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公司一樣,合作社也有其自身的組織和經營原則。合作社是指根據互助合作原則建立的、面向其社員提供服務的非營利企業形式。合作社是自治組織,它獨立于政府,也與公司性企業不同。合作社這種經濟組織形式適合所有那些希望通過人們的自治互助而降低獲取服務成本的人。
根據這些原則特性,如果說第二第三產業即工商業的最佳經濟組織形式是公司的話,那么第一產業農業的從業者,也即農民的最佳經濟組織形式也就是合作社了。這是因為,第一產業農業的生產經營周期較長,易受制于自然因素,經營風險較大,人們需要聯合起來,通過自治互助方式獲取更多生產要素以降低經營成本和風險。這也是為什么世界各國第一產業農業的經濟組織形式多為合作社而非公司的主要原因。
這是一個市場經濟的常識。各國政府和農民早已認識到這一點。而在我國,無論官民,對合作社及其原則的認識與實踐均尚待普及。
按照合作社的基本原則,合作社資產應主要來源于社員入股的股金和經營積累,而且這些經營積累也應該按照入股社員股金比例屬于這些合作社社員股東所有。這也是合作社社員的起碼的股東權益。現在哪個公司不是這樣做的?可是,我國的農村供銷合作社和農村信用社長期以來卻不是這樣。不僅如此,這兩個都冠著合作社名號的經濟組織即便在其最根本的所有制性質上也是一變再變,從來都與真正的合作社相距甚遠。
下面擬以農村供銷合作社為例進行分析,因為從這個分析可以清楚地看到合作社在中國發展的歷史及其困境。
農村供銷社最初叫中華全國合作社聯合總社,1953年搞農業社會主義改造后,經中共中央下文改組更名為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與當時在農村基層推行的農業生產合作社不同,中國的供銷合作社是自上而下,即從中央層面向下推行并按行政區劃一級級地組建,一直到最基層的鄉鎮。所有供銷社領導人都是中共組織部門任命的。但也有與推行農業生產合作社一樣的地方,那就是政府發文要求區內農民出資購股。為此也吸收了為數不少的合作社股金,頭幾年也分紅。
但在1956年發展高級社后,供銷社也被單方面轉為了產權不清的集體所有制,社員股金雖被承認,但分紅不再。1958年搞人民公社,此時供銷社卻又被轉為全民所有制企業,農民社員股金也在不打招呼的情況下被轉為全民所有并被國家沒收。
1958年“大躍進”時期,中央又決定把縣以上供銷合作社與國營商業合并,而基層供銷社則下放給人民公社。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服務部合并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商業部。此時,供銷合作社連同其農民的股金一同消失了。
僅就以上所列的這一段合作社所有制形式顛三倒四的折騰歷史即可看出,中國的農村供銷合作社,包括所謂農村信用合作社與國際通行原則下那種真正的合作社除了名稱一樣外,其它幾乎毫無共同之處。但是,它們卻都冠之以合作社大名,而且遍布全國,并在政府支持下全面壟斷了農副產品和農用生產資料的購銷市場。
餓死數千萬人的大饑荒后,荒唐的人民公社制度被迫進行了調整,回到了“隊為基礎,三級所有”上面去了,而此時的供銷社以及與其情況差不多的信用社的所有制性質也無奈地從全民所有制退回到集體所有制去。其實,這種退回只是上面發文確認,農民股金依然不被承認,也沒有任何股息,更沒有道歉。在當時的主政者看來,農民的合作社財產被政府沒收這一事實似乎從未發生過。而且即便發生過,沒收也是理所當然的。
當時,國家第二商業部雖然撤銷了,但中華供銷合作總社并沒有恢復。只保留基層供銷社以集體企業身份在那里運營。所以說,供銷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這兩種冠以合作社名義的經濟組織其所有制形式一會兒全民一會兒集體,其實都是在做意識形態文字游戲,沒有任何實際意義。而廣大農民組建和參與合作社的積極性和合法權益則在此過程中遭到了根本性的忽視和否認。
文革期間,中共九大后的左傾路線使得供銷社又一次被從集體所有制提升為全民所有制,成為十足的全民所有制企業。但是,當1982年人民公社垮臺時,供銷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就如同兒戲一般,再一次從中央文件上回歸了所謂集體所有制。
