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國鄉村發展需要外來扶持,但不是單向輸入,而是要契合原有的社會生態系統,并使之走上現代社會發展的征程。集體豬舍案例表明,融合本土優良習俗和外來要素(工業技術、權威系統)是可能的。在土豬生產和消費場域中,通過豬食—豬肉—豬糞系統,實現廢棄物—生活品—生態的再循環,彌補種養分離的代謝斷層。集體豬舍以尊重農民為基礎,實現各主體目標整合,并對養殖行為進行了有效約束。該模式的核心內容是“統分結合,空間集中,個體養殖,集體監督”,從內容上看,基本實現了農業的多功能目的。借助土豬養殖,留守中老年農民增加了收入,掌握了生活節奏的主動權,本地居民和返鄉人員吃到了放心的“土豬”食品,村內輿論、養殖秩序和環境管理也從客觀上提高了村級的自組織能力。
關鍵詞:鄉村振興;“人畜分離”工程;集體豬舍;尊重農民;激勵相容;有效約束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江浙滬沿海工業污染的社會風險研究”(13BSH026);河海大學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城鄉宜居社區理論及實踐研究”(2018B32414)
2018年1月4日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提出:推進有機肥替代化肥、畜禽糞污處理、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盡可能把鄉村治理資源、服務、管理下放到基層;要引入社會資本,但要給社會資本定規矩、明底線。這幾方面為探索鄉村振興道路提供了指南。在鄉村振興中需凝聚人心,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切實發揮農民在鄉村振興中的主體作用,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強化農民的社會責任意識。要正視農村勞動力的流失、人口老齡化和農村空心化等問題,沒有良好的產業難以支撐鄉村建設。外出務工的農民還與農村有聯系,回家探親團聚、捐款捐物、關注家鄉發展,有鄉愁思念,鄉村在他們的精神世界中有一席之地;同時也要警惕其中的風險或陷阱,如回鄉無序開發房地產、奢靡厚葬、賭博和迷信等等。鄉村的環境容量有一定限度,需要合理規劃使用,也須警惕以鄉村振興的名義經營農村,制造效率優先、美麗鄉村的道德制高點,動用強力干預手段,擾亂正常生產秩序,逼迫農民改變、放棄合理的生產方式。因此,學術界需要充分探討鄉村振興的實踐問題。本文擬圍繞“人畜分離”問題展開初步探討,以期獲得進一步的研究發現,為鄉村振興實踐提供有益的參考。
一、引言
生態文明建設是鄉村振興戰略的題中應有之義,環境整治應是最能取得村民共識的公共事務。鄉村環境整治工程聚焦傳統村落的環境衛生,一家一戶的豬舍成為醒目的治理目標。由于散戶養殖沒有建沼氣池,豬糞和廢渣隨意處理,有的甚至直接將廢棄物、死豬扔到河里,養殖產業未能形成體系,同時又污染了環境。作為回應,中央及地方政府出臺了一系列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辦法,各類整治活動隨之展開。“人畜分離”工程就是在這一背景下成為許多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的。
