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稱《修正草案》)公布,《修正草案》刪除了現行土地管理法關于“從事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征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定,提出了“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允許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這是《修正草案》中的最大突破內容之一,意味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將正式寫入法律,這也將我國鄉村戰略的實施帶來眾多政策紅利,特別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助推產業興旺發展。產業興旺是鄉村振興的基石,當前,鄉村產業布局、鄉村產業發展需要大量土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既彌補了鄉村振興產業用地增量上的需求,開辟了產業興旺所需土地新的來源渠道;又有利于促進產業結構布局調整,助推特色產業、特色旅游或特色小鎮發展。具體來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一方面可促進產業要素流動與組合,如按傳統征地模式,城郊許多土地無法有效服務產業發展,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可盤活現有農村建設用地存量,優化總量,使得一些優勢農村土地資源得到充分利用,實現連片開發,集中開發,讓土地要素資源活起來,進而有利于產業標準化、規模化或特色化發展,實現產業興旺;與此同時,土地要素的流動相應帶來勞動力資源
的流動,進而帶動生產要素組合融合,促進城鄉融合發展。另一方面,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往往容易形成農業產業大投資、大項目落地,大額資金的流入、生產要素的流動,進而可促進產業鏈延伸,帶動和促進整個鄉村一二三產業的融合發展。
二是增強農村集體經濟。鄉村振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起著組織協調的關鍵作用,其對上做好溝通銜接,對下負責組織協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鄉村振興的地位不容忽視,鄉村振興能否順利實施和有效推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用和地位非常關鍵。實踐證明,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好,鄉村振興搞得好的地方,都有一個較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最本質的就是,作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權利人,農村經濟經濟組織直接成為了市場議價的主體,一方面,作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代表,是法律意義上的人格主體,具備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的行為能力,行使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時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義務;另一方面,通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既增加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包括市場談判、風險認知、競價議價等在內的綜合素質或能力,也獲取了入市對價,增加集體經濟收入,壯大農村集體經濟,從而夯實了鄉村振興的組織基礎,增強了農村集體經濟的經濟實力。
三是增加農民財產收入。生活富裕是鄉村振興的目標。小康不小康關鍵看老鄉,農民富不富關鍵看收入。當前,城鄉居民收入增速之間差距在減少,但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卻仍在擴大。農業強、農村美、農民富,鄉村全面振興,其實施效果最終要用農民生活富裕程度來評價。推進鄉村振興過程中,必須保持農民收入較快增長,持續降低農村居民的恩格爾系數,不斷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帶領廣大農民向著共同富裕目標穩步前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就是通過市場議價,以出讓、租賃、入股等方式最大化實現土地所有人的權利,最終實現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地同權同價。和以往土地征收不同的是,作為集體成員代表,農村集體作成為具備法律權利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市場主體,直接面對市場,進行議價。在土地征收中,國家先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歸國有,大部分收益被政府收走,集體和農民只得到較少部分,從而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問題,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將有望根本上改變這一格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在盤活農村集體資產的同時,擴展了農民增收渠道,增加了農民收入,提高了農村民生保障水平,實現鄉村振興的生活富裕要求。當前,隨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推進,需要做好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利益收入分配制度,特別要兼顧到農民與集體,考慮當前和今后等因素,構建起一套科學合理公平公正分配體系,保證農民充分享受土地改革紅利,讓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這一制度,既叫好,又叫座。
四是倒逼地方政府轉型。就地方政府而言,長期形成了“從上往下”“習慣推動”等管理思維,形成了“大政府小市場”“大而全小而全”等管理模式,長期習慣了權利和義務上的大包大攬,這樣的管理思維和管理模式,導致政府權力過大,容易形成與民爭利。農民是鄉村振興戰略實施主體和主要受益者,充分發揮農民的主體作用,政府的主要職能就是為鄉村振興提供制度、政策和市場保障。長期以來,
特別是工業化、城市化、新型城鎮化快速發展時期,城市與農村土地雖然分屬國家和農民集體,但地方政府壟斷建設用地一級市場,把集體所有的土地變成國家所有,然后再把土地的使用權轉讓(招拍掛)出去,土地轉讓的收入成為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在“征地-建房-賣房買房-房屋升值”的利益鏈條中,地方政府、房企,甚至購房者都通過土地的升值獲益頗豐,而作為土地使用者的農民卻因被低價征地而沒有享受到土地升值的紅利。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意味著在土地一級市場,將有更多的一級市場主體,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實現土地增值和利益分享,農村集體和農民將可直接從城鎮化和土地升值中獲得財富,從而在經濟上根本改變地方政府通過土地財政增收的辦法,減少地方政府對土地財政依賴,促進地方政府轉型。
五是引導鄉風文明建設。鄉風文明是鄉村振興的靈魂。在廣大農村,有著歷史悠久的農耕文化、傳統文化,有深厚的歷史積淀和歷史底蘊,然而,伴隨著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快速發展,特別是城鎮人口迅速增加和農村人口持續減少,帶來農村空心化、農業邊緣化、農民老齡化“新三農”問題突出。鄉村振興,既要塑型,也要塑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可將鄉村土地制度帶來的土地紅利與加強鄉村文化建設結合在一起,促進鄉村文化事業發展,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傳統文化與現代文明融合。入市帶來制度紅利,一方面,可在空間布局上挖掘更多優秀傳統文化資源,形成文化產業、旅游產業;
另一方面,可以在資金上加大投入,植入現代科技元素,實現傳統文化與現代文明對接。此外,入市帶來制度紅利,特別是經濟收入,可以促進農村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等事業發展,改善農村基本公共服務;可傳承遵規守約、尊老愛幼、鄰里互助、誠實守信等鄉村好習俗。
作者單位:江西農業大學 農村土地資源利用與保護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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