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水土流失是中國特別是黃土高原區生態問題的集中體現。中國水土流失面積已達356萬平方公里,占國土總面積的37.1%,平均每年因水土流失損失耕地100萬畝,流失土壤45億噸。實踐表明,水土保持措施具有防止土壤侵蝕、提高土地生產率、減少貧困和實現農業轉型的功能。但是現實中,具有經濟與生態“雙贏”效果的水土保持措施并沒有被農戶廣泛實施。
本文以黃土高原區849戶農戶為例,在運用探索性因子分析法,從行動信息、行動參與、行動組織和行動效果4個維度對農戶集體行動參與程度進行測度的基礎上,選取bootstrap有調節的中介作用檢驗方法,從流轉面積和流轉期限兩個視角考察土地流轉對農戶修筑梯田、使用地膜、造林和節水灌溉技術采用行為的直接影響,以及土地流轉通過改變農戶集體行動參與程度對以上4種水土保持措施實施行為的間接影響,并對集體行動影響農戶水土保持措施實施過程中政府補貼的調節效應進行檢驗,以期為黃土高原區水土流失治理的制度創新和政策優化提供理論與實證支持。
二、理論分析
發展中國家細碎化的土地經營模式和土地使用權的不穩定性一直以來都是制約農戶對土地進行長期投資或采用新型農業生產技術的關鍵因素。當前,中國政府大力推進的土地流轉政策在擴大土地經營規模、緩解“小農戶”與“大市場”矛盾的同時,可有效促進農戶實施水土保持等有利于提高土地可持續生產能力的技術措施。
土地流轉在對農戶水土保持措施實施行為產生直接影響的同時,還通過改變農戶資源稟賦、增加異質性等途徑影響農戶參與集體行動的熱情與積極性,而集體行動具有的資源動員、成本分擔、協調監督和獲取規模經濟等功能,又通過合作機制對水土保持措施實施行為產生影響。
實施水土保持措施的社會生態效益可由參與生產活動以外的人或社會享有,實施方很難單獨享受該部分福利,導致這類措施的實施缺乏對農戶有效的激勵。農戶個體理性選擇與集體理性選擇的不一致誘發水土流失治理工作陷入“集體行動困境”,而政府作為有效率的公共產權組織,有義務對正外部性生產者采取補償性激勵,從而使生產實現社會福利最大化。
三、數據來源、方法選擇與變量說明
(一)數據來源
本文研究數據主要來自于課題組2016年10~11月對陜西、甘肅、寧夏的實地調查。陜西、甘肅和寧夏位于中國西北部黃土高原區,該區域地勢由西北向東南傾斜,除一些石質山地外,大部分為厚層黃土覆蓋,經流水長期侵蝕,逐漸形成千溝萬壑、支離破碎的地貌特征,是全世界水土流失最嚴重、生態環境最脆弱的地區之一。此次調查采取典型調查、分層抽樣與簡單隨機抽樣相結合的方式,最終獲得有效樣本849戶,其中,陜西297戶,甘肅271戶,寧夏281戶。
(二)方法選擇與變量說明
選取bootstrap有調節的中介作用檢驗方法,對土地流轉影響農戶水土保持措施實施過程中,集體行動的中介作用和政府補貼的調節效應進行檢驗。
1.因變量。本文以2015年受訪農戶修筑梯田、使用地膜、造林和采用節水灌溉技術這4種措施實施行為為因變量,1表示農戶實施了該種措施,0表示沒有實施該種措施。
2.核心自變量。本文選取農戶土地流轉面積和流轉期限為核心自變量。課題組在調查過程中,通過詢問流轉農戶“您轉入的土地面積有幾畝?”“您轉出的土地面積有幾畝?”“您簽訂或約定的流轉期限是幾年?”等問題獲取相關數據資料。
3.中介變量。本文中介變量為農戶集體行動參與程度。課題組通過詢問受訪農戶對村莊集體行動制度、規則、經費、內容和意義的了解程度,參加集體會議的比例,在組織中的職能,技術培訓參與率,對村莊公共事務的出資和出勞比例,以及對集體行動增加農戶收入、改善環境、改善村民關系、改善基礎設施效果的價值判斷等問題,獲取農戶集體行動參與程度變量及其數據,利用探索性因子分析法計算農戶集體行動參與程度指數。
4.調節變量。本文以農戶獲得的政府補貼為調節變量,具體指2015年農戶領取的生態補貼。
5.其他控制變量。本文選取戶主年齡、戶主受教育年限、人均家庭資產金額、務農收入、家庭成員是否有村干部、受災次數、社會網絡和所在區位作為控制變量。
四、實證檢驗結果
