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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云華:如何構建農地入市的制度框架

[ 作者:張云華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2-05 錄入:王惠敏 ]

原題:打破二元土地制度壁壘,打開制度通道,構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制度框架

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需要進一步打破二元土地制度壁壘,打開制度通道,構建統一的市場交易體系,建立集體土地入市與土地征收并行的建設使用土地來源渠道,制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稅收政策,完善抵押融資辦法和配套體系,拓寬入市土地類型,制定使用權到期后的指導意見,因地制宜建立區域統籌機制。

農村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權利不平等的二元土地制度的主要表現是建設用地的權利不平等。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中都提出要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打破二元土地制度壁壘、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是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題中應有之意。自2015年以來,國家開展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已取得明顯成效。下一步應在試點經驗基礎上,打破二元土地制度壁壘,打開土地入市交易制度、稅收與增值收益分配制度、抵押融資制度、續期產權制度、不同地類統籌入市等制度通道,構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制度框架。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試點成效明顯

(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在同權同價、激活資產、配置資源、收益共享等多方面成效較為明顯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從制度上開辟了農村集體土地直接入市渠道,以拓展權利的方式保障農村集體土地權益,初步實現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的改革試點目標。據Q試點地區對比分析,集體土地平均出讓價格比同地段國有土地出讓評估價格低7%,基本實現了“同權同價”。從D和N等試點地區看,目前入市的不少土地為廢棄或閑置多年的原鄉鎮企業、村辦企業用地。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后,死資源變成了活資產,有效配置了稀缺的建設用地資源,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改革要求得以實現,為完善土地產權制度和土地要素市場化配置趟出了新路子。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壯大了集體經濟,增加了農民集體收益,讓土地收益和經濟發展成果能更多地惠及農民、惠及鄉村振興。有建設用地入市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普遍分享到較高的土地增值紅利,集體成員的收益與股份普遍增長。

(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未改變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相比土地征收而言降低了用地成本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與土地征收的本質不同是,土地征收將集體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改變了土地所有權性質,而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并不改變土地的集體所有性質,只涉及土地使用權和用地主體的變動。因此,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不像土地征收一樣還需要支付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補償,而只需要支付地上建、構筑物的補償及一定期限土地使用權的使用費,降低了拆遷、安置等用地成本。D試點地區一位干部講:“以村集體為主與村辦企業談,企業不會瞎要,集體也不會多給”。D試點地區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與產業升級相結合,降低企業獲得建設用地的難度與成本,從而降低國民經濟運行成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進產業升級發展,已取得一定成效。

(三)農民集體由土地征收中的被動參與變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中的主動作為,減少了征地拆遷矛盾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開辟了農民集體直接進行土地交易的渠道,農民集體不再是土地征收中的被動參與,而是積極主動地與地方政府一起開發利用土地,共同發展產業,共享土地增值收益和經濟發展紅利。土地征收中,征地拆遷矛盾總會頻頻發生,形成社會風險隱患,影響社會和諧穩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改革從根本上改變了開發建設使用土地的制度邏輯,變“征收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再使用”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并使用”,從根本上大大減少了征地拆遷矛盾。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中有待完善的制度

(一)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與土地征收制度未有機統籌,集體土地直接入市對土地征收產生的巨大影響正在顯現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與農村土地被征收為國有入市是未來并行的兩種供地方式,這兩種供地方式既互為補充又此消彼長,這兩項制度改革密切相關。試點地區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交易制度既與現有的國有土地交易平臺和規則有關系,但又相對獨立,沒有形成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之間統籌一致的入市交易規則。一些試點地區由專門的試點辦或土地制度改革辦而非土地管理行政部門來具體處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

對同一塊具備條件的集體土地而言,上市要么被征收為國有上市,要么直接上市,土地相同但上市方式不同,涉及的上市后的土地所有權屬性、收益及其分配也不相同。集體土地直接上市后,土地所有權仍歸集體,集體及其成員不僅在入市期限內可以獲得收益,而且到期后仍然有收益。但集體土地被征收為國有上市后,集體及其成員只可以獲得一次性的補償收益,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的續期收益也與其無關。W試點地區的農民集體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中的收益大約是土地征收中收益的3倍。集體土地直接入市與土地征收入市之間的收益的這種根本差別和顯性差距必將對未來的供地制度產生巨大影響。W地區直接入市的集體土地還比較少,目前還未影響到土地征收。而D試點地區則反映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肯定對土地征收有巨大影響,而且這種影響已經顯現。不同制度樹立起來的“水閘”壁壘很難抵擋兩邊的收益差別的壓力。