從技術上看,農牧結合、種養結合和循環利用是解決畜禽污染的根本途徑。但是,環境問題總不是單純的環境問題,而是關聯社會、生態系統的社會性問題。在鄉村振興中人們需要產業支撐當地經濟發展,同時又面臨產業發展中的污染問題。從本研究案例來看,當地既需要發展養殖業振興經濟,又需要解決養殖產業帶來的污染問題。在這方面,20世紀60年代以來日本的農村社會振興經驗表明,應尊重農村人口的自主選擇性,重視農業的多功能性和自然循環機能的維持和促進,發掘與培育各地固有的因農業生產活動而形成的傳統文化藝術與祭祀活動,形成自然、社會環境豐裕的農村空間。臺灣地區鄉村發展的主要經驗是發揮地方的主體地位,縣市政府的整合力與執行力更是其中的關鍵。一些學者也認識到,農業具有經濟、政治、社會、生態、文化等多種功能,合理的農業可以通過對系統內的各種資源(如糞便、殘骸)作多層次的循環利用,實現無廢物生產。農村環境治理需要探索多元主體參與模式,尋找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治理機制,讓外部因素和內在機理相互適應,內在機理應突出關注社會資本的特征及培育。
因此,本研究關注點有三個:一是如何處理振興主體和主體振興的相互關系;二是如何處理各主體之間的目標整合問題;三是如何對振興主體進行有效約束,即在前述條件的基礎上,各主體在實施人畜分離工程過程中如何能夠符合鄉村振興的多重功能。本研究的意義是探討“人畜分離”中的主體、主體關系以及分離的關鍵點,解決“人畜工程”怎么分、分離多少的實踐問題,也分析鄉村振興中產業項目成功落地生根的基本原理。本研究以東部地區Z省X縣的集體豬舍實踐為個案,通過實地調查和文獻分析,梳理鄉村振興實踐中環境治理工程的操作過程,抽象總結其中關鍵要點,分析其運作條件和社會功能。
二、案例實踐——集體豬舍
2014年,東部地區X縣響應省里“全域人畜分離”的號召而開展“五水共治”行動,其中一個主題是拆除門前屋后的豬舍。域內的尚杰村獲得了試點機會。村委會就此召開村民會議,由他們自主表決“到底養不養豬”。若選擇不養,則拆除房前屋后的養殖欄舍后,復還綠地,并可獲得一定的補償;若選擇養,則將各家各戶的養殖欄舍拆除,再集中進行生態化養殖。最后,20戶村民希望保留土豬產業,建設集體豬舍。集體豬舍產權歸集體,村民根據需要按照秩序承租,繳納一定的租金。為此,縣委、縣政府專門抽調4~5名干部組成專家服務隊,還承擔了50%的欄舍建設成本,大約每平方米400元。專家服務隊的主要任務是在“人畜分離”工程的選址、設計、建筑、排污、利用等各個環節出謀劃策,并提供長期技術指導。為了解決養殖場建設用地問題,農業局與國土資源局聯合發文,出臺了《關于加強實施農用地使用管理的通知》,從申請對象、用地范圍、原則、規模、辦理流程、監管、規費標準等方面做了詳細規定。選址位于居民區的下風向或側風向,優先選擇園地、林地和未利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選址問題經村兩委干部集體商議,并經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建成的集體豬舍坐落于生活區邊緣,總占地面積800平方米,建筑面積342平方米,欄舍20間,每間16平方米,可容納4頭豬的養殖量,配套50立方米沼氣池1座,可飼養60~80頭家畜。集體豬舍實行專人統一管理、疫病統一防控、養殖糞污統一納入沼氣池處理、沼氣統一免費供給周圍的8戶農民使用(作為給臨近豬舍住戶的補償)。實施“豬—沼—作物”循環模式,采取就地消納和異地消納的方式,廢水截污納管,把沼液肥料用來種菜,沼渣統一納入旁邊的廚余垃圾處理站制作有機肥料,以每斤5角錢的價格賣給本村鐵皮石斛的種植戶(2戶100多畝)還田,收入歸集體。為整潔美觀,欄舍采用徽派建筑風格,粉墻黛瓦,墻上繪有風景圖案,周邊種植常綠樹種或果樹,用綠籬把生活區分隔開,還配套建立治污設施,美化環境、凈化空氣,促進了農村環保理念的普及。農業局給每村的養殖小區派駐指導員,負責疫情防控、技術指導等工作。由于管理更科學,消毒等措施更完善,至今沒有發生過大面積疫情。