但這之后,隨著農村大包干興起,農村部分農副產品和農用生產資料開始被允許流通搞活,個體工商戶開始出現并發展起來,農副產品和農用生產資料的流通市場開始發育。而這時的供銷社則隨著農村市場經濟的發展,則處于一種市場化運營的自然狀態中。雖缺乏國家政策的指導,但因握有資源及流通渠道優勢,供銷社在市場化競爭中活得也很滋潤。
這時候,如果我們能引入國際通行的合作社原則對農村供銷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及時加以引導和改革,那時我國農村合作社經濟必將得到很大的發展。但遺憾的是,1995年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頒發了《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決定在恢復成立官辦的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的同時,提出了一整套依舊違背合作社基本原則的政策,致使農村供銷合作社又一次走回官辦老路上去了。
上世紀八十年代初,在供銷社恢復集體所有制后,很多基層供銷社因極度缺乏資金,國家也沒錢給予必要的投資,于是這兩家經濟組織便開始向農民開放股份,收取農民股金以充實自己的資本金。這是繼五十年代初供銷社向農民開放吸收股金后第二次向農民開放。這本是一次非常有益的改革嘗試。雖然沒有得到中央政策的公開許可,但在各地政府默許下,全國各地基層供銷社加大吸收社員股金的力度,很快就使社員股金形成了一定的規模,對當時基層供銷合作社的生存和發展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
據不完全統計,到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全國供銷社共吸收個人股金近300億元,主要集中在廣西、廣東、浙江、江蘇、山東、河南、重慶、四川和湖南等省市,安徽省較少。供銷社吸收農民股金最多的是廣西,達34億元。在所有這些個人股金中,農民認購的股金占一半以上,而供銷社職工和其他城鎮居民購股的股金則各約占20%。要知道,當時全國各地的供銷社幾乎都是窮得叮當響,再加上各自為政,分散經營,日子非常難過。這吸收來的幾百億股金對于基層供銷社來說不啻為久旱逢甘霖。
我沒有查到國家層面統計發布的上世紀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期供銷社總資產數據,但據估算也不過數百億元,就是多一些,也不會多哪里去吧。這就是說,到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期,包括農民在內的那近300億元人民幣的農村個人股金可能已經占到了農村供銷社資本金的一半或以上了。由此可見,上世紀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是一個多么難得的將供銷合作社官辦體制改革成為民間經濟組織的好時機啊!
其實,當時中央似乎也曾意識到這個問題。比如,1985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就說,要“按照自愿互利原則和商品經濟要求,積極發展和完善農村合作制。農村一切加工、供銷、科技等服務性事業,要國家、集體、個人一齊上,特別要支持以合作形式興辦。供銷合作社應該完全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由群眾民主管理。”但是,同樣令人遺憾的是,這份一號文件之后,黨內發生了所謂的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和精神污染運動,進一步改革涉農經濟制度已成禁區和過去時。于是,中國改革的重點開始被轉向了未曾有過改革的城市國有企業。中央也不再頒發有關農村改革一號文件了。
自那以后近二十年時間,農村改革陷于停頓,“三農”問題日趨嚴重,而供銷社改革也就隨之半途而廢了。可筆者總是在想,如果當時我們能夠按照國際合作社聯盟確定的合作社基本原則對農村供銷合作社和農村信用社的官辦體制進行民營化改革,使之轉變成為一個完全由農民入股組建并由農民自我服務且完全民間的合作經濟組織,對中國農村經濟而言,那該多么好,也是多么難得啊?
