利益聯盟者等產生重要影響(斯科特,2002)。

根據國際合作社聯盟(ICA)的權威界定,“合作社是由自愿聯合起來的人們通過其聯合所有與民主控制的企業來滿足他們共同的經濟、社會和文化需求與抱負的自治聯合體”。可見,合作社的核心目標是滿足成員的需求,而這一需求可以是單純的經濟、社會、文化需求,也可以是其混合。但合作社絕非只是單純的經濟組織,它“天然地”具有滿足成員社交、尊重以及自我實現等更高水平需求的功能。然而,一方面,近幾十年來,工商資本日益強大,市場經濟幾乎已成為全人類公認的一種經濟運行機制,合作社日益面臨以縱向協調為主要特征的縱向一體化與供應鏈管理趨勢,合作社市場化發展已成大勢。另一方面,隨著合作社成員異質性的增強,作為驅動者以及制度設計者的核心成員,其個人目標在很大程度上就內嵌于合作社的組織目標中。因此,在這種外部環境擠壓和內部利益沖動的雙重作用下,合作社的組織目標往往不得不發生“外向性扭曲”,放松“益貧性(pro-poor)”的合作初衷,逐步從以成員利益為導向轉向以市場需求為導向。

(四)技術

所有組織都擁有為其使命和任務所用的技術,這些技術通常部分地植根于硬件設施,同時又包含了參與者的知識和技能。而且,環境不僅是投入的來源和產出的接收者,也是組織所使用的工作技術和工具的主要來源。因此,應該重視作為“內部”要素的技術將組織與環境連接起來的程度(斯科特,2002)。

對于合作社而言,其組織技術體現在兩方面——軟技術與硬技術。所謂軟技術體現為軟性的文化或制度,主要是表征合作社本質規定性和價值基礎的合作社組織理念、文化傳統和制度安排。而所謂硬技術則主要體現為包括標準化生產、統一購銷、加工增值等合作社業務流程上的具體技術、工藝或規范。當前中國農民合作社在技術方面的問題是硬技術多,軟技術少,當然,這與參與者結構(特別是核心成員)有關。由于旨在解決某些“關鍵性問題”的特殊技能或難以被替代的專業化職能是組織權力的重要來源之一(Crozier andFriedberg,1977),本文認為,可將擁有特殊資源或技能的核心成員稱為技術中繼者(technique relays)。他們通常是合作社的驅動者,既代表合作社與部分外部環境(主要是市場環境和政策環境)打交道,又向合作社傳遞外部環境要求,引導構建相關技術規則,并促使合作社成員遵守這些規則。由此,他們通過自身的企業家才能、市場渠道、技術能力等,既減少了環境的不確定性,也為自身提供了尋租和內部人控制的可能性。

(五)環境

每個組織都存在于某一特定的并且必須適應的物質、科技、文化和社會環境中,沒有一個組織是自給自足的,所有組織的存在都有賴于與其所處的更大體系的關系。而且,最好或最合適的組織結構依賴于正在進行的工作類型和組織面臨的環境要求或條件(斯科特,2002)。

在Cook(1995)看來,合作社從一開始就是一個抵御市場失靈的“防御性”應激組織。因此,“當市場環境是清晰的、安全的和持久的時,合作社也必然是相對穩定的”,但問題在于,“近二三十年來這個原本清晰的、舒適的世界已經改變了”(Hendrikseand Veerman,2004)。就外部環境而言,農業產業正處于具有深遠意義的結構性變革中,這迫使合作社必須盡快適應現代農業的市場需求轉向;同時,就內部環境而言,隨著合作社規模逐步擴大,成員異質性也會顯著增大,導致成員的戰略選擇差異日益凸顯,因此,合作社的信任基礎受到了極大沖擊。另外,或許更為重要的是,合作社日益被政策環境以及合法性需求所引導,日益承載越來越多的外在的制度性期待。因此,在中國,農民合作社深深嵌入在中國特色的發展環境之中,總體而言,合作社發展處于結構嵌入(成員異質性)、市場嵌入(供應鏈時代)、制度嵌入(社會政治結構)、村社嵌入(村社傳統)四重嵌入之中,而這也就意味著,中國農民合作社的發展機遇要嚴峻得多,面臨的約束要復雜得多,合作社企業家要稀缺得多,成員稟賦要參差得多,政府介入要頻繁得多(徐旭初,2008)。