養豬村民雖然每天都要走到養殖小區里喂豬,但是也十分樂意。“因為家門口原先臭氣熏天的豬舍變成了小花園,臭氣沒了,環境也變好了”(“土豬”養殖戶吳女士訪談)。原舊豬舍拆除目前沒有補償,登記掛賬,將來如果建設房屋可以使用該指標,原來豬舍用地歸集體使用,用作公共設施或綠地,有些改裝成咖啡館、記憶茶吧、網店或活動室,成為村民閑時的好去處,進一步發展了鄉村旅游、民宿經濟,引來不少游客。該村因此榮獲“省政府畜牧業轉型升級先進單位”稱號。
三、尊重農民是鄉村振興的基本原則
農村是農民的生存場域,農業以農民為主體,因此,農民應是鄉村振興事務的最終決策者和執行者,尊重農民應是鄉村振興工作的基本態度。從近期來看,中國一些農村由于務工人數增多、產業欠發達等原因日益蕭條,僅靠內生力量難以維系基本的農村秩序。因此,應該特別關注農民的生計和積極性問題。有學者認為,下鄉的資源必須與調動農村社會內在活力掛鉤,實施保障底層生產生活的鄉村建設。依此策略,我們不能主動消滅、擠壓小農戶,他們的經營方式雖然分散、粗放,但態度更誠實,生產方式對環境更加友好,因此,施政者應保持足夠的耐心,努力地讓小農戶逐漸地融入農村現代化進程。人畜分離工程需要基層政府區別對待農民中的各種角色。
首先,對待“土豬”養殖戶要采取鼓勵和支持的態度。“土豬”與規模養殖的飼料豬有區別,以青料和粗料合理搭配為飼料并經歷四季更迭,屬低端、低利潤的產業。東部地區的多數農民放棄了“土豬”養殖,只有少數留守的中老年農民繼續從事副業。我們不能因“土豬”分散養殖造成的環境問題、生產效率低下問題而剝奪農民的“土豬”養殖權利。養殖“土豬”是農民積極解決就業、增加收入的有效途徑。“土豬”養殖不僅消耗農村剩余勞動力、剩飯剩菜以及甘薯藤、玉米稈、品相較差的玉米及甘薯等,將其轉化為安全優質的食品,還產生可以提高土壤質量的有機肥原料。在X縣,有“家里不養土豬,兒子都不回家”的俗諺,農村留守老人習慣家里春天養下一頭豬,年底等孩子回來,殺豬過年,吃團圓飯。留守老人養殖“土豬”可以更好地證明自己的生存意義,提高自給自足程度,減少現金消費壓力。
其次,對待無豬戶要采取尊重和理解的態度。無豬戶是指村內沒有養殖牲畜的農戶。他們或者沒有勞動能力,或者有更好的就業機會而不愿承擔“土豬”飼養工作。無豬戶是禽畜污染的受害者。他們忍受了牲畜的叫聲、臭氣、污水等影響,對養殖行為有所抵觸,也可能因此爆發沖突。尊重養殖戶的養殖權利,也應該同樣尊重無豬戶的環境權利。農民環境權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環境資源利用權、環境狀況知情權、環境事務參與權、侵權保護請求權和侵權賠償請求權等。由于環境是公共空間資源,不同利益主體存在不同的利益主張,矛盾長期積累容易發展為鄰里沖突。調查表明,無豬戶比養殖戶對農村環境治理滿意度更低,不滿程度更高,但舉報事件較為少見,個別舉報者被村里“千夫所指”或被認為是“好事添亂之人”。因此,無豬戶受制于集體行動和熟人關系網絡的困境,難以順暢表達自己的環境權利要求。作為“人畜分離”工程決策主體的縣級政府應該在行動框架設計時充分考慮無豬戶的環境權利,明確集體豬舍的安全距離、環保標準和管理要求。
再次,對待種植戶要了解、滿足其需求。種植戶面臨化肥高度依賴有機肥價高量缺質低的困境。矛盾的是,畜禽糞便未能有效利用造成大量浪費,同時,我國又是全球化肥用量最大、強度最高的國家。因此,養殖戶需要有機肥料改善土壤質量。但是,他們對規模養殖戶的飼料豬的糞污存有擔心,如抗生素類、磺胺類、喹諾酮類、硝基咪唑類、喹惡啉類、硝基呋喃類藥物以及抗球蟲藥、驅蟲藥、激素類藥等獸藥殘留,以及飼料原料中動物生長、生產所需的鉛、鉻、鎘、銅、鐵、錳、鋅等重金屬元素富集,也會引起他們的擔心。