(一)土地流轉影響水土保持措施實施的直接作用檢驗
采用Preacher and Hayes(2008)開發的SPSS宏(Process程序),對模型中關鍵變量之間的相關關系進行檢驗。土地流轉面積與流轉期限對農戶修筑梯田、使用地膜和造林均有顯著的正向直接影響。即轉入農戶相較于轉出農戶而言,修筑梯田、使用地膜和造林的概率更高,且轉入面積越大,轉入期限越長,農戶修筑梯田、使用地膜和造林的概率就越大;轉出面積越大,轉出期限越長,修筑梯田、使用地膜和造林的概率就越小。土地流轉期限對節水灌溉技術采用具有顯著的正向影響,而流轉面積對節水灌溉技術采用的影響則不顯著。
(二)集體行動在土地流轉影響水土保持措施實施路徑中的條件中介作用檢驗
集體行動在土地流轉面積、流轉期限影響修筑梯田和節水灌溉技術采用過程中發揮正向中介作用。即與轉出農戶相比,轉入農戶參與集體行動的熱情更高,且農戶轉入土地面積越大、轉入期限越長,參與集體行動的積極性越高,通過集體行動聯合起來共同修筑梯田、鋪設節水灌溉設備的概率越高。在土地流轉面積和流轉期限影響地膜使用的過程中,集體行動的中介作用并不顯著。在土地流轉面積和流轉期限影響造林措施實施過程中,集體行動的中介作用因農戶獲得政府補貼水平的不同而有所差異。集體行動的中介作用在政府補貼水平低于均值組顯著,而在均值組和高于均值組均不顯著。
(三)政府補貼在集體行動影響水土保持措施實施路徑中的調節效應檢驗
在不同政府補貼水平下,集體行動在土地流轉面積和流轉期限影響梯田修筑過程中的中介作用系數沒有顯著差異,即政府補貼激勵強度變化對集體行動中介作用的發揮沒有影響。集體行動在土地流轉面積和流轉期限影響地膜使用過程中的中介作用不顯著,因此,不需要檢驗政府補貼對集體行動的調節效應。在造林措施低補貼組,集體行動在土地流轉面積和流轉期限影響造林過程中發揮的中介作用顯著,而在中等補貼組和高補貼組該中介作用均不顯著,則政府補貼對集體行動的調節效應顯著。在不同補貼水平下,集體行動在土地流轉面積和流轉期限影響節水灌溉技術采用過程中的中介作用系數差異率在1%的水平上顯著,且隨著補貼水平的提高,中介作用系數不斷增大,表明政府補貼對集體行動具有顯著的正向調節效應。
五、結論與啟示
土地流轉面積對修筑梯田、使用地膜和造林行為具有正向直接影響,對節水灌溉技術的采用沒有直接影響;土地流轉期限對以上4種措施實施行為均有顯著正向直接影響。集體行動在土地流轉面積、流轉期限影響農戶修筑梯田和采用節水灌溉技術過程中發揮正向中介作用,在流轉面積、流轉期限影響地膜使用過程中的中介作用并不顯著,在流轉面積、流轉期限影響接受政府補貼較低農戶造林過程中的中介作用顯著。政府補貼在集體行動影響造林和節水灌溉技術采用過程中的調節效應顯著,但在集體行動影響造林過程中的調節效應為負,在集體行動影響節水灌溉技術采用過程中的調節效應為正。
根據以上結論,得出如下政策啟示:
第一,以轉入土地面積大、轉入期限長的農戶為重點宣傳與培訓對象,通過媒體傳播、集中培訓、典型示范等多樣化的宣傳模式,增強農戶參與水土流失治理工作的熱情與積極性。
第二,建立鄉鎮級“土地流轉服務平臺”,在確保交易活動規范、有序進行的前提下,鼓勵農業勞動力短缺的農戶增加轉出面積,延長流轉期限。
第三,以轉入土地的農業生產大戶為“精英”農戶培育對象,引導農戶通過合作互助的形式開展水土流失治理工作。
第四,根據各項水土保持措施的屬性特征,建立差異化的政府補貼激勵機制。將對農戶修筑梯田的資金補貼轉化為技術或設備支持,逐步減少或取消對農戶使用地膜的資金或實物補貼,加大對節水灌溉技術采用農戶的資金支持力度,降低退耕還林補貼標準,延長補貼期限。
作者單位:賈蕊1,2 陸遷 1:1西北農林科技大學經濟管理學院;2信陽師范學院商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經濟》2018年第6期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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