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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銀興等:農地“三權分置”背景下的土地流轉研究

[ 作者:洪銀興?王榮?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9-10-30 錄入:王惠敏 ]

摘要:新時代的農業現代化要求引入現代生產要素,實現鄉村振興。農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置”改革是新時代農業現代化的制度基礎。“三權分置”的改革不只是推動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在經營權流轉前先要流轉農戶的承包土地,實現土地的集中和統一規劃,積累土地資本。在此過程中流轉的是承包地,農戶的承包權沒有喪失,只是改變承包權益的實現形式,農戶通過承包權的股權化,取得貨幣收益。在土地集中和統一規劃基礎上進行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其目標是根據發展現代品質農業、提高附加值要求選擇和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這是以土地資本來選擇土地的經營者,以推動現代生產要素進入農業和農村。“三權分置”下土地流轉的意義要充分評價。如果說農村前一輪的改革實行承包經營體制是釋放和激發農民的勞動活力,實現勞動的價值,那么這一輪的“三權分置”的改革則是釋放和激發土地活力,實現土地價值,從根本上改變農業的弱勢地位。

關鍵詞:“三權分置”  農業現代化  土地流轉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中國原先是落后的農業大國,80%的人從事農業生產,還不能解決中國人的吃飯問題,農村人口更是處于貧困狀態。20世紀80年代從農村開始的改革,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農地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相分離,發展農村市場經濟,在短短的幾年中就解決了中國人的溫飽問題。現在農業和農村發展進入新時代,其重要標志是農地制度由原有的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分離轉向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置。這是我國農村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是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的根本性的制度安排。如果說,40年前農地承包經營是激發農民的勞動活力,實現勞動的價值,今天的農地“三權分置”改革則是激發土地的活力,實現土地的價值。本文依據我們近期在蘇南農村的調查研究成果,研究土地在“三權分置”背景下的承包地流轉和土地經營權流轉的機制及其效應(洪銀興,2019)。

(一)研究的起點:土地承包經營面臨新時代農業現代化挑戰

針對當時農村政社合一、統一經營、集體勞動的人民公社制度,1978年開始的農村的改革直指土地制度,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中分離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實行土地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兩權分離”,建立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賦予了農民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在堅持土地歸集體所有的基礎上農戶可以占有、處置和經營土地,并且根據與集體的承包合同將上繳給國家和集體的扣除之后,剩余的全部歸農戶所有。農戶集土地占有者、支配者和經營者于一身。農戶既要負責農業種植,又要承擔農產品銷售。應該說,這場改革對當時農業發展具有明顯的新動能作用,再加上隨后的農產品購銷體制改革,大幅度提高農產品價格及農產品進入市場隨行就市,極大地激勵了農民的生產經營的積極性,明顯增加了農業剩余。不僅增加了農產品剩余,而且增加了勞動力剩余。游離出的農業剩余勞動力成為農村發展鄉鎮企業、建設小城鎮的主力,后來離土又離鄉進入城市,成為城鎮化進程中的生力軍。顯然,農村土地“兩權分置”的改革不僅是農業發展的動能,也是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動能。農村中發展起市場經濟也是從這個時候開始的。

 農地“兩權分離”改革的歷史作用無論怎么評價都不過分。但是在歷史進程中分析,可以發現這是在傳統農業及傳統農村產業結構的框架內起動能作用的。其積極效應主要在提高勞動生產率,發展農村市場經濟。但沒有能夠從根本上改變農業的生產方式和弱勢地位。一是農業勞動生產率的提高是基于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出去后的邊際生產力的提高,農民收入提高的主要來源是非農化后產生的非農收入,務農收入實際上沒有增加。二是家庭承包經營只是適應了當時的農業生產方式,沒有從根本上改變農業生產方式。其潛在的問題是承包經營的土地零碎化和分散化,難以規模經營。雖然農業勞動力人數減少,農業產量明顯增加,但人工和物質成本明顯增加,從而降低了農業收益。三是農產品不能滿足進入新時代后居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所謂美好生活需要,不僅表現在對農產品量的需求,更是表現在對其質的需求的提高。相對于社會對農產品的需求,農產品供給仍然不足。中國也不可能依靠進口來解決近14億人口不斷提高的飲食需求問題。這也表明中國農業的發展狀況直接影響整個中國的現代化進程。

