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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鵬等:俄國村社制度變遷及其對我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啟示

[ 作者:苑鵬?陸雷?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9-03 錄入:王惠敏 ]

摘要:通過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制度遺產、俄國村社制度歷史演進的初步梳理發現,村社制度自中世紀至19世紀中葉前在俄國農村長期占據主體地位。1649年實施的農奴制強化了村社制度,使村社兼具成員自治組織和國家基層組織的雙重屬性;1861年農民革命使村社制度走向官方機制化,共同體屬性被明顯削弱。1906年斯托雷平改革強制農民遷出村社、實行土地私有化,加速村社制度的瓦解,造成農民嚴重分化和社會的不穩定。俄國村社制度變遷帶給我們的主要啟示是深化農村集體產權改革應順應城鎮化、市場化進程穩步推進,有效利用村莊共同體制度遺產發展集體經濟,是引領弱勢農戶群體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徑。

關鍵詞:集體經濟;村社制度;俄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農民;農村公社

一、引言

發展農村集體經濟,避免貧富兩級分化,實現共同富裕,始終是中國共產黨的不懈追求。1980年改革開放之初,鄧小平在《關于農村政策問題》一文中曾指出:“我們總的方向是發展集體經濟……只要生產發展了,農村的社會分工和商品經濟發展了,低水平的集體化就會發展到高水平的集體化”1。上世紀90年代初期,鄧小平又提出了著名的“兩個飛躍”思想,第一個飛躍是廢除人民公社,實行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要長期堅持不變;第二個飛躍是適應科學種田和生產社會化的需要,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發展集體經濟。并指出“這是很長的過程”(2)。在以后的黨中央有關文件中,一直堅持強調發展集體經濟(3)。

隨著我國農業現代化進程的深入推進,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要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共同發展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同時明確要“發展壯大集體經濟”。黨的十九大報告又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并具體提出“要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保障農民財產權益,壯大集體經濟。”鑒于上世紀50年代后期到改革開放前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推行農業集體化、人民公社化運動的歷史經驗教訓,學術界和社會上仍然存在著簡單地將集體經濟與計劃經濟體制劃等號、把發展集體經濟視同重回傳統計劃經濟時代集體化老路的模糊看法與認識。因此,解放思想,深化理論研究,拓展視野,探究集體經濟本源性的傳統和制度基礎,以史為鑒很有必要。

追溯人類現代化的進程,就會發現,農村的集體經濟組織有著深厚的歷史淵源和制度遺產,與其關系最為密切的村社制度曾經在很多國家長期存在過,并一度占據農村社會的主要組織形態,其中以俄國農村的村社制度最為典型,村社制度在俄國農村的現代化進程中,曾在中世紀后到現代化初夜呈現出超穩定的狀態。本文試圖從俄國村社制度基本特征的梳理入手,分析其生存土壤,梳理和解析村社制度在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中不斷演變,最終走向瓦解的過程及背后的原因,最后提出對我國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發展集體經濟的啟示。

二、俄國村社制度的基本特征

村社(全稱為“農村公社”,又稱“公社”“米爾”(1),通常稱為“村社”)曾是俄羅斯農村最基本的組織形式,村社制度并不是俄國的獨創和獨有,但是在歐洲,沒有那個國家像俄國那樣,村社制度覆蓋全國并且持續如此長的時間,成為了俄國農村源遠流長的基本社會結構,顯示出極強的生命力。

俄國村社制度是中世紀后自發形成的,并在19世紀中葉前的俄國農村長期占據主體地位。村社最初是由生活在同一區域、共同擁有土地的一個或幾個村落的農民為著共同的利益,自我結成的自治的社會聯盟。農民結成村社的基礎是土地共有制,生活在村社中的農民相互幫助、協作生產,共同開展宗教生活、基礎設施的建設與維護,并建立自我法庭、維持村社治安和社會秩序,對外共同承擔國家稅收、自衛安全,農民從出生到死亡都是村社的成員,一生在村社中度過(2)。

