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在十九大報告中提出“鄉村振興”戰略,以及在最近的農村工作會議上提出鄉村振興“三步走”的工作路線,充分說明了在城鎮化過程中對鄉村發展的同等重視,或者說更加重視。這樣的思路是延續和深化著自十六大以來關于城鄉統籌發展、新農村建設,和強調新型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共同發展的基本理念,體現出在城鎮化過程中,不僅要建設繁榮的城市部門,也需要建設富裕和幸福的鄉村部門。
在思考“鄉村振興”的時候,實際上正確的基本的判斷是我國并沒有發生“鄉村衰敗”,或者也沒有發生“鄉村衰退”。在城鄉發展的總體進程中,即使以農村部門來看,糧食產量和農業產值、農村居民家庭和人均的收入和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的預期壽命等等指標都是進步的。因此,總體上看農村并沒有衰敗、也沒有衰退,鄉村在城鎮化和城鄉發展過程中是在發展進步的。
強調“鄉村振興”,也說明在城鎮化和城鄉發展的過程中,我國的鄉村發展出現了一些現象上的和內在中的問題和困難。這些問題和困難層層交織在一起,對鄉村發展、以及對長遠的城鄉發展和城鎮化過程帶來不利影響。但是這些問題和困難,有的是“真問題”,有的是“假問題”,需要仔細地加以辨別。
鄉村發展最直觀的問題是“鄉村空心化”,即鄉村人口在減少、有的鄉村甚至只存留著若干老人。不少村舍空置和坍塌,以及一些鄉村出現景觀形態的“荒蕪”。這似乎顯得鄉村發展出現了問題。但其作為“假問題”在于,城鎮化過程中鄉村人口減少、而且農業勞動力投入的減少是正常現象,也是必然現象。農村人口減少是工業化的結果,向小城鎮地區和向更遠的大中小城市的人口轉移,實際上帶動了農民的收入增長、福利進步和生活幸福,并減輕了鄉村發展的壓力。可以預見,隨著城鎮化水平進一步提高,中國總人口不久以后也會開始下降,未來鄉村部門人口數量的減少還會進一步持續。而農村中部分農地荒蕪和農地轉為畜牧業用地和林地,本身是農村空間的生態恢復和生態修復機制。在農業糧食生產得到基本保障的前提下,讓部分農地恢復為生態地,實際上也有利于農村和國家整體的可持續發展。
因此由于工業化和城鎮化對鄉村人口的“拉力”,造成“人口流失”和“土地荒蕪”實際上并不需要特別擔心,甚至還是值得高興的。那么作為“真問題”的,則在于“推力”方面的問題,即鄉村部門的發展能力不足、生產力水平低下、資源和生態環境惡劣,不能維持和支持人口的生活,從而推動了人口的導出。鄉村中具有生產能力的人口減少,鄉村中主要是留守老人、留守兒童和婦女,惡化了鄉村人口結構,使得鄉村部門的發展能力進一步減弱。同時,鄉村生活中缺乏基本的人力資本和公共資產能力來運行公共生活、鄉村發展缺乏組織社會生活和實現基層治理的有效機制。從而帶來一種“能力空心化”和“治理空心化”的局面,這些構成鄉村生活的“真問題”。也就是說,值得擔憂的不是在城鎮化“拉力機制”下的鄉村人口減少和土地荒蕪,而是“推力機制”造成的人口導出,在于鄉村發展能力不足和治理能力不足。
在鄉村發展中表現出的另一個問題是顯著的城鄉發展不平衡。農村發展落后于城鎮部門的發展,帶來城鄉差距的擴大。雖然最近幾年統計部門的數據表明,城鄉差距有所減小,但是總體上看,我國城鄉發展不平衡在持續擴大的局面并沒有緩解。