隨著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市場經濟的發展,基于“兩權分離”的農村改革的動能作用已經充分釋放而且開始衰減。其對農村發展的動能作用也在消退。如果沒有新的動能,農業的進一步發展就要受阻。農業原本就是弱勢產業,過去長期處于自給和半自給狀態,再加上工農業產品價格的長期剪刀差。農業相比其他產業,收益一直偏低。在原來的單一農業的結構中,雖然農業相比工業收益低,但在農村不顯性,而且農業要素也難以流動。這就是說,由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等原因產生的比較利益結構,在過去工業和農業相互隔離時帶有一定程度的隱蔽性和不可抗拒性。農村發展鄉鎮企業以及其他各業后,農業比較利益低的問題就顯性化了。在農民進入市場經濟以后,在所有權和承包經營權“兩權分離” 土地制度的背景下,不僅勞動力流動自由,承包土地的經營也自由了。在推進農村工業化的進程中,顯性化的比較利益結構驅使農民經營農業的積極性明顯下降,直接對策是將本應投入農業的生產要素投入鄉鎮企業,致使農業因投入不足而技術基礎進一步劣化,難以為工業化提供越來越多的剩余農產品,這反過來會拖工業化的后腿。最終導致大量土地被閑置和撂荒。馬克思當年指出, “一方面,隨著社會的發展,土地產品的市場和需求會增大;另一方面,對土地本身的直接需求也會增大,因為土地本身對一切可能的,甚至非農業的生產部門來說,都是進行競爭的生產條件”。土地價值“隨著非農業人口的增加,隨著他們對食物和原料的需求的增加而增長”(馬克思,2004a)。而在現實中出現的土地閑置和撂荒現象在已有的土地制度中是難以克服的。

進入新時代,農業的發展需要尋求新的動能。農業和農村發展的新動能是什么?是農業現代化。農業現代化即發展現代農業,農業現代化講了好多年,新時代講農業現代化,是要從根本上改變農業生產方式和農業的弱勢狀態,改變農村的落后面貌。基于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以及補現代化短板要求,黨的十九大提出鄉村振興戰略。其實質是直接以農業、農民和農村為現代化對象,推進農業現代化、農村現代化、農民現代化。具體涉及3個方面。

一是從根本上改變農業落后的生產方式和經營方式,不只是提高勞動生產率,還要通過農業供給側改革提高資本和土地的生產率,從而提高全要素生產率,提高農民收入。相應的,需要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

二是農業發展由農產品“數量剩余”范式轉向“品質和附加值”范式,形成與居民消費快速升級相適應的優質高效的現代化農產品體系。為此,一方面需要發展優質、高效綠色農業,涉及農產品的品種的優化、品質的提升;另一方面完善和發展現代農業產業組織,推動農產品由初級品向最終產品的延伸,在農業全產業鏈中提高農產品附加值。

三是在農業現代化基礎上實現鄉村振興。目標是鄉村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從根本上改變農村的落后面貌,實現農民富、農村美。

農業現代化的上述要求表明,推進農業現代化關鍵在科技進步,不能只靠現有農村的生產要素,也不能只靠提高勞動生產率,需要從農村以外引入現代生產要素,其中包括現代科技要素、人力資本要素、物質資本要素。就現代科技要素來說,發展優質高效農業需要的是科學研究部門提供現代農業科技,尤其是現代生物技術。就物質資本要素來說,改變農村的落后面貌,除了政府投入外,更需要足夠的企業性質的投資。就人力資本要素來說,涉及的是誰來種田,只靠現有的留在農村的婦女和老人種田是不行的,需要加強農業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培養新型職業農民。需要有較高人力資本含量的人才進入農村經營農業。所有這些都是推進農業現代化的新動能。

顯然,進入新時代的農業現代化有更廣的范圍和更高的要求。其中每個方面都要觸及現行的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置的改革就適應了農業現代化要求,為之提供土地制度的保障。需要指出,已有的關于“三權分置”的文獻只是關注從承包權中分離出經營權,從而放活土地經營權。本文根據新時代農業現代化的要求,認為“三權分置”的意義不能只是停留在放活土地經營權上,更深刻更廣泛的意義在于推動土地流轉。這里有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承包地向作為所有者的村集體流轉,實現土地的集中和統一規劃;第二個層次是,土地經營權的流轉,流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流轉中不僅實現土地價值,還激發了土地的活力。

(二)承包地的流轉:土地資本積累

針對承包土地分散小塊的現狀,在土地經營權流轉前先要流轉承包土地,實現土地的集中和統一規劃,其意義在適應農業現代化要求積累土地資本。此過程涉及的是土地承包權和土地所有權的關系。