村社的土地由成員共同擁有,依據內部約定俗成的慣例在成員中定期平均分配,強調平均主義,好地、壞地均平均分攤,在實行三圃制的地方,每個地段強調要分為三塊。各成員家庭按照所占有的份地比例承擔相應的賦役,村社成員之間承擔連帶責任(3)。村社分為村級和鄉級兩級,其中鄉級村社在1649年農民完全農奴化后就不再存在(4)。

村社組織具有自然經濟下的“宗法式團體”屬性(5),村社管理分為兩個層面,“立法”層面是由村內德高望重的長者組成的“長老會議”制度,是村社價值規范和行為規范準則的制定者。日常生產生活管理層面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村會,由村內各戶家長組成。村內涉及重大事務由家長制民主和長老制民主的方式集體決定。但是長老會議在多數情況下起決定性作用。村長經村社大會決定或選舉產生,執行政府行政當局的意志(6)。村社決策實行的民主是典型的“家長式民主”,它是建立在家庭成員對戶主的絕對服從基礎上;村社平等是同等級成員間的平均主義,村社文化是一種權威崇拜的共同體文化,強調愛護集體,多數人利益高于少數人及個人的利益。按照與村莊的關系,村社通常分為三類,一類是與村莊重合的普通村社、通常在500人以內;另一類是幾個村莊結合為一體成立的組合式村社;還有一類是一個村莊分為幾個村社的分離式村社。其中大部分是第一種類型(1)。因此,在傳統農民社會的村社制度下,農民與村社的關系是成員對共同體的依附關系,它與現代社會中,建立在獨立自主個體基礎上的、自愿聯合的合作社有著本質的區別。

三、17世紀農奴制的全面確立強化了村社制度

有學者認為,村社制度在俄羅斯歷史上曾長盛不衰,與其長期的農奴制關系密切(2)。1649年,沙皇通過頒布《法律大全》,在俄國全境確立了農奴制,農奴制將農民完全束縛在它所在的土地及其土地的主人上。農民對自己的主人承擔勞役、代役租、或者混合賦役,以及國家的勞役,并替其主人償還債務,其人身、財產和司法絕對由其主人支配。當時根據土地的所有者類型,俄國農民被分為“領主農民”“教會農民”“國家農民”和“宮廷農民”等四種類型,并由此形成了私人農奴制、集體農奴制和國家農奴制等多種形式。根據1678年的統計,67%的農民屬于領主和貴族,13%屬于教會,宮廷農民和國家農民約占20%(3)。

在農奴制下,農民與農奴主是一種人身依附關系,有下列主要特征:一是農民對其主人(包括國家、貴族、領主、宮廷、教會)超經濟的人身依附;二是農民被固定在居住地,沒有自由遷徙權;三是農民被固定于某個身份等級,不能自由變更;四是農民的私有財產權和民事行為權利受到限制;五是農民擇業權受到限制;六是農民無社會保障,完全依賴于他主人。而農奴主在奴役農民的同時,有義務為農民提供各種形式的監護,包括生產方面的提供貸款、農具,防災,以及生活方面的照顧老人病人、教育,和對外防止警察欺壓、法庭保護等(4)。

其中,村社制度直接關聯的是集體農奴制,其基本特征是以村社為載體,土地名義歸沙皇所有,但實際使用權歸村社擁有,由村社負責定期向村社內的農民調整和分配土地,并統一安排農作物輪作制度以及農民的勞動時間。不僅如此,村社還擁有其他方面的廣泛權力,如農民的宗教生活、行為規范、懲罰犯罪等。

17世紀末以前,村社制度構成了俄國農村社會秩序的組織基礎,村社既是成員的自治組織,又是國家行政管理體制下的基層組織,服務于國家,具有官方職能,因為當時國家受財力不足等因素制約,無力在社社一級建立自己的獨立機構,因此委托村社行使有關職能。