(二)入市收益的稅收政策尚待明確,稅收與集體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關系有待理順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兼顧國家、集體和農民利益,國家利益主要靠稅收來體現。目前試點階段,入市收益的稅收核算與征收政策尚不明確。D試點地區還沒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稅收核算與征收辦法,據反映,因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新生事物,未列入收稅目錄,稅務部門還不能對此征稅。N和W試點地區初步擬定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征稅辦法和稅收種類,但也表示并不規范,稅收標準繁復不統一,難以征收。

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試點地區對入市土地收取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調節金,納入縣(區)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管理,試點期間市、省以及國家層面不參與調節金分成。集體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不同于稅收,今后兩者關系有待理順,進行銜接或并軌。

(三)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抵押融資難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抵押融資是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重點內容,只有可以抵押融資,才能真正實現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權同價。N試點地區的農商銀行從2001年起就已開始辦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業務。銀監會、國土資源部于2016年5月印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截至2017年中期,Q試點地區累計辦理抵押36宗,抵押金額9008.1萬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抵押融資的潛力和市場很大,但目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抵押融資還存在困難。第一,抵押價值評估與核定難。第二,抵押物變現處置難,存在抵押融資風險。第三,入市開發中的拆遷、整治、補償等資金需求較大。但在這一階段,項目手續往往不齊備,金融機構難以放貸。一些金融機構采用支持試點特事特辦的方式給予融資,但普遍在政策上、金融監管上不托底,希望能有明確的政策和正式的手續。

(四)入市土地類型只有經營性而沒有公益性建設用地及宅基地

試點意見規定,可入市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存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為工礦倉儲、商服等經營性用途的土地。但有些試點地區反映,存量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較少,符合直接入市條件的很少,不具有示范效應。因小學撤并、基層組織調整、鄉村公共服務機構合并等原因,各地都或多或少形成閑置的公益性集體建設用地,同時以宅基地為主的農村居民點用地也存在大量閑置。這些土地有入市的必要與需求,但沒有入市的途徑。實際操作中,為減少土地資源浪費,一些閑置的公益性建設用地有時也會納入入市范圍。

(五)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后產權處置存在不確定性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后產權處置問題關系到土地產權的穩定性和預期,關系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能否實現同權同價。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后,《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它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而由于缺乏關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到期后產權處置的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相比較而言,用地主體會認為國有建設用地具有更為穩定、可預期的土地產權,而集體建設用地的產權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這導致集體建設用地難以實現與國有建設用地的同權同價。

試點地區農村集體與用地主體雙方一般都有關于土地使用權到期后產權歸屬約定,但做法不盡相同。W試點地區有約定續期的或回購的。N試點地區農村集體對土地支配權的意識極為強烈,目前的集體土地入市基本上均在合同中約定土地使用權到期后,土地及其地上建、構筑物無償歸集體所有。據N試點地區提供的數據,平均而言,當地工業用途類集體建設用地出讓價格是同區域同類國有土地出讓價格的約八成,商服用途類集體建設用地出讓價格僅約為同區域同類國有土地出讓價格的四成。

(六)一定區域內不同村集體的可入市土地與收益不平衡

一定區域范圍內,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能否入市以及可入市數量、價值取決于三大因素,這些因素導致了一定區域內不同村集體的可入市土地與收益不平衡。第一,土地利用、建設、產業發展等規劃。比如,在D試點地區,有的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上市,但有的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被規劃為綠化用地,不可上市。這兩類村集體之間可上市土地及可得收益上存在很大的不平衡。第二,可上市土地數量與存量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面積相關。不同村集體歷史上形成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面積差別較大,利益差別也大。D試點地區有的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面積有上千畝,有的只有幾十畝。第三,地理位置以及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配套。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改革方向正確,要充分借鑒既有實踐和經驗,統籌推進改革,打破二元土地制度壁壘,打開這一新生事物與現有制度之間的制度通道,進一步構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制度框架。