何謂土地資本?馬克思把投入土地的資本稱為土地資本,其具體內容是:“資本能夠固定在土地上,即投入土地,其中有的是比較短期的,如化學性質的改良、施肥等等,有的是比較長期的,如修排水渠、建設灌溉工程、平整土地、建造經營建筑物等等”(馬克思,2004b)。改良土地會“增加土地產量,并使土地由單純的物質變為土地資本”(馬克思,2004c)。馬克思認為,“沒有一塊土地是不用投資就提供產品的”(馬克思,2004d)。土地作為自然力對農業發揮作用,絕不意味著自身不需要得到投入。土地作為一種自然力,不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土地自然力不僅需要補償,還需要投入資本,建立人們合理利用自然力的有效機制。在土地承包經營階段,分散的農戶實際上無力進行土地資本積累。進入農業現代化階段,積累土地資本就顯得十分重要了。因為土地資本的積累水平直接影響農業現代化水平。土地資本積累的投入一般難以在小塊土地上進行,小塊零散的承包土地限制土地資本積累。特別是農業基礎設施投入和建設需要在集中、連片的土地上進行。

首先,發展現代農業要改變小塊土地經營。小塊、零散的承包土地與農業現代化是格格不入的。就如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所說,小塊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質來說排斥社會勞動生產力的發展、勞動的社會形式、資本的社會積聚、大規模的畜牧和對科學的累進的應用”(馬克思,2004e)。

其次,農業現代化的重要方面是鄉村振興,涉及農民富裕、農業和非農產業協調發展、鄉村美麗。鄉村無論發展哪一個產業都要求土地集中。發展生態農業、綠色農業也是這樣。鄉村振興一般都需要“三集中”。工業向園區集中,農業向農業區集中,居民向社區集中。與此相應,目前不僅農業承包零散小塊土地,還有農村居民散落零星的宅基地都需要按農業區(其中包括糧食種植、果園、養殖等)、非農產業區、社區進行統一規劃和集中。這個集中過程不可避免要觸及現行承包地的歸屬。“三集中”需要對已有的承包地格局進行統一規劃。

以上分析表明,現行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兩權分離”的土地制度,不適應新時代農業現代化的要求的癥結在于農戶承包經營的土地地塊固化。在此背景下推進農地制度改革,實行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置”。需要解決的突出問題是承包土地的流轉。雖然土地流轉一般講的是把土地經營權流轉給新的經營主體,但根據我們在蘇南地區的調研,在土地經營權流轉給新的經營主體之前需要先把承包的土地流轉給土地的村集體所有者進行統一規劃。

農地“三權分置”的基礎和前提是“兩權分離”。其核心是農戶土地承包權長期穩定,但這不等于農戶承包的土地地塊長期固定。農業現代化必然會提出農戶承包土地地塊調整和集中的要求。這種調整既不能改變土地承包權,又要適合發展現代農業的要求。

表面上看,農戶把承包的土地還給了集體所有者,又形成了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合一。實際上是農村土地經營制度的否定之否定。首先,被村集體集中的是承包地,農民的土地承包權沒有被流轉和集中。不僅如此,那些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權、但已進城和不愿進行農地耕種的農戶也可通過此方式獲得收益,而不致閑置和撂荒土地。其次,村集體所有者集中承包地后的首要任務是依靠集體的組織力量對集中的土地進行統一規劃、整理和功能劃分。土地經過村集體整理和規劃,實現集中和連片,這就滿足了農業現代化和鄉村振興對土地資本的要求。其中也包括鄉村社區的建設和生態建設。再次,村集體根據統一規劃和整理的集體土地分別在工業區和農業區招商引資,選擇并發包給新的經營者去經營土地。最終仍然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新經營者可以對土地進行規模化、統一化經營,引入現代要素的同時獲得規模效應。由村集體選擇經營者并把土地發包給新經營者,可以防止新的經營者各行其是,實現全村從鄉村振興的角度提出的土地的整體規劃和集約使用要求。而且村集體可以始終監管經營主體所經營的土地的經營方向。