18-19世紀上半葉,村社制度發生了重要變化,迫于政府行政部門和地主階層的壓力,村社的官方色彩日趨濃重,被逐步納入到國家的行政管理體系中來。國家和地主對村社制度的認同,也使村社自我形成的習慣法制度具有了合法地位。村社由此成為擁有世襲領地、兼具同時遵循國家法和村社習慣法的綜合性團體組織的性質。這種雙重屬性使得村社得以滿足國家、地主和農民多方的基本利益訴求。農村的社會制度也由此逐漸統一于村與社相重疊的重合型村社。這種局面的形成并非是由于政府強制性行為造成的,而是村莊與政府之間反復博弈、相互妥協的結果。但是村社制度納入國家體制、正式合法化后,國家強化了村社的警察職能。但是不管怎樣,政府對于村社的二元屬性的區分是明確的,對于作為非官方的農民土地聯盟的村社,政府并不干涉其內部生活;而對于作為官方行政單位的村莊,政府要求村社履行治安和稅收等職責(5)。

到19世紀中葉,村社制度達到鼎盛發展時期。村社的組織功能包括政治、經濟、社會等多個方面,具體地,在政治方面,村社扮演準政府的財政稅收、立法司法和警察功能,如分配和征收國家和地方賦役(6),村社內部農民之間的民事案件或刑事犯罪都由習慣法進行,村社內農民承擔連環保責任,包括要為罪犯負責,連環保制度將村社內部的農民緊緊拴在了一起。在領主、國家、教會等面前,村社代表和維護個體農民和整個村社的利益。在經濟方面,主要是組織農民開展農業生產活動,村社負責在村社內部農戶間分配國家和領主的農地,農戶只擁有土地的臨時使用權,如前面所述,各村社根據本社的自然狀況自我選擇農作物輪作制,并決定農戶干農活的起始時間,村社內所有農戶都需遵守統一的輪作制,如果有個別農戶破壞村社制定的統一生產秩序,將受到嚴厲懲罰,甚至遭遇顆粒無收的威脅。在社會方面,維護村莊秩序、提供基礎設施、文化教育等公共品服務及對老弱病殘群體提供社會保護和社會救濟等職能、組織宗教活動和娛樂活動等(1)。

村社在向農民分配國家或領主的土地時,各地區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方式。多數村社實行分地制度,分地形式有重分和部分重分,通常只是部分重分,并且重分的地塊只集中在耕地,庭院地一般不重分。也有少數地區村社實行土地不再分制度。如在依據習慣法的俄羅斯地區規定,每位年滿18歲的男子都可以從村社得到自己的份地。結婚后,其份地增加一倍,但生兒育女后不再增加。在那些世襲領地的村社中,還允許買賣土地,但土地交易只能在村社成員之間進行,并且需要征得村社的同意。但在市場化發育程度較高的烏克蘭和白俄羅斯地區,早在18世紀,那些單戶村社已基本完成了向個人或單個農戶長期占有和使用耕地制度的過渡。村社雖然擁有土地,但無重分制度,保持農民家庭經營土地的穩定性。可耕地由村社進行分配后,可以繼承。村社年度的稅額也按照農戶土地份額分攤。這些村社的職能與俄羅斯重分式村社的職能相同,擔負著組織農民日常生活的重任。但卻有著與俄羅斯迥然不同的價值體系,更崇尚個人主義,集體觀念和協作精神很弱(2)。

1838-1843年政府實行改革,將村社組織作為一級自治的經濟—行政單位,村社具有了法人資格,村社成員也由此變成公民,村社的官方和半官方機制統一化,既為國家服務,也為農民利益服務。村社大會是處理公共事務的最高機關,村社長官被賦予了公職職位,村社被稱為“農村公社”,農村公社大會被賦予代議制性質,由農民代表對重大事項進行議事、決策。過去村社內所有農民家庭的戶主參加全體農民大會的慣例被取消,但是在土地重分、選舉村社領導人時,該制度仍然被保留下來(3)。

不管怎樣,政府的改革因農民缺乏積極性而大打折扣,政府試圖徹底摧毀傳統的村社體制的目標沒有實現,傳統的村社體制仍然完好無損地保留下來,運作照舊。政府的介入仍舊僅限于行政與稅收事務,以保障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和社會穩定。