綜上,基于Leavitt(1965)的組織模型,不難看出,端始于環境條件的時空改變,作為舶來品的合作社在中國大地上明顯有偏于經典合作社形態,目標、參與者(成員)、技術(文化)和社會結構等組織要素均呈現出鮮明的中國本土特色。

三、本土特色:農民合作社的關鍵機制

如果承認中國農民合作社的特色形態是既定的,那么,問題的關鍵就變成了對其何以可能的現實原因的解讀。時至今日,在確認中國農民合作社獨特的嵌入式結構背景后,需要進一步說明的是,究竟是什么具體的關鍵機制引致了這樣的特色形態;而且,必須高度重視其形成過程中的“歷史因素”和“制度因素”。正如鄧宏圖等(2014)指出的,“這兩種因素的存在使農業合同選擇在許多情況下更是一個政治經濟學的權利與權力的配置過程,而不單純或不僅僅是新古典經濟學所強調的資源配置過程”。本文認為,中國農民合作社旨在探尋兼具合宜性與合意性的發展路徑背后,主要隱含著兩大關鍵機制——先賦的產業化機制與引致的合法化機制。

(一)先賦的產業化機制

首先,在內部成員異質性的前提下,在面對外部供應鏈管理環境時,小農往往選擇規避風險作為第一要務,所以,合作社核心成員就成了風險(主要是市場風險)的主要承擔者,而這種異質性的成員結構往往先賦地決定了合作社的產業化導向。其次,自市場化進程開始以來,中國農業發展尤其是農業產業化進程業已呈現出與歐美國家大相徑庭的路徑。可以認為,歐美國家的通常路徑表現為農民先進行初級農產品購銷層面上的橫向聯合,而后進行價值鏈的縱向延伸。與之相反的是,中國則是在推行“包干到戶”的家庭承包制十余年后,于20世紀80年代末先開始推進業產業化,而后于20世紀90年代中后期才開始發展合作組織,更是直到2007年才正式施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面引導和規制合作社發展。換言之,中國的農業產業化進程是先縱向聯合,后橫向聯合(即發展合作社)。

因此,中國農民合作社在發展過程中呈現出具有本土特色的“雙重產業化”現象:一方面,合作社在外部主動或被動地逐步融入產業鏈,力圖適應和實現縱向一體化;另一方面,合作社也出現內部產業化現象,即核心成員與普通成員之間從一開始就建立了縱向的兼具要素合約、商品合約與關系合約的契約關系。在一定意義上,當前甚為普遍的大戶帶動型合作社實質上是(大戶與小戶之間的)合作制與(大戶或核心成員之間的)合伙制的混合形態,有些大戶與小戶之間干脆就是一種帶有合作制外衣的較穩定的市場合約關系。在這種有偏于經典合作社模式的現實結構中,“看起來是上層農賺了中下層農的錢,但其背后的邏輯確是一種分利機制”(周娟,2017)。

不難想見,這種由資源稟賦和政治社會條件導致的農業現代化的差異化起步方式和發展路徑,極有可能會造成中國農民合作社發生方式和發展走向的獨特性。而且,產業化機制驅使合作社依據不同的價值和目標在具體情境下選擇成員,使得成員邊界成為一個可伸縮的范圍(李琳琳、任大鵬,2014)。事實上,正是這種制度路徑的歷史性差異,使得中國農民合作社在起點就蒙上了一層股份化或股份合作化的色彩,而且這層色彩在農業產業化越發達的地區就越濃重。

