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貧困成因的研究,傳統上存在結構與行動兩種認知與研究范式,前者強調超越于個體的結構性因素是導致貧困的根本原因,而后者則認為,貧困源于個體社會行動的不力和主觀上發展動力的不足。基于中國扶貧實踐的歷史考察與經驗分析發現,中國走出了一條超越結構與行動的中國特色扶貧開發道路,僅實現了對宏觀、中觀和微觀層面的致貧結構的破除,同時也確立了新的親貧性制度與政策結構;其不僅健全了貧困治理體系,更突顯了貧困者在脫貧攻堅中的主體價值與內在發展動力。在超越貧困陷阱的結構與行動束縛的實踐中,中國扶貧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而這也構成了中國向國際社會減貧所貢獻的中國方案與中國智慧。
一、結構與行動:貧困成因的兩大范式
(一)結構范式下的貧困成因
結構具有客觀性、外在性和強制性,在對社會事實進行解釋時不歸因于個體因素。在馬克思看來,社會不平等的結構性因素,乃是因社會力量所衍生的不平等,而這種社會不平等的最典型表現即是生產資料占有上的不平等。在資本主義的生產關系中,資本家占有生產資料,而勞動者只能出賣勞動力,這種不平等的結構導致了勞動者難以占有自己的勞動價值,因此陷入貧困。在結構范式下,社會政策的不平等亦是導致貧困生成的重要原因。
利益爭奪是導致貧困生成的根源,有限資源和利益在不同個體間進行的不平等分配一定會產生貧困。貧困者之所以貧困,是因為他們擁有的資源很少。每個人在社會結構的權力譜系上具有不同的位置,而正是這種權力的差異導致了貧困者陷入長期貧困或是受歧視抑或排斥。貧困人口在空間分布上的聚集是因為一定空間范圍內地理資本的相對稀缺,其難以為貧困者脫貧提供足夠的支持。無論是制度還是結構,都構成了限制貧困者行動的社會情境,在無法打破致貧性社會情境的情況下,一般扶貧舉措都將難以奏效。制度性落后與制度性貧困直接指涉了貧困的制度成因,實現貧困治理必須將結構調整、社會政策更傾向窮人,使得貧困者與結構轉型和社會利益分配的改善建立緊密聯系。
(二)行動范式下的貧困解釋
行動范式強調個體及其行動,其認為貧困源于自身而非制度或是社會結構。該范式下,貧困的成因主要地被歸咎于個體能力不足、資源匱乏和主動性不強。窮人不是缺乏工作,而是缺乏技能去承擔這些高收入的工作。貧困者的貧困源于其文化素質、思想觀念、行為方式與人際交往等因素。
貧困文化是一種不同于主流文化的生活方式,也是一種社會亞文化,其一旦形成,其對生活于其中的個體就會形成籠罩性的影響。與此類似,貧困文化也可以表現為家庭倫理與價值觀念,這樣的倫理觀念使得個體難以利用超越于家庭的社會支持力量,更難以抓住難得的機會去改變自身所處的現狀。貧困文化還表現為個體所處的微觀制度和結構。馬克思主義者認為,不利于貧困者的規范與文化,在本質上束縛了窮人,且讓貧困狀態得以持續。個體期待與社會規范之間的差距,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釋了貧困的生成。貧困并非全是貧困者個人的原因,但又與個人的行動邏輯、社會適應與價值觀念等密切相關。
二、中國扶貧實踐與貧困治理歷程
我們可將始于20世紀80年代并持續至今的扶貧工作劃分為三個階段,即體制改革扶貧階段、開發式扶貧階段和開發式扶貧與保護式扶貧共同作用的階段。
對于中國扶貧而言,在不同階段,其所要面對的結構性束縛是不同的。
在體制改革扶貧階段,貧困的結構性成因具有相對的普遍性和一致性特征,因此該階段的貧困治理主要是進行全國范圍內的經濟體制改革。在開發式扶貧階段,中國扶貧面臨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的結構性困境。在開發式扶貧與保護式扶貧并舉階段,中國扶貧所面臨的結構性困境更加復雜:從貧困人口的空間分布更加分散,基于市場治理機制的開發式扶貧政策對貧困個體的能力提出了更多要求,以發展為核心要務的地方政府,受個人利益和部門利益的驅使導致了扶貧資源分配的不公與權力尋租,普惠性財政扶貧資源的使用出現了目標偏離。在公共品供給與公共服務提供方面,城鄉也存在顯著的差異,農民權利的保護與保障還有諸多空白。
三、跨越貧困陷阱所面臨的結構與行動束縛
在貧困者和貧困地區跨越貧困的困境背后,其實一直存在著結構與行動的雙重制約。對于中國的扶貧實踐而言,其走出了一條以行動改變結構以及以新生結構支持脫貧行動、衍生主體行動的道路。
(一)跨域貧困陷阱的結構性束縛
從宏觀層面看,城鄉二元的社會結構、農村土地制度、城鄉社會保障制度差異、農業在國家產業體系當中的基礎性與弱勢性地位等都構成了農村貧困的結構性維度。
從中觀層面看,分稅制改革以來,在精準扶貧政策實施之前,地方政府具有顯著的“發展型”特征,其行動以地方財政收益最大化為目標。在這一主導的行動邏輯下,不僅出現了資源分配不公、環境污染和權力尋租,不規則經濟行為等,同時還加大貧富分化。