可是,當1995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和國務院聯合發布了《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后,原本很有希望的供銷社改革卻進入了一個誤區。比如,該《決定》提出,要“把供銷合作社真正辦成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這是非常正確的一個原則意見。但讓人沒有想到的是,該決定隨后卻提出了與之改革目的完全相反的指導性意見。這時很令人遺憾的。
這個決定的最大的問題就出在所謂的“三個堅持”上。這三個堅持是,“必須堅持供銷合作社集體所有制性質”,“必須堅持為農業、農村、農民提供綜合服務的辦社宗旨”以及“必須堅持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表面上看,這“三個堅持”似乎都是為農民著想,某些文字表述似乎也與國際合作社聯盟所宣傳的通行原則相符,但仔細分析,正是這“三個堅持”及其后面的指導性做法違背了國際合作社原則,從而使得供銷合作社的改革陷入了極大的困境。
比如第一個堅持,即“堅持供銷合作社的集體所有制性質”,就等于讓供銷社的資產處于一種權屬不清的狀態并與其社員無關了。按照合作社基本原則和相關法律,除社員股金外,合作社可以有共有財產,但這些財產法律上應該屬于該合作社社員按份共有,而非是屬于無法確定權屬的所謂集體所有制。何況過去那些年里,國家對基層供銷合作社投資并不多,其大多數資產原本就是由五十年代本地區農民的股金長期積累而形成的。這也就是說,基層供銷社的產權原來就屬于或基本上屬于當地農民并由當地農民按份共有。但該《決定》卻無視這一點,非要供銷社堅持權屬不清的共同共有的集體所有制。
這一與1956年推行高級社時極為相似的供銷社集體化政策因未能得到及時的糾正,最終在數以百萬計的已經購股入社的供銷社社員,尤其是農民社員中間引起了恐慌并引發了全國范圍的供銷社退股風潮。此其一。后文將說到這個問題。
其次,根據合作社基本原則,合作社的宗旨主要是為本社社員而不是面向社會提供服務的。這是合作社與公司的最大不同之一。但是《決定》卻提出了供銷社“必須為農業、農村、農民提供綜合服務”的辦社宗旨。這么做其實就等于是把原本只能為本社社員服務的供銷合作社當作一個社會化服務機構了。
現在的供銷社按照行政區域設立并經營的現狀也就是這樣造成的。將域內社會而不是本社社員當作服務對象顯然違背了合作社基本原則。合作社是為本社社員服務的經濟組織,不是社會服務機構,也不可能承擔社會服務職能。社會服務那是政府和社會團體以及各類社會組織的事兒,與合作社這個以對本社社員服務為宗旨的合作經濟組織應該是沒有什么關系的。
從這項“堅持”出發,該《決定》第三條還規定供銷社“根據實際需要,可以承擔政府委托的任務,行使政府授權的某些職能,列席政府的有關會議。政府依照法律和政策,對其進行指導、協調、扶持、監督”。
可見當時的農村政策決策者們對何謂合作社及其原則其實根本不了解,甚至連“政企分開”和“政社分開”這一政治體制改革的基本原則也沒有貫徹。根據這一決議,農村供銷合作社作為合作經濟組織竟然還被要求“行使政府授權的某些職能”,真不知這是農村流通體制的市場化改革還是倒退?
至于第三個堅持,也即所謂供銷社的民主管理。雖然《決定》也提出要實行“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則”,但在連供銷社的所有制性質都被改變得面目全非時,這些所謂的“合作制原則”還會當真嗎?
就拿合作社的最基本原則之一的一人一票制度來說吧。可以說,一人一票制度是合作社的靈魂。一般而言,作為第二和第三產業經濟組織的公司的決策權大小都是取決于股東持有股份的多少和股權的多寡。所以公司有控股股東。而合作社就不同。無論股東持有的股份多或少和股權眾或寡,社員在合作社管理上都是平等的,其對合作社經營班子的選舉權以及合作社的經營方針表決權都必須是一人一票而不是一股一票。合作社不存在所謂的控股股東。這也是合作社的股權最為平均也最能體現所謂資本民主的地方。顯然,一人一票制度才是合作社民主管理的核心所在。
但眾所周知,我國供銷社的負責人從來都是上級任命,即中華供銷合作總社及其各省市縣甚至鄉鎮供銷分社領導班子的成員幾乎全部由中央和各級黨委及其所屬組織部門任命。何曾見過由社員選舉的呢?基層供銷社干部都是吃皇糧的人,沒有一人是農民,那里還有什么合作社社員的一人一票制度呢?這表明,我們的政策文件上所說的那些言辭動聽的所謂民主管理原則在實踐中其實是不存在的。
由于1995年中央《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中的政策導向出錯,改革后的供銷社反而加強了對農副產品和農用生產資料的壟斷,縮小和窒息了農村流通市場,再加上當時農村“三亂”風興起,導致上世紀末中國“三農”問題急劇惡化。
根據當時農業部農村經濟研究中心2001年發布的《“九五”期間中國農民收入狀況實證分析》報告披露的數字,1995—2000年間,在農民家庭經營收入中,來自種植業、林業、工業和運輸業的收入平均每年增長速度分別由1990-1995年間的18.03%、13.73%、25.31%和21.70%猛地降到-6.21%、 -1.08% 、-3.11% 和-2.6%。