因此,當前國內普遍呈現的能人或企業帶動的股份合作化的合作社發展模式,究其根本,是對異質性的成員結構以及“先產業化、后合作化”的獨特制度路徑的映射,無非是以產業化機制實現對市場效率的追求,意在節約交易費用。在這種先賦的產業化機制的作用下,合作社成員的合作類型將會從傳統的勞動、業務合作迅速走向資本、技術等要素合作。而且,在中國農產品供大于求的市場格局沒有發生本質性變化的情況下,在農業產業化經營深入開展的今天,在農產品終端消費者需求多樣化和農業技術深入發展的趨勢下,核心成員主導合作社的情況依然會在相當程度上沿襲下去,除非參與合作社的成員在資源稟賦上呈現出一定的同質性。

(二)引致的合法化機制

理性的組織實踐在本質上是制度性的。著名管理學家詹姆斯?馬奇和赫伯特?西蒙很早就指出,“受技術發展的影響,我們現在的生活環境已然不再是單純的市場經濟,更準確地說應該是組織經濟”。因此,作為一種深深嵌入社會政治結構中的經濟組織,合作社的一項重要任務是獲致(外部)合法性地位,以得到官方的關注、許可并爭取資源輸入。故而,合作社從一開始就難免對政府相關部門產生強烈的依賴性,而這種依賴性是一種源于在基層“合作社企業家”供給短缺條件下合作社尋求政府來擔當“準合作社企業家”的工具性組織行為(苑鵬,2001;徐旭初,2005),更準確地說是合作社長期處于合法性困境下“合法化”努力的結果。

稍加回顧,政府對合作社的功能期待大致經歷并涵蓋了下列順序:①農民合作社作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農村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帶領分散小農進入大市場、參與市場競爭。②為配合農業規模經營和農地流轉,興辦土地股份合作社。這些合作社被視為現代農業規模化生產經營的主體,通過農戶土地經營權入股,統一經營,合作發展,以獲得規模效應。③突破合作社自我服務的邊界,拓展和發揮農業社會化服務功能,如大量農機合作社、植保合作社等社會化服務類合作社形態涌現出來。④合作社形式已經不再局限于傳統農業領域,而是被廣泛應用到大農業、農商業、第一第二第三產業融合發展的范疇,如旅游合作社、勞務合作社、物業合作社等多種合作社形態紛紛涌現。⑤將合作社形式運用到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使之成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有效載體。⑥近期以來,合作社又被視為推進生產、供銷、信用“三位一體”綜合合作,打造為農服務大平臺的核心力量。不難看出,在前述過程中,政府賦予合作社合法性的基本邏輯理路,鮮明地表現為從主體化到載體化的趨勢,亦即,從開始時將合作社視為農業經營主體,到逐漸對其附加諸多外在的非效率的制度性期待,并以相應的政策環境加以引導(或誘導),進而使其日益成為農業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政策載體。

在這種從主體化到載體化的合法化機制的引致下,一方面,許多農民合作社為了獲得合法性資源,積極追隨著政府的政策導向,努力承擔起一些符合政策期待的社會化生產經營和服務功能,而這些功能有些未必是這些合作社能夠或適宜承擔的。另一方面,不少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涌現出來的新型社會化和組織化需求都紛紛被冠以合作社的名號。這些合作社雖然具有一定的合作屬性,但往往在財產關系、治理結構以及業務運營上都內在地顯著帶有股份化或股份合作化的色彩,天然地缺乏制度規范性。

由上可知,中國農民分化和外部供應鏈環境先產業化(縱向一體化)、后合作化(橫向一體化)的歷史路徑造成了中國農民合作社先賦的產業化機制,而這一機制的直接反映就表現為能人或企業主導型合作社的普遍化。與此同時,由于合作社自始至終亟需政府賦予其外部合法性,而政府又為合作社附加了很多非效率的制度性期待,從而這種引致的合法化機制就使其呈現出顯著的從主體化到載體化的本土特色。因此,以上兩大關鍵機制導致了中國農民合作社發展進程中獨特的股份化或股份合作制形態以及名實不符問題、載體化現象等。