城鄉發展不平衡問題有的也是“假問題”。一些城鄉不平衡是“積極的不平衡”。作為發展型經濟體,城市工業部門具有更高的勞動生產率,農村農業部門具有相對落后的勞動生產率。勞動生產率的城鄉不平衡,自然帶動了城鄉之間的財富生產能力不平衡,也帶動了鄉村部門向城市部門的人口轉移,這實際上是一種“積極的不平衡”,是有利于鄉村發展和城鄉結構良性進步的不平衡。
但是城鄉發展不平衡的“真問題”,在于一些不平衡是“消極的不平衡”,即不利于鄉村發展的不平衡。這些“消極的不平衡”,一種是“剝奪鄉村”,發展過程中實際存在著從弱勢的農村部門向強勢的城市部門的財富轉移。例如在人民公社時期國家通過統購統銷剝奪農村農業剩余,在1980年代后通過價格機制和工農產品剪刀差來剝奪農村。城市享受農村部門提供的糧食產品服務、資源和生態服務,但是卻沒有給農村部門必要的補償。還有一種財富轉移是伴隨著人口遷移的人力資本在鄉城之間的轉移。從鄉村向城鎮地區的流動人口2.28億,按照遷移者的人均受教育程度推算,內在則意味著在鄉城流動中,農村損失了12.87億教育人年(城市部門獲得了10.47億教育人年,城鎮部門獲得了2.4億教育人年),人力資本的剪刀差甚至比工農產品剪刀差更加顯著。二是“以村為壑”,城鎮部門將發展的成本、或者發展的副產品轉移到農村,例如“垃圾下鄉”。在鄉城遷移過程中,大量農村外出勞動力進入中老年以后,無法在城市永久居留而返回農村,由于他們沒有足夠的社會保障,轉而加劇了農村的養老問題。這也是本來應該由城市部門承擔的成本(或者說是基本責任),卻轉移給農村去承擔。三是“以城為檻”,大量農村勞動力進入城市就業和生活,卻難以實現市民化和社會融合,難以有效轉化成為城市居民。他們的家庭成員難以隨同遷移進入城市,使得他們難以維持必要的家庭生活。大量流動人口在城市生產中創造財富,卻沒有在再分配機制中得到必要的福利,會進一步強化城鄉不平衡。第四是“城市偏重”,在發展過程中的財富積累和公共資源配置,更主要地配置在城鎮,在農村的配置卻相對不足。當然這種配置的不平衡也有合理性,但是在基本公共服務的城鄉不平等卻有很多不合理的方面。這四種機制構成了“消極的不平衡”,是影響鄉村發展和制約城鄉結構調整的“真問題”。
鄉村振興中的很多“真問題”和“假問題”糾纏在一起,增加了解決這個問題的難度,也可能帶來鄉村發展和城鎮化發展形成偏頗的理解。總體來說,要避免將鄉村振興和城鎮發展對立起來的看法,將鄉村發展出現的問題歸咎于城鎮化。城鎮化過程中的鄉村人口減少、乃至土地荒蕪,并不必然就是鄉村發展問題,而鄉村問題的實質是鄉村自身的發展能力和治理能力不足,造成人口導出和土地閑置;城鎮化過程會產生鄉城不平衡的機制,也會產生出有利于農村發展,促進鄉城平衡發展的機制。造成不利于鄉村發展的城鄉發展不平衡,不是城鎮化的結果,而恰恰是城鎮化發展不足,不能實現包容開放的城鎮化會加深鄉村發展的鄉城不平衡,以及破壞城鎮化過程中的鄉城平衡發展機制。
這也同時說明,為了要實現鄉村振興,自然要進一步加強鄉村發展,同時也要重視城鎮發展。鄉村振興是城鄉之間相互支持、共同發展的整體機制構建。鄉村振興離不開城鎮化,城鎮化也會積極推動實現鄉村振興。城鎮化發展中需要建設現代化的鄉村社區,同時建設現代化的城鎮部門,城鄉實現共同的發展,從而現代的農村地區和現代的城鎮地區來共同對接現代社會。這樣的道路,可能才是理想的鄉村振興;而這樣的未來,可能才是理想的未來的城市和鄉村。
*本文是作者在復旦大學舉行的“第二屆城鄉治理論壇”(2018年1月19日)上的發言。
(作者系復旦大學社會發展與公共政策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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