進一步研究農戶把承包地交給村集體所產生的產權關系。農村土地承包制是需要長期穩定的農村制度。承包地流轉給村集體,不是把承包權流轉給集體。而是在農戶保留承包權的基礎上流轉承包的土地。其實現方式在有些地區和有的學者稱為“反租倒包”。所謂“反租”,原來承包戶與所有者的關系實際上是農戶“租”集體所有的土地,現在是指村集體將承包到戶的土地通過租賃形式集中到集體,這就稱為“反租”。“倒包”是指村集體按統一規劃和布局將土地的經營權不再發包給原來的承包戶,而是通過市場方式發包給農業經營大戶或者從事農業經營的公司。這種反租形式也就是村集體在堅持農戶承包權基礎上以市場方式從農戶那里取得承包地。農戶以承包權所占比例獲得相應的土地經營收益實現其承包權益。

農民承包的土地流轉給集體,農戶承包權的權益沒有被損害,只是采取了新的形式。原先的“兩權分離”中的承包權益體現在農民經營產出的實物收益上,即交足集體的后剩下自己的。在農戶承包的土地流轉給集體后其承包權益則體現在貨幣收益上。也就是承包權益貨幣化,相當于獲取貨幣地租。這種貨幣化收益一般表現為股權收益,即將承包的土地權益還原為股權。土地流轉給村集體后,無論是由村集體直接經營,還是發包新的經營者,農戶都是按承包土地的份額從村集體獲得股份分紅。如果新的經營者是村集體發包的,在租賃期內,新經營者將土地收益的一部分按合同支付給村集體,再由村集體將其繳納的收益按股分紅給農戶。農戶通過在村集體的股權分紅獲取貨幣化的收益體現其承包權的實現也就是承包權的股權化,這是一種新型的合作經濟。

根據馬克思經濟學理論,價值是在流通中實現的。在“三權分置”背景下的土地流轉,不僅實現了土地的價值,而且激發了土地的活力。首先,過去的農業中直至農戶承包經營時,土地實際上是不被計入價值的,農產品價值實際上只是農民的勞動價值。農民并沒有獲取土地收益,這也是農民長期低收入的一個原因(得不到財產性收入)。現在土地流轉,土地價值就凸顯了。一是農戶的土地承包權轉化為股權并能獲取貨幣化的股權收益。二是土地在流通中實現價值并增值。其次,相比農戶直接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新的經營者,土地流轉給村集體經由村集體發包,一方面可降低交易成本,尤其是能夠克服分散的農戶直接同新經營者談判時的弱勢地位,防止其利益受損。另一方面,土地在經過集體統一規劃、整理后積累了土地資本,土地實現增值,也就可增加承包地的流轉總體收入。

總之,“三權分置”的農地制度改革,不僅為促進土地集中連片實現規模經營提供了制度前提和保障,而且為農戶獲取土地收益從而使農民更加富裕提供了依據。

(三)土地經營權流轉:以土地資本選擇農業經營主體

土地流轉最終還是要推動經營權流轉。從農業現代化考慮,“三權分置”不只是放活經營權流轉,更重要的是選擇好農業經營主體。在“兩權分離”階段實際上也有承包土地的流轉,指的是承包地向種田能手和種田大戶集中。新時代農業現代化則要求推動土地經營權向現代經營主體流轉。這是以土地資本選擇農業經營主體。

改變二元結構的農業現代化理論實際上有兩種思路,這兩種思路的提出者同年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一個是劉易斯理論:轉移農業剩余勞動力到非農產業。我國農村改革一開始在土地“兩權分離”的背景下推進農村工業化和城鎮化就是這么做的。現在農業剩余勞動力轉移正在進入“劉易斯轉折點”,轉移速度明顯放慢。另一個是舒爾茨理論:現有的農業要素基本上是傳統農業要素,這些要素已經充分釋放,發展現代農業需要引入新的現代要素。引入新的要素實際上需要新型經營主體來帶動。

馬克思在考察大工業時就指出了大工業對農業起的革命性作用:“在農業領域,就消滅舊社會的堡壘——‘農民’,并代之以雇傭工人來說,大工業起了最革命的作用。這樣,農村中社會變革的需要和社會對立,就和城市相同了。最墨守成規和最不合理的經營,被科學在工藝上的自覺應用代替了”(馬克思,2004f)。馬克思在這里所說的農業現代化的關鍵詞有兩個,一個是消滅傳統的“農民”,代之以現代農業經營主體,一個是科學的應用。這兩個方面同樣適用于當前的農業現代化,所要引入的現代化要素主要也是這兩個。