在每年的農用生產資料價格都在以兩位數迅速上漲的情況下,我國種田農民本就非常微薄的收入在長達五年的時間里每年竟然還能下降6.21%,這是多么讓人感到震驚不已的數據啊!當時中國“三農”問題惡化的原因比較復雜,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可能都有,但我必須要說,1995年推行的所謂農村供銷合作社改革的失誤顯然也加劇了這一困境。
供銷社改革失誤還導致了農民對官辦供銷社的不信任。從1997年開始一直到本世紀初,各地基層供銷社先后出現股金擠兌風波并逐步蔓延,成為當時嚴重的社會不安定因素。但是,這種狀況并沒有讓決策者認識到自己的政策有誤。這時中央不是采取以此倒逼已經行政化的供銷社重新走上民營化改革道路,而是堅持繼續走上官辦供銷社的老路。比如,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從1998年開始從政府財政或銀行等處籌措了大筆資金去清理整頓社員的股金,而各地政府則不惜以貸款等方式兌付社員股金,重點清退農民社員,以純化供銷社的官辦性質。
據資料記載,全國供銷合作社在長達十年時間里,共使用中央專項貸款總額71.1億元,逐級借款,財政擔保,八年后還本付息。截止到2007年底,全國供銷社農民社員的股金被以分期兌付的方式,基本全部兌清。除廣西外,其它省(直轄市、自治區)的社員股金均由中央提供的專項貸款予以償還本金且大部分已償還凈盡。
由于壟斷了農村生產資料和農副產品市場,逐步純化的官辦供銷社發展很快。到2010年,全國3萬余家供銷社總資產已經高達1萬億元,所有者權益突破2000億,利潤總額高達250億元,卻僅存有社員股金100億元,而且絕大部分為供銷社職工及其家屬所持有。可以說,經過這一場全面的清退農民股金的貌似改革的倒退,我國的供銷社已經徹底轉變成為了一家官辦企業,而且是披著集體所有制和合作社外衣的完全國有企業。現在中華全國供銷總社對外宣傳有1.6億供銷合作社社員,其實是把2007年以后所有新成立的與其毫無關系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之社員總數也算了進去。但這樣弄虛作假,有意思嗎?
由歷史可見,我國的農村供銷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從一開始就定位于一個自上而下的官辦企業,之后這幾十年間又錯過了那么多次通過制度改革而改制為農民自己的合作經濟組織的機會,而且現已成為一家完全的國有企業,此時要想再對其進行改制已困難重重了。但這并非沒有辦法還利于農。
比如,筆者在十多年前就曾撰文建議這兩家打著合作社旗號的官辦企業更名,去掉合作社字樣,重新注冊為中國農工商總公司和中國農村商業銀行之類的商號,以為農民組建和發展自己的社區型合作社騰出必要的組織空間。(詳見史嘯虎《關于擬訂<合作經濟組織法>的若干建議》,中國農經信息網,2005年12月14,網址:http://www.caein.com/index.asp?xAction=xReadNews&NewsID=12997)
當然,即便現在,我們還可采取一些補救措施以補償農民。比如,盡管現在將供銷合作社這家企業的股權重新分給本地區農民很難操作,但在這一轉制和更名的過程中,可以將這些股權先轉為國有,然后再將其一大半股權,如70%,劃轉給農村新型養老保險基金,其產生的紅利則返利于農,彌補當地農民的社會和醫療保障資金的不足。倘如此,這也將是一件極大的利國惠民的改革措施。
前兩天在一個“三農”學者微信群討論供銷社問題時,我又談了自己的新看法,即讓供銷社改制,要求所有基層供銷社均大幅度吸納當地農民股份,同步減少國有股和職工股比例,使之逐步成為農民占股為主并按照國際合作社通行原則運營的真正的農民的合作社。此為一策。要么就改稱公司,國家逐步限制其經營范圍,同步發展各種農民的合作社和社區合作社,使之控制的市場逐步讓渡于農民的合作社。
當年改革時,中央《決定》也曾強調要“把供銷合作社真正辦成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但供銷社改革的結果卻與之南轅北轍。這是很值得我們總結經驗教訓和反思的。那次改革出發點也許很好,但因始終拘泥于堅持所謂的集體所有制和供銷社必須官辦的思想,卻從根本上違背了國際通行的合作社原則。
問題是直到《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頒行十多年后的今天,我們的政府和主流經濟學界仍然對此怪事視若無睹,仍然把這些與農民利益已經對立了五十多年的且以追逐超額利潤為目的的官辦企業當作是農民的合作社,并容許它們一直占用合作社的法定名稱。這真是一個歷史性的諷刺。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愛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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