四、起點詮釋:農民合作社的本質重構

行文至此,本文最終需要解答的疑惑是,這些富于“中國特色”的合作社到底還是不是合作社呢?如果從經典的合作社本質規定性(即所有者與惠顧者同一)來回答,以鄧衡山為代表的部分學者的判斷恐怕并沒有錯——中國幾乎沒有真正意義上的農民合作社(鄧衡山、王文爛,2014;鄧衡山等,2016)。然而,存在即是合理,以經典觀照現實并不是目的。本文認為,應適當放寬合作社的定義域,努力在合作社經典原則的可移植性與中國具體實踐的本土性之間尋求平衡點。馬奇和西蒙發現,“每一個組織理論,都會不可避免地伴隨著一種屬于組織范圍內的人類哲學,這種哲學是組織的成員必須要以這種或那種方式加以認真考慮的”。為此,本文嘗試回到合作社的制度本源并對其制度內核進行重新剖析。

(一)合作社制度硬核的重構

縱觀國際合作社原則170余年的流變過程,不難發現,它始終恪守著一些最為根本的原則,或稱之為質性規定,主要體現為“成員民主控制”“資本報酬有限”和“按惠顧額返還盈余”三大核心原則,它們依次對應著合作社的控制權(或治理權)、所有權和收益權,以此確保合作社的組織底線。在Barton(1989)看來,以上就是傳統合作社的“硬核原則”。當然,隨著合作社的不斷實踐和發展,其質性規定不可避免地發生著漂移(黃祖輝、邵科,2009)。應瑞瑤(2004)曾對此有過比較全面的總結。他指出,現代合作社制度正逐步從入社退社自由向合作社成員資格不開放變化,從絕對的“一人一票”制向承認差別發展,從公共積累的不可分割性向產權明晰化方向發展,從對資本報酬率的嚴格限制向對外來資本實行按股分紅方向發展,而社員管理合作社被擁有專業知識的職業經理所取代。因此,在中國語境下,本文認為,需要重新剖析合作社的制度硬核并適度放寬其定義域放寬。

《晏子春秋·內篇雜下》有云:“橘生淮南則為橘,生于淮北則為枳,葉徒相似,其實味不同。所以然者何?水土異也。”從前述分析可以得出,基于中國特殊的國情環境條件,中國農民合作社的組織要素和現實形態明顯有偏于經典合作社形態,其發展路徑和關鍵機制呈現出鮮明的中國本土特色。因此,由于當前中國農民合作社發展仍然處于初級階段,在吸納西方合作社思想的基礎上,考慮本土特點的“嫁接”相較于恪守原則的“移栽”必然更具有生命力。而且,在這個初級階段必須有本土的評定標準(劉老石,2010)。就本土實踐而言,由現實情境倒逼而產生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包括新近公示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其在立法導向中著眼于合作社的激勵相容(默許企業家尋租和普通成員的策略性參與)、允許合作社帶有股份化印記,這就決定了它對于合作社只能是有限規制(徐旭初、吳彬,2017)。

事實上,無論是國際合作社聯盟標準還是本土《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標準,從總的發展趨勢來看,合作社原則標準必定會隨著整體環境的變化而變化,始終朝著有利于合作社發展并旨在不斷增強其競爭力、凝聚力和吸引力的方向自我完善。正如國際合作社聯盟在修訂合作社原則時所強調的,“合作社原則并不是一個穩定的列表,而是按慣例應進行定期的重新審視;合作社原則只是賦予了一個框架,在其中,合作社可以有效地把握未來”。

(二)合作社定義域的放寬

自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開始,政府文件中便紛紛以更具包容性的“農民合作社”一詞替代了“農民專業合作社”。不難看出,對于合作社提法的改變意味著政府開始傾向于倡導發展多元化、多類型的合作社,尤其是將“股份合作社”并列于“專業合作社”,并以“農民合作社”統御二者。當面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顯著的股份化傾向,以及土地股份合作社、社區股份合作社甚至諸多新型合作社形態時,其合作社屬性應如何解釋?

