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脫貧攻堅戰在全國范圍內轟轟烈烈打響,國家的各項惠農政策在各地有效實施,扶貧領域資金投入力度不斷加大,為農業、農村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資金保障。然而,面對國家各項扶貧資金,一部分人動了歪腦筋,在貪欲的驅使下利用手中的權力,大肆貪污挪用扶貧資金,損害了群眾的切身利益,降低了群眾的獲得感。2017年以來,我院共辦理該類案件七件,現就此類案件的特點、發生的原因,提出對策和建議。
一、涉農扶貧領域犯罪案件的特點
(一)犯罪主體集中。近年來,扶貧、涉農領域犯罪案件在逐年遞增,給扶貧工作帶來了負面影響,加劇了人民群眾與政府部門之間的矛盾。從犯罪主體看,該類案件的犯罪人員主要集中在基層單位與組織。一類是縣級有關部門國家工作人員,如農業、林業、財政、扶貧等領域的干部;另一類是鄉級、村級等基層自治組織的工作人員,如村委會和社區的主任、支書及其組成人員等。這些人雖然沒有較高的工作職位,所擁有的權力也較小,但是扶貧項目的落實、檢查與扶貧資金的發放、管理都需要這些工作人員來執行,直接影響扶貧工作的開展。
(二)涉嫌罪名集中。常見的罪名有受賄罪、貪污罪、挪用資金罪、玩忽職守等,扶貧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扶貧物資非法占有或挪作他用,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財物,或者對于自身的工作職責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
(三)犯罪手段相似。涉農扶貧領域犯罪手段通常是虛報、冒領或私自截留等手段將國家財政劃撥的扶貧資金非法占有。個別鄉鎮干部對上積極申請農村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等惠農項目,對下則欺瞞群眾,利用群眾不熟悉政策,暗箱操作,套取、挪用大量扶貧資金。面上手續齊全、到戶到人,實際“張冠李戴、大有文章”,更有甚者堂而皇之將扶貧資金直接裝入自己腰包。
(四)窩串案多,共同犯罪案件占較大的比例。目前,扶貧工作涉及到較多的部門、單位與扶貧工作人員,扶貧政策的落實與扶貧措施的實施需要各個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協作與相互監督。在扶貧資金的調查、審核、分配、發放等多個環節面臨著巨大的金錢誘惑,個別干部為了獲得不當利益不惜以身試法,對扶貧資金進行貪污、侵占、挪用等,在這些環節中,扶貧工作人員單獨一個人是不太容易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需要上下部門或單位之間、扶貧工作人員之間、扶貧工作人員與申請人之間相互配合、相互串通,為實施共同違法犯罪提供便利條件并對不法行為進行隱瞞與保護,扶貧工作的監督部門無法對違法犯罪行為進行及時的發現和有效的制止,極大地損害了群眾利益。
(五)涉農案件侵害面廣,社會影響大。由于國家惠農政策的廣泛性特點,在查辦這類案件的過程中,往往涉及的受害群眾人數較多,社會影響較大。
二、扶貧領域犯罪案件發生的原因
隨著脫貧攻堅工作的全面開展,中央惠農政策的不斷出臺,涉農扶貧領域犯罪案件的發生呈上升趨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 扶貧資金管理存在漏洞
目前,我國的扶貧資金項目多達幾十種,由發改、財政、農業、林業、教育等部門來參與管理,不同的部門、單位有不同的扶貧政策,對于扶貧資金也有不同的管理辦法與資金申報流程,在扶貧實踐過程中,扶貧政策的不統一與扶貧資金管理方式的不同不利于各部門的溝通與協調,各部門之間的扶貧信息透明度較低,犯罪分子正是利用這一漏洞,在發放扶貧資金過程中采取虛報、冒領、私自截留等手段搞權錢交易。
(二)法制觀念淡薄
有的領導干部法律觀念淡薄,沒有正確的風險防范意識與法律意識,沒有認識到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會產生嚴重的后果,或者雖然知道自己的違法犯罪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但是總是存在不會被發現的僥幸心理,不能正確對待和使用手中的權力,走上了腐敗的道路。不少的基層領導干部和村干部有“有權不用,過期作廢”等錯誤思想,經不住利益的誘惑,對上級部署要求置若罔聞,對紀律規定熟視無睹,隨意貪占扶貧資金,從而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三)監督落實制度缺位
鄉鎮干部或者相關部門的扶貧工作人員對扶貧開發項目資金的監管不深入,在具體工作中往往只是派發任務、撥款了事,項目資金是否真正落實到所申報的項目上監督不到位,極易發生違法犯罪行為,如對扶貧資金進行虛報冒領、侵吞挪用,導致國家的扶貧政策與扶貧措施得不到切實的落實,無法達到政府部門所期望的效果。
三、檢察機關應對扶貧領域犯罪的對策建議
全面打贏脫貧攻堅戰,不僅需要上下齊心、精準發力,同時需要檢察機關保駕護航,確保政策落實到位、資金用在刀刃上。
(一)夯實責任,做到履職盡責。基層檢察院要成立依法懲治扶貧領域犯罪專項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完善開展依法懲治扶貧領域工作的具體方案,做到責任清楚,分工合理。
(二)加強法制教育宣傳。一是對群眾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組織干警去社區、村組向群眾發放宣傳頁,增強群眾的法律意識,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二是對扶貧辦、鄉鎮扶貧點的領導干部進行教育培訓,如開展法律講座、組織領導干部參觀警示教育基地等,規范權力運行,著力發揮治本功能,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工作格局。
(三)充分發揮偵查監督職能,對涉農扶貧領域犯罪案件快速辦理。增強監督的主動性和有效性,確保公安機關、監察委員會移送的案件快速辦結,使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達到有機統一,提高群眾的獲得感。
(四)堵塞漏洞,及時發送檢察建議。針對涉農扶貧領域犯罪案件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提出相應的檢察建議,督促發案單位和主管部門建立長效機制,堵塞扶貧項目資金發放、管理、使用過程中存在的漏洞,確保扶貧資金依法、合規、正確使用。
(作者單位:洛南縣人民檢察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陜西法制網 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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