四、1861年農民革命使村社制度走向官方化

1861年,沙皇亞歷山大二世進行改革,頒布農民解放宣言等一系列法律,廢除農奴制。農民不再是地主的私有財產,成為“自由人”,擁有個人權利和財產權利,包括自由遷徙、自由就業、自由婚姻等,但是法律留下一個尾巴,規定很多項個人權利的實現要經村社的決定同意方可實現,并且對于那些不是戶主的農民而言,還要得到戶主的同意。以農民遷居城市為例,須經村社、戶主對其稅款、品行進行考核,同意批準后,由地方行政機關發放身份證,同時還要經過城市的小市民團體同意接受,農民最終才可以成為小市民,同時必須放棄自己對村社土地的權利。因此,農民仍舊是依附于村社集體的個體,而不是真正意義的獨立公民個體。但是改革帶來了根本性變化,村社組織的官方機制得以強化并占據主導地位,而其共同體的組織機制被明顯弱化。19世紀80年代后期,政府對村社的控制逐步加強,村社大會各項重大事務的決策必須得到當局的確認,村社被更名為農村行政區,而其經濟功能被徹底分離出來,被正式視為純粹的經濟單位(1),它標志著傳統農民社會共同體屬性的農村公社正式瓦解,走向市民社會下政經分離、各自獨立存在的社會組織和經濟組織。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生活條件發生根本性變化,村社組織的分化加劇,出現了兩種截然不同的局面。在那些人口規模增長迅速的村社中,人均耕地明顯下降,農民缺少土地的現象嚴重,導致土地價格上漲,出現單戶村社轉為重分型村社的現象,并且村社土地重分原則從改革前的以農戶或家庭為單位,改為以人或勞動力為單位,以滿足廣大農民的基本生存需要。而在那些工業化的省份中,村社土地制度變遷出現了與前相反的情形:由于農民的收入來源從農業為主轉向非農產業為主、農業為輔,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性下降,重分型村社轉向非重分型村社,即農民家庭占有的土地保持穩定、不再調整改變。從國家的法律看,是支持后者,強調穩定土地制度,1893年新頒布的法律規定,最少在12年之內,各地區不再進行全村社或局部范圍內的土地重分。村社大會若作出重分土地的決定,必須上報政府機關批準(2)。

隨著農奴制徹底被摧毀,村社的政治、社會與經濟的二元職能逐步消亡,開始走向官方組織化。村社不再是一個封閉的自給自足、自我循環、相對孤立的獨立自治組織,逐步與外部各類組織建立起千絲萬縷的聯系,跨出了原來固有的藩籬。村社共同體原有的社會結構被破壞掉,并由此帶來了村社生活原則的巨大變化,長期以來農民的生活世界依靠集體主義的團結一致精神強行支撐運轉的傳統被打破,在思想觀念方面最大的變化是農民獨立個性意識的增強。村社集體主義文化曾一直是俄國人心目中最為公正、也是最合乎社會規范的,個人主義是被視為村社文化的敵人,但是農奴制度改革成為集體主義與個人主義意識的分水嶺:從此以后,滿足個人情感和個性需求開始成為決定農民行為的重要動機,農民的思維方式發生轉變,理性、實用和個人主義因素增加。雖然在村社內部,村社的集體利益仍舊凌駕于個人與家庭利益之上,但是日益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村社集體精神與農民個人主義之間的對立斗爭不斷加劇。特別是20世紀初,村社農民的連環保制度被徹底取締,更加推動了農民個人主義的發展,到1900年,仍實行連環保的村莊只有139個,占所有村社的比例僅為0.22%(3)。

村社制度不再是農民心中唯一可行或最好的生活制度,越來越多的農民開始或向往走出原有村社,融入城市化進程中。這些進城務工農民獲得了獨立、自主的權利后,帶來了基于個體自愿基礎上的各類現代合作組織的發展,如以滿足成員食品保障的消費合作社和創造就業的員工合作社等,村社日常管理的議事規則被引入了合作社(4)。