一般認為,“所有者與惠顧者同一”是合作社的本質規定性。但若根據這一標準,在現實中要找到所有的所有者都是惠顧者,而所有的惠顧者又都是所有者的合作社,幾乎是不可能的;這也只是理想類型合作社才具有的特征(徐旭初,2005)。張曉山、苑鵬(1991)也曾指出,合作社中所有者、經營者與生產者的“三位一體”,僅是某類型的合作社在一定發展階段的產物,并非永久性的普遍現象,不能以此來定義合作社的本質。

就傳統且主流的專業合作社(國際上多稱為“營銷合作社”或“經銷合作社”)而言,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許多合作社的產權安排具有顯著的差異性,呈現出程度各異的對質性底線的漂移現象。然而,關鍵是這些專業合作社是否已喪失合作社的本質屬性。這就要視其偏離合作社質性的程度而定。不過,更深刻的問題是,對于土地股份合作社和社區股份合作社以及類如農機合作社、旅游合作社、勞務合作社、物業合作社等新型合作社形態而言,其合作制(合作社)屬性又該如何解釋呢?問題的關鍵并不在于其股份化問題,而在于如何解釋在這種股份合作形態中成員的“惠顧”問題。換言之,如果(必須)認定它們是合作社,那么,成員對合作社的惠顧體現在哪里?這也許是中國特色實踐對國際合作社理論的最大挑戰和最大貢獻。

因此,合作社的“惠顧”概念或許應該被創新性地重新詮釋,其定義域得以適度放寬。本文認為,任何經濟組織都是基于某種基本生產要素建構,并進行所有權安排的。與企業基于資本進行所有權安排不同,合作社是基于惠顧進行所有權安排,并且這種惠顧可以分為直接惠顧和間接惠顧,前者是指成員以其自己生產的產品(服務)進行投售(專業合作社就是如此),后者是指成員以其自己擁有的基本生產要素(如土地、資本)進行委托生產并進行投售。據此,或許可以認為合作社可分為業務惠顧型合作社與要素惠顧型合作社,前者是直接惠顧者(即直接生產者)擁有并控制的組織,后者是間接惠顧者(即要素擁有者)擁有并控制的組織。不過,后者與股份公司又有什么區別呢?是從事農業?當然不是;是擁有公共財產?也不是,因為存在公共財產并不違背合作制,反而是經典合作制的重要特征;答案是民主控制,是基于“人本”的民主控制。換言之,合作社作為一種特殊的治理結構,它與另一種典型的治理結構——股份公司的根本差異就表現為:合作社是“人本”(以成員為根本)的民主,而公司是“資本”(以資本為根本)的民主。具體而言,合作社的“人本”民主是基于人格的、建立在惠顧(使用)基礎上的“人本”民主,這里的“人”特指惠顧者(使用者)。既然合作社的主要民主方式是直接民主,那么,合作社的民主控制必然主要是“一人一票”的形式。在合作社的產權結構中,合作社的所有權決定合作社的治理權,而合作社的所有權又是由合作社的使用者成員資格即惠顧權所決定的。在此意義上,合作社的所有權結構(或者說股權結構)就并非很重要,更核心的問題變成了成員資格——“誰是我們當中的一員?”——以及在此基礎上的民主控制。

所以,如果要認定土地股份合作社以及其他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合作社性質,那么,惠顧者成員(包括直接惠顧者和間接惠顧者)對合作社實施民主控制的底線一定要守住,要嚴格限制外來資本的投票權。或許只有這樣看,諸多新型股份合作社的合作制(合作社)性質才是可以解釋的。