另外,“人畜分離”工程離不開村干部的工作。村干部一般不參與養殖“土豬”。與無豬戶不同的是,他們肩負村務管理工作。在集體收入較少的村落,村干部的工作往往是兼職的,對于鄉村振興工作是被動參與的。因此,村干部執行上級任務多數采取應付態度和口頭勸導,對村內養殖污染行為持“默認”態度。面對激進的地方政府決策,村干部也可能盲從。同屬Z省的L縣,全縣強力推進“無豬村”建設,對退養禁養沒有達標的村,暫緩撥付各種項目資金,對違規養殖場(戶),增設綠色信貸門檻,列入防疫檢疫黑名單,供電部門給予用電限制,對規模養殖場,限期建好、用好治污設施,違者重罰。結果,L縣在短短的一年之內將68%的行政村建成為“無豬村”。村干部最了解農村真實情況和需求,雖然認可“土豬”養殖的需要,但因利益卷入不深,處于搖擺之間。如果縣政府導向“無豬村”建設,他們也會支持并執行;如果縣政府導向“土豬”養殖,他們也會尊重“土豬”養殖戶的養殖權利,創造條件處理相關事務。
由于縣政府主導“人畜分離”工程的發展方向,因此,是否尊重農民“土豬”養殖權利十分關鍵。從現實的留守人口、勞動力和種植狀況來說,尊重農民的“土豬”養殖權利能得到絕大多數農民的支持。當然,集體豬舍的排泄物也需要專業的處置。引入專業處置機構需要資金和強大的組織力量,村級組織目前力量還過于弱小,需要縣政府加以引導,提供政策、扶持資金,并培育村級組織發展壯大。
四、激勵相容是鄉村振興中多主體合作的必要條件
上述四類主體之間在目標、地位、權力上是有差異的,急需分析差異、尋找利益共同點,從而構建一個多主體合作的平臺。
第一,不同利益主體之間具有合作空間。“土豬”養殖戶與無豬戶都是村民。他們的判斷和利益存在相同或共通的地方:一是對地方習俗一致認同,如“無豬不成家”“過年殺豬”等等;二是土豬肉比養殖場的豬肉品質要好,消費者普遍愿意接受比后者高30%的價格;三是剩菜剩飯可以得到妥善處置;四是整治村內零散的豬舍,目的是改善環境質量和村容村貌。他們之間的分歧主要有四點:一是環境污染認知不同,養殖戶認為污染并不太嚴重,還是在可忍受范圍之內,而無豬戶認為污染非常嚴重,必須馬上治理;二是環境污染整治責任,養殖戶希望政府承擔環境治理責任,無豬戶傾向于認為環境治污責任應該由養殖戶承擔;三是環境權利的優先性,養殖戶傾向于生產權利優先于環境權利,無豬戶認為不能破壞環境來獲得養殖權利;四是豬舍拆除,對于無豬戶來說,拆除豬舍沒有損益,可以改善環境面貌,拆除的豬舍建設用地額度將登記掛靠在村委會,相當于保全宅基地的空間權利,而對養殖戶來說,如果拆除豬舍則沒有相應的替補空間,將失去土豬養殖的可能性。可見,兩者的核心矛盾是養殖權利和環境權利。只有找到能夠同時兼顧的方案才能讓雙方處于激勵相容的狀態。對于“人畜分離”工程來說,核心問題在于分離的程度。如果豬舍安置空間距離居住區太遠,給養殖戶帶來投料、管理上的不便,就會讓部分養殖戶被迫放棄養殖行為;如果兩者距離太近又會影響居住區的環境質量。最終,尚杰村選擇的豬舍是在居住區的周邊下風口的集體未利用地,并用林木綠化帶與居住區的隔離。
同時,養殖戶與種植戶之間也具有合作空間。養殖業不僅為人類提供豐富的食物來源,還可提供有機肥原料,改善土壤質量,促進種植業發展,保證人類食品安全,因此,盲目擴大禁養區勢必會導致農業種植缺少有機肥,合理適度的養殖有利于保持生態平衡,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顯然,“土豬”養殖也可以勝任這樣的生態功能,填補農村有機廢棄物和土壤生態系統之間的代謝斷層。養殖戶和種植戶都需要專業力量處置廢棄物,將其轉化為優質、低價的有機肥,并實現就近結合。兩者的矛盾在于,如果養殖戶還是原來的分散模式,那么種植戶將難以與農戶一一協商、談判形成穩定的契約關系,導致交易成本過高而使禽畜糞污的收集不夠經濟可行。養殖戶希望個體經營,種植戶希望集中收集,因此,新建的豬舍實行“統分結合”的方法,就可以讓養殖戶繼續實施個體生產,而產生的糞污集中到收集容器,讓專業機構統一處置,這樣就滿足了種植戶集中供應的要求。