從微觀層面看,在村莊社會中,貧困者無論是經濟、教育、社會、政治或是文化等多個結構中均處于弱勢地位,正是這種多元結構中的貧困狀態導致其遭受多方面的排斥。
(二)跨域貧困陷阱的行動束縛
貧困個體意向缺乏、信念消極且行為具有非理性特征,貧困者思想意識保守落后。貧困群體的經濟行為遵循生存理性,在農業生產中重視產量而忽略質量與市場價格。在貧困地區農村居民收入基數較低而消費支出快速增長的背景下,農戶貧困的核心原因在于積累不足。心理學的一些研究表明,貧困家庭兒童的歧視知覺明顯高于非貧困家庭兒童且貧困家庭兒童的親社會行為低于非貧困家庭兒童,其問題行為顯著高于非貧困兒童。從教育投資行為看,每年都有相當數量的貧困家庭放棄高等教育投資。在涉及生計的科技信息獲取方面,貧困農戶仍然偏好電視,其信息獲取渠道較為單一。
四、超越結構與行動:中國特色的扶貧之路
縱觀改革開放以來幾個階段的扶貧工作,其重點在打破貧困的結構與行動雙重束縛。總體上看,其共同的工作可以總結為以下兩個方面:
一方面是盡力消除致貧的外在結構束縛和文化、社會排斥,比如持續加大對貧困地區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的投資,取消農業稅,推動農村產權制度改革,推動土地制度改革與完善,為貧困地區經濟發展提供更多優惠政策,推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新型農村養老保險等,從而為貧困者脫貧和貧困地區發展營造更加良好的社會環境,提供更豐富的行動資源。另一方面則是鼓勵貧困個體情境性地選擇行動策略,鼓勵貧困地區因地制宜地做出地方性方案,以再生或是建構出符合貧困者利益訴求和貧困地區發展訴求的社會結構和社會關系。倡導參與式扶貧,鼓勵扶貧決策中貧困者的參與和發聲,重視貧困者主觀能動性的發揮,對貧困者主體性的建構以及思想觀念的改變(如扶貧扶志)皆是其中的重要表現。如果只重視改變致貧的結構性因素,而不重視貧困者主觀能動性和主體性的發揮,良好的外部結構與制度只能變成客觀事實而難以發揮應有的效果。在個體的意義上,貧困者要想跨越貧困陷阱,就需要改變淡薄的時間觀念和無序散漫的生活方式,要有更加開放的思想觀念,更加理性的社會行動。
五、中國特色扶貧開發道路與減貧的中國智慧
在近40年的扶貧實踐中,中國扶貧一方面堅持破解貧困的結構性因素,另一方面堅持破解致貧的行動困境,走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扶貧道路。
在長期的扶貧實踐中,中國特色扶貧開發道路不僅注重對結構和制度等具有規定性、強制性的因素進行改造,同時還注重對行動性限制因素的破除。在習近平總書記的扶貧觀當中,行動被賦予十分重要的位置,行動不僅是執政者從事治理的首位能力,同時還是馬克思主義的重要認識論命題。
無論是對結構的強調,還是對行動的重視,在中國扶貧中,扶貧行動都是最基礎的,扶貧行動既可能指向結構與制度因素,也可能指向行動主體和貧困者的能力、主體性等。
中國歷屆政府對扶貧工作高度重視,不僅為扶貧提供了政治保證,也提供了資金、組織與政策保障。貧困是嵌入在社會與經濟當中的,因此扶貧工作應注重與經濟社會發展戰略相結合,中國貧困治理的巨大成績是在發展中實現的。隨著社會的轉型,貧困在不同時期也會有很大的變化,因此有效的扶貧工作一定是能夠回應貧困變化的,從體制改革扶貧,到開發式扶貧,再到保護式扶貧和精準扶貧,中國扶貧體制從未停下與時俱進的腳步。
中國特色扶貧開發最基本的經驗在于,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地開展扶貧工作,系統全面地確立精準扶貧工作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將公平公正觀念貫徹于扶貧工作始終。對結構的超越和重塑主要遵循了“自上而下”的政策設計路徑,而對基層首創精神與貧困者主體性的重視也讓結構調整與政策制度變革等具備了“自下而上”的視角;對致貧行動困境的超越和貧困群體社會行動的重塑則主要遵循了“自下而上”的變革路徑,因行動涉及更多特定和微觀的個體,對跨越貧困陷阱行動困境的突破也包容了“自上而下”的治理智慧。
作者:邢成舉 李小云 作者單位:1西北農林科技大學人文社會發展學院;2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經濟》2018年第11期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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