五、1906年斯托雷平改革加速村社制度的解體進程

1906年,斯托雷平被沙皇任命為首相后,啟動了俄國歷史上著名的斯托雷平改革,通過農民遷徙制度和土地制度兩項改革徹底否定了村社制度。首先,1906年11月國家杜馬通過命令,讓每個農民獲得了無須村社同意,便可自由退出村社的權利,1910年6月14日的法令進一步規定農民擁有對其占有的份地的世襲所有權,土地可以買賣、出租或抵押,農民獲得了第二次解放,在人身自由的基礎上,進一步獲得了經濟自由,擁有了土地所有權。同時該法令也規定農民必須離開村社,但是斯托雷平改革的結果不盡如人意,據俄方的官方統計顯示,只有少數農民真正擺脫了所有的奴役,大多數農民雖然想離開,但仍舊留在村社,忍受著集體奴役。如在1907-1916年的斯托雷平改革中,有310萬的農戶對村社持否定態度,并合法自愿地脫離了村社,實現了土地私有化;有230萬農戶一定程度上脫離了重分型村社,實際轉向了土地的按戶私有;還有近75萬農戶正式聲明要離開村社,要將土地私有化,三者合計的農戶達到615萬,占當時農戶總量的一半以上。因此,多數農戶的意愿是脫離村社制度。統計結果顯示,截止1916年底,在歐俄地區的1550萬農戶中,630萬農戶仍繼續留在重分型村社中,占41%;380萬農戶留在按戶占有的非重分村社,占24%;還有230萬屬于非重分型村社的農民,占15%。另外私有土地占農民總數的20%(1)。

因此,盡管村社制度被明顯削弱,但是村社實力仍舊十分強大,尤其是在俄羅斯省份,三分之二的俄羅斯族農民仍生活在傳統的村社制度下,多于半數的農民還在固守傳統的村社原則(2)。斯托雷平改革加快了在農村已成燎原之勢的村社解體進程,但并沒有實現徹底摧毀村社制度。這種改革結果反映出村社制度的解體不可能一朝一夕完成,需要一個內生的動力機制和發展過程,農民在與村社生活做出徹底決裂的進程中需要經歷一個時期。

另一方面,斯托雷平改革設計存在著內在的矛盾性,他的改革設計目標是要與傳統的村社世界徹底決裂,改革帶有強制性制度變遷色彩,改革的利益導向是按照“保住地主、扶植富農、犧牲貧弱、分化農村,培養親政府勢力,維護沙皇統治”進行的(3),在土地政策的設計上,他強調“扶強抑弱”的效率原則,培植農業資本家,與“抑強扶弱”的村社精神相違背。改革方案強調要保護農業生產率高的農民的需要,力圖培育更多的農民有產者,造成廣大貧弱農民要為改革的風險和成本買單,他們在土地交易處于明顯的劣勢地位,缺少公平交易機制,使得廣大弱勢小農利益受損。因此,從整個俄國看,從18世紀到20世紀初,村社型社會的轉化雖然速度驚人,但是直到1917年十月革命前,這一個進程仍沒有結束。并在1910年以后,改革出現停滯,它日益受到貧困農民的反抗,并為日后的十月革命埋下了伏筆、造就了一支政治力量(4)。

事實上,在1861年農奴制廢除后,土地私有化進程顯現出不可逆轉態勢,村社的解體開始出現端倪。從1905年的一組數據可以看到,歐俄地區的重分型村社950萬農戶中,自1861年以來的40余年間一直沒有進行土地重分的村社大約在280萬到350萬之間(5),表明已有三分之一左右的村社農民已經轉向了土地的個人私有制。農民土地交易的數據顯示,1863年至1904年期間,歐俄地區共有45萬身份農民進行了46萬筆、面積為2070萬公頃的土地交易,土地年均交易量和面積都是呈遞增態勢(6),農民私人占有土地已經成為一種趨勢。它表明,隨著市場經濟發育的加速,城市化程度的提升,村社早在斯托雷平改革前業已開始分化,相當多的農民對村社制度不滿或失望,否定傳統的村社制度。斯托雷平的改革順應并加速了村社解體進程,促進了俄國農業的市場化、專業化步伐,并提升了農業的效率和技術水平以及土地的利用率,強化了農業的產業競爭力。但同時也帶來了農民的分化,形成了不同利益群體,存在著相互對立的利益訴求。在村社制度上,始終保留著村社傳統和突破村社羈絆的兩股力量的斗爭,學界也由此形成了民粹派和自由派之爭。