第二,村民與基層干部具有合作空間。“土豬”養殖戶往往是村里的低收入或老年農戶,缺少穩定的經濟來源。村干部贊成農民有養豬權利,希望“土豬”養殖戶有穩定的收入。因為他們認為土豬肉比養殖場的豬肉品質要優;平時可以購買到“土豬肉”,還可以殺“年豬”招待還鄉的流出人口。他們也看到,養殖行為會使得村里環境管理成本增加,因此如果發展養豬產業,更傾向于引進規模化養殖場,可以顯著增加集體收入。因此,他們希望養殖行為不以破壞環境為代價,不引起村內的鄰里糾紛。養殖戶認可養殖帶來的環境污染影響,自身有責任治理養殖污染,但不愿意獨自承擔環境污染的處置成本,而希望由政府承擔治理責任,只愿意繳納租金,接受村干部的管理。因此,在村莊附近建設集體豬舍,由政府引進專業處置公司,村干部和養殖戶都更易接受。對于村干部來說,因為新建的豬舍是集體的,因此,他們需要保證養殖權利的公平性。豬舍每間租金是20元/月,顯然不符合豬舍的市場價格,其實質是為了保證豬舍管理的效率和公正。養殖戶是變動的,不想繼續從事土豬養殖的農戶可以自由退出,騰出機會給想要加入養殖隊伍的農民。如果沒有新的農民加入,原有的租戶也可以承租。豬舍使用權的流動性可以最大限度利用豬舍的空間。豬舍使用權的流動轉換既鍛煉了農村的自我管理能力,也增進了村民之間的社會交往。
綜合來看,“人畜分離”工程是由縣政府主導、村集體執行的項目。縣政府的重要作用是整合多主體的多重目標,并將之細化為可操作的行動框架;村級集體則在縣政府的行動框架之下形成具體的工作方案。多重目標達成需要地方政府發揮關鍵紐帶作用,比如引進禽畜糞污處置的環保技術公司,投入集體豬舍的建設資金,出臺環保、農業、國土相互銜接的政策。決策要考慮到環境整治與否、“土豬”養殖是否保留、集體豬舍與生活區的距離、規模如何控制、原豬舍如何處置等一些重要問題。從X縣尚杰村的經驗來看,基本形成了以下三點經驗。
第一,環境迫切需要整治。這是農村居民的最大的共同利益。拆除原豬舍,清理了村內污染源,成為公共空間,為后續休閑、娛樂、旅游功能的開發提供了空間。
第二,保留“土豬”生產。“土豬”的生產和消費還具有堅實的經濟社會基礎,應該發揮留守農民的副業生產積極性,保留農村生物多樣性,讓“周年豬”成為返鄉人口的美好記憶和春節祭祀的重要元素。關鍵是生產規模要有限制。村委會根據所在村環境、戶數、現有養殖量來確定養殖小區建設規模,原則上一個村建1~3個集中養殖點,欄舍面積按照每頭豬4平方米、每頭牛8平方米、每頭羊2平方米的標準計算,通道等公用面積控制在欄舍面積的20%以內。村委會集體建好養殖小區,租給有養殖需求的村民使用。
第三,豬舍建設和管理。符合環保、安全的土豬豬舍應該就近集中建設和集體管理。豬舍管理既是權利又是責任。既要保障養豬權利的充分使用和機會公平,成為一個集體資產,也要允許退出和加入,保持進出平衡。在組織管理上,既要鍛煉村級自組織能力,加強村級凝聚力;又要對接專業技術力量處置廢棄物,實現糞污還田。有規則的流動可以使集體豬舍成為村內社會關系維護的有效手段。
五、有效約束是鄉村振興實踐的有力保障
獲得養殖權利并不意味著可以絕對自由地進行生產作業,否則,經濟、社會、生態、環境等諸多目標無法得到保障。有效約束的目的是為了克服蠻干,規避道德風險、經濟風險和環境風險,讓前述的諸多目標能夠穩定、可控地實現。當然,我們也要識別約束的真偽,防止把假的不必要的約束作為真的約束或者把真的應該遵守的約束當成是偽約束加以否定。總的來看,在“人畜分離”工程中存在四種約束。
第一,生態約束。對于“人畜分離”工程來說,生態約束是通過空間約束實現的。首先,集體豬舍的位置是確定的。約束了位置也就約束了養殖戶的日常養殖行為,既方便養殖戶的養殖,也方便糞污的收集和處置,有利于實現種養對接。其次,集體豬舍的面積是確定的。集體豬舍的面積限定了牲畜的養殖數量,使得“土豬”養殖戶不可能轉化為規模養殖戶。最后,原豬舍統一拆除,歸還集體,并用于公共活動或休閑場所,擴大了集體資源和社會交往空間。村落旁的集體豬舍通過生態約束為今后的農業補貼調整政策奠定了基礎。當前的農業補貼發放大多未與地力保護的具體措施掛鉤,致使地力保護缺乏強有力的政策支撐,也制約了綠色農業和有機食品的生產。“土豬”養殖與有機肥生產相結合有望讓農業補貼政策與生態效應相互掛鉤,真正奠定生態健康的物質基礎。