過去的農業發展可以用“農業剩余”范式加以概括。為解決人民溫飽問題,增加農業剩余的主要途徑是增加勞動投入。其結果是增產不增收。新時代的農業現代化要求農業發展轉到“農產品品質+附加值”范式。這種范式與剩余范式的不同在于由單純追求產量轉向追求農產品品質、品種的改善,發展優質、高效、綠色的農產品。這需要農業科技創新和投入。農業技術創新是現代農業發展的基本途徑。農業技術創新可以分為兩方面:農業機械技術創新和農業生物技術創新。農業機械技術創新可以提高農產品產量,節省勞動力投入。近年來由于土地流轉速度加快,在短期內解決了過去小塊土地經營下長期不能解決的機械創新問題。更進一步是根據現代農業的“農產品品質”范式要求,農業科技創新更應該突出生物技術創新。農業生物技術創新可以培育出優良品種,提高農產品品質和附加值,使農產品在品質、附加值方面都能夠得到提升,是現代農業發展的基本方向。這類技術創新依賴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經營。

以上進入新時代后農業現代化的內容最終需要農業經營主體來貫徹。這就是誰來種地的問題。誰來種地應該理解為誰來經營農業。我國已有的城鎮化、工業化的發展吸引了大量農村勞動力流入城市和非農產業。農村流出去的是人力資本,留下來的是低人力資本含量的勞動力。農業從業人員以女性、高齡、低文化程度為主。很顯然,依靠這些農民來經營農業難以實現上述農業現代化要求。即使對這些農民進行人力資本投資也難以發展現代農業。在實施“兩權分離”階段所推行過土地向種田能手集中,由農業種植大戶經營農業。雖然在長期的規模經營中這些農業種植大戶積累了一定的經營管理經驗,但他們來源于過去的農民,文化水平低、高齡化、管理水平滯后等因素限制了他們的農業現代化視野。而且經過一二十年,這些種田能手由于年齡及視野的限制已無力承擔起發展現代農業的職能。在蘇南不少地方當年的種田能手開始主動把集中的承包地交還給了村集體,就說明這一點。

“三權分置”的土地制度改革是在已有的土地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相分離的基礎上,在農戶的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經營權,通過土地經營權流轉來解決好誰來種地的問題。尤其是土地在經過集中和統一規劃并積累了土地資本后,土地經營權流轉給誰?是現有的低人力資本存量的農民嗎?不是,要流轉給能夠承擔上述農業現代化任務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或者說,經營權的流轉必須同選擇和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結合起來。

現代化農業需要引入現代要素,現代要素是需要人來引入的,這個人就是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現代農業經營主體應該是“以有知識、有創新精神的農民,稱職的科學家和技術人員,有遠見的公共行政管理人員和企業家形式表現出來的人力資本的改善”(速水佑次郎、拉坦,2000)。這就對現代農業經營主體的素質提出了基本要求,即要有知識、懂技術,具備企業家素養,以管理企業的方式經營農業。目前農業生產過程中的勞動者已經不能滿足現代農業對經營主體的要求,必須培育現代農業經營主體。這就要求從農村和農業之外引入人力資本,尤其是引入新型經營主體,包括農業、農村以外的投資者和企業家。在現實中,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既需要引入,也需要培育。

農業經營主體實際上要區分土地經營權流向的經營主體和農業產業組織中的經營主體。前者就是農地“三權分置”中所要培育的土地經營主體。相當于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所說的租地農場主。其經營的土地是農戶流轉的承包地,大都從村集體那里取得。這些經營主體所面對的土地所有者不是私有者,而是村民集體所有者。這是同資本主義農業的根本區別。如前文所述,獲取經營權的土地是經過流轉而集中的,并根據農業現代化和鄉村振興要求進行統一規劃的土地,即積累了土地資本的土地,需要采取現代農業生產和經營方式。在此基礎上,土地經營主體就有以下3個方面要求。

首先,經營土地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不只是經營者,更是投資者。只有投資才能引入新的生產要素尤其是科技要素和創意。現在農業農村以外的投資者和企業家對進入農業望而卻步,根本原因是農業投資收益率太低,等量投資得不到等量利潤。如何提高投資收益率?對取得土地經營權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來說,不能靠降低取得土地經營權報酬來提高收益率,而是要通過尋求收益率高的農業經營項目來提高收益率。這就迫使其在經營的農業品質、品種上做文章,在優質高效上增加收益。這同農業現代化要求是一致的。這意味著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一般是以其合適的農業投資項目取得土地經營權的。