因此,基于對“惠顧”的重新詮釋,可以看出,現在的合作社大多已從過去的以單要素合作(特別是勞動合作)為主走向了全要素合作(王曙光,2008)。雜糅了各種要素惠顧的合作社大多力圖突破經典合作社的一些基本特征,成員關系更為緊密,持股也未必均衡,決策上也不太強調一人一票,分配上更是多以按股分紅為主等,從而更多地帶有股份制色彩。于是,可以認為,中國當前大多數運營正常的農民合作社是具有合作制屬性、同時產業化和制度化色彩鮮明的股份合作制的改進型中間組織。因此,雖然可以放寬有關惠顧的定義域,但仍要堅守服務成員的基本宗旨和民主控制的組織底線。同時,在合作社的日常運營過程中,必須區分清楚,合作社的治理結構確實被虛置了,抑或只是普通成員進行的一種策略性授權。本文認為,其中確有治理結構被虛置的成分,但在很大程度上,在成員異質性的前提下,可能更多地體現為后者。

更進一步地看,股份合作制問題確實是中國特色的制度創新,是中國近40年來市場化進程的歷史產物,國際上少有此類問題。其根本原因乃在于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的制度基礎和市場經濟發展的歷史進程。前者要求共同共有,后者要求產權明晰;換言之,集體經濟不能丟,又要有效率地運行。因此,股份合作制或許正是一種集體制的有效實現形式,只是這樣就始終存在著個體化與社會化之間的張力。在中國特色的社會經濟背景下,農業農村經濟發展中始終存在著以增進產權明晰程度為核心的個體化進程和以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為核心的社會化進程;前者因集體經濟制度基礎而突出,后者因市場經濟發展的歷史進程而顯著。依此視角,在中國農村集體經濟的制度基礎和市場經濟發展的歷史進程下,努力實現個體化與社會化相結合則是在所必然的了。

如此,不難看到,實質上,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在個體化框架下實現社會化,而社區股份合作社則是在社會化框架下實現個體化,此兩者的相似之處在于都帶有或深或淺的集體制的底色;至于農民專業合作社以及其他新型股份合作社,由于它們是在家庭經營的基礎上組織和運營的,與集體制沒有太多的直接關聯,實質上也是在個體化框架下實現社會化,這也是土地股份合作社等與農民專業合作社密切相關的緣故。

同樣,也不難看到,土地股份合作和社區股份合作,包括專業合作社股份化形態的發生和發展,都與市場化程度密切相關。市場化程度越高,股份合作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則越大;反之,其必要性和可能性則越小。只是股份合作制的具體形式最終還是呈現為“合作社質性程度”,而且,如果當前股份合作制是改進型、非平衡態或短期常態,那么,它是否是獨立的制度形態?其終態是什么?它是否可逆?這些都還有所爭議,也缺乏相關的法律和政策規制,一切都在發展之中。

五、進一步討論與啟示

在中國農民合作社發展問題上,或許正如Weick所倡導的,“我們不應執著于實體性的概念,而應該接受從一個實體性的概念(組織)轉變為一個過程性的概念(組織化)”。因此,為了能夠更通透地看待眾多合作社實踐(特別是所謂真假合作社現象),必須回到農業組織化的視角。所謂農業組織化至少包括農業合作化、產業化和社會化三個方面。其一,合作化是指農戶通過集體行動達致減工降本,實現規模經濟效應,換言之,合作社的初衷是基于成本開展運營活動,旨在省錢。其二,產業化即縱向一體化,是通過延長產業鏈、供應鏈或價值鏈來整合外部利益相關主體。個中關鍵是如何分配產業化收益,是公平分配給合作社成員抑或由少數骨干成員獨享。其三,社會化是指將價值鏈中原本由自身提供的具有共性的、非核心的、但內包不經濟的農業生產環節或業務流程剝離出來,外包給外部專業服務提供者來完成的經濟活動。