馬克思恩格斯非常重視對村社制度的研究,馬克思曾對俄國民粹派和自由派關于村社起源之爭表態,明顯偏向于前者,他指出“這個制度在所有其他的國家是自然產生的,是各個自由民族發展的必然階段,而在俄國,這個制度怎么會是純粹作為國家的措施而實行,并作為農奴制的伴隨現象而發生的呢?”(7)馬克思在晚年時認為,俄國等東方類似的國家,在國內外革命發生的條件下,可以不通過資本主義制度的“卡夫丁峽谷”(1),而把資本主義制度的一切肯定成就用到公社中來(2)。他寫道:“如果革命在適當的時刻發生,如果它能把自己的一切力量集中起來保證農村公社的自由發展,那末,農村公社就會很快地變為俄國社會復興的因素,變為使俄國比其他還處在資本主義制度壓迫下的國家優勢的因素”(3)。

六、結論與啟示

從對俄國村社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其演變脈絡的粗略梳理中可以看到,村社制度是傳統農業社會的產物,隨著市場經濟的出現,城市化進程的推進和現代社會的形成,村社制度失去了存在的土壤,必然走向瓦解,被建立在個人自由基礎上、反映個人意愿的各類自由結社組織所取代,但這是一個自然演化的長期過程,政府使用激進手段強制性地瓦解村社制度,試圖一夜摧毀它的做法將適得其反,產生潛在的社會不穩定因素。

在傳統社會下,社會的基本單位是自然形成的村社共同體組織,農民被束縛在村社體制下沒有自我選擇權,村社決定著農民的生殺大權。隨著國家力量的強大和農奴制度的全面實施,村社制度被強化,村社兼具農民自治組織和官方組織的雙重屬性;隨著國家現代化進程的推進,構成社會的基本單元從依賴地理區位或血緣關系建立的傳統村社組織向擁有私有財產和自由遷徙的個體轉化,國家順勢廢除農奴制度,農民開始獲得解放,不僅擺脫了村社制度的束縛,也擺脫了與村社制度相聯系的家長制的藩籬,農民作為獨立的個體融入到社會中來。村社制度存在的社會基礎動搖,走向瓦解。但是村社家長制平均主義的共同體文化、村社精神仍在,并且對于那些生產力水平低的貧困農民而言,村社仍舊是他們依賴的基礎。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講,現代化的進程就是農民從傳統社會下依附于共同體的成員、向著現代社會的獨立自由個體的轉型過程,這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進程,農民階層也將徹底分化,形成不同的、甚至是相互對立的精英和弱勢群體。

從對俄國村社制度的歷史變遷的探析中,我們可以得到如下啟示。第一,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制、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集體經濟,是以農民作為獨立的生產經營者個體為前提,并以農民的自我選擇為結果。當前以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社為主要形式的新型集體經濟發展,與計劃經濟時代剝奪農民私有產權、自上而下行政控制的傳統集體經濟有著本質的不同,制度環境的根本性改變,使得傳統集體經濟組織喪失了存在的土壤,我們發展壯大集體經濟,不是重走傳統集體經濟的老路。

第二,以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為前提,引導農民以自愿的方式,將折股量化到個人名下的自然資源、資金等共同入股,通過資源和資金變資本、農民變股東的方式,聯合起來,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是有效利用村社共同體精神互助文化,引導貧困弱勢農戶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徑,也是實施精準扶貧戰略的重要工具。

第三,在城鎮進化過程中,農村社區未來總的發展走勢是逐步從封閉的村莊共同體走向開放的普通居民社區,但是這個轉換將是一個長期而漫長的歷史過程,取決于本地區的城鎮化步伐、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地方文化傳統等多種因素。對此,我們應有足夠的歷史耐心,不應簡單地放棄農村社區的經濟功能優勢,政府除了引導社區農民聯合起來發展壯大集體經濟,還應鼓勵農民有效利用社區集體獨有的自然、生態和農耕文化等資源要素稟賦優勢,積極與外部社會資本開展合作,通過參股、租賃等多種方式,發展混合型經濟,加速社區資源的資本化轉變,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東岳論叢》2018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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