其次,農業經營單位需要擴大。原先的零散的承包地適合單一的農業種植。現在農業轉向大農業,轉向品質和提高附加值模式后,農用土地不只是種植糧食,還需要農林牧副漁多種經營,需要統一規劃成竹園、果園、經濟林木園、養殖區,需要循環種養,甚至開辟生態旅游項目。所有這些都需要對農地進行統一規劃和開發,也就是需要打破原有的零散的承包地范圍經營的限制。這意味著土地經營權的流向有范圍經濟的要求,一般應是以村為單位的經營主體。很顯然,需要從以農戶為單位轉向以村為單位的土地經營模式,或者是投資者形成的公司性質的農場,或者是直接由村集體經營,實現小農業向大農業的轉化。

最后,村集體作為所有者需要承擔對土地經營主體的選擇和監管職能,保證集體所有的土地不被濫用,符合鄉村振興的規劃。特別要強調土地經營權流向的效率和防止村集體領導人的權利尋租問題。取得土地經營權的經營主體(無論是租地農場主還是村集體)所面對的所有者不是土地私有者,而是村集體所有者。這就意味著土地經營主體的選擇和監管必須有村民參與和集體決策,以保證村集體利益不受損,防止村集體領導人的尋租和腐敗,并能達到農業現代化要求。

進一步的研究發現,現代農業中的經營主體不只是獲取土地經營權的經營主體,在現代農業的整個產業鏈中都會有專業化、社會化的經營主體參與。這些經營主體的市場化經營與獲取土地經營權的主體相配合共同經營現代農業。

農業弱勢就在于其產品附加值低,附加值低就在于其基本上是初級產品進入市場,農業生產缺少專業化分工,農產品的產業鏈短,農產品附加值低。農戶需要承擔農業生產全部過程的勞動,既不專業,也費時。勞動生產率低下。農業現代化就要求在拉長農業產業鏈的同時擴大農業社會分工。其要求是,一方面,農業由提供初級產品轉向最終產品,另一方面,在農業的產前產中和產后形成專業化的分工環節。現代農業要求生產的各個環節都有分工并且由專業化的公司承擔專業的工作和市場化的服務:產前的分工突出的是農產品品質和品種的培育和創新,如種子公司提供高品質種子;產中的分工突出的是專業化服務,如機耕公司、噴灑農藥和化肥的公司;產后的分工突出的是農產品加工和市場服務專業,如農產品加工廠、專業的農產品銷售公司等。這些專業化的經營主體是市場化的,其經營范圍也可能突破村的范圍,為多個農業經營主體服務。所有這些實際上是以大工業思路發展現代農業,依靠分工的擴大,拉長農產品價值鏈,可以從根本上改變農業的弱勢地位,明顯增加農產品附加值。其中每個環節都在增加農產品附加值,每個環節都在節省勞動投入。每個環節都在提高農產品品質。這種產業組織及相應的經營主體的產生也就可逐步實現馬克思當年所預見的消滅傳統農民的目標。村民不僅是村集體所有者的一員,而且也可能成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一員,當然也有一部分村民受雇于農業經營主體。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培育尤其要重視農業科技創新主體的培育。農業現代化越來越需要在源頭上科技創新,涉及研發、推廣和應用等環節,研發的主體是高校和農業技術院所,應用的主體就是現代農業生產經營者。根據現代農業發展的“品質范式”要求,現代農業的經營主體所需要得到的科技要素,是可以直接采用的現代科技的投入品,如優良品種、現代農藥和肥料、現代農業機械、種植和培育技術。這就涉及農業科技創新投入和對農業科技創新主體的激勵問題。農業科技創新具有一定的風險和不確定性,這就要求政府提供必要的農業科技創新的引導資金,但更多的還是需要企業化的資金投入。同時也應該轉變科技投入對象的結構,科技投入就不能或者說主要不是直接給現代農業經營主體,而是高校和農技科研院所。由于農業生產周期長和季節性要求高、受自然條件影響大的特征所決定,農業中的新技術的采用也是有風險的。因此,農業中的新技術需要有推廣和示范的過程,推廣和示范中發生的費用應該計入農業科技創新的投入中。同時也要鼓勵和激勵農業科技人員深入農村推廣技術,幫助現代農業經營主體解決技術問題。

總而言之,農地制度的“三權分置”是繼“兩權分離”之后的重大改革,最重要的貢獻在于土地要素功能得到釋放,為土地集中、規模化經營提供了制度保證。改革的具體措施還在不斷的探索,但其已經顯示出來的發展效應表明,對中國農業的根本改造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

作者簡介:洪銀興,南京大學經濟學院;王榮,南京大學經濟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管理世界》201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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