第二,環境約束。集體豬舍實現了“土豬”的個體養殖和環境衛生的統一管理相互結合。該模式包含的環境約束有:首先,農戶的養殖行為得到村級管理人員的制度約束和畜牧防疫站、環保局的公共服務;其次,周圍鄰居聞到臭味或見到養殖戶違規作業可以實時進行監督;最后,豬舍管理人員對養殖戶有環境管理權,也可以學習美國經驗,對豬舍產生的糞便和種植戶的土壤進行檢測,確定施肥正確的時間、施肥率、施肥方法,確保土壤不過量施肥。環境約束也將得到養殖權利的秩序管束。在村民自治的環境中,集體豬舍的管理質量和制度應變能力取決于村級組織的治理能力。同時,尚杰村的優勢是靠近一個5A級景區,旅游業需要有較高的環境質量,也可以倒逼村民的生產和生活自覺地遵從環境約束。
第三,市場約束。“土豬”養殖和規模養殖雖然是兩種不同的生產方式,但所處的是同一個市場。當前,生豬的規模化養殖漸成趨勢。根據《全國生豬生產發展規劃(2016—2020年)》的數據,土豬肉在市場中只占不到12%的份額,行情持續走俏。在實地訪談中當地村干部也印證了這一點。村內土豬肉的銷售對象是本村村民和游客,基本自給自足。2017年,一般土豬肉的價格比飼料豬肉的價格要高30%,品牌土豬肉的價格更高。消費者也并不擔心養豬戶會放棄“土豬”養殖,因為他們如果改成飼料養殖方式,無法與規模養殖戶每人養650頭相競爭。因此,“土豬”養殖戶的市場競爭力就在于平時收集剩菜剩飯、甘薯藤、玉米桿、玉米、甘薯等原料這種養殖方式。這些資源在山區或半山區較多。這一方面促進了鄰里交往;另一方面,豬肉銷售時一些豬下水也可以作為人情禮物加以回報,總體上可以加強村級社會資本。
第四,社會約束。農村是一個熟人社會。“土豬”因為養殖者自己也消費,因此,村民可以將其看作“放心肉”。“土豬”肉因為是當地的共享食品,因此,當地村民也自覺地成為輿論監督的主體。養殖也不再是養殖戶的個體行為,而是在集體視野下的半透明行為。在集體豬舍中,豬欄雖然把各養殖戶之間的邊界劃分清楚,每間豬舍也上了鎖,但是從實地考察看,門很簡易,上邊沒有頂到天花板,門框也不密封,通風性很好,因此,村民也可以看到豬的生存狀態。養殖戶家內制作豬食,然后運送到豬舍,中間的路途也是在村民的視線范圍之內。因此,村民對“土豬”的飲食、健康、生存情況是比較清楚的。社會約束保證了養殖行為的規范性。村落輿論構成了一個小型的市場監督,可以減少正規組織的產品質量追蹤體系的建設和運行成本,也可以避免監督機構和養殖戶之間圍繞養殖規模、傳染病、污染、死豬等方面問題的“貓鼠游戲”。村民對生活區的空氣、噪音、水質要求也使得集體豬舍管理要保證規范性。
本案例分析的集體豬舍至少有四重功能。它的經濟功能是可以讓留守農民有更高的勞動參與率,增加經濟收入。它的社會功能是可以增加養殖者與鄰里的社會交往,豬肉產品可以成為城鄉互惠融通的載體。它的環境功能是整治了原來臟亂的個體豬舍,讓生活區變得更美麗舒適。它的生態功能是養殖戶的禽畜糞污成為種植戶改善土壤肥力的原料,實現牲畜再生產和土壤再生產的相互契合。筆者認為,評價鄉村振興項目的好壞與否也可以采用這個標準。多重功能的實現需要對養殖行為進行必要的成本。生態約束最為根本,需要在項目開始的時候進行頂層設計。環境約束需要以社會約束為基礎,但增加技術約束。市場約束受到社會上普通豬肉行情影響,也受到村內小市場影響,保障了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權益平等。社會約束增加了村民的社會資本,但也讓環境約束和市場約束更加有效。
六、結論