(一)打破二元土地制度壁壘,構建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平臺、同規則并軌運行的市場交易體系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在國家試點之前已有部分地區在試行。G省早在2005年就已經出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轉讓、轉租和抵押作出規定。N試點地區的同志表示,該地區開展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已有二三十年的歷史,初步統計已入市的集體建設用地約15萬多畝,近5年每年經公開交易入市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都在200宗以上,土地面積超2000畝。國土資源部早在2000年就選取安徽省蕪湖市等地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在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方面已經有一些探索。此輪改革試點也已三年。從試點經驗看,打破二元土地制度壁壘、賦予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權利不僅在理論上能站得住腳,在實踐中也完全可行。下一步,要構建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平臺、同規則并軌運行的市場交易體系。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入市主體不同,但交易平臺、交易規則可以統一、并軌運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入市主體可以充分參與交易,但不必另起爐灶,重新搭臺。

(二)打開集體土地入市與土地征收之間的制度通道,建立雙軌并行的建設使用土地來源渠道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要與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緊密結合,互相補位,相向而行。要進一步明確公益性用地主要走土地征收渠道,非公益性用地主要走集體建設用地直接入市渠道。要把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制定土地征收目錄、縮小土地征收范圍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有機統籌起來。在試點地區綜合評估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對土地征收、地方財政收入、國家稅收、產業發展等方面的影響,進一步完善稅費、收益分配等相關制度。最終,摒棄單一的進行建設需要土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的路子,建立集體土地入市與土地征收“兩條腿走路”的建設使用土地來源渠道。

(三)打開集體土地入市與國有土地入市之間的稅收和增值收益分享分配制度通道,制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稅收政策

在地方試點探索基礎上,參照國有土地入市的稅收政策,制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稅收政策。對所需征收的相關稅收及各種情況下的征稅標準作出明確指引,開設專門科目,完善稅種,兼顧國家和人民大眾利益。統籌規范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稅收和集體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的征收與使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征收使用管理是權宜之計還是長遠辦法?本文提出兩種選項。第一種是將集體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政策固化,進一步健全實施辦法,國家、省、市層面也參與分成。第二種是將集體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與國家稅收政策、國有土地出讓金政策銜接、并軌,統籌規范集體和國有土地增值收益稅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本文傾向于第二種選項。

(四)打開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之間的抵押融資制度通道,進一步完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抵押融資辦法和配套體系

參照國有建設用地抵押融資辦法,結合試點經驗,進一步完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抵押融資辦法,從法律層面賦予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抵押融資權能,充分實現其價值。制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基準地價及評估體系,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抵押貸款風險防范與化解機制,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拆遷騰退、土地整治、項目建設等前后環節建立金融全程支持服務機制,營造寬嚴適度的融資環境,創新支持改革的融資產品。

(五)打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閑置公益性建設用地、宅基地的入市通道,拓寬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土地類型

在嚴格、規范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管理的情況下,不必只限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才可以入市,可以考慮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將閑置公益性集體建設用地以及閑置宅基地,一并納入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范圍。

(六)打開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之間的續期產權制度通道,制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后的指導意見

應就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后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構筑物的產權處置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參照國有建設用地到期后的相關法律法規,打開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之間的續期產權制度通道,制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后的指導意見。明確到期后用地主體和農民集體對于集體建設用地及地上物的權屬關系和續期規定,提前給予規范,穩定產權歸屬,穩定農村集體與用地主體雙方預期和利益,真正實現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的同權同價。

(七)打開區域內不同集體間因規劃等因素形成的制度性差異,因地制宜建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區域統籌機制

不平衡發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我國社會矛盾的一個主要方面,應盡可能統籌協調由于規劃、地理位置等因素造成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中的不平衡發展問題。D試點地區探索實施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下,平衡不同村集體之間的入市土

地和收益,一定區域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新的不平衡發展問題。對其他試點地區和全國而言,也應因地制宜建立一定區域內統籌入市、統籌分配收益、統籌發展等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區域統籌機制。

作者單位: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經濟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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