中國絕大部分合作社因為同時雜糅了合作化、產業化和社會化的農業組織化功能,因此看起來并不“規范”。通常地,合作社較多地在農業投入品采購方面體現出合作化功能,而在農產品銷售方面常常表現出內部產業化關系;同時,合作社還可能部分外包生產環節或業務給其他社會化服務組織,或者在滿足成員自我服務的基礎上成為外包服務提供者,從而表現出社會化功能。至于為什么中國合作社不能同時規范地兼容合作化、產業化和社會化的功能內容,這需要歸因于成員異質性、外部供應鏈壓力、政府強勢引導以及村社文化傳統等基礎性因素。但無論如何,不能因為一些合作社更多地發揮了(內部)產業化、(外部)社會化功能,就簡單地斥之為“假合作社”,因為其實它們大多是有著或多或少的合作化功能的(徐旭初,2015)。而且,真假合作社的爭論其實沒有意義,應該留給合作社更多實踐的空間(劉老石,2010)。張曉山(2009)也認同,大戶或公司引領合作社是現實的,而作為社員的農民(從事農產品專業生產或營銷的專業農戶)的權益能否得到保障是合作社未來走向健康與否的試金石,而這必須由實踐來檢驗。

不僅如此,自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政府一直將合作社發展視為幫助實現其公共職能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毋庸諱言,在實用主義指導下,中國政府扶持合作社的初衷其實是將其視為小微企業,希望借助它們帶動當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因而,只要合作社確實具有一定的帶動能力,即便不甚規范,與法律有些出入,政府也會采取策略性容忍的態度(吳彬,2015)。當然,合作社本身也具有某種天然的“益貧性”,可以成為政府實施各項“三農”扶持政策措施的有效組織媒介(吳彬、徐旭初,2009)。與此同時,面對農民合作社“重數輕質”的快速發展的現實,為了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推進農業現代化進程,也為了維護成員合法權益、增強合作社發展的內生動力,政府不斷強調應把規范化建設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并開展了一系列農民合作社示范社創建活動。然而,典范對非典范的所謂“示范”作用更多地體現為典范通過或虛或實的儀式性活動獲取資源的各種方式,而典范是否名實相符并不是非典范是否對其模仿的決定性因素,所以,這種“示范”作用往往也難以符合制度設計者的本意(王敬培等,2014)。因此,政府意圖兼顧實用化和規范(示范)化,但這兩種政策導向之間天然存在著一定的內在矛盾,由此強化了當前中國農民合作社名實不符、一實多名的問題。

無論如何,當前中國大多數運營正常的農民合作社都或多或少地具有合作制屬性,是產業化和制度性色彩鮮明的股份合作制的改進型(且為過渡型)中間組織,這些合作社并非異化的或偽形的合作社,而是富有中國本土特色的創新形態。而且,從長遠來看,這些富有本土實踐特色的中國農民合作社將逐步從不穩定的中間組織形態走向穩定的組織形態。同時,可以預見,作為過程性概念的農民合作社將于鄉村治理、社會經濟、供應鏈管理、扶貧開發等廣闊視野中進一步延展其獨特的制度魅力和組織功能。

作者單位:杭州電子科技大學人文與法學院;浙江大學中國農村發展研究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經濟》2017年第12期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

免責聲明:中國鄉村發現網屬于非盈利學術網站,主要是為推進三農研究而提供無償文獻資料服務,網站文章、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涉及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刪除。

欧洲一级中文字幕在线,久久精品综合视频,久久久久久不卡免费,玖玖资源站中文字幕一区二区
最新日本一道免费一区二区 | 亚洲精品俄罗斯在线播放 | 亚洲A∨精品一区二区三区 婷婷色婷婷开心五月 | 亚洲欧美综合在线天堂 | 尹人香蕉久久99天天拍国产 | 尤物国产91色综合久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