迅猛的城市化和工業化割裂了多數人與自然之間的物質聯系和情感紐帶。原來無意識的環境友好型生產和生活方式需要被以現代化標準來審視、規劃、設計和改造。這是現代工業文明對傳統農業文明的傲慢之舉。從生態文明層次分析,工業文明具有明顯的效率取向和反生態后果,而農業文明卻符合自然節律,具有親自然功效。鄉村振興實踐要求我們既要利用工業文明發展經濟、改善生活,又要尊重農業文明保護生態環境。從本研究所選取的案例來看,“土豬”肉優于飼料豬肉的社會評價反映了人們的價值選擇。現代性拉開了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關系距離,也相應地拉開了人與禽畜之間的關系距離,為此增加了風險和風險治理成本。所以,我們不能贊成簡單粗暴地放棄、規制或禁止一種傳統的農業生產方式,需要對其中存在的約束和激勵機制進行認真細致的研究。每一個農村都有特點,每一個農民都有個性。處理“小散亂”的禽畜污染就不能簡單關停,而是要將環境問題從產業問題中剝離出來。讓留守老人自由自在地養殖一些牲畜,經營庭院經濟;讓禽畜廢棄物由專業公司處置,回歸農田;讓村組織自主管理、協調、處置治理過程中存在的社會矛盾。鄉村振興需要外在力量,但應避免外來專業精英異體嵌入式的指導、設計和管理,更不能夸大污染危害,扼殺本土環境友好型或潛在環境友好型的產業或生產方式,剝奪村民合法權益。禁止、取消一種農民的生存方式,就是減少農村社會生態系統的多樣性。鄉村振興是面對鄉村衰敗態勢提出的干預性行動。但干預要合法、得當,需要與基層內在的需求和承接機制相吻合。作為大國,中國有許多種地方性實踐,其間類型有差異,同質類型也有高低優劣之分。本文提出從經濟、社會、環境、生態四個維度衡量鄉村振興行動方案的科學性,評估其成功推廣的激勵和約束條件,供地方之間相互學習借鑒時參考。需要說明的是,本案例中有一些特殊因素:一是靠近5A級景區,帶來了游客資源,發展了民宿產業;二是公共空間設計獲得一家高校技術團隊的支持;三是“土豬”養殖戶不多,糞污處理技術挑戰較小。本文并沒有將這些作為該模式的一般特征加以分析,也就是說,本文分析的是該模式的一般特征,結論具有可推廣性。
作者簡介:顧金土 1974年生,河海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社會學系副教授,河海大學社會學系副系主任,河海大學環境與社會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從事環境社會學、社會政策學和社會研究方法等領域的研究。主持且已經完成的縱向項目有《江浙滬沿海工業污染的社會風險研究》(國家社科基金項目)、《農村住房流轉的社會福利研究》(教育部人文基金項目)、《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人居環境評價機制研究》(中國科協政策研究類)、《沿海開發與農民行為反應研究》《環境糾紛協調服務研究》《城鄉宜居社區理論與實踐研究》等,還承擔項目社會評價、垃圾分類、社區環境治理、景觀社會評價等多個橫向課題;已經出版專著《鄉村工業污染的社會機制研究》(社科文獻出版社2016年版);在《社會學研究》《廣東社會科學》等期刊發表論文20余篇,其中《社會時空分析:類型、案例及特點》被《新華文摘》全文轉載,《公共福利的內涵辨析》《環境糾紛中的科技專家失責行為分析》被人大復印報刊資料全文轉載,《水緣關系喚醒環境共同體意識》被全國社科規劃辦列入《最新成果集萃》,《認識水緣關系的內涵和特點》被求是官網轉載,農村人居環境評價研究系列報告被中國科協采納。在本刊發表的論文有:《鄉村振興實踐中的尊重、激勵和約束:以“人畜分離”工程為例》(2019年第1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學習與探索》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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