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涉及的范圍很廣,深入研究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的若干問題對各地工作的推進非常有裨益。本文結合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的試點工作以及各地的探索實踐就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中的幾個問題作以下梳理分析與總結提煉。
關于部分農村集體資產在清產核資中的處置問題。此次清產核資不同于以往僅限于賬面資產清查,其范圍拓展至全域,工作的廣度和難度前所未有。由于農村部分資產形成時間跨度長、涉及面廣、基礎性資料缺乏,對統計清查工作造成了較大的困難。主要是:一是土地權屬性質模糊。據統計,江北區耕地面積為6.09萬畝,其中確權的家庭承包面積為3.81萬畝,剩余耕地面積不準、四至不清;集體土地代征、租用、預征等情況復雜,時間跨度長、資料不全,歷史遺留問題較多;村集體建設用地數量不明,土地使用性質隨著現狀改變已很難確認。二是房屋權屬模糊。據不完全統計,在400萬平方米村級出租面積中符合規定的場地為6.65萬平方米,有“兩證”房屋17萬平方米。大多數為歷史上形成的、無證但實際在經營的固定資產,在現今越來越規范管理的情況下,必然阻礙農村集體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關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界定問題。從各地出臺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界定工作的法規進行分析研究,可以看出一個新的特點和發展趨勢,就是越來越注重世居社員作為成員界定的關鍵要素。《浙江省村經濟合作社組織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開始實行農村雙層經營體制時原生產大隊成員為世居成員。因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由歷史原因而形成的一個集體共同擁有財產的村落共同體,該集體財產存在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本區域范圍內全體成員的利益。因此,只有世世代代、祖祖輩輩生活在這片土地上的世居農業人口才對該共有財產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只有這些世居農業人口才是構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主體。不容置疑的是,與上述世居社員有血緣關系、輩分關系以及婚姻關系的人員都應是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股權管理遵循“宜靜則靜,宜動則動”的原則。對符合以下三種情況的人員,股份經濟合作社可直接將其確定固化為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即農村承包土地被全部征用的,以最后一批土地征用的批準日期為準進行固化;已撤村建居的,以撤村建居批準之日進行固化;經社員大會或戶代表會議通過的,以通過決議之日界定固化。對于條件尚不成熟的,但股東強烈要求對成員進行固化靜態管理的,也可實行靜態管理;對條件尚不成熟,矛盾較大的村(社),待條件成熟后再過渡到靜態管理,但對動態管理的股份經濟合作社須制定詳盡的配套辦法,作出各類群體特別是新增人員如何享受集體經濟待遇的詳細規定。
關于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問題。目前分配上的相互攀比、不嚴格按經營所得進行分配現象較普遍。其癥結在于體制機制上的操作問題。從江北區實施情況來看,農村股份分配持續走高,從2008年股份分配11728萬元到2017年8.11億元,增加5.92倍,盡管對撤村建居融入城市化后的股份經濟合作社規定不允許一次性分配,而是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不同的分配方式,但仍然表現為撤村建居股份經濟合作社分配速度與融入城市化進程不匹配的現象。據統計,2017年30個撤村建居股份經濟合作社擁有貨幣資金6.6億元,當年可用收入0.66億元,實際分配4.20億元。依照這樣的分配速度,2-3年內村級貨幣資金將分配完畢。
關于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股權管理問題。江北區的股份經濟合作社的股權權能不斷得到拓展,全區已于2009年4月全面推行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質押貸款工作,截至2018年6月,已累計發放貸款農戶1423戶,貸款金額6161萬元。這一改革創新了農民創業融資模式,喚醒了農村沉睡資本。同時,2009年還出臺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繼承、轉讓辦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后,股權可以依法繼承。股權轉讓必須在社內進行,轉讓持有的農村集體資產股權不得超過本組織股權總數的3%。目前正在起草制定股份經濟合作社股權管理辦法,重點對股權擔保、有償退出等完整權能作出系列規定。
關于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持續發展問題。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建立之后最需解決的是發展問題。但受各種因素的制約,出現了村級集體經濟增長乏力、欠發達村仍占較大比例的現象。據當地農經部門統計,在110個村級集體經濟組織中,年可用收入比上年減少2.86%,集體經濟年可用收入在50萬元以下的村有22個,占20.0%,其中20萬元以下的村有10個,占9.1%。更需指出的是,近年來,浙江省相關改革雖有要求,但大多數村社10%發展留用地難以落實,使得絕大多數基層干部和持股股東看不到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前途。與之相反的是居高不下的貨幣現金擁有量,2017年全區貨幣性資產達到20.51億元,又比上年增長2.4%,可持續發展問題令人擔憂。為此,江北區提出了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工作辦法,對不會拆遷的保留村發展物業經濟,并以街道(鎮)統籌謀劃,實施抱團發展,組建與城市化發展相適應的高端三產服務設施;遠郊村股份經濟合作社則挖掘生態資源優勢,大力發展農旅經濟、美麗經濟,千方百計增加村級年可用收入。
關于農經工作隊伍的建設問題。農經系統主要承擔土地承包管理、農業經營主體培育和集體資產管理的任務,工作面廣量大,專業要求高,而人員配置未得到加強,力量逐年削弱。特別是街道(鎮)農經干部數量更少,且身兼多職,業務指導力度明顯不夠。而村綜合崗位在村級組織中則扮演著“內當家”的角色,在進行集體“三資”管理的同時,還承擔著綜治、計生、社保等多項內勤工作,精力分散;更需提出的是,基層農經隊伍年齡結構已趨老化,平均年齡超過50周歲以上,沒有配備好“接班人”,一旦有人離職或崗位變動,容易引起村級管理混亂。此外會計職能發揮不充分,村級代理會計代理村數量較多,平均5個以上,不能深入了解所代理村的具體經濟活動,參謀和監督作用發揮有限;代理會計薪資待遇較低,工作壓力較大,人員流動性較大,不利于業務的“深耕細作”。這一狀況亟須得到扭轉,否則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向縱深推進。
作者單位: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農林水利局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村經營管理》